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子女沒有贍養父母 其他子女在父母死後析產或者繼承
不會抄,4兄弟無權利任意剝奪另襲外子女的法定繼承權利。
另外,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子女在分配財產時可以收到照顧,可以適當多分,但是這並不是任意剝奪沒有盡贍養義務子女繼承權的前提。
首先應當協商,如果協商不成的話,可以起訴分家析產糾紛,請求法院對遺產的分配進行判決。
2. 父母轉移房產聲明給子女有沒有法律效力
有法律效力,這樣的聲明就相當於遺囑,但是這樣的東西是不堪一擊回的,比方說你父母有兩個子答女,你父母把這樣的書面證明交給你應允把房子給你,但是另一個子女在過段時間或是你父母過世之後拿出一份公證處出具的證明,證明你父母把房產留給那個子女的話,那你手裡的這份私下寫的聲明就沒有用了,法律會保護TA,而不是你。
3. 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有法律效力嗎
現在抄的法律體系中都沒有對襲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作出具體的規定,因此, 聲明斷絕父母子女關系沒有任何法律依據,依法不受法律保護。
但可以通過向法院起訴,狀告她不盡孝和虐待老人,終止雙方的法律關系,甚至可以取消其繼承權,這樣就可以要求其搬出家去。
現在法律是「誰主張,誰取證」,所以在起訴時要有證據。
4. 親生子女與父母雙簽字不再有任何來往聲明怎樣公正
這種協議是違法的,怎麼公證都不行。比如說雙方帶女兒子女關系,這種協議內容不符合法律規定。即使約定了,也是無效的。將來父母在年老的時候仍然可以要求子女履行贍養義務。
5.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怎麼開
有出生證可直接證明,遺失或缺失者,要到相應街道辦、派出所、村委會開,如果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的,單位人事處可以開證明。
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5)父母無其他子女聲明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申請條件: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辦理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關系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關系人在境外,提供護照復印件。
3、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有關單位的人事檔案資料(申辦與父母關系提供的證明材料與出生公證相同)。
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或不予辦理公證或終止公證)。
6. 父母房產給兒子,其他子女無異議的相關協定怎麼寫
只要父母活著,處置住房,不需要進過任何人同意,授權或是簽字。
直接由父母和這位子女到房管,辦理過戶手續,重新辦理孩子姓名房產證,就可以。
不需要其他子女寫什麼協議。
7. 如果父母有意將房產交由某個子女繼承,還必須有其他子女書面放棄聲明嗎
父母有權處分自己的財產,因此,只要有有效遺囑,就不需要其他子女的放棄證明。
8. 深圳斷絕父母子女關系聲明有沒有法律效力
我國《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專除,離婚後屬,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該法條規定夫妻依法解除婚姻關系,亦不能消除其父母子女關系。在我國,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分為兩種:一種是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另一種是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對於沒有血緣關系的擬制血親的父母子女關系,可以依法解除,而具有血緣關系的直系血親父母子女關系,是無法解除父母子女關系的。所以這樣的斷絕父女關系的聲明是沒有法律效力的。
9. 父母健在子女放棄繼承聲明書怎麼寫
女兒放棄父母遺產繼承權,只要寫清楚自己的真實意思,父母兄弟姐們簽字畫押就生效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