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上海已有獨生子女證,現還要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
題主說的這2個證,是同一個,不需要再次辦理
㈡ 辦理獨生子女光榮證需要什麼材料
辦理獨生子女證一、應該提交的資料:1、夫妻雙方的《居民身份證》專或《居民戶口簿》原件屬和復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2、夫妻雙方的《結婚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3、《生育服務證》原件和復印件1張4、第一個子女身份證明,即《居民戶口簿》原件和復印件(本人頁須和首頁復印在一張)1張5、夫妻雙方近期1寸免冠相片各兩張。6、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區)委員會核實並簽注意見。7、夫妻雙方已經落實節育措施證明。二、辦理的主要程序:(一)、符合辦理條件的,夫妻雙方填寫的《《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一式兩份,並經單位、戶籍地村(社區)委員會核實並簽注意見。(二)、由申領人單位、戶籍地(如申領人夫妻戶籍地不在同一個鄉鎮的,可分別在其戶籍地申請領取),鄉鎮計生辦審核,符合條件的免費發給夫妻雙方各一份《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從發證之月起憑證享受規定的獎勵和優待。
㈢ 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怎麼領取啊
戶籍所在地的社區事務受理中心計生窗口進行辦理
戶口本第一頁復印件2份;
父母身份證復印件各一份;
父母戶口本頁各一份;
孩子戶口本頁復印件2份;
父母一寸照片各一張;
結婚證復印件2份;
孩子出生醫學證明復印件2分;
材料遞交,一周後領取證件
㈣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哪領取啊,什麼步驟!
辦理領取《獨生子女證》的程序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專戶屬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獨生子女證》。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在2002年9月1日前稱《獨生子女證》(有地區稱《獨生子女光榮證》),是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作為一種榮譽。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㈤ 上海市的可不可以在網上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可咨詢上海計生辦:上海市人口計生委政策法規咨詢熱線是專門為廣大市民提供有關計劃生育政策咨詢的一個主要渠道,市民通過撥打本熱線,可了解上海的現行生育政策、獎勵政策、法律責任等政策性內容以及各種辦事程序;如遇到計劃生育方面的政策性問題,也可撥打本熱線咨詢。
時 間:周一至周五上午9:30--11:00
下午2:00--4:30
電 話:63369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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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星期一上午9:00-11:20
於發布《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的通知(滬人口委〔2005〕8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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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已經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2005年第12次委務會審議通過,現予發布,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
二○○五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
第一條 為了保障公民實行計劃生育的合法權益,規范《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的辦理工作,根據《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光榮證》辦理的監督指導工作。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轄區內《光榮證》的發放和日常管理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負責轄區內《光榮證》申請的受理和初審工作,並協助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做好《光榮證》發放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條 符合下列條件的公民,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一)依法登記結婚;
(二)本市戶籍;
(三)依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收養一個子女;
(四)自願不再生育或者收養;
(五)其子女未滿十六周歲的。
喪偶或者離婚的公民,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依法生育或者收養一個子女,符合前款規定條件的,也可以在本市申請領取《光榮證》。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公民,按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申領《光榮證》。
第四條 申請領取《光榮證》的公民,應當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的原件: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婚姻狀況證明;
(四)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五)子女的戶籍證明;
(六)子女的出生證明或收養證明。
申請人提供的前款規定中除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外的其他材料若非本市機構出具的,辦理機關應該留存該材料的復印件。
第五條 符合本規定規定的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公民,擬領取《光榮證》的,向本人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但夫妻雙方均為本市戶籍的,應當向女方戶籍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提出申請。
第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對申請人提出的申請,應當在收到申請人申請之日起兩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處理:
(一)對材料不齊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書面一次告知申請人需要補正的全部內容。
(二)按規定不由本機關受理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向申請人發出不予受理通知書並告知申請人向有關行政機關申請。
(三)對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且屬於本機關受理范圍的申請,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當受理,並向申請人發出受理通知書。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受理後,應當自受理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提出審查意見,並將審查意見及申請材料報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報送的審查意見和申請材料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審核完畢,作出是否發放《光榮證》的決定。五個工作日內不能辦結的,經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負責人批准,可以延長五個工作日,並將延長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請人。
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審核後,按照下列情況予以處理:
(一)對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發給《光榮證》。
(二)發現申請人有以下情況之一的,不予發放《光榮證》,並應當書面通知申請人:
1、申請人為非本市戶籍的;
2、申請人已經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請的;
3、申請人已經再生育子女的;
4、申請人違法生育子女的;
5、子女超過十六周歲的;
6、提供的材料與事實不符的;
7、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第八條 持有外省、自治區、直轄市《光榮證》的本市戶籍公民,應當憑外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光榮證》按照本規定第三、四、五、六、七條的規定換領本市的《光榮證》。
換領本市《光榮證》時,不受子女未滿十六周歲條件的限制。
第九條 《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公民,可以按照本規定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的規定補辦《光榮證》。申請時,提供本人近期免冠照片一張和填寫補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並提供下列材料:
(一)身份證明;
(二)戶籍證明;
(三)已有子女狀況的聲明;
(四)《光榮證》遺失或者損毀的聲明;
(五)領取過《光榮證》的證明材料。
第十條 已領取《光榮證》的公民,有下列情況之一的,所持《光榮證》無效:
(一)申請再生育子女的,自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遞交再生育子女申請之日起無效;
(二)違反規定生育子女的,自生育行為發生之日起無效;
(三)以欺騙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光榮證》,自始無效。
(四)不符合領取《光榮證》條件的其他情形。
當事人所持《光榮證》無效的,應當主動到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辦理注銷手續並退回《光榮證》。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發現當事人所持《光榮證》無效的,應當自發現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注銷並通知當事人退回《光榮證》,同時通知發證機關。
當事人持有《光榮證》仍然有效,但當事人自願退回的,提供本人自願退回《光榮證》的聲明,到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退回《光榮證》並辦理注銷手續。區、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管理部門應當自收到當事人自願退回《光榮證》申請之日起五個工作日內予以注銷並收回其《光榮證》。
第十一條 申請人可以委託他人辦理《光榮證》申領、換領、補辦和退回手續。委託辦理時,除提供委託人按照本規定應提供的全部材料外,還須提供受委託人的身份證明、委託人出具的委託書。
第十二條 本規定中向當事人發出的文書均應自出具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送達當事人。
第十三條 本規定自2005年12月1日起施行。本機關於2004年4月8日頒布的《上海市〈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辦理規定》同時廢止。
在《條例》施行之日前領取且仍然有效的《上海市獨生子女證》與《光榮證》具有同等效力。
主題詞:計劃生育 光榮證 規定 通知
上海市人口計生委辦公室 2005年11月23日印發
㈥ 如何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根據河北省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辦公室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發放有關問題的通知:
一、《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發放范圍
凡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或符合《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規定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發放程序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提供身份證、戶籍登記卡、結婚證、第一個子女生育登記卡等有效證件和近期二寸夫妻合照三張,並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登記表》一式三份(見附件1),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簽署意見並加蓋公章,報經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計生辦審核無誤後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登記表》由鄉鎮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計生辦、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保存一份。
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發放管理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鄉鎮或者城市街道辦事處計生辦政法員負責發放,政法員要及時對發放情況進行登記,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情況登記表》一式兩份(見附件2),其中一份作為檔案資料長期保存,另一份上報縣級計生局。
縣級計生局對《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情況及時進行統計,並於每年11月底前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情況統計表》上報市級人口計生委,市級人口計生委每年12月底前,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情況統計表》上報省人口計生委(見附件3)。
《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省人口計生委統一制定式樣(見附件4),由市級人口計生委負責印製,免費向群眾發放。
四、幾點要求
1、獨生子女父母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發生獨生子女死亡的,應及時繳回其《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因其他原因又生育子女的,按《河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第二十七條規定繳回《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2、與《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相關的資料應長期保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發放情況應作為政務公開的重要內容定期公開。
3、過去有關《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登記發放的規定與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為准。
因此,可根據以上規定申請補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