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有什麼辦法可以在法律上斷絕父子關系
親生父子是不能斷絕父子關系的,只能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我國沒有任回何一部法律允答許子女與父母斷絕關系。根據《婚姻法》第三十六條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Ⅱ 導致父母子女關系終止的法定原因有
永遠都是父母子女的關系,你是不是想問關於繼承和贍養
Ⅲ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我國法律上是如何規定的
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第四十九條 婚姻、家庭、母親和兒童受國家的保護。
夫妻雙方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父母有撫養教育未成年子女的義務,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
禁止破壞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婦女和兒童。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
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第三十條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3)父母與子女終止在法律上的所有關系擴展閱讀:
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義務,但子女的配偶是沒有贍養義務,只有協助的義務,具體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
第十四條 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
Ⅳ 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是否可以解除
第一,沒有形成長期共同生活和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間僅存在姻親關系,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的婚姻關系終止時,繼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第二,已經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在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離婚後,如果繼父母不同意繼續撫養未成年繼子女的,繼父母子女的關系解除,該子女由其生父母撫養。第三,與繼父或繼母共同生活的生母或生父死亡或離婚後。生父母中的另一方將未成年子女領回的,該繼子女與繼父或繼母的關系解除。第四,有長期共同生活或撫養教育關系的繼父母子女關系惡化,雙方或繼父母一方向人民法院提出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的,可准予解除。但解除關系後,對年老體弱、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成年的原繼子女仍應承擔贍養扶助的義務。
Ⅳ 父母與成年子女可以終止權利與義務嗎
父母對成年子女,原則上不再有撫養義務。而成年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屬於法定義務,不能免除。
Ⅵ 法律所調整的父母子女關系一定要有血緣關系,對嗎
父母子女關系通常基於子女出生的事實而發生,也可因收養而發生。前者稱為自然血親的親子關系,以雙方在血緣上的直接聯系為根據;後者稱為擬制血親的親子關系,以收養的法律效力為依據。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只能因死亡而終止。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因收養的撤銷和解除而終止。
Ⅶ 不屬於繼父母子女關系終止的情形是什麼 a 繼父母子女一方死亡 b協議解除 c訴訟解除 d繼子女成
按實際情況,當事人可以通過協議或者訴訟方式解除繼父母子女關系。另外,收回養人在被收養人答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相關法律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
第二十六條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送養人、收養人不能達成解除收養關系協議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訴。
Ⅷ 怎麼在法律上和父母斷絕關系
父母子女關系分兩大類: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和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
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子女的出生事實而產生的,自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不能通過法律程序或其他方式人為地解除的(符合收養條件,通過收養解除的除外),只能因父母子女一方的死亡而終止。
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是基於收養或再婚的法律行為以及事實上的撫養關系形成,由法律認可而人為設定的,如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關系。這種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因一方的死亡而終止,也可以因所擬制的親屬關系依法解除而終止。如收養關系解除後,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父母子女關系自然解除。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
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十四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
對於自然血親關系的父母子女之間,法律規定了權利和義務,父母對子女的撫養教育義務和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是沒有辦法解除的,也沒有任何法律程序,即使簽訂了類似於解除血緣關系的協議,也屬於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而無效。
但是,有一種例外的情形,那就是收養,根據我國收養法規定,被收養人除特殊規定外必須是未滿14周歲,對於收養人也有嚴格的條件限制。
《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通過收養,解除了和親生父母的關系,但是又進入一段擬制的血緣關系。
還有一種就是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沒有過任何的撫養教育,那麼他們之間只是純粹的姻親關系,雙方無任何權利義務關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