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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利用父母錢買房

發布時間:2021-01-03 23:53:29

1. 子女自己出錢買房,父母有權分割嗎

這個沒有法律依據的。
誰付錢誰獲得所有權。

2. 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法律上怎麼判

案例1 借款
父母出資給女兒女婿買房,女兒女婿打離婚官司後,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持。


而女婿黃某稱,對於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系。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與被告余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余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於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整。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岳父母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該還。」黃某康還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判決書這樣寫道: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生子之時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當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過先行向銀行貸款取得絕大部分款項後再行支付給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系基於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雙方父母出錢買房
離婚後男方父母向子女討錢
朱某光與齊某於2013年10月結婚,二人准備購買位於成華區雙橋路的房屋,總價76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男方父親朱某革於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轉款5萬元,而齊某的父母也出錢63萬元。房屋購買後登記為朱某光和齊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齊某共同向齊某父母補借條稱,借款63萬元,用於支付購買位於成都市郫縣銀潤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購買成都市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與齊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 男方父親朱某革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於是將兒子朱某革和兒媳齊某告到成都成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兒子朱某光作為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內容屬實,二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但兒媳齊某則辯稱,公公所訴內容不實,這5萬元是基於二被告剛結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法院判決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合意 這筆錢是贈與
庭審中,朱某光主張因二被告共同購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請求借款,借款時均未向雙方父母出具借條,後因二被告婚姻出現問題,遂在齊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條,但為挽回婚姻,未讓齊某為自己父母補出具借條,而齊某則主張朱某光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贈與款,其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書載明,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從借款事實分析,本案雖然能夠確認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轉款5萬元,但是該轉款本身在性質上無法自證是借款,還是贈與,抑或其他經濟往來款項。
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於,借貸相較於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慣例相較於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而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系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此外,判決書還強調,本案中,涉案轉款發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額相較於購房款不大,距離被告於2016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有兩年多時間,期間原告並未就此向二人主張為借款性質,與被告朱某光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告齊某父母補出具63萬元借條明顯不同,原告在無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上述款項為贈與性質更高。
律師支招
出資時可讓自己子女寫借條 無須告訴對方
兩份判決,判決結果迥異。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預防此類糾紛?記者為此采訪了多位律師。
這筆錢首先應當推定為贈與,因為父母給子女出資,相當於對子女家庭的祝福、幫助。在推定為贈與的情況下,父母應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款性質,如果不能完成舉證,就只能視為贈與。可以列舉的證據不一定是借條,還可以是轉賬時的備注。
對於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吳傑臻認為,全額出資然後將房屋寫到自己孩子一個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辦法。但現實中可能沒法實現,那麼父母可以書面明確表示這是贈與還是借款,贈與的話又是贈與給誰。吳傑臻表示,有時礙於情面確實不方便讓對方寫借據,但父母完全可以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因為只要這筆錢是用於買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雙方知情同意,不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在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看來,父母給自己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一定就是贈與。 「不能用親情代替法律思維。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財產是個人所有。在這類案件中,對於這筆錢是怎麼取得的,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主張是贈與的一方也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贈與的,而且不能只用傳統觀念當證據。」
假如雙方舉出的證據都不充分,那這筆錢該如何認定?
羅柯認為,這時法院應該向雙方調查父母為何把錢給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動提出買房差錢,即使父母礙於情面沒有明說是借或者送,這筆錢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而如果是父母主動提出給子女,那麼贈與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羅柯認為,取得錢的一方舉證責任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條並不意味著這筆錢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錢到你那裡去,只要我不說是送的,性質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關系並不足以導致這種情況發生變化,法律上應該遵從同一種標准。」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這類案件一般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會更高。「親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相對來說可信度很低。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離婚或離婚後,由於兩個被告一方是姻親一方是血親,因此證人證言和敘述的真實性比較低。」
在郭剛看來,一般情況下財物是不可能送的,應當謹慎認定,但是,具體到父母和兒女的資金往來,贈與的可能性還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人品一文不值。

消息來自鳳凰網。

3. 子女用父母錢買房,父母不知道,是否可以法院起訴解除合同

是可以向法院起訴解除合同的,因為你的經濟來源是來源於父母這里,這里就涉及到一個版盜竊,金權錢本身不是屬於你自己的,所以你購買房子的一個所有權就有問題。
如果是子女想買房子的話,可以跟父母溝通,找父母可以拿一點錢,因為父母以後也是需要你進行一個贍養的。
但是你在不經過父母同意的情況下,就私自把他們的錢拿來買房子,這是一種很自私很不道德的行為
因為很有可能父母的這些錢也是有規劃的,比如說他們可能要用這些錢去做生意,可能生意上這些錢是拿來進行一個周轉的,也有可能是他們拿來給自己養老的,做人不能只為了自己,不能自私自利。

4. 子女向父母借錢買房子,借條該如何寫法

其借條內容應按如下條款書寫:

一、借款事由。

二、借款數額。

三、借款時間。

四、還款時間。

五、若有約定利息的,應當按雙方約定的利息,在借款單上載明。

六、過期還款責任。

七、雙方簽名,見證人簽名。

借條格式

一、標題一定要寫「借條」二字,切莫被別人故意誤寫成「欠條」, 特別注意:雖然都是錢在別人那,但在法律上結果卻是完全不同的;

二、一定寫明「今借到***現金***元,註明大寫***圓整。特別注意:核實大小寫相一致,如果大小寫數額不一致,司法實踐中會以大寫金額為准;

三、一定寫正確出借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同時一定要寫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避免發生糾紛時再去核實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問題;

四、如果不能確定要求借款人什麼時候歸還,建議出借人不寫歸還日期,這樣時效上可以保證20年,而不會由於一時忘記導致時效超過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寫上歸還日期與不寫歸還日期差別不大。

五、如果要求給利息,一定要寫明,法律規定:不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歸還時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六、借條最好是在A4紙上先將借款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在紙張的右下方,然後在上端書寫借條,另外,注意:簽字後最好請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國無論是法院或律師等司法實踐中都是嚴格執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範文:

個人借條

原因:今日由於個人財務緊張借×××1000元人民幣(壹仟圓人民幣)

借款人:×××(簽名)

借款日期:2009年4月1日 還款日期:2009年8月1日

借條

甲方於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錢,借款期限xx,約定於某年某月某日歸還,利息…… 如甲方不能按時歸還,付違約金多少多少。

甲方簽字

日期


(4)子女利用父母錢買房擴展閱讀: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

兩種常見的格式:

(1)借條

今借張三100萬元。

借款人:李四

2009年6月25日

(2)欠 條

今欠張三100萬元。

欠款人:李四

2009年6月25日

對於(1)適用於單純的借款,對於(2)適用於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貨後沒給錢,賭輸了欠錢,用餐後沒帶錢等情況。從法律的意義上講,第(1)種情況,也就是借條,不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但是第(2)種情況,就容易發生意想不到的情況,一般都會產生一個為何,因何,怎麼欠錢的問題,問題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時會比較麻煩,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例如賭錢輸後打的欠條,鬧到法院後,就是打了欠條也是白打,因為法律不保護非法的事情,賭博是非法的,因此產生的欠條,就是非法之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

5. 子女買房父母出錢,這幾點很重要,否則房產就歸別人了

1、避免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很多父母給子女買房後都選擇了登記在子女一方名下,從法律上來看,不管是婚前婚後這都屬於子女的個人財產,但如果能登記在父母和子女名下,房產會更加「保險」!原因如下:如果房產登記在子女和父母名下,那麼該房產為父母和子女按份共有,如果有「加名」、「出售」等對房產的處置行為,都需共有人同意。這樣就能避免子女在未告知父母的情況下擅自處理房產,例如「房產加名」等。
2、簽訂贈與協議。我國《婚姻法》對夫妻財產界定有規定: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夫或妻一方的財產屬於夫妻一方財產。我國婚姻法規定,婚前父母出資為自己買房的,默認為對自己子女的贈與(明確贈與雙方的除外);婚後父母出資為子女買房的,一般視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明確贈與一方的除外。所以,基於以上規定,不管婚前婚後,如果父母能簽訂一份贈與協議,明確出資部分贈與給自己子女,即使子女離婚,父母的出資部分也不會被分割,可以有效避免騙婚分割房產的情況。
3、父母首付或者全款購房,保留相關的出資證據。父母在子女婚後出資購房的,一般認定為父母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如果只是想要贈與自己的子女一方,那麼可以選擇公證。為了避免一些不必要的麻煩,父母給子女出資購房,應當要保留相應的購房票據,這些都可以作為將來房產分割時有效的證據。父母為子女買房實屬不易,因此一定要了解相應的規定,避免吃虧。
4、父母出資的,保留轉賬記錄和憑證,簽署出資協議。買房資金的全額或者首付由父母出資的,應該保留好,此外更應該簽署一個出資協議,明確雙方的權益以及表明出資金額與對方無關,這樣在面臨婚姻破裂之後可以保護住父母出資部分的合法利益。

6. 子女買房父母出錢 是贈與還是借貸

算是贈與。

一、贈與過戶

1、費用 免徵營業稅和個人所得稅,但是需要增加

⑴公證費 40元/平米*產權證面積

⑶契稅的徵收 不論房產什麼情況都需要徵收全額契稅

其他費用和正常過戶都一樣

2、所需材料

⑴公證處需要賣方夫妻雙方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一套、買方身份證復印件一份,產權 證復印件一套

⑵不需要經過地稅局直接可以過戶。

⑶房管局需要材料同正常過戶基本一樣只不過還需要公證書原件一份。

二、婚姻法解釋三第七條 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

(6)子女利用父母錢買房擴展閱讀:

房產過戶准備資料

(1)房地產轉移登記申請表;

(2)申請人身份證明;

賣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如果是已婚的話需要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一份、房產證原件;如果夫妻雙方有一人無法到場的話,必須要先寫份委託書再去公正局公證,戶口本及復印件一份。

買方需要的材料:身份證原件及身份證復印件一份、戶口本及復印件,如果是單身的話,需要去市民政局開單身證明。

(3)房地產權利證書;

(4)有關行政機關行政決定書,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按規定需公證,應提交公證房地產買賣合同書)或經公證的房地產贈與書,或經公證房地產繼承證明文件,或房地產交換協議書,或房地產分割協議書;

(5)已設定抵押權的,應提交抵押權人同意的書面文件;

(6)人民法院強制性轉移的應提交生效的判決書、裁定書、調解書和協助執行通知書;

(7)非法人企業、組織的房地產轉移,應提交其產權部門同意轉移的批准文件;

(8)行政劃撥、減免地價的土地,應提交主管部門的批准文件和付清地價款證明;

(9)以招標、拍賣、掛牌方式取得房地產的,應提交中標確認書、拍賣成交確認書、土地使用權轉讓合同書,付清地價款證明;

(10)屬於政府福利性商品房的應提交相關主管部門的批復;

(11)拆遷補償的應提交拆遷補償協議書;

(12)房地產共有人同意轉移的意見書;

(13)收購或合並企業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4)國有企業之間或其他組織之間的房地產調撥的,

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

(15)法律、法規、規章及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文件。

7. 父母買房,子女可以替還貸款嗎

子女可來以做為共同還款人源。借款人也就是債務人,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是共同債務人,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民法通則》第八十四條規定,債是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在當事人之間產生的特定的權利和義務關系,享有權利的人是債權人,負有義務的人是債務人。債權人有權要求債務人按照合同的約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規定履行義務。

(7)子女利用父母錢買房擴展閱讀

債權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享權利。債務人為二人以上的,按照確定的份額分擔義務。債權人或者債務人一方人數為二人以上的,依照法律的規定或者當事人的約定,享有連帶權利的每個債權人。

都有權要求債務人履行義務;負有連帶義務的每個債務人,都負有清償全部債務的義務,履行了義務的人,有權要求其他負有連帶義務的人償付他應當承擔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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