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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子女無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發布時間:2021-01-05 12:19:17

1. 被送養子女,是否有權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法理分析
《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是1992年4月1日起施行,該法規定收養子女須在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或是在公證機關辦理公證手續,收養關系才能成立並受法律保護。在此之前,沒有專門的法律法規調整收養關系。根據1984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之規定,認定收養關系的標準是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養父母與養子女共同生活多年,以父母子女相稱,建立了事實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且被收養人與其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確已消除的。本案中賈某自1973年就由賈氏夫婦撫養,對外以父母子女相稱並共同生活,賈氏夫婦所在的基層組織出具證明證實了賈某1973年被二人抱養的事實。且賈某與李某間一直未有往來。由此可知,賈某與賈氏夫婦間成立事實收養關系。
在賈某與賈氏夫婦事實收養關系成立的情況下,其與生母李某在法律上是何種關系呢?我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此外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可見收養關系一經成立,即產生兩個法律後果:一是確立了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二是消除了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即是被收養的子女不再承擔贍養其親生父母的義務,同時也喪失了繼承其親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但有兩種例外情形:一是如果生父母生前立有遺囑,將遺產部分或全部贈與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被他人收養的親生子女就有權取得受贈的遺產。二是被收養子女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酌情分得生父母部分遺產。他種情況下已與他人形成收養關系的子女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具體到本案中,賈某未扶養李某,二人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1973年就已消滅,賈某可在賈氏夫婦去世後依法定繼承取得二人財產,但其已非李某的繼承人,無權利繼承李某的遺產。

2. 為什麼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不能

因為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而繼子女與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並沒有因為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的關系而消除。
兩者具體區別為:
1、養子女沒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養子女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
2、繼子女有贍養生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能繼承繼父母的遺產,除非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
基於上述原因,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而養子女不能。
法條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六條 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第二十七條 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21.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

3. 養子女能否繼承生父母的財產

可以。養子制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系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4. 養子女有繼承權嗎 養子女能繼承親生父母的遺產嗎

可以。養子女與收養人之間形成的是一種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但這種擬制的關系其法律後果卻等同於親生父母子女間的血親關系。根據《繼承法》第十條規定,配偶、子女、父母是第一順序繼承人。其中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因此,養子女關系一旦確認,其繼承權益受法律保護。同時,根據《最高院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意見》第19條的規定:養子女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既可以繼承養父母的遺產,也可以分得生父母的適當遺產。

5. 養子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問題:我與妻子結婚15年未能生育,1995年收養一養子吳鐵。1997年初,我妻子39歲時懷孕,後因難內產而亡,生有一女。在分容割妻子遺產時,我不知道應不應該分給吳鐵一部分。請問養子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養父母子女關系是依照法定的收養程序而產生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母。根據《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是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視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自然應互有繼承權。
由此看來,你養子吳鐵對你妻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你應依法分給他應得的部分。

6. 養子女和繼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根據《收養法》第22 條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這說明,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已經沒有了法律上規定的子女與父母之間的種種權利義務,其中包括繼承。所以,養子女一般是不能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的。但是,有關司法解釋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照《繼承法》第14 條的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但是這種情況下,養子女並不是作為法定繼承人依照法定繼承來等額分配,而是根據《繼承法》的特殊規定繼承生父母的部分遺產。

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並互相成為第一法定順序的繼承人。由於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形成的是擬制血親,繼子女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並不因此而解除,所以繼子女即使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也並不喪失繼承其生父母遺產的權利。

7. 養子女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現實問題

許某和何某婚後生下兒子許男和女兒許女,由於生活困難,兩人決定將女兒許女送給同事何某收養,雙方到民政部門辦理了相關收養手續,之後何某帶著許女到外地生活,大家漸漸就沒了聯系。許某和何某經過數年的打拚,生活漸漸好了起來。不料許某卻在一次交通事故中死亡,許某去世後,許女突然出現,要求繼承遺產。那麼,養子女還可以繼承生父母的遺產嗎?

律師解答

依據《繼承法》相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也就是說,被收養人分得生父母遺產的前提是對生父母扶養較多。

在這則案例中,許女被收養後,與生父母幾乎沒有聯系,也沒有對生父母進行扶養,因此其不能分得許某的遺產。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

19.被收養人對養父母盡了贍養義務,同時又對生父母扶養較多的,除可依繼承法第十條的規定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外,還可依繼承法第十四條的規定分得生父母的適當的遺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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