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如何在長沙落戶
落戶長沙的政策有:購房落戶、投靠落戶(包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務工人員落戶、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投資興辦企業落戶等。
其他條件准入方面主要有17種情形,包括:夫妻投靠落戶、離婚回原籍落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離婚回原籍落戶、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家屬隨軍落戶、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獲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落戶、復員專業和退伍安置落戶、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落戶、刑釋解教人員落戶、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其他原因回國落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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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 在長沙買了房父母的戶口可不可以隨子女一起遷過來
親 可以的
外地人什麼情況可以在長沙落戶?購房等各種落戶需要准備哪些材料?在什麼地方辦理落戶手續?昨日,長沙市召開積極穩妥推進戶籍制度改革新聞發布會,為大家解讀最新的寬松落戶政策。長沙市公安局副局長單大勇介紹,根據今年7月1日起實施的新《長沙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辦法》,目前長沙有21種遷入落戶政策,其中包括購房落戶、投靠落戶(包括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務工人員落戶、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投資興辦企業落戶等情形。
投靠類落戶
如何落戶:夫妻投靠、父母投靠成年子女、未婚子女投靠父母、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所需材料:夫妻投靠: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未婚子女投靠: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父母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購房落戶
落戶要求:只要在長沙市購房,沒有房屋面積要求。
所需材料:長沙市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提交銀行蓋章確認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如何辦理:長沙市以外遷入長沙市的購房由市局受理、審批(望城區和三縣市的購房由所在區縣市局受理、審批),審批後由遷入地派出所登記,材料齊全的當場辦結。
你屬於【購房落戶】、你父母屬於【父母投靠成年子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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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 本人湖南永州人,副營,單位在桂林,母親和配偶13年落戶長沙,湘雅醫院護士,正式職工,能否轉業長沙
肯定可以,沒問題的。
《軍隊轉業幹部安置暫行辦法》
第十六條內 軍隊轉業幹部一般由其原籍或容者入伍時所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安置,也可以到配偶隨軍前或者結婚時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第十七條 配偶已隨軍的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配偶取得北京市常住戶口滿4年的;
(二)配偶取得上海市常住戶口滿3年的;
(三)配偶取得天津市、重慶市和省會(自治區首府)城市、副省級城市常住戶口滿2年的;
(四)配偶取得其他城市常住戶口的。
第十八條 父母身邊無子女或者配偶為獨生子女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未婚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其父母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為軍人且長期在邊遠艱苦地區工作的軍隊轉業幹部,可以到父母原籍、入伍地或者父母離退休安置地安置。
第十九條 軍隊轉業幹部具備下列條 件之一的,可以到配偶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也可以到其父母或者配偶父母、本人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安置:
(一)自主擇業的;
(二)在邊遠艱苦地區或者從事飛行、艦艇工作滿10年的;
(三)戰時獲三等功、平時獲二等功以上獎勵的;
(四)因戰因公致殘的。
⑷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長沙市)
已經成年的子女不可以以投靠父母來遷移戶口了。
⑸ 在長沙買了房,父母的戶口可不可以隨子女一起遷過來
可以申請辦理父母投靠戶口遷移,農轉非農必須有直系親屬可以投靠,原籍無居住生活條件,或是招干。城市間非農轉非農也可以投靠親屬必須原籍無業或是幹部調動。根據長沙市公安局去年6月發布的《關於簡化辦理長沙戶口手續的通知》實施細則,市外遷入、農轉非和購買商品房要求入戶的,公安、戶證和居委會等部門5天內必須審批辦結落戶手續。
⑹ 如何將戶口遷到長沙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戶: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已滿18周歲未滿20周歲的在校學生還須提供在讀學校學籍證明)。
4、收養落戶: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被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5、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批准通知或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6、家屬隨軍落戶: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准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7、投資興辦企業落戶:企業法人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和遷入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或員工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員工聘用合同及社會保險手續。
8、購房落戶: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憑購房合同和銀行按揭協議)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9、人才引進落戶:用人單位聘用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0、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新生落戶: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及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
11、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入:畢業生、肄業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等憑證材料。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12、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縣級以上(含)復、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需註明公民身份號碼或提供公民身份號碼編碼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需提供部隊師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對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查驗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13、刑釋解教人員落戶:回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的,憑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等證明材料;需到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需註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結婚證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單位接收證明。
14、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回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憑歸國留學人員的護照;需在原戶口所在縣、市內其它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需註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需跨縣、市登記戶口的,還需提供國家統一分配證明或接收地縣、市以上人事部門的證明。
15、其他回國恢復戶口及入境定居人員落戶:回國恢復戶口的,憑當事人的護照;入境定居的,憑當事人護照和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定居通知書》。
(6)未婚成年子女可隨父母轉長沙戶口嗎擴展閱讀
戶口遷移程序:
公民因各種原因需辦理戶口遷移手續的,應持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及與遷移事由相關的證明:
1.婚遷,持合法的結婚(離婚)證;
2.分(購)、建房遷移,持房卡或住房證明;
3.出國(境)注銷戶口,持有關部門出具的注銷戶口通知單;
4.回國(入境)落戶,持定居證或勞動人事部門核準的錄用證明、護照(回鄉證)或有關部門出具的證件收存(收繳)證明,回國後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5.公民入伍注銷戶口,持入伍通知書;
6.退伍、復員、轉業落戶,持縣市兵役機關,縣市以上復員安置辦公室發給的登記戶口的證明,異地安置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7.刑滿釋放、解除勞教人員落戶,持釋放證、解除勞教通知書,異地落戶的,還須持原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注銷戶口的證明;
8.大中專學生入學戶口遷移,持入學通知書;
9.大中專學生分配落戶,持派遣證;
10.錄用公務員、招收職工遷移戶口,持錄用(招收)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1.公務員、職工調動、辭退等戶口遷移,持調動、辭退證明及《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12.收養小孩落戶,持收養公證書或《收養證》;
13.解除收養關系遷移戶口,持解除收養關系公證書或《解除收養證》;
14.離退休人員戶口遷移,持離(退)休證;
15.與職稱、職務、學歷、榮譽、工齡、年齡等有關的戶口遷移,持相應的證(聘)書及工齡、年齡證明;
16.需要憑戶口准遷證方可遷移的對象,還須持遷入地縣、市公安機關出具的戶口准遷證;
17.需要經過上級公安機關批准後方辦理的戶口遷移,還應提供上級公安機關的批准文件。
⑺ 本人屬長沙客運段職工可以把戶口遷入長沙嗎
遷入長沙流程和細節如下:
戶口遷入登記辦事指南
一、辦理依據:
《湖南省常住人口登記操作辦法》(湘公通[2008]46號)
二、辦理對象:
(一)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登記機關,其中一方申請遷入到另一方戶口(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所在地(城市或城鎮)落戶。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到城市或城鎮共同生活的。
(三)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戶:未滿18周歲的子女和子女中已滿18周歲不滿20周歲的在校學生要求隨父或母(非高等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的。
(四)收養落戶: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五)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縣、市以上(含)人事、勞動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准調動、錄用的幹部、職工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
(六)家屬隨軍落戶:要求隨軍人在部隊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家屬。
(七)投資興業落戶:興辦企業達到一定的投資金額或年納稅金額(具體數額由當地政府規定),需將企業法人代表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年成子女、父母或企業員工的戶口遷入企業所在地落戶的。
(八)購房落戶: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住房所有權(是否有面積限制由當地政府規定)的公民,需將本人及隨其共同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房屋所在地落戶的。
(九)人才引進落戶:企、事業單位引進的專業技術人才,需將其戶口遷入企、事業單位所在地的。
(十)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需將其戶口遷入學校所在地落戶的。
(十一)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已將戶口遷至學校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現因畢業、肄業、轉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本戶口管轄區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學生。
(十二)復原、轉業和退伍安置落戶:因退出現役,需要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復原、轉業和退伍軍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十三)刑釋解教人員落戶:因違法犯罪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原被注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的人員要求登記戶口的。
(十四)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因出國留學被注銷戶口,現已回國要求恢復戶口的。
(十五)入境定居等原因落戶:因留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國(境)被注銷戶口,現已回國的;港、澳、台同胞來內地定居的;華僑回國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三、辦理材料:
公民申報遷入登記,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的憑證材料:
(一)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二)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三)未成年人投靠父母落戶:父母或監護人的書面申請、投靠人居民戶口簿和父母或監護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已滿18周歲未滿20周歲的在校學生還須提供在讀學校學籍證明)。
(四)收養落戶: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被收養人居民戶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五)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批准通知或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六)家屬隨軍落戶: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准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七)投資興辦企業落戶:企業法人執照或工商營業執照、納稅證明、和遷入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或員工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員工聘用合同及社會保險手續。
(八)購房落戶: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憑購房合同和銀行按揭協議)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提供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九)人才引進落戶:用人單位聘用合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門出具的已繳納社會保險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十)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新生落戶: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及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
(十一)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畢業、肄業、轉學學生戶口遷入:畢業生、肄業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畢業證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等憑證材料。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憑居民身份證、戶口遷移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十二)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縣級以上(含)復、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需註明公民身份號碼或提供公民身份號碼編碼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需提供部隊師級以上(含)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對有家屬隨遷的,還需查驗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十三)刑釋解教人員落戶:回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的,憑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等證明材料;需到非原戶口所在地落戶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開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需註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結婚證或父母子女關系證明或單位接收證明。
(十四)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回原戶口所在地恢復戶口的,憑歸國留學人員的護照;需在原戶口所在縣、市內其它戶口登記機關登記戶口的,還需提供原戶口所在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戶口注銷證明(需註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需跨縣、市登記戶口的,還需提供國家統一分配證明或接收地縣、市以上人事部門的證明。
(十五)其他回國恢復戶口及入境定居人員落戶:回國恢復戶口的,憑當事人的護照;入境定居的,憑當事人護照和省公安廳出入境管理部門出具的《批準定居通知書》。
四、受理審批程序:
(一)-(六)類由區縣市局受理審批,(七)-(九)類「城區」由市局辦理,「四縣市」由「四縣市」市局辦理,(十)-(十二)類由區縣市局辦理,(十三)-(十五)類由戶口所在地派出所辦理。
五、辦理時限:
受理、審批屬同一機關的,應當場辦結;受理、審批非同一機關、須逐級上報的,受理(審核)機關應在收到材料之日起7個工作日內上報,審批機關當場辦結,戶口登記機關2個工作日內告知結果。
⑻ 成年子女投靠父母落戶(長沙市)
絕對可以的,我之前也是這樣的情況,父母買了房子把戶口落在長沙之後,我就直接從學校
集體戶口
轉到父母戶口上了。
關鍵是你現在是集體戶口還是本來就和父母分了戶口了的。
具體情況你可以去市公安局了解情況。
⑼ 湖南轉戶口到長沙要哪些條件
依據《長沙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四、「非農業戶口遷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遷入登記
(一)登記對象
1、夫妻投靠落戶:夫妻雙方戶口不在同一戶口登記機關,其中一方投靠另一方居住生活並申請將戶口遷入到另一方(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戶口所在地的。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父母投靠成年子女(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並申請將戶口遷入被投靠子女戶口所在地的。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未婚子女要求隨父或母(非大中專院校落集體戶口的學生)共同生活並落戶的。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長沙、株洲、湘潭地區的未成年人(未滿18周歲、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祖(外祖)父母戶口在我市,申請投靠祖(外祖)父母共同生活並落戶的。
5、離婚回原籍落戶:以前因夫妻投靠將戶口遷往配偶戶口所在地,後因離婚返回原籍地居住生活並申請遷回原籍的。
6、收養落戶:公民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收養的已登記了常住戶口的未成年人。
7、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縣、市以上人事、勞動部門或實行垂直管理部門批准調動、錄用的幹部、職工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8、家屬隨軍落戶:要求隨軍人在部隊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現役軍人的家屬。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夫妻一方為義務兵或上士以下士官(已因參軍服兵役注銷了戶口),另一方投靠軍人一方父母居住生活,並申請將戶口遷入軍人一方父母戶口所在地的。
10、務工人員落戶:在芙蓉區、天心區、嶽麓區、開福區、雨花區、高新區(以下簡稱「長沙市區」)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
參加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人員,或在長沙縣、望城區、瀏陽市、寧鄉縣(以下簡稱「四區縣市」)有合法穩定職業並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的。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取得中級以上職稱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並在我市有合法穩定職業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我市的。
12、獲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被評為縣級以上勞動模範、先進工作者、見義勇為先進個人以及被評為優秀農民工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的戶口遷入評選推薦地落戶的。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戶:在我市投資30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10人以上的企業法人代表,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在我市創業、累計納稅5萬元以上或安置就業5人以上的個體工商戶,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錄取的新生,入學時自願將戶口遷入就讀學校學生集體戶的。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因畢業、肄業(退學)、轉學等原因,需將戶口遷入入學前戶籍所在地、其父或母現戶籍地、工作單位所在地、轉入學校所在地的大、中專院校(含技工學校)學生。
16、復員、轉業和退伍安置落戶:因退出現役,申請到安置地或配偶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7、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落戶:因離退休,申請在部隊駐地、原籍地(入伍地)或配偶、子女、父母所在地登記常住戶口的軍隊離退休幹部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戶:以往因被判處徒刑或被決定勞動教養被注銷了戶口,現已刑滿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或解除勞教要求登記戶口的人員。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戶:以往出國(境)前已注銷常住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留學人員。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因留學以外的其他原因出國(境)被注銷戶口、且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現回國落戶的;華僑回國定居的;港、澳、台同胞來內地定居的;外國人、無國籍人在我國境內定居並被批准加入或者恢復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的人員。
21、購房落戶:在我市通過購買、受贈、繼承、自建、單位分配等途徑,獲得了私有住宅房屋所有權並實際居住的人員,申請將本人及隨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婚子女、父母戶口遷入我市的。
(9)未婚成年子女可隨父母轉長沙戶口嗎擴展閱讀
依據《長沙市常住戶口登記管理規定》
四、「非農業戶口遷非農業戶口」、「農業戶口轉非農業戶口」遷入登記
(二)申報材料
公民申報遷入登記,提交申請表,並按以下類別(對象)提交相應的憑證材料(對於年滿16周歲的省外遷入人員或在省級人口系統無照片的省內遷入人員,還須提交近期標准證件照片2張):
1、夫妻投靠落戶:提交夫妻雙方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結婚證。
2、父母投靠成年子女落戶: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未婚子女投靠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不滿16周歲可免交)、父母結婚證、父母子女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未成年子女投靠,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4、長株潭地區未成年人投靠祖(外祖)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已滿18周歲不滿22周歲的在校學生還須提交在讀學校學籍證明。未成年人父母離異的,還須提交父母離婚判決書或協議書,申請表(或申請報告)須父母雙方簽名。
5、離婚回原籍落戶:提交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離婚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6、收養落戶:提交被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民政部門出具的合法收養證明。
7、幹部、職工調動、錄用落戶:提交人事、勞動、垂直管理部門的調動、錄用證明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8、家屬隨軍落戶:提交部隊師(旅)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批准軍人家屬隨軍的證明材料和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9、投靠軍人配偶父母落戶:提交投靠人與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軍人身份證件、結婚證、被投靠人與軍人為父母子女關系的證明。
10、務工人員落戶:在四區縣市落戶的,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已在房屋管理部門登記備案的住宅房屋購房合同或公有房屋租賃使用證明或辦理了出租房屋登記手續的私有住房租賃協議或居住單位集體宿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在長沙市區落戶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參加長沙城鎮職工社會保險滿兩年的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11、專業技術資格人員落戶:提交中級以上職稱證明或高級以上技工職業資格證書、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12、獲勞動模範等榮譽稱號人員落戶:提交評定證書或評選推薦單位的證明、遷入人員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
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13、投資興辦企業落戶:提交工商登記證明、納稅票據或社保憑證、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企業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14、大中專學生錄取落戶: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教育部門的招生信息表(或勞動部門的錄取花名冊)和居民身份證。
15、大中專畢業(肄業、轉學)生落戶: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回原籍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遷出證明(包括《戶口遷移證》存根、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的,可遷入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
畢業、肄業(退學)學生到其父或母現戶籍地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或肄業證或學校退學證明、其父親或母親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提交遷入人居民戶口簿或《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畢業證、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就業協議)和就業報到證(包括勞動部門出具的就業證)。
畢業超過兩年的畢業生可免交就業報到證。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或按購房落戶政策辦理;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落戶在就業指導中心、本地人才服務機構集體戶上的,須由市級以上就業指導中心或人才交流中心統一申請辦理。
轉學學生到新轉入學校落戶的,提交《戶口遷移證》(省內網上遷移的為本人戶口簿內頁)、居民身份證、教育部門的轉(升)學證明。
16、復員、轉業和退伍軍人安置落戶:提交縣級以上復員、轉業或退伍軍人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轉業幹部落戶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
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7、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落戶:提交縣級以上軍隊離退休幹部安置辦公室出具的證明材料(《落戶介紹信》、《軍隊離休退休幹部落戶登記表》等)、居民身份證(無居民身份證的,須提交《軍人公民身份號碼登記表》,無公民身份號碼的,還須提交部隊師級以上單位政治部門出具的未編碼的證明)。
有家屬隨遷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
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安置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8、刑釋解教人員落戶:提交釋放(含假釋、保外就醫)證明或解除勞教通知書、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需註明原戶口登記的主要事項)。
回原籍地的,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原籍地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
到非原籍地的,落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的配偶或父母、子女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原籍地無房產無親友無單位的,可登記在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19、留學回國人員落戶:在原戶口注銷地或原籍地派出所恢復戶口,或因有住房、直系親屬、原工作單位等正當理由需要在我市其他派出所轄區登記戶口的,提交留學人員最後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
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在就業地登記戶口的,除提交以上憑證材料外,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20、其他原因回國(入境)落戶:未在國(境)外入籍、定居的出國人員回原籍地恢復戶口的,提交當事人最後一次回國時持用的中國護照或《中華人民共和國旅行證》、原籍地戶口登記機關出具的原戶口注銷證明(包括注銷通知、系統軌跡或其他戶籍檔案,應載明戶口注銷前戶口登記的詳細內容)。
華僑回國定居的,提交當事人回國持用的中國護照和省或市級人民政府僑務部門簽發的《華僑回國定居證》。其他被批准入境定居、加入或恢復中國國籍的,提交當事人入境時持用的有效證照及相關批準定居、入籍的有效憑證。
落戶在單位集體戶口的,須提交與用人單位依法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集體戶口和落戶介紹信;落戶在自己房產處的,須提交房屋權屬證明;落戶在親屬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親屬的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
落戶在朋友戶口處的,須提交接收其落戶朋友的書面申請、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無單位集體戶無房產無親友的,可登記在原籍地或單位所在地派出所(街道、社區)公共集體戶內。
其他取得專業技術資格的人員、大中專畢業生需在本市登記戶口的,按照本規定第四-(二)-11和第四-(二)-15中關於畢業生到就業地落戶的規定辦理。
21、購房落戶:提交我市的私有住宅房屋產權證(按揭房提交銀行蓋章確認的房屋產權證復印件)、遷入人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有家屬隨遷的,還須提交隨遷人員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超過法定結婚年齡子女的未婚證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