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離異,父母不撫養子女,子女成年後患有失天性疾病,子女是否有權力向父母索要撫養費
父母不撫養自己的孩子,孩子患有先天性疾病,這個孩子的監護人有權向他們索要撫養費。
⑵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與親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具體如下: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應當從物質生活上對養子女進行撫育和照料,從思想品德和知識上對養子女全面培育和正確引導,直到養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如果養父母未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養子女有權要求養父母給付撫養費。該義務不因養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即使雙方離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依法給付撫養費。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養父母既要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對養子女進行管理、教育和必要的約束,又要保護養子女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未成年的養子女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已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的和生活困難的養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與扶助和照料,直至養父母死亡時為止。對養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的,養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起訴,強制養子女給付。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雙方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千方百計阻撓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或隨意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這些都是違法的。同樣,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范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祖孫、養外祖孫的近親屬關系,他們產生了附加條件的撫養、贍養義務。養子女死亡時,養(外)祖父母可作為其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養父母先於養(外)祖父母去世,當養(外)祖父母逝世時,養(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養(外)祖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養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兄弟姐妹的近親屬關系,產生了附直條件的扶養義務。養兄弟姐妹之間可互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⑶ 養子女和繼子女什麼區別
養子女和繼子女在抄民事法律關系中的權利和義務是不同的,主要表現在:
(1)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2)養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自收養關系成立時即消除;而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女未成年時,生父母仍然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則隨著收養關系的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即消除,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
養子女是指養父母或養父、養母收養的孩子。
繼子女是指丈夫與前妻或妻子與前夫所生的子女。
⑷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除了徵得繼子女和其親生父母的同意以外,還有什麼硬性要求嗎
<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不需要繼子女本人同意。<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繼父或者繼母經繼子女的生父母同意,可以收養繼子女,並可以不受本法第四條第三項、第五條第三項、第六條和被收養人不滿十四周歲以及收養一名的限制。(《收養法》第十四條)<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p class="MsoListParagraph" style="margin-left:18.0pt;text-indent:0cm;mso-char-indent-count:
0">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一)喪失父母的孤兒;(二)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三)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收養法》第四條)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一)孤兒的監護人;(二)社會福利機構;(三)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收養法》第五條)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一)無子女;(二)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三)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四)年滿三十周歲。(《收養法》第六條)<span style="font-family:宋體;mso-ascii-font-family:Calibri;mso-ascii-theme-font:
minor-latin;mso-fareast-font-family:宋體;mso-fareast-theme-font:minor-fareast;
mso-hansi-font-family:Calibri;mso-hansi-theme-font:minor-latin">
⑸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什麼條件
繼父母收養繼子女需要條件如下:
(1)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須徵得生父或生母的同意;
(2)繼父母收養繼子女時不受收養人無子女、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和年滿30周歲的限制;
(3)繼子女被繼父母收養時,不受「不滿14周歲的限制和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限制;
(4)繼父母收養繼子女,不受收養一名的限制;
(5)其他的應符合普通收養成立的條件。
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規定,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這里所說的無子女,包括未婚者無子女,已婚者尚無子女以及因欠缺生育能力而不可能有子女等各種情形。在解釋上,子女既包括婚生子女,也包括非婚生子女和養子女。《收養法》第8條規定
:「收養人只能收養一名子女」(
法律另有規定的除外
)
.由此可見,已有養子女者是不能再為收養的。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這里所說的能力,是就其總體而言的,而不是就其某一方面而言的。衡量是否具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時,不能僅考慮收養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還要考慮在思想品德、健康狀況等方面有無撫養教育能力。例如,品德惡劣、行為不端致不堪為人父母的,因患精神病而喪失民事行為能力的,有其他情形不利於被收養人健康成長伏的,均應認為撫養教育能力的欠缺。我們認為,在處理具體問題時,收養人的能力的要求,一般應不低於對監護人的監護能力的要求。
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
這既是為保障養子女的身體健康,也是收養人撫育養子女的前提條件。如果養父母身患傳染病
,極易將疾病傳染給養子女,
危害養子女的身體健康
;
如果養父母患有嚴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也不能履行撫育子女的義務。
4、年滿30周歲。
法律對收養人的最低年齡作上述規定,是出於對收養關系的性質和生育時間的考慮。30
周歲以下的人,生育子女的機會尚多,不必急於收養他人子女作為自己的子女。到達相當年齡後再收養子女,能夠更好地承擔養父母的職責。基於我國的人口現狀和人口政策,規定年滿30
周歲始得收養子女也是比較適宜的。
⑹ 法律上,如果養父母主動與養子女斷絕關系,養子女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3、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解除了,就不用再承擔撫養或贍養的義務
⑺ 根據我國法律規定,繼父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哪些條件的限制
為了防止因雙重的權利義務的界限不明確而發生糾紛,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使雙重關系簡單化。收養繼子女以其生父母同意為要件,因為這是在已經形成撫養關系的條件下進行收養,並且是基於與被收養人的父或母結婚的事實,所以法律規定的條件更為寬松。根據《收養法》第14條的規定,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可以不受收養條件中的以下內容限制:①被收養人為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②送養人為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③收養人應當為無子女、年滿30周歲、有撫養教育能力且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收養子女的疾病;④被收養人不滿14周歲以及只能收養l 名;⑤這種收養不受「有配偶者收養需要夫妻雙方共同收養」規定的限制,只能是繼父或繼母的單方收養。因為繼子女和與其共同生活的生父或生母之間本來就存在父母子女關系,不存在收養的問題,但是,繼父或繼母收養繼子女時,須事先徵得其再婚配偶(即被收養人的生母或生父)的同意,並且取得不與被收養人共同生活的另一方生父或生母的同意。繼子女年滿10周歲以上的,還應徵得其本人的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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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是:
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一旦形成收養關系,就會發生收養的法律後果,繼子女就變成繼父或繼母一方的養子女,其與再婚關系之外的一方生父或生母的權利義務關系終止,但與再婚的婚姻關系之內的生母或生父一方之間,仍保留原直系血親的母子或父子的權利義務關系。
⑻ 養子女與繼子女有什麼區別
根據《繼承法》的規定,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專關系的繼子女屬。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父母去世後,由子女來繼承父母的遺產是人們所接受的,但是關於養子女、繼子女是否可以繼承養父母、繼父母的遺產的問題則一直被人們所懷疑。很多人認為,養子女、繼子女不是自己親生的,並沒有資格繼承自己的遺產,尤其是在自己還有其他子女的情況下,往往不想把自己的遺產留給養子女,尤其是繼子女。其實這樣的想法是不符合法律的規定的。根據《繼承法》,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都是應當與親生子女一樣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的。但是,這並不是說只要有養子女或繼子女名義的人都是第一順序繼承人,法律明確規定,只有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才可以成為第一順序繼承人,而對那種自己已獨立生活而父母老年再婚的人,由於沒有事實上的撫養關系,是不能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繼父母的遺產的。同時,繼子女繼承了繼父母的遺產,並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