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農村土地地補償費村委會不給獨生子女雙份紹額怎麼辦
根據相關法規規定,符合以下五種條件的對象,可以確認為獨生子女父母:只生育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夫妻;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離婚或配偶死亡後,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一方;一方未生育過,另一方再婚前只生育過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生育兩個子女,其中一個死亡,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夫妻;依法收養一名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的夫妻。
符合條件的對象,如果要求享受補貼,必須在當年4月30日前提出申請,填寫《杭州市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申請(確認) 表》,並向戶口所轄的村(社區)委員會出具身份證、戶口簿、《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原件或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認定的獨生子女父母身份證明。
補貼按月發放
個人繳費比例不低於基數的5%
經過申請和三級部門審核認定後,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養老保險補貼生效,補貼標准為每人每年1000元,分為12個月,按照參保人員實際參保月數按月補貼到位,最高補貼年限為15年。享受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補貼的參保人員,其個人繳費比例不低於繳費基數的5%。
對享受補貼的參保人員,在繳納農村居民養老保險費時,政府補貼部分直接抵繳個人當期繳費;抵繳後有餘額的,余額計入其農村居民養老保險個人賬戶。
按照《細則》的規定,區社保經辦機構接到區人口計生部門報送的補貼名單後,政府補貼部分直接抵繳個人當期繳費將從次月開始。
如果參保人死亡、戶籍遷出本市、農業戶籍變更為非農業戶籍、再生育或收養孩子,則補貼終止。其中,農業戶籍變更為非農業戶籍的,如果是出於小城鎮戶籍改革、城市建設用地、成建制撤村建居的農轉非對象,若繼續參加農村居民養老保險的,則不終止補貼;對於再生育或收養孩子,且屬於違反計劃生育政策的,還必須收回已經發放的補貼。
B. 農村土地被征,獨生子女該享受啥政策
從2016年起,已經取消了獨生子女獎勵制度。
C. 關於「農村 土地徵收 時 獨生子女分紅 享受雙份」的問題
你說的《浙江省計劃生育條例》已經廢止了,取代它的是2002年頒布的《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中第四十三條規定:「農村居民持有《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在審批宅基地、村級集體經濟收益分紅等利益分配時,獨生子女按兩人計算。農村承包土地和山林等,在同等條件下,優先照顧獨生子女家庭。農村扶貧應當把貧困的獨生子女戶和女兒戶作為重點對象。」
法律並沒有規定國家建設和私有企業用地的區別,而且徵用是政府行為,所以你們應當按照《浙江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取得雙倍分紅。
另外,你可以聘請一位當地的律師,他們更懂得你們當地的法律和具體執行措施,可以給你們一些有針對性的幫助和指導!
希望我的回答可以幫到你!
D. 農村被政府徵收的集體土地補償費,獨生子女是否應該享受雙份利益
我國在征地補償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是否給予優惠補償,在有關征地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面都沒有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2002年9月1日起施行)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從該法可以看出對獨生子女家庭的優惠政策由各地自行制定。 例如《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二十五條: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育齡夫妻,經本人申請,由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憑證享受以下優待:
(一)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二)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給予照顧。
(三)有關部門和單位根據實際情況,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就業以及就業培訓等方面給予優待。
(四)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又如《福建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五條:農村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或者生育兩個女孩並已絕育的家庭,享受下列獎勵與優惠: 在分配集體經濟收入、享受集體福利、劃分宅基地時,增加一人份額; 可見,對獨生子女家庭在征地時是否增加補償費是由各地自己制定的。
E. 農村有獨生子女證的,可以享受雙份的征地補償款嗎
除了國家和所在地省市出台的計劃生育優先優惠政策外,許多政策都是由當地政府所決定的。因此,各地的計生優先優惠政策都不盡相同。
因此,可否「享受雙份的征地補償款」,還得決定於你們當地縣級以上的政府是否出台過這樣的規定。
你可以從三條渠道獲取相關的信息:一是當地的土地徵收部門咨詢;二是當地的計生行政管理部門(現在應該叫衛健局)咨詢;三是向當地已經征過地的農村親戚、朋友、熟人那兒咨詢。
希望我的回答能對你有所幫助。
F. 農村被政府徵收的集體土地補償費,獨生子女是否應該享受雙份利益
目前,我國在征地補償方面對獨生子女家庭是否給予優惠補償,在有關征地的法律、法規、規章方面都沒有規定。
G. 農場土地被政府徵用。國家法規對獨生子女戶有什麼優惠政策
農村獨生子女戶的養老保險國家沒有制定出統一的政策。但各地都逐漸有優惠政策出台。具體你是那個地區的,請咨詢當地政府部門。現將某城市的政策告訴你。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參加養老保險政府每人每年補貼100元從今年8月25日開始,該市又實施一大惠民舉措:對年滿45周歲以上的農業戶籍獨生子女父母參加社會養老保險或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由市財政按照每人每年100元標准給予補貼,直至年滿60周歲止。人口計生局粗粗算了一筆「利益」賬,按選擇新型社會養老保險100元檔次估算,一個農村獨生子女父母家庭在45周歲參加社會養老保險,不用花自己一分錢,到60周歲每人每年可領取1394.16元(按目前養老保險待遇享受標准推算),同時還能拿到720元獎扶金。這個家庭一年可領取4228.32元,基本上能維持一個農村家庭的日常開支,真正實現了為農村獨生子女父母「送上一份養老保險」。
H. 獨生子女戶在拆遷中應享受的待遇,國家有規定嗎
一般來說,有獨生子女證的獨生子女在拆遷中,是享受一人按兩人的份分配拆遷補償的,當事人可具體咨詢當地的政府拆遷徵收管理部門,或者參看對方的拆遷政策的公示。
《2015年獨生子女費發放相關新規定》規定:
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以湖南長沙為例,《湖南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25條第1款第2項規定,「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分配集體經濟收益、征地補償費時,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
《長沙市征地補償安置條例》、《長沙市征地補償實施辦法》、《征地補償安置若干問題暫行規定條例》中規定,被征地的農業人口中是獨生子女的憑計生部門的《獨生子女證》增加一個人的購房補助費。
(8)農村土地徵收獨生子女補償法擴展閱讀:
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十八次會議經表決通過關於修改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的決定。修改後的計生法第二十七條為:「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伴隨「二孩」政策的最終落地,是否取消獨生子女獎勵一直引發公眾熱議,如今修改後的計生法內容無疑表明,「老人老辦法」的規定不會被取消。
其實,對於生育獨生子女的家庭而言,其關心的並不是獎勵的多寡,而是其他更為現實和重要的問題。
計劃生育是一項基本國策,而獨生子女政策是特殊環境下的產物,對於那些曾經響應「只生一個」的家庭,他們有理由得到國家層面的保障和扶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獨生子女
參考資料來源:人民網-生育獨生子女不能止於獎勵
I. 獨生子女拆遷補償政策
根據計生條列的解釋,獨生子女的獎勵政策是由父母享受的,因此,在103號令中也是是如此。103號令中的獨生子女獎勵分為兩部分:
一部分是房屋補償,如果房屋是按人口計算合法補償面積時,擁有獨生子女證的父母可以增加一個指標,比如說一家三口每人45平米就是135平米的補償面積,如果有獨生子女證,則增加一個,即4*45=180平米補償面積。
但如果是有證,且按證計算的合法面積大於按人口計算的面積時,則不再額外增加獨生子女獎勵面積,比如剛才的一家三口,如果你有個200平米的產權證,那麼合法補償面積就是200平米,不會再增加45平米。
另一部分是安置,長沙103號令主要是保障性住房和貨幣安置,如果有獨生子女證,那麼此戶選擇住房的話,可以多分配80平米的保障性住房指標。如果不要住房,那麼則可以獲得16.75萬貨幣補貼。
(9)農村土地徵收獨生子女補償法擴展閱讀:
申請條件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計劃內生育的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由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六周歲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J. 農村土地徵收獨生子女要求分兩份合法
一般不可以,特殊情況另行看待。
是村內的分配方案嗎?村內的土政策就很難說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