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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地父母投靠福州子女

發布時間:2021-01-06 05:10:54

❶ 從福州去香港定居

在第8條收費標准自己看,一共是55元人民幣如果你滿足條件的話,這回夠清楚了吧?
赴港澳地區定居條件
依據《暫行管理辦法》的規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請前往港澳地區定居:
(一)夫妻一方定居香港、澳門,分居多年的;
(二)定居香港、澳門的父母年老體弱,必須由內地子女前往照料的;
(三)內地無依無靠的老人和兒童須投靠在香港、澳門的直系親屬和近親屬的;
(四)定居香港、澳門直系親屬的產業無人繼承,必須由內地子女去定居才能繼承的;
(五)有其他特殊情況必須去香港、澳門定居的。
上述第一款中申請人需同港澳居民有合法婚姻關系;受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可攜帶一名14歲以下的子女同行。
第二款中申請人需年滿18歲、不滿60歲;父母均需年滿60歲,一方或雙方定居港澳地區,身邊確無子女照顧。
第三款中「老人」指60歲以上,子女均不在內地定居,身邊無人照料的內地居民;「兒童」指父母均不在內地定居或父母雙亡的14歲以下內地居民。
第四款指港澳居民身邊無直系親屬,去世後,需內地子女赴港澳地區定居繼承產業。對多人共同享有繼承權的,只受理一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繼承遺產的申請。
第五款指有特殊理由確需赴港澳地區定居的。
以上「直系親屬」指父、母、子、女、(外)祖父母、(外)孫子女;「近親屬」指兄弟姐妹。
二、申請人須履行的手續
申請人向戶口所在地市、縣公安局出入境管理部門提出申請時,需回答有關詢問並履行下列手續:
(一)提交填寫完整並貼有申請人近期正面免冠彩色照片(規格為32x 40mm)的《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 申請審批表》(式樣見附件1)一式二份和2張同申請表上相同的照片;
(二)交驗居民身份證和戶口簿或其他戶籍證明;
(三)提交與赴港澳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
(四)港澳親屬的邀請信;
(五)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的意見;
(六)審批機關認為確有必要的其他證明。
三、與赴港澳地區定居事由相應的證明是指:
(一)申請去港澳定居夫妻團聚的需提交結婚證明、定居港澳地區配偶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
(二)申請去港澳定居照顧在港澳地區年老體弱無依靠父母的需提交父母身邊確無子女的證明材料、親屬關系證明和父母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三)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父母的內地無依靠兒童需提交出生醫學證明,父母結婚證明(結婚證明書)和父母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孤兒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親屬的,需出具載明父母已死亡的戶口簿、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證明、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和港澳同胞回鄉證;投靠養父母的入童還需出具收養關系合法證明;父母離異的需出具法院確定的父或母對其具有撫養權的離婚判決書。
(四)申請去港澳定居投靠港澳親屬的內地無依靠老人需提交可證明內地確無子女和與被投靠人親屬關系的材料以及被投靠人的香港(澳門)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五)申請去港澳定居繼承產業的需提交被繼承人死亡證明、在港澳地區無繼承人證明以及申請人繼承權證明、港澳地區遺產管理機關出具的法律文書和交納遺產稅憑單
上述五款所指港渙居民是外國籍的,需同時出具外國護照或其他能夠證明外國籍身份的證件和港澳地區永久居民身份證、親屬關系證明。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內的項目和提交的材料所證明的事項因時間的推移而發生變化,申請人應向受理申請的公安機關及時申報並提交相應的證明。
四、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地區定居的意見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派出所對申請人赴港澳定居的意見直接填寫在申請表的相應攔目內並加蓋公章。審查意見應包括:申請表所填內容是否屬實、申請人是否具有《中
華人民共和國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規定不準出境的五種情形、是否同意申請人出境等,不同意的要說明理由。負責對申請人出具意見的單位分別為:
(一)公職人員,由其人事組織部門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出具意見;
(二)在校初中以上學生,由所在學校出具意見;
(三)其他人員,由其戶口所在地的公安派出所或其人事檔案管理部門出具意見。
申請人所在單位或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意見後,在申請人出境前如發現申請人有法定不準出境的情形或工作單位變換,應及時通報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
五、受理審批程序和時限
(一)領取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表。各地根據本《規范》第一條規定製訂申領《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的規定。內地居民根據當地規定,向戶口所在地
市、縣公安機關領取《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填寫申請表,提交本《規范》第三條規定的相關證明材料,向該公安機關提出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
(二)審核申請人證明材料。縣、市公安局或公安分局受理申請後,對申請事由和相應材料進行認真的審核調查,簽署同意或不同意意見後報上級出入境管理部門復核審批。從受理申請到作出批准或者不批準的決定並通知申請人應當在60天內完成。審批機關作出決定後,及時通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所在單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書
式樣見附件2)。
(三)打分排隊,公布結果。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打分標准(見附件3)為批准赴港澳地區定居的內地居民打分,按得分高低依次排隊,並公布打分排隊情況。
(四)公布發證名單。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應當根據限定名額,依照排隊先後順序每月公布放行赴港澳定居人員名單。簽發證件前15天,在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和最初受理申請人申請的出入境管理部門接待室張榜公布申請人姓名、性別、出生日期、工作單位、家庭住址、赴港澳地區定居理由、分居年限等情況,接受群眾監
督,並通知申請人和申請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通知書式樣見附件4).
有關部門和群眾對公布放行名單中某申請人有異議,審批機關應緩發證件,並立即組織核查。
(五)簽發證件。公布發證名單15天後無異議的,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即簽發《前往港澳通行證》,並將證件當面交申請人。持證人憑注銷戶口證明和交還身份證的回執,領取證件。
公安出入境管理部門要認真對待群眾提出的異議或舉報,發現確實不符合條件、已喪失條件或弄虛作假的,在調查核實後取消定居資格並公布處理結果。
六、限額分配比例
各類申請人佔用名額比例見附件5。
七、打分標准
各類申請人具體打分標准見附件3。
八、收費標准
《前往港澳通行證》工本費50元人民幣;申請手續費5元人民幣。
九、有關表格的印製
各地公安機關出入境管理部門按附件格式自行印製相應表格。
十、實施日期
本規范自1997年5月20日起實施。此前規定與本規范相抵觸的,以本規范為准。
附件:
1、內地居民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審批表;
2、赴港澳地區定居申請批准通知書格式;
3、內地居民赴港澳定居打分標准(表);
4、領取《前往港澳通行證》通知書格式;
5、全國各地前往港澳定居分類名額佔用表。

❷ 福州買二手房可以落戶嗎 有兩個孩子可以都辦子女投靠父母嗎 如果可以,需要買多大平米的房子才可以

首先要這房子原來沒有落過戶。25平方可以落一個戶口。出生後的好像不可以辦投靠。具體問一下派出所。

❸ 在福建省福州市父母離婚且是異地戶口是否可以把戶口投靠子女嗎

在福建省福州市父母離婚且是異地戶口可以把戶口投靠子女,不離婚也可以的。

❹ 父母投靠子女福州落戶 可享受什麼待遇

福州現在的政策如果沒有改變的話 應該是25平方給一個人落戶的名額
養老保險倒不知道 但是是可以享受醫保和社保 具體你還有在咨詢

❺ 如何落戶福州

居住在福州市轄區、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之外的我省其他設區市的城區,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與居住地用人單位依法簽訂勞動(聘用)合同或者依法持有工商營業執照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城市綜合承載能力壓力小的地方,可以參照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標准,進一步放寬落戶條件。

居住在我省福州市轄區、廈門市、平潭綜合實驗區之外的其他縣(市)城區和建制鎮,有合法穩定住所(含租賃)的人員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達法定婚齡子女、父母,均可將戶口遷入居住地。

【戶口遷移流程】

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為基本落戶條件。父母投靠子女的,子女必須年滿18周歲;子女投靠父母的,子女年齡不超過法定婚齡且未婚又無正式工作。投靠人系在職幹部、職工的,按工作調動辦理戶口遷移。

(一) 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

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並核實下列材料,報分、縣(市)局核准並簽發《戶口准遷證》。所需材料:

  1. 申請人書面申請。

  2. 結婚證、居民身份證。

  3. 遷入人戶籍證明。

  4. 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

  5. 申請人或遷入人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證明。

  6. 父母、配偶遷入的,出具退休證或《再就業優惠證》或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

  7. 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8. 《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二)購房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對在我市購買商品房,且房屋產權人在市內有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的公民,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申請遷入落戶地派出所受理並審核下列相關材料,報分、縣(市)局核准並簽發《戶口准予遷入證明》。所需材料:

  1. 申請人書面申請。

  2. 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3. 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4. 遷入人戶籍證明。

  5. 合法固定住所證件證明。

  6. 穩定職業或穩定生活來源證件證明。

  7. 申請人所在工作單位或居住地居(村)委會證明。

  8. 《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三)各類人才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對具有國家重點院校本科以上學歷的人員、具有中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員、各類專家、留學回國人員、各學科領域的帶頭人以及為我市經濟和社會發展做出特殊貢獻的其他各類人才,不受有無固定住所的限制,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申請遷入地派出所受理並核實下列材料,報分、縣(市)局核准並簽發《戶口准予遷入證明》。所需材料:

  1. 申請人書面申請。

  2. 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3. 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遷入人原籍戶籍證明。

  4. 所在工作單位證明或錄(聘)用證明。

  5. 相關學歷、職稱證書、護照等證件。

  6. 《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四)全日制普通高校及普通中等專業學校大中專院校畢業生就業落戶

1、通過省、市「畢分辦」派遣到我市就業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落戶地派出所憑:

  1. 就業派遣報到證。

  2. 接收單位證明。

  3. 相關學歷證書。

  4. 《戶口遷移證》。

  5. 居民身份證。

戶口在生源地的,憑生源地派出所出具戶籍證明及以上證件證明,填寫《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由落戶地派出所受理,報分、縣(市)局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

2、對在本市就讀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且戶口已遷入學校,畢業後在同一城市(鎮)就業的,畢業生憑:

  1. 集體戶口頁、居民身份證。

  2. 學歷證書。

  3. 接收單位證明。

  4. 落戶親朋家庭戶口簿。

由落戶地派出所核實上述證明材料,在接收單位證明上簽署「同意落戶」意見後,直接回學校所在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移證》,再到落戶地派出所辦理落戶。

3、通過各級人才市場代理部門就業和通過各級人才市場引進的大中專院校畢業生憑:

  1. 省、市「畢分辦」就業報到證。

  2. 接收單位證明。

  3. 相關學歷證書。

  4. 《戶口遷移證》。

將戶口落入人才交流中心,登記為集體戶口。

(五)大中專院校招收新生戶口遷移及落戶

經教育部批准列入國家招生計劃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招收新生落戶,本著自願的原則,辦理戶口遷移。

新生戶籍所在地派出所憑印(或蓋)有「本校是教育部批準的具有高等學歷教育招生資格的普通高等學校」字樣的新生錄取通知書為新生辦理戶口遷出手續。

1、普通高等學校新生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新生《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蓋有學校公章的錄取通知書。

統一辦理集體戶口遷入登記。

2、普通中等專業學校新生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市發改委招生計劃。《中等專業學校招收新生落戶表》(一式三份)。《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錄取通知書。《新生花名冊》(一式三份)。

逐級報分局、市局核准後,統一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3、技工學校新生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市發改委招生計劃。《技工學校招收新生落戶表》(一式兩份)。《戶口遷移證》。居民身份證。錄取通知書。《新生花名冊》(一式兩份)。

逐級報分局、市局核准後,統一辦理集體戶口登記。

(六)投資興辦實業人員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

對在我市投資100萬元以上,興辦二、三產業、具有法人資格,有租賃或自建廠房、辦公場所,且資金佔用一年以上,或雖投資不足100萬元,而年納稅額達5萬元以上的,不受有無固定住所的限制,可辦理本人及直系親屬戶口遷入落戶。此項遷入戶口,暫由市公安局直接受理核准後,簽發《戶口准遷證》。所需材料:

  1. 申請人書面申請。

  2. 《營業執照》。

  3. 會計師事務所出具的驗資報告。

  4. 稅票。

  5. 租賃或自建房相關有效證件。

  6. 申請人及隨遷人居民身份證。

  7. 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8. 遷入人原籍戶籍證明。

  9. 《申請戶口遷入落戶表》一式兩份。

  10. 其他相關材料。

(七)幹部、職工工作調動戶口遷入落戶

在職幹部、職工工作調動戶口遷入,直接到市公安局辦理《戶口准遷證》。所需材料:

  1. 縣級以上具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調令或實行垂直領導的系統內部有調配權的勞動、人事、組織部門出具的調動函。

  2. 《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

  3. 遷入人戶籍證明。

  4. 居民身份證。

  5. 隨遷配偶子女的,附結婚證。

(八)部隊轉業軍人及隨遷家屬子女、軍隊幹部家屬隨軍落戶

1、部隊轉業幹部隨遷家屬子女落戶,應先到市局戶政處辦理戶口准遷手續。所需材料:

  1. 市、縣軍轉辦簽發的《石家莊市接收軍隊轉業幹部隨調(遷)家屬落戶審批表》。

  2. 《調動人員情況登記表》。(以上兩種表均蓋市、縣軍轉辦章)

  3. 隨遷家屬戶籍證明。

  4. 居民身份證。

2、軍官具備家屬隨軍條件的,經師(旅)級以上政治機關批准,其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無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可以隨軍。市公安局審核下列材料後,簽發《戶口准遷證》。所需材料:

  1. 《軍隊幹部申請家屬戶口隨軍審批表》。

  2. 師(旅)以上政治部門幹部任職命令。

  3. 軍官證。

  4. 結婚證。

  5. 隨遷家屬居民身份證。

  6. 隨遷人員戶籍證明。

  7. 年滿十八周歲的隨遷家屬戶口為城鎮人口的,須持有《再就業優惠證》。

  8. 其他相關證明證件。

註:對安置辦落戶通知書上的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派出所按原戶口底簿登記的出生日期辦理落戶(派出所根據情況,可核查戶口底簿,也可從注銷信息庫中提取本人人口信息)。屬異地安置,對安置辦落戶通知書上的出生日期與戶口登記的出生日期不一致的,須由入伍前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注銷戶口證明,按注銷戶口證明辦理落戶。

(九)在當地工作、生活滿10年的常住戶口居民,仍無固定住所的,可憑租賃房屋證明,或在親屬處居住證明,申請人或被申請人穩定職業或生活來源證明,申請辦理其直系親屬戶口遷入。

所需材料:

  1. 申請人申請。

  2. 戶籍證明。

  3. 結婚證及身份證。

  4. 租賃房屋證明或親屬戶口(並提供合法固定住所)單位或居委會證明。

(十)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或少年管教人員落戶

對從市區及各縣(市)注銷戶口的捕、勞、少人員,釋放、解教、解除少管後,市區及各縣(市)內無直系親屬和旁系親屬投靠的,可投靠關系密切的人員落戶。

所需材料:

  1. 本人書面申請。

  2. 勞改機關或勞動教養、少年管教機關發給的解釋證明或解除教養、管教證明。

  3. 注銷戶口證明(應註明沒有可以投靠的直系和旁系親屬)。

  4. 被投靠人的書面申請。

  5. 被投靠人的戶口簿。

  6. 填寫《解決疑難戶口落戶表》(一式兩份)。

報分、縣局同意後,派出所辦理遷入落戶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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