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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父母法律規定

發布時間:2021-01-04 15:19:57

⑴ 法律規定的子女對父母的責任和義務具體有哪些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贍養義務者,父母可直接向子女索要,也可請求組織調解,說服子女給付,亦可通過訴訟,追索贍養費。義務人有能力撫養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對法院判決拒不執行的,應依法強制執行並可責令先行給付。

新婚姻法第24條第2款對此作了明確的規定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呃,這個應該不算是責任...呵呵,順手寫上了...

⑵ 法律規定父母撫養兒女到多少歲

根據中國現有的法律,正常情況下是需要撫養子女到18歲,但是也有些特殊情況,具體情形可以參照下述的法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一)》第二十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一)》第二十一條規定,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規定,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⑶ 法律規定子女贍養父母時,子女需要多大開始

根據法律規定,子女贍養老人屬於法定義務。中國《婚姻法》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尤其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規定,遺棄罪,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3個方面。
一是,應當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強迫老年人遷居條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侵佔,不得擅自改變產權或者租賃關系。老年人的自有住房,贍養人有維修的義務。
二是,贍養人不得要求老年人承擔力不能及的勞動。
三是,贍養人不得以放棄繼承權或者其他理由,拒絕履行贍養義務。贍養人不履行贍養義務,老年人有要求贍養人付給贍養費的權利。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護。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離婚、再婚及婚後生活。贍養人不得因老年人的婚姻變化而消除。
四是,子女不僅要贍養父母,而且要尊敬父母,關心父母,在家庭生活中的各方面給予扶助。當年老、體弱、病殘時,更應妥善加以照顧,使他們在感情上得到慰藉,愉快地安度晚年。
最後!因父母的錯誤行為給子女造成心靈、身體傷害的,子女是否有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
父母在撫養子女過程中,他們的一些一般性錯誤行為曾給子女造成心靈傷害的,子女成年之後,應當自覺履行贍養老年父母的義務。但是,父母犯有嚴重傷害子女感情和身心健康的罪行的,原則上喪失了要求被害子女贍養的權利。這些情形包括:父母犯有殺害子女的罪行的,父親姦汙女兒的,父母犯有虐待、遺棄子女罪行的等等。

⑷ 哪條法律規定子女必須贍養父母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⑸ 子女養父母法律規定

收養是一方當事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行為,通過收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養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養子女有對父母贍養的義務;②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④養子女和養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此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也產生法律擬制的近親屬的關系,即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對養子女也適用。
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⑹ 法律規定的父母對子女的義務是什麼子女對父母呢

O(∩_∩)O~呵呵!正常情況,我爸媽管我相親結婚更甚。。。在國外,父母通常只需養育子女到18歲即可,尤其是美國。在中國現在的父母也已經效仿,培養子女直至18歲,就放手不管了;根據中國現有的法律,(正常情況下)父母有撫養子女的義務,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否則構成犯罪即遺棄罪。《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父母與子女之間的撫養、贍養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者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一)》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解釋一)》第二十一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所稱「撫養費」,包括子女生活費、教育費、醫療等費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三條【父母對子女的保護和教育】父母有保護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 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小夥子,但願我的回答能令你滿意。謝謝!

⑺ 有關家庭的法律規定有哪些

夫妻共有財產及個人所有財產的范圍

我國《婚姻法》第十三條規定:「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依據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發布的《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夫妻共有財產可分為固有的共同財產和轉化的共有財產兩大類:

固有的共有財產固有的共有財產指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財產,主要包括6類:

①一方或雙方勞動所得的收入和購置的財產;②一方或雙方繼承、受贈的財產;③一方或雙方由知識產權取得的經濟利益;④一方或雙方從事承包、租賃等生產、經營活動的收益;⑤一方或雙方取得的債權;⑥一方或雙方的其他合法所得。

應該注意的是:a.夫妻財產共有關系依據婚姻的成立而發生,因婚姻的終止而消滅。因此,只要雙方已登記結婚,即使尚未共同生活,所收受的禮金、禮物等都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即使雙方分居兩地分別管理、使用的婚後所得財產,也應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b.凡屬婚姻存續期間的上述所得,不論它們表現為什麼形式,也不論雙方各自的貢獻多寡,即使一方因操持家務或其他原因完全沒有收入,都屬於共同財產,夫妻享有平等的權利。c.謂「所得」是指財產權利取得,而非對財產的實際佔有。如果婚前便已取得了某種財產權利(如繼承已經開始),即使該項財產在婚後才實際佔有(如遺產於婚後分割),也不能列入共同財產范圍;對於婚姻存續期間取得的財產權利,即使婚姻關系終止前並未實際佔有,該項財產也屬於夫妻共有。d.婚後雙方在一方原有財產上的「添附」,應正確認定所有權的歸屬。如雙方對一方婚前所有的房屋進行了裝修、修繕、原拆原建或擴建的,其增值部分或擴建部分應認定為夫妻共有財產。E.知識產權具有與身份不可分離的特徵,因此,屬於夫妻共有的並不是權利本身,而是它所取得的經濟利益。

轉化的共有財產轉化的共有財產指原屬一方個人所有的財產,在一定條件下轉化為雙方共有的財產。最高人民法院「財產分割意見」規定:「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復員、轉業軍人所得的復員費、轉業費,結婚時間10年以上的,應按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一方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婚後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的,房屋和其他價值較大的生產資料經過8年,貴重的生活資料經過4年,可視為夫妻共同財產。按照這一規定,婚前個人財產轉化為夫妻共同財產的條件有二:一是達到一定的結婚年限;二是由雙方共同使用、經營、管理。對後者的中斷時效問題未加說明。復員、轉業費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的條件也有兩點:一是在婚姻存續期間取得;二是結婚10年以上。

在確定夫妻共有財產的同時,還須確定夫妻一方的個人特有財產。依照法律規定的精神,下列財產為個人所有:

①婚前個人所有的財產。其中應包括婚前個人勞動所得、受贈或繼承的財產以及其他合法收入;還包括為結婚而購置的財產。

②復員、轉業軍人從部隊帶回的醫葯補助和生產補助費。

③婚後長期由一方使用的衣物及其職業所需的書籍、工具。另外,一方尚未取得經濟利益的知識產權也應歸本人所有。

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撫養是指父母從物質上、經濟上對子女的養育和照料,如負擔子女的生活費、教育費,在生活上照管子女等。

父母的撫養教育義務,對未成年子女來說是無條件的,不得任意推卸責任,對成年子女的撫養教育則是有條件的。一般來說,子女成年獨立生活後,父母除對子女繼續進行幫助、教育外,在物質上、經濟上不再有撫養義務。但是,對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如身有殘疾或繼續上學的子女等,父母仍需盡撫養義務,不得推諉。

《婚姻法》第十五條還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未成年子女和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受撫養權受到侵犯不能實現時,有向父母追索撫養費之權;已獨立生活的子女則不再享有此項權利。關於因追索撫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可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經人民法院以訴訟程序處理。人民法院處理此類糾紛,首先進行調解,調解不成時依法判決。在調解書或判決書中,要確定撫養費的數額、給付的期限和方法。

《婚姻法》第十七條規定:「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賠償經濟損失的義務。」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管教和保護,既是權利也是義務,基於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特殊責任,管教和保護權不得任意拋棄。不行使權利,實際上也就是不履行義務,在管教和保護問題上,權利和義務是很難區分的。管教是指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採用正確的方式對未成年子女進行管理和教育,對其行為加以必要的約束。未成年子女在法律上為無行為能力和限制行為能力人,他們缺乏對事物的理解和正確的處理能力,法律責成父母對未成年子女負管教責任,一方面是為了保障子女的安全和健康,另一方面是為了防止未成年子女損害他人或社會的義務。保護是指為了未成年子女的安全和利益,防止和排除來自外力的各種侵害。所以,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當未成年子女的人身和財產權受到侵害時,父母得以法定代理人的身份提出訴訟。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應承擔賠償責任。這一規定不僅可以保護受害一方的合法權益,也有利於加強父母管教未成年子女的責任感。已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造成上述損害時,父母不再承擔上述責任。而且,父母的責任以民事責任為限,如未成年子女的不法行為引起刑法上的後果時,父母是不承擔刑事責任的。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扶助義務

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這里的子女是指成年子女。贍養是子女對父母的供養,即在物質上和精神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扶助是指子女對父母在精神上和生活上的關心、幫助和照料。子女對年老體弱、喪失勞動能力、生活有困難的父母,必須自覺地履行贍養義務,使老人能夠安度晚年。贍養老人的方式,或共同生活直接履行義務,或提供老人的生活費用,可由權利人與義務人根據情況商定。子女不止一人時,應根據「條件好的多負擔,條件差的少負擔」的原則,共同履行這一義務。

為了保證父母受贍養的權利,我國《婚姻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關於追索贍養費而發生的糾紛和追索撫養費而發生糾紛,其處理程序是相同的,首先由有關部門進行調解,也可經人民法院依訴訟程序處理。在確定贍養費數額時,應考慮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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