⑴ 父母有犯罪記錄子女的事業單位政審能通過嗎
我國法律規定,誰實施犯罪行為,就由誰來承擔法律責任,沒有連坐懲罰,因此父母有犯罪記錄,不會對子女實施懲罰,子女也不會因此承擔法律責任。不過,雖然父母犯罪記錄,子女不用承擔法律責任,但是不等於對子女的前途一點影響也沒有。
總之,父母有犯罪記錄,要看具體犯罪類型,以及是否在服刑期間,才能確定是否影響子女的未來發展。不過總體來看,父母有重罪的情況下,一般都會對子女的未來發展有一定影響,畢竟中國還是人情社會,父母被判刑,子女無論是在學習中,還是在工作中,都會或多或少受到指指點點,都會有一定的輿情壓力,所以從客觀上來講,還是對子女未來發展有影響的。
⑵ 兒子不準其它子女看父母屬於犯罪嗎
不屬於犯罪,但屬侵權,侵害了子女贍養父母的權利和義務,屬違法行為。
⑶ 成年子女犯罪父母需要承擔賠償嗎
父母不需要承擔賠償責任的,18歲的成年人已經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總則》
第十八條 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
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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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對孩子僅有撫養義務,到18歲後就終止了。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第二十五條 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⑷ 成年子女犯法父母是否承擔法律責任
成年子女是自己承擔法律責任。。因為你已經成年了。所以就只有自己去承擔。
⑸ 成年子女犯法父母的連帶責任
成年子女犯罪父母是否承擔連帶責任主要有兩種情況:
(1)當一個人符合法定成人年齡,又有獨立行駛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他就受到法律的保護,同時受到法律的制約,所有違法行為都必須自己承擔所有法律責任。
(2)當一個人符合法定成人年齡,但卻沒有獨立行使權利和義務的能力,例如精神病等重症,則犯罪後父母不負法律責任,但要負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侵權責任法》
第四章 關於責任主體的特殊規定
第三十二條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侵權責任。監護人盡到監護責任的,可以減輕其侵權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賠償。
第三十三條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沒有過錯的,根據行為人的經濟狀況對受害人適當補償。
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因醉酒、濫用麻醉葯品或者精神葯品對自己的行為暫時沒有意識或者失去控製造成他人損害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第三十四條用人單位的工作人員因執行工作任務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用人單位承擔侵權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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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總則》第17、18條規定:「十八周歲以上的自然人為成年人。成年人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可以獨立實施民事法律行為。十六周歲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視為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第2條規定:「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的公民,能夠以自己的勞動取得收入,並能維持當地群眾一般生活水平的,可以認定為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的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
《民法通則》第161條第1款規定:「侵權行為發生時行為人不滿18周歲,在訴訟時已滿18周歲,並有經濟能力的,應當承擔民事責任;行為人沒有經濟能力的,應當由原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因此,被認定為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依法要對自己的行為承擔民事責任。
⑹ 如果一個人的家長有過犯罪記錄 對他的子女會不會有影響
在一些特殊的情況下,犯罪記錄對子女是有一定影響的,例如在徵兵的時候,會對應徵人員家庭成員進行審查,在應聘務員時也會進行審查。
依據《徵兵政治考核工作規定》
第八條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不得徵集服現役:
(一)因散布有政治性問題的言論,撰寫、編著、製作、發表、出版、傳播有危害國家安全或者其他政治性問題的文章、著作、音像製品,編造或者傳播有政治性問題的手機、互聯網信息,參加法律禁止的政治性組織等,受過處罰的;
(二)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
(三)組織、參加邪教、有害氣功組織以及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或者參與相關活動的;
(四)曾被刑事處罰、行政拘留或者收容教養的,涉嫌違法犯罪正在被調查處理或者被偵查、起訴、審判的;
(五)被開除公職、責令辭職、開除學籍;或者被開除黨籍、留黨察看、開除團籍的;』
(六)與國(境)外政治背景復雜的組織或者人員聯系,政治上可疑,被有關部門記錄在案的;
(七)有涉及淫穢、暴力和非法組織標志等文身的;
(八)家庭成員、主要社會關系成員有危害國家安全行為受到刑事處罰或者正在被偵查、起訴、審判的,組織、參加、支持民族分裂、暴力恐怖、宗教極端等非法組織的,是邪教、有害氣功組織或者黑社會性質的組織成員的;
(九)其他不符合徵集服現役政治條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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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相關法律法規對刑滿釋放人員正式而嚴格的職業(行為)控制:
有會計、拍賣師、導游,更有甚者鎖具修理工、保安、保險營銷員、中介服務人員;對於一部分特殊的犯罪種類在一定時期內連護照簽發都不允許,更讓人難受的是其子女在銀行或公務員、部隊等入職政審時也會受影響。
雖然以上職業均會受影響,但需要區分以下情況:
犯罪記錄、刑事處罰、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是有區別的,犯罪記錄包括經公安立案偵查移送檢察院審查後認定最輕不起訴或者法院有罪判決兩種情況,不管最終是否判決刑罰,均屬於有犯罪記錄;
而刑事處罰必須是法院判決有罪並有處罰內容的,排除了法院判決有罪但免於處罰的情況;故意犯罪受過刑事處罰不僅要求有刑事處罰,還需要是故意性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就屬於過失性犯罪,其在部分崗位要求上是滿足要求的。
再如保險營銷員:《保險營銷員管理規定》第11條:「因故意犯罪被判處刑罰,執行期滿未逾5年的。」如果只是交通肇事罪的犯罪記錄,其申請資質並不會受到影響。
⑺ 父母找人跟蹤孩子,調查孩子隱私違法嗎
1,從法律上講,當然是違法的。 任何一個公民都有人格權,其個人隱私不得侵犯,包括父母等親屬在內! 2,實踐中,父母侵犯子女權益的,一般不宜作為違法案件處理,可以對其進行批評教育。但如果情節嚴重的,應當責令立即停止侵害,消除影響並賠禮道歉,必要時,可以予以治安管理處罰:罰款或15以下行政拘留。
⑻ 領導子女犯罪,父母為什麼要被立案偵查
案情可能涉及到領導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