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祖父母可以收養孫子女嗎
可以申請辦理收養手續,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貳』 養孫子女與養祖父母之間能否相互繼承遺產
楊萍和羅城於5年前結婚,婚後二人一直沒有生育子女,便收養了一個兩歲的女孩,取名羅莉。天有不測風雲,2003年楊萍和羅城感染傳染病雙雙去世,留下羅莉由楊萍的父母撫養。 2006年,楊萍的母親去世,羅莉要求分得母親楊萍應得的財產,遭到姨媽、舅舅的反對,他們認為羅莉是楊萍抱養的,不是自家人,況且楊萍已經死了,喪失了分遺產的資格。作為養外孫女,羅莉是否有權分得養外祖母的遺產?
《收養法》第22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的規定。祖孫之間屬於我國法律規定的近親屬范圍,因此養孫子女、養外孫子女與養祖父母、養外祖父母之間的關系就應該適用祖父母與孫子女之間的法律規定。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即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都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在第一順序繼承人均沒有或均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可以與其他第二順序繼承人一道繼承孫子女和外孫子女的遺產。同樣,養祖父母和養外祖父母也可以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養孫子女和養外孫子女的遺產。
繼承法雖然沒有明確規定孫子女和外孫子女作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法定繼承人,但《繼承法》第11條規定: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就是說;在父母早於祖父母或外祖父母死亡時,孫子女或外孫子女可以直接進人第一順序代其父母參加繼承,這叫代位繼承。同樣,養孫子女或養外孫子女也享有同樣的代位繼承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6條規定:被繼承人的養子女、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親生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被繼承人養子女的養子女可代位繼承;與被繼承人已形成扶養關系的繼子女的養子女也可以代位繼承。明確指出了養孫子女或養外孫子女在養父母死亡時,對養祖父母或養外祖父母遺產的繼承權。
在我國《收養法》實施以前,有些人收養子女後,由於年齡懸殊太大,彼此之間以祖孫相稱,這種表面看似養祖孫關系,實際為養父母子女關系的,在司法實踐中以養父母子女關系對待,因此在繼承問題上,最高人民法院在上述意見第22條規定: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的關系,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本案中,羅莉和被繼承人雖然沒有血緣關系,但是存在法律承認的權利義務關系,擁有代位繼承的資格,可以取得母親楊萍應繼承的遺產份額。
『叄』 孫子女、外孫子女可以繼承祖父母、外祖父母的遺產嗎
問題:黃亮與張娜結婚後,生有一女黃艷。1999年6月,黃亮、張娜因意外事故而雙雙身亡。根據倆人生前的遺囑,全部遺產共計60餘萬元指定女兒黃艷所有。誰知同年8月,黃艷在游泳時不幸被淹死。黃艷的祖父母和外祖父母在分割遺產時發生糾紛。其祖父母認為黃艷的外祖父母沒有繼承權;而其外祖父母則以黃艷在父母死後一直由他們撫養為由,認為其祖父母因不盡撫養義務而無權繼承遺產。請問題:他們的意見誰的對?
兩方的意見均不正確。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他們四人均有繼承權。
《繼承法》第10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不繼承的,或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由此看到,黃艷在死時不存在第一順序繼承人,故其遺產應由第二順序人繼承。故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均有繼承權。再根據《繼承法》第13條規定: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為均等。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有扶養能力和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由此看到,在具體分割遺產時,可給其外祖父母多分些。
『肆』 祖父母對孫子女的撫養權如何規定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婚姻法》第二十八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伍』 祖輩人能否隔代收養孫輩人
一、隔代收養受法律保護嗎
我國收養法對隔代收養的問題沒有明確規定,但《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中涉及到這一問題,並規定:「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據婚姻法關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收養他人為養子女,視為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的,可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司法實踐中對隔代收養也普遍予以認可,只要符合法律規定的收養條件並辦理了相關手續的,均承認收養關系成立,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比照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處理。發生繼承時,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之間可以互為第一順序繼承人。可見,隔代收養受法律保護。
二、該問題涉及到的相關文件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84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公布實施的《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9條規定:「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婚姻法關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
但是,也並不是說隔代收養就是肯定有效的。因為有學者認為:收養法還規定了「不得違背社會公德」的基本原則,因此不得隔代收養,直系血親間、兄弟姐妹間不能收養,如:祖父母、外祖父母不能收養孫子女、外孫子女;姐(兄)不能收養弟(妹)等。
『陸』 收養孫子女必須具備哪些條件
孩子父母沒有撫養子女能力,可以有孩子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申請辦理收養手續,變更為孩子監護人。需要到所在地民政部門申請辦理相關手續。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四條
收養關系當事人應當親自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成立收養關系的登記手續。
夫妻共同收養子女的,應當共同到收養登記機關辦理登記手續;一方因故不能親自前往的,應當書面委託另一方辦理登記手續,委託書應當經過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證明或者經過公證。
第五條
收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收養申請書和下列證件、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
(二)由收養人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本人婚姻狀況、有無子女和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證明;
(三)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的身體健康檢查證明。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並應當提交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生育情況證明;其中收養非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人還應當提交下列證明材料:
(一)收養人經常居住地計劃生育部門出具的收養人無子女的證明;
(二)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
收養繼子女的,可以只提交居民戶口簿、居民身份證和收養人與被收養人生父或者生母結婚的證明。
第六條
送養人應當向收養登記機關提交下列證件和證明材料:
(一)送養人的居民戶口簿和居民身份證(組織作監護人的,提交其負責人的身份證件);
(二)收養法規定送養時應當徵得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的,並提交其他有撫養義務的人同意送養的書面意見。
社會福利機構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棄嬰、兒童進入社會福利機構的原始記錄,公安機關出具的撿拾棄嬰、兒童報案的證明,或者孤兒的生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
監護人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實際承擔監護責任的證明,孤兒的父母死亡或者宣告死亡的證明,或者被收養人生父母無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對被收養人有嚴重危害的證明。
生父母為送養人的,並應當提交與當地計劃生育部門簽訂的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的協議;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還應當提交其所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送養人有特殊困難的證明。其中,因喪偶或者一方下落不明由單方送養的,還應當提交配偶死亡或者下落不明的證明;子女由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收養的,還應當提交公安機關出具的或者經過公證的與收養人有親屬關系的證明。 被收養人是殘疾兒童的,並應當提交縣級以上醫療機構出具的該兒童的殘疾證明。
第七條
收養登記機關收到收養登記申請書及有關材料後,應當自次日起30日內進行審查。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為當事人辦理收養登記,發給收養登記證,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對不符合收養法規定條件的,不予登記,並對當事人說明理由。
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的,收養登記機關應當在登記前公告查找其生父母;自公告之日起滿60日,棄嬰、兒童的生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未認領的,視為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兒童。公告期間不計算在登記辦理期限內。
第八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柒』 直系親屬包含哪些(父母,子女,祖父母,孫子女
直系親屬, 指和自己有直接血緣關系或婚姻關系的人,如配偶、父母、子女、內祖父母、外祖父母。
直系容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 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直系姻親即配偶的直系血親。對於親兄弟姐妹則不屬於直系親屬。
『捌』 1992年4月1日《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施前,收養關系如何確定發生糾紛如何解決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問題的意見(1984年8月30日)
四、收養問題
人民法院審理收養子女案件,必須依據婚姻法第二十條的規定,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保障收養人和被收養人的合法權益。
(27)經生父母、養父母同意,有識別能力的被收養人也同意,又辦理了合法手續的收養關系,應依法保護。
生父母中有一方不同意的,收養關系不能成立。生父或生母送養時,另一方明知而不表示反對的,應視為同意。
養父母中有一方在收養時雖未明確表示同意,但在收養後的長期共同生活中,已形成了事實上收養關系的,應予承認。夫或妻一方收養的子女,另一方始終不同意的,只承認與收養一方的收養關系有效。
(28)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
(29)收養人收養他人為孫子女,確已形成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關系的,應予承認。解決收養糾紛或有關權益糾紛時,可依照婚姻法關於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有關規定,合情合理地處理。
(30)收養關系成立後,養父母或生父母反悔,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人民法院應查明要求解除的理由,並聽取被收養人的意見,根據有利於養子女健康成長的原則,決定是否准予解除。
由於養父母不盡撫養責任,影響子女健康成長,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應予解除。
養父母發現所收養的子女有生理缺陷,或有其他病症,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解除。但生父母在送養時有意隱瞞的,可予解除。
(31)養父母與其撫養成人的養子女關系惡化,再繼續共同生活對雙方的正常生活確實不利,一方堅決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可准予解除。
(32)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解除而終止。
收養關系解除時,養子女已由養父母撫養長大成人並已獨立生活,而養父母卻年老喪失勞動能力又無生活來源的,養子女應承擔養父母晚年的生活費用。
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要求補償收養期間養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養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一般不予補償。
(33)收養關系解除後,未成年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即行恢復;已經成年並已獨立生活的被收養人,同其生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的恢復,則須以書面方式取得雙方一致同意。
『玖』 養祖父母對養孫子女是否有撫養義務
是的 有相關條文規定:
《收養法》二十三條 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回子女間的權利義務答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
通過這條,可以看到,養孫女與形成收養關系的祖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自然血親的權利義務一樣。
當然有撫養義務
『拾』 過繼的子女算不算直系親屬
直系親屬,即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內外祖父容與外孫子女等。一般分為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配偶的直系血親。
婚姻法中的直系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勞動和社會法律法規中供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8號令,這里所指的是供養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親屬是指職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