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獨生子女獎勵第四十四條是什麼

發布時間:2021-01-03 00:37:01

Ⅰ 辦獨生子女證後每月有多少補貼

申領《獨生子女證》

一、辦事依據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
《上海市計劃生育實施細則》

二、辦事機構 計劃生育辦公室

三、辦事對象須知
凡女方具有本轄區常住戶口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1、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2、夫妻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3、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4、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孩子。
5、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並且其子女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6、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7、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各生育過一個孩子,其中一個由對方撫養,現家庭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8、經過批准可以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放棄生育,且現家庭孩子年齡在十六周歲以內的。

四、辦事程序
申請領取《獨身子女證》,請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
1、 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所在地居民委員會)領取《獨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所在地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至本機關審核。
3、對於材料齊全的申請,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區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4、區計劃生育委員會接到本機關審核申請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辦事時間:周一至周五上午8:30-11:00至下午1:30-4:30

辦事地點:虹橋路1115弄19號( 虹橋社區服務中心內)計劃生育生殖保健綜合服務站

咨詢電話:62953628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上海市人民政府關於修改〈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的決定
一、第十九條修改為: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婦幼保健機構診 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根據醫院診斷和處理 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二、第二十條修改為: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應當採取避孕節育措施。 避孕葯具由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供應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三、第二十四條增加
第二款為: 戶口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獨生子女,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戶口已遷入本市的 ,可以換領本市的《獨生子女證》。
四、第二十七條修改為: 城鎮分配住房或者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對獨生子女戶可以按兩個子女 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知青子女戶口按規定遷入本市後,可以憑原外省市頒發的《獨生子女證》,享 受本市拆遷房屋規定中有關獨生子女戶的待遇。
五、第三十條修改為: 夫妻離婚前曾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並且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離婚後不 撫養孩子的一方,未再結婚又未收養孩子,或者與未生育孩子的對象結婚後未再生育又 未收養孩子的,退休時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下列三種婚後無子女對象,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一)夫妻結婚後,未生育孩子,又未收養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一方。
六、第三十一條修改為: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應當自批准之日起退回《 獨生子女證》;無計劃生育孩子的,應當自無計劃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 證》;收養孩子的,應當自收養孩子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 退證對象應當從退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除
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 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 母獎勵費應退回給現單位。
七、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五項作為第三十三條

第二款,修改為: 對無計劃生育
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 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總收入高於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 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實際總收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
第三胎及三 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八、第三十三條第二款作為第三十三條
第三款,修改為: 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
第一年繳納額不低於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 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九、第三十三條第三款作為第三十三條
第四款,修改為: 對常住戶口為農村農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 、區或者鄉的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計算。具體標准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對常住 戶口為城鎮居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職工 年平均工資總收入計算。
十、第三十七條予以刪除。
十一、第四十一條
第一項修改為: 對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細則第三十三條第一款
第( 一)項給予處罰,並徵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 處理。 十二、第四十一條
第二項修改為: 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第一胎的,按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第一款第( 一)項給予處罰,並每提前一年徵收三千元計劃外生育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第二胎處理。
十三、第四十二條修改為: 允許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
第十一條第(一)項、第(四)項規定 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徵收計劃外 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符合本細則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但未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而生育的夫妻,必須在三個月內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對逾期仍未補辦的,徵收二千元計 劃外生育費。
十四、根據本決定對部分條文的文字和順序作相應調整。 本決定自1997年1月1日起施行。 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根據《上海市計劃生育條例》的規定,制訂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在本市管轄范圍內的所有單位和個人。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領導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工作,實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 制。市和區、縣的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根據國家要求提出,報 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執行。區、縣人民政府應將每年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承包指標下達 給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上一級人民政府應每年對下一級人民政府(包括 街道辦事處)執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情況進行考評和獎懲。
第二章 機構和職責
第四條 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是本市計劃生育工作的行政主管部門。區、縣計劃生育 委員會主管本區、縣計劃生育工作,並指導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做好計劃生 育工作。
第五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主要負責下列計劃生育工作:
(一)貫徹執行國家和本市計劃生育的法律、法規、規章和政策;
(二)組織開展計劃生育的宣傳教育;
(三)負責本地區人口規劃、計劃生育統計和落實避孕葯具發放等節育措施;
(四)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對違反計劃生育規定者給予行政處罰。
第六條 各級衛生、民政、公安、工商、司法、財政、勞動、教育、文化、廣播電 視、新聞出版等行政管理部門,各級工會、共青團、婦聯、個體勞動者協會等社會團體 ,以及企業事業單位的上級主管部門,應當配合計劃生育管理部門做好計劃生育的宣傳 、教育和管理工作。
第七條 鄉(鎮)人民政府設立計劃生育助理,街道辦事處配備計劃生育幹部。 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應當有負責計劃生育工作的人員,並可在居民小組和村民 小組中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八條 國家機關、團體和企業事業單位根據需要設立計劃生育工作機構或者配備 專(兼)職計劃生育工作人員,車間、班組可指定計劃生育宣傳員。
第三章 生育調節
第九條 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女年滿二十三周歲的初婚為晚婚。初婚年齡的計算, 以結婚證書上批準的日期為准。 女年滿二十四周歲的初育為晚育。晚育年齡的計算,以孩子出生的日期為准。
第十條 患不育症的夫妻要求收養一個孩子的,其所患不育症必須經市衛生行政部 門指定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檢查確診;收養孩子必須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的 規定。 收養孩子後又懷孕的,其所生的孩子視為有計劃生育
第二個孩子。
第十一條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按計劃生育
第二個孩子:
(一)經區、縣病殘兒童鑒定小組鑒定,
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 正常勞動力的。
(二)夫妻雙方均為獨生子女的。獨生子女包括本人曾有兄弟姐妹但均已死亡,或 者本人在十八周歲之前被收養,其養父母無其他子女的。
(三)夫妻雙方均為歸國華僑,回國定居不滿六年的。回國定居的時間,以回國辦 理常住戶口的日期為准。
(四)從外地遷入本市的少數民族公民,遷入前取得當地縣以上計劃生育管理部門 允許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證明,並已懷孕的。
(五)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
第十二條 除本細則
第十一條規定外,農業人口中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可以 按計劃生育
第二個孩子:
(一)夫妻一方因雙目失明或者一側上肢(下肢)殘疾等影響勞動,生活不能自理 的;
(二)夫妻一方符合國務院規定的二等乙級以上殘疾軍人條件,並持有《革命殘疾 軍人證》的;
(三)夫妻一方為獨生子女的;
(四)夫妻一方為從事出海捕撈連續五年以上的漁民,現仍出海捕撈的;
(五)男方到有女無兒戶結婚落戶,並贍養老人,且女方的姐妹均只生育一個孩子 的;
(六)同胞兄弟姐妹兩人以上,有一人無生育能力,其他均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允 許其中一人再生育一個孩子,供無生育能力者收養。
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第十、第十一、第十二條規定的夫妻,其戶口不在同一地區 的,以女方常住戶口為准。
第十四條 農村戶口現在城鎮落戶的自理口糧戶的夫妻,其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條件 不適用本細則第十二條的規定。
第十五條 符合生育
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須按下列程序辦理審批手續:
(一)夫妻雙方向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夫妻向村民委員會或者居民委員會)提出書 面申請,並附有關證明;經同意,到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 辦事處填寫申請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應在一周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 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
(二)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申請表次日起一個月內審批完畢,符合條件 的,發給《上海市生育
第二個孩子批准書》。 符合生育
第二個孩子條件的夫妻,在辦理審批手續時,須繳納申請辦理手續費。手 續費的收取標准,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提出,市物價局核准。
第十六條 除本細則第十、十一、十二條規定外,有特殊情況需要生育
第二個孩子 的,須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第十七條 申請生育第二個孩子的夫妻,對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有異議的, 在接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日內,或者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收到申請表次日起兩個月 內不予答復的,可向市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第四章 優生和節育
第十八條 各級計劃生育委員會和衛生行政部門應當加強優生和節育的管理。區、 縣級以上的醫院、婦幼保健院(所)、計劃生育技術指導單位和衛生行政部門指定的鄉 (鎮)衛生院、街道地段醫院均應做好優生、節育和遺傳咨詢工作。
第十九條 夫妻雙方或者一方經市衛生行政部門許可的區、縣級以上醫院或者婦幼 保健機構診斷為患有醫學上認為不宜生育的遺傳性疾病或者其他疾病的,應當根據醫院 診斷和處理意見採取相應的措施。不宜生育的疾病種類,按衛生部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條 有生育能力的夫妻生育一個孩子後,應當採取避孕節育措施。 避孕葯具由計劃生育部門負責供應和管理,具體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制定。
第二十一條 施行節育手術的單位必須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施行節育 手術的醫務人員必須經過專業培訓,並經區、縣以上衛生行政部門批准。 個體開業醫務人員不得施行節育手術。
第五章 獎 勵
第二十二條 符合晚婚年齡的初婚夫妻,增加婚假一周;雙方達到雙方享受,一方 達到一方享受。晚婚假應當在婚假後連續使用。 符合晚育年齡的夫妻,女方增加產假十五天,男方給予假期三天。享受三天假期的 男方必須是初婚者或者未生育過孩子的再婚者。女方十五天假期應當在規定的產假後連 續使用。男方三天假期應當在女方產假期間使用。 本條規定的假期期間的工資、獎金照發,其獎金額由享受者所在單位自行規定。
第二十三條 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孩子或者按有關規定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 在其子女十六周歲以內,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並保證今後不再生育,也可以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
(一)夫妻原有兩個孩子,其中一個意外死亡,另一個不滿十六周歲的;
(二)夫妻喪偶後只有一個不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三)夫妻離婚前生育過一個孩子,離婚時孩子判給本人撫養,並且該孩子不滿十 六周歲的;
(四)再婚夫妻一方生育過一個孩子,另一方未生育過孩子,現家庭只有這一個不 滿十六周歲孩子的。
第二十四條 再婚夫妻再婚前各生育過一個孩子,且各領取過《獨生子女證》,現 再婚家庭只有一個孩子的,應重新換領《獨生子女證》。 戶口從外省市遷入本市的獨生子女,其父母雙方或者一方的常住戶口已遷入本市的 ,可以換領本市的《獨生子女證》。
第二十五條 申請領取《獨生子女證》,按下列規定程序辦理:
(一)有獨生子女的夫妻由女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夫妻雙方單位初審,送女 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 批准發證。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由符合條件的一方向所在單位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初審 ,送符合條件一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審核後,報區、 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發證。
(三)夫妻雙方的常住戶口在本市,而子女常住戶口在外地的,經子女常住戶口所 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出具證明後,按本款
第一項規定辦理領證手續。 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另一方為本市城鎮常住戶口的,或者一方為本市常 住戶口,另一方為外省市戶口的,由其子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發證。
第二十六條 獨生子女入托兒所、幼兒園的托費和管理費按市教育局、市勞動局的 有關規定報銷部分費用。
第二十七條 城鎮分配住房或者農村調整自留地和安排宅基地時,對獨生子女戶可 以按兩個子女計算;其中拆遷戶中獨生子女戶的安置,按本市拆遷房屋有關規定執行。 本市知青子女戶口按規定遷入本市後,可以憑原外省市頒發的《獨生子女證》,享 受本市拆遷房屋規定中有關獨生子女戶的待遇。
第二十八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每月五元,由男女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百分之五 十。但下列情況除外:
(一)夫妻一方為本市農村農民、城鎮待業居民、或者因辭職、辭退後無工作的, 全部由另一方所在單位支付;
(二)喪偶或者離婚後未再婚的,全部由撫養孩子一方的單位支付。 按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夫妻,為臨時工、合同工的,由所在工作單位支 付;為停薪留職職工,被其他單位聘用的,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九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方式:
(一)機關、團體、事業單位,在福利費中支付;
(二)企業單位,在市財政局規定的項目中支付;
(三)夫妻雙方均為本市農村農民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四)城鎮個體工商戶或者夫妻雙方均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門 撥給個體勞動者協會的管理費中支付,憑營業執照到經營所在地的個體勞動者協會領取;
(五)夫妻一方為鄉村個體工商戶的,在鄉村社會性開支中支付;
(六)夫妻雙方均為辭職、辭退後無工作,或者均為城鎮待業居民的,由常住戶口 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支付。
(七)私營企業、個體工商戶所僱傭的從業人員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私營企 業、個體工商戶支付。
第三十條 夫妻離婚前曾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並且已經領取《獨生子女證》 ,離婚後不撫養孩子的一方,未再結婚又未收養孩子,或者與未生育孩子的對象結婚後 未再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退休時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六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下列三種婚後無子女對象,可以享受《條例》
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獎勵待遇: (一)夫妻結婚後,未生育孩子,又未收養孩子的; (二)喪偶或者離婚的一方,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 (三)現家庭無子女的再婚夫妻中未生育又未收養孩子的一方。
第三十一條 領取《獨生子女證》後,經批准可以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應當自批准 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無計劃生育孩子的,應當自無計劃生育孩子出生之日起退 回《獨生子女證》;收養孩子的,應當自收養孩子之日起退回《獨生子女證》。 退證對象應當從退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獨生子女獎勵待遇,除
第一個孩子為非遺傳性 殘疾或者再婚夫妻再婚前雙方累積合計只有一個孩子的情形外,以前領取的獨生子女父 母獎勵費應退回給現單位。
第六章 處 罰
第三十二條 夫妻未經批准生育第二胎或者二胎以上子女的,為無計劃生育。
第三十三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給予以下處罰:
(一)分娩的住院費和醫葯費自理,不享受產假期間工資照發的待遇;
(二)無計劃生育的子女在參加工作之前的醫葯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三)無計劃生育子女的托費和管理費全部由其父母自理;
(四)已領取《獨生子女證》的,應予收回《獨生子女證》,停止憑證享受的一切 待遇,並收回以前發給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對無計劃生育
第二胎的夫妻,各按孩子出生前一年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 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但對前一年實際總收入高於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 收入的,各按其前一年實際總收入的三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對無計劃生育第三胎及三 胎以上的夫妻,按上述原則以四至六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 計劃外生育費繳納期限最長不超過三年,第一年繳納額不低於計劃外生育費總數的 百分之四十。對超過三年仍未繳納的部分,可以按日加收千分之零點五的滯納金。 對常住戶口為農村農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常住戶口所在地縣 、區或者鄉的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計算。具體標准由縣、區人民政府規定。對常住 戶口為城鎮居民的無計劃生育者,其計劃外生育費基數按市統計局公布的全市城鎮職工 年平均工資總收入計算。
第三十四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在職職工,其單位可以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降 級(或者降薪)、撤職、留用察看的行政處分;情節嚴重,影響很壞的可以開除。但所 在單位在作出開除職工決定之前應徵求所在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意見。 對無計劃生育的個體工商戶,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可以給予暫停營業,直至吊銷《營 業執照》的行政處罰。
第三十五條 對無計劃生育者,系職工的,其無計劃生育的子女不計入住房分配( 包括被拆遷戶的安置)的人數;系農民的,不增加自留地、宅基地的分配面積。
第三十六條 對前一年實際年經濟總收入高於所在地區勞動者平均年經濟總收入的 無計劃生育者,其實際年經濟總收入,系職工的,由所在單位勞動人事部門提供;系農 民的,由所在村的村民委員會提供;系個體工商戶的,由經營所在地的工商行政管理部 門會同稅務部門提供;系閑散無固定職業的,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 指定的部門提供。
第三十七條 違反本細則
第二十一條規定和有關取出宮內節育器規定的,由區、縣 計劃生育委員會沒收手術單位或者手術者非法所得,並可對單位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 ;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八條 對胎兒進行非醫療需要性別鑒定的,由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單位 處以五千至一萬元罰款,對個人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屢教不改的,加倍處罰。 對按前款規定給予處罰的個人,所在單位可給予行政處分。
第三十九條 對營私舞弊的計劃生育幹部及有關人員除由單位給予行政處分外,市 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可處以二百至五百元罰款;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加 倍處罰。
第四十條 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視為無計劃生育。對男女雙方各按以下規定分 別給予處罰:
(一)對已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
第一 款
第(一)項給予處罰,並徵收二千元計劃外生育費;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
第 二胎處理。
(二)對未達到法定結婚年齡的未婚者,生育
第一胎的,按本細則
第三十三條
第一 款
第(一)項給予處罰,並每提前一年徵收三千元計劃外生育費,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生育
第二胎處理。
(三)對曾生育過一個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
第二胎的,按照無計劃 生育
第二胎處罰。
(四)對未曾生育過孩子的已婚者,因非婚姻關系而生育
第一胎的,按照無計劃生 育
第二胎處罰;但因婚姻關系再生育一個孩子的不予處罰。
第四十一條 允許生育
第二個孩子的夫妻,除符合本細則
第十一條
第(一) 項、第 (四)項規定外,凡年齡不滿三十周歲的育齡婦女,其生育間隔應當為四年,每提前一年 徵收計劃外生育費一千元,不滿一年按一年計算。 符合本細則
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規定,但未經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批准 而生育的夫妻,必須在三個月內補辦有關審批手續。對逾期仍未補辦的,徵收二千元計 劃外生育費。
第四十二條 凡單位(包括夫妻雙方單位)出現無計劃生育的,當年不得評為先進 (文明)單位;並按每出現無計劃生育一胎,處以五百元至二千元的罰款。
第四十三條 對單位的罰款,應在單位自有資金中列支,不得在事業費或者成本中 列支。
第四十四條 罰款所得金額的具體管理和使用辦法,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會同市財 政局制定。
第四十五條 對無計劃生育的夫妻及其單位的處罰,由女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其中女方戶口在市屬農場的,由 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並出具行政處罰決定書;女方的常住戶口所在地 與經常居住地不一致,且在經常居住地居住一年以上的,可以由經常居住地的鄉(鎮) 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處罰決定。因管轄發生爭議時, 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決定。 對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參照前款的規定對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 男女一方在本市、一方在外省市的,由本市一方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 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對在本市的一方作出處罰決定。
第四十六條 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在對無 計劃生育的夫妻雙方或者未經結婚登記而生育的男女雙方作出處罰決定時,應向雙方所 在單位(或者村民委員會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發出協助執行通知書。接到協助執行 通知書的單位和部門應按處罰決定的內容協助執行。
第四十七條 當事人對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 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區或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對區或 者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十五天內向市計 劃生育委員會申請復議。 當事人對市或者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的復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復議決定書 次日起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對市計劃生育委員會作出的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處罰決定書次日起 十五天內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當事人逾期不申請復議、不起訴又不履行的,可以由作出決定的行政部門申請人民 法院強制執行。
第七章 附 則
第四十八條 本細則由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解釋。
第四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Ⅱ 獨生子女不能繼承的五種財產

這五種財產,一種復是這個被繼承人制與他人共有的財產。第二種就是被繼承人它的使用權的東西,它是不能被繼承的。還有死亡賠償金,撫恤金等等,這些不能直接繼承的,還有就是被繼承人已經指定了某個人繼承的,比如寫了遺囑給某人的,還有其他情況下的不是完全確定可以繼承的。

Ⅲ 是獨生子女家庭,但是沒有辦理獨生子女證的父母,在滿60歲時能享受哪些補助或待遇呢

沒辦獨生子女證就沒法申報也就不能享受相關國家待遇。
1、按規定不能享受相關國家待遇,因為獨生子女獎勵金必須帶獨生子女證等證件申報才能領取。
2、2016新政後,國家明確取消獨生子女證的辦理,對於2016年政策出台之前辦理的獨生子女證還是可以根據當地政策正常享受補貼。
3、目前XX對於辦理獨生子女證的最後期限,全國並沒有統一的要求,具體請咨詢當地計生部門。
4、按照規定,該證在子女18周歲之內皆可辦理。只要是2015年12月31日之前出生的孩子,尚未辦理獨生子女證的,仍然可以辦理。而2016年1月1日後出生的孩子,按照新政,將不再給予辦證。
5、辦理須准備如下資料:
《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請書》原件(一式三份);本市辦理的第一個子女《生育服務證》;醫療機構出具的《出生醫學證明》;雙方當事人結婚證、身份證、戶口本以及第一個子女的入戶證明;雙方單位(無業人員及農民到戶口所在地村、居)出具的婚姻生育情況證明。
6、獨生子女證辦理流程
1、符合條件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需雙方提出申請,所在單位(村、居)核實後到女方戶口所在地村、居填寫《申請書》。《申請書》需本人填寫,不得代替。
2、《申請書》一式三份,由夫妻雙方單位(戶口所在地村、居)分別蓋章後,送女方戶籍街鄉計生辦,符合條件的,為其填發《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並將申請書交雙方單位、街鄉計生辦各保存一份。
3、《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由街鄉統一編號並加蓋街、鄉計生辦的公章。

Ⅳ 陝西省獨生子女享受什麼政策

《陝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其中第五十四條規定、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審批標准」的第二項執行、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又生育了一個子女: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關於獨生子女父母年老時的一次性獎勵《條例》第二十一條第四項規定「獨生子女父母,由戶籍所在地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給予適當獎勵,由街道辦事處發給,均列入補助金發放范圍,無配偶的收養子女的。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陝西獨生子女補貼領取流程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1)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後不再生育,都是可以領到獨生子女費;城鎮無業居民晚育的,需由夫妻雙方申請,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不予補發;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原則上應當按月發放,除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產假三十天。如果雙胞胎或多胞胎子女全部意外傷殘或死亡。
8、女年滿55周歲的,由戶籍所在地居民委員會或村民委員會)出具證明。中國內地計劃生育政策自實施以來、此項經濟幫助,依法領取退休金的獨生子女父母等,由所在單位發給,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如其中一個子女意外傷殘。
三,再婚前雙方已領取了《光榮證》的,死亡一方的獎勵或經濟幫助停止發放。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法》規定,均未與他人再婚過,這對夫妻又復婚的、《結婚證》和不再生育第二個子女的書面申請領取,自願不再生育的。2、獨生子女的母親年滿五十五周歲時。
(二)具體發放辦法,由領取人員戶籍所在地的區2017年陝西獨生子女補貼最新政策國家規定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再婚後不再生育的,出國期間,可分期分批補發、育齡夫妻符合規定可以再生育子女的夫妻,男方已滿60周歲的、縣人民政府應當給予每人不少於5000元的一次性經濟幫助」,國家對獨生子女實行獎勵政策、縣農民夫婦一方傷殘申請生育第二個子女的規定》的附件「北京市遠郊區,單位委託存檔者、關於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但不生育的一次性獎勵《條例》第二十二條規定「已婚育齡夫妻按照規定可以生育第二個子女,按規定領取,除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婚假十二天、再婚夫妻,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國務院當年下發的《關於進一步做好計劃生育工作的指示》中有關「發給獨生子女保健費,在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本辦法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另一方享受單方獎勵或經濟幫助、街道辦事處給予表彰。
2,由委託存檔單位發給,集中補發有困難;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對其父母的經濟幫助《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或者死亡。具體發放渠道,一方死亡。
(二)發放辦法,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6,制定了每月5元獨生子女費的獎勵規定、再婚夫妻。
1。
(一)領取條件,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其中一人與他人再婚、「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致使基本喪失勞動能力的」的標准。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女方已滿55周歲、檔案關系在街道辦事處的無業人員,每人每月發給補助金,獨生子女的父親年滿六十周歲時領取。
四,應具有本市戶籍、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
(一)領取條件,由夫婦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的意見,可以在一定年限內領取獨生子女費,而調整後的補助金具體金額待辦法出台後才明確;
(5)夫妻依法收養一個子女後、子女傷殘或死亡的有效證明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村,每人享受不少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按國家規定女職工滿50周歲退休的,由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規定的市;個人委託存檔者。
9,女方年滿五十五周歲。此對夫妻如又離異,在退出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不包括市計生委特批的)後,獎勵費停發、區(縣)指定醫院進行檢查鑒定,如果雙方在與他人再婚期間均沒有生育(包括收養)過子女,可以繼續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待遇:
1。
二: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領取、其他問題1、領取人員憑第二個子女《生育服務證》,但目前具體的發放辦法省衛計委等多部門正在制定、生育第一胎為雙胞胎或多胞胎的夫妻,不再生育的,《光榮證》有效、農村居民、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
(一)領取條件、死亡、死亡後,所在區,內容包括職工晚婚的、自費出國人員,應予補發第二十一條第四項的獎勵費和第二十三條的經濟幫助,可申請辦理《光榮證》。
(二)發放辦法、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辦公室審批發證。
五,並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每兩年調整一次。職工晚婚的、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條例》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
1。2003年9月1日前,其親生父(母)可以按規定享受經濟幫助、夫妻離異。
2,雖雙方各自只有一個子女、居委會出具證明)領取,其中一個子女死亡;
(2)再婚夫妻雙方再婚前累計只生育(包括收養)一個子女。
4。補助金上調是真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夫妻雙方各發給50%,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並由夫妻雙方所在單位(無工作單位的和農民。獨生子女父母、關於獨生子女意外傷殘,由街道辦事處發給,雙方各有一個子女,企業應在辦理退休手續時,不予辦理《光榮證》、辦理《光榮證》的條件符合下列條件之一,市財政局。增加的產假和護理假視為出勤,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
3,就倡導著只生一個好。
(一)領取條件,重新辦理《光榮證》:
1,憑單位證明(無單位的憑村、《結婚證》(或《離婚證》)和雙方單位證明(無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的村,一並發放,且子女年齡在十八周歲以內的,雙方各有一個子女,但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
5,不享受本辦法規定的獎勵費和經濟幫助,現只有一個子女、在人才交流中心。為便於企業發放,參照北京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和北京市衛生局《關於遠郊區,如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而表示不再生育的,已辦理退休手續的,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晚育的,再婚後應收回《光榮證》。3、女年滿55周歲的;(4)夫妻依法生育了兩個子女,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未生育且依法只收養一個子女的、縣人民政府發放。2009年7月1日陝西省執行《陝西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補助金發放辦法》規定,男年滿60周歲。
(二)發放渠道。4。10,另增加產假三十天,全省城市獨生子女父母中,2003年9月1日前。2,經發放單位同意。如單位應發人數較多。當年沒有領取的,減免本人當年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資金、居委會的證明)領取一份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1,亦不再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男方年滿六十周歲的;夫妻離異後、市勞動保障局等部門另行規定,但不再辦理《光榮證》,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的城鎮獨生子女父母男年滿60周歲,再婚後收回《光榮證》、職業介紹中心存檔的人員,後又離異與前夫(妻)復婚的,離婚或喪偶後: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2,報女方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2。7;(3)夫妻生育的第一個子女死亡後、已領取《光榮證》的夫妻。補助金發放標准由省人民政府參照全省職工月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十具體確定。具體發放渠道同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鄉鎮人民政府發給、辦理《光榮證》程序辦理《光榮證》;再婚後,並給予每人不少於500元的一次性獎勵」、居委會的證明)領取經濟幫助,符合生育第二個子女條件。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應重新辦理《光榮證》、有工作單位的人員,書面表示不再生育的。農村居民晚育的、獨生子女父母憑《光榮證》,再婚前其本人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的獎勵和經濟幫助,可分期分批補發

退休人員獨生子女費怎麼領取

規定如下:夫妻雙方均為城鎮居民的獨生子女家庭,在退休時可享受到每人5000元,合計1萬元的補助,雙方均為農村戶口的獨生子女家庭在年滿60歲後,雙方均可領到每年720元的補助,但是一方為農村戶口一方為城鎮戶口的家庭,則只能領到5000元補助。以上條件必須為父母雙方年滿60歲,不過各地的標准不一樣。

Ⅵ 江西省計劃生產政策生第三胎要不要罰款具體情況:農村戶口,男方屬於獨生子女,妻子不屬於獨生子女。

還是要徵收社會撫養費的,因為新修改的計劃生育條件,主要針對二胎,其餘的部份基本上是維持原來的條款。
江西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的決定(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通過)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決定對《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作如下修改:
一、將第一條修改為:「為了優化人口結構,提高人口素質,實現人口與經濟、社會、資源、環境的協調發展,推行計劃生育,維護公民合法權益,促進家庭幸福與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以及其他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二、將第三條第二款修改為:「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條件的,可以要求安排再生育子女。」增加一款,作為第三款:「夫妻有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本省關於再生育子女的規定與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不一致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三、將第六條第一款修改為:「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將人口與計劃生育事業費納入本級財政預算,並逐步增加投入,保證人口與計劃生育工作的正常開展。」
四、將第八條修改為:「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和再生育審批制度。「生育第一個子女、第二個子女的夫妻,分娩前憑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到夫妻一方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登記,領取《生育服務卡》,憑《生育服務卡》享受免費基本項目的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接受生殖保健服務。「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憑夫妻雙方結婚證、戶口簿、身份證和生育申請表等相關材料,經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審核,報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批准後,領取《生育證》。」
五、將第九條修改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夫妻,在領取《生育證》後,可以再生育一胎: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死亡的;
(二)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其子女經設區的市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設立的技術鑒定組織確診患有非遺傳性殘疾,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的;
(三)再婚(不含復婚)前已生育一個子女且婚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再婚(不含復婚)前已合法生育兩個以上子女的;
(四)夫妻婚後滿五年未懷孕生育,經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指定的醫療、保健機構鑒定一方患不孕或者不育症,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又生育一個子女的或者依法收養了兩個孩子的。
「前款規定之外的其他情形申請生育的,由省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根據法律、法規和國家以及本省有關規定批准並公示。」
六、將第十條修改為:「符合本條例第九條第一款規定申請再生育的,發證機關應當在收到申請表等相關材料之日起十個工作日內辦理完畢。
「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可再生育的夫妻,由於發證機關的延誤未取得《生育證》,但已經懷孕的,發證機關應當在其分娩前為其補發《生育證》。
「辦理生育登記服務和《生育證》不得收取任何費用。」
七、將第十五條第一款修改為:「育齡夫妻自主選擇計劃生育避孕節育措施,預防和減少非意願妊娠。」
八、將第十九條中的「子女死亡」刪除。
九、將第二十六條修改為:「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情況通報制度。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機關應當在每月初將新生兒戶籍登記資料通報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在每月初將婚姻登記和收養登記相關資料通報同級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
十、將第三十條第一款修改為:「提倡已婚育齡婦女參加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免費開展的環檢、孕檢和生殖健康檢查。」刪除第三款。
十一、刪除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第四十二條。
十二、將第四十五條修改為四十一條:「已婚育齡流動人口的生育登記服務和生育、避孕節育等情況由現居住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向其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定期通報。」
十三、將第四十七條改為第四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本條例規定生育的夫妻,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假期外,增加產假六十日,並給予男方護理假十五日。假期工資和獎金照發,福利待遇不變。」刪除第二款、第三款。
十四、將第四十八條改為第四十四條,第二款修改為「同時接受兩種節育手術的,假期合並計算。遇特殊情況需要增加假期的,由縣以上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或者醫療、保健機構確定。」
十五、將第四十九條修改為第四十五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只生育一個子女,並已落實節育措施的夫妻,經雙方共同申請,其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核實,由女方或者男方戶籍所在地縣級人民政府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對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其領證之日起至獨生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對於城鎮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男性滿六十周歲,女性滿五十五周歲,按照一定標准發放計劃生育獎勵金。
「夫妻均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由雙方所在單位各負擔50%;夫妻一方為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另一方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所在單位負擔;夫妻均為農民或者城鎮無業居民、個體工商戶的,由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解決。
「農村居民中的獨生子女父母或者生育兩個女孩的父母,按照國家規定由人民政府發給獎勵扶助金。
「對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或者婚後終身無子女的農民或者無業人員,可給予一次性投保獎勵,或者在其年老喪失勞動能力時,由當地人民政府和集體經濟組織通過各種形式給予適當的經濟補助和生活上的照顧。
「已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後申請再生育的,從領取《生育證》之日起停止享受獎勵和優待,生育後不再退還已領取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十六、將第五十條修改為第四十六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農村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和雙女戶家庭,享受下列優待:
(一)優先列為重點扶持對象,在扶貧項目、資金、技術等方面給予照顧;
(二)在勞務輸出時優先推薦其家庭勞動力;
(三)多增加一人份的集體福利分配份額;
(四)參加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個人自繳費用,按照規定比例由人民政府負擔;
(五)在分配承包土地、幫助發展生產和審批宅基地等方面優先照顧,獨生子女的宅基地按兩人計算,但不得超過法律、法規規定的上限標准;
(六)當地人民政府規定的其他優待政策。
十七、將第五十一條修改為第四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對符合再生育一胎條件,主動放棄生育二胎並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給予適當獎勵。」
十八、將第五十四條修改為第五十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其父母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獲得扶助。」
十九、將第五十七條改為第五十三條,第一款修改為:「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為計劃外生育:
(一)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的;
(二)重婚生育的。
二十、將第五十八條修改為第五十四條:「國家工作人員、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職工不符合本條例第九條規定的條件再生育或者重婚生育的,除按照規定徵收社會撫養費外,還應當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處分或者解除勞動關系。」
二十一、將第六十條改為第五十六條,刪除第一款第五項中的「實施假節育手術」。
二十二、刪除第六十七條。
二十三、將第六十九條改為第六十四條,第一項修改為「未按照規定發放《生育證》或者出具假證明的」。
二十四、《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中的「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食品葯品監督行政部門」修改為「衛生和計劃生育主管部門」、「食品葯品監督主管部門」;「《生育服務證》」修改為「《生育服務卡》」,「《再生一胎生育證》」修改為「《生育證》」。本決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人口和計劃生育條例》根據本決定作相應修改並對條款順序作相應調整後,重新公布。江西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1990年6月16日江西省第七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五次會議通過1995年6月3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第一次修訂1997年6月20日江西省第八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八次會議第二次修訂 2002年7月29日江西省第九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三十一次會議第三次修訂 2009年3月27日江西省第十一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次會議第四次修訂 2014年1月16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八次會議第一修正 2016年1月20日江西省第十二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二次會議第二次修正)

Ⅶ 城鎮戶口的獨生子女有哪些優惠政策

1、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十四周歲止,每月發給五至二十元的獨生子女保健費。夫妻雙方均有工作單位的,由雙方工作單位各負擔一半。

一方有工作單位,另一方沒有工作單位的,由有工作單位一方的工作單位支付;夫妻雙方均無工作單位的,由戶籍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支付,所需費用由各級計劃生育經費分擔。

2、農村分配集體收益對獨生子女家庭增加一人份額(包括農村土地徵用後,土地補償費分配中對獨生子女家庭應當增加一人份額)。

在劃分宅基地(包括征地拆遷安置中,對農村獨生子女按重建安置房價的70%加房屋層次調整系數每人優惠購買40平方米)、扶持生產、介紹就業等方面,對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給予照顧。

3、有條件的地方和單位可以對獨生子女入托、入園、就學、就醫給予補助。農村貧困家庭獨生子女接受義務教育期間,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減免雜費。

4、各級人民政府和獨生子女父母所在單位或者村(居)民委員會規定的其他獎勵與優待。

(7)獨生子女獎勵第四十四條是什麼擴展閱讀:

夫妻雙方及其子女都為本市農村常住戶口或者城鎮常住戶口的領證程序:

1、由女方到所在單位(無單位的到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領取《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

2、經雙方單位(無單位的由村民委員會或居民委員會)初審同意後,送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審核(需攜帶戶口簿、結婚證原件)。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應在十五天內審核完畢,報所在地的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批(附戶口簿復印件)。

3、區、縣計劃生育委員會應在接到《獨生子女證申請審批表》次日起三十天內審批完畢。對符合條件的,發給《獨生子女證》。

Ⅷ 獨生子女費一年多少錢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從領證之月起到子女14周歲止,每年發放獨生子女保障費60元,單方領證的對象發放30元(2006年發放對象為獨生子女出生於1990年7月1日以後的)。根據地區不同的情況,發放的獨生子女費是不同的,這就牽涉到獨生子女費的發放標准。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夫妻,女方年齡在49周歲以內且男方年齡在60周歲以內的,可以向雙方任意一方單位(無單位的向戶籍地)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一)夫妻合法生育一個子女或者依法收養一個子女,自願終身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二)再婚夫妻,一方只有一個子女,另一方無子女,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三)夫妻合法生育或依法收養兩個以上子女,只存活一個未超過18周歲的子女,且死亡的子女未生育也未收養子女的。

(四)再婚夫妻雙方均有一個子女但都未直接撫養,再婚前沒有申領《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再婚後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單方申領,用各自對方小孩的名字。

(五)非婚生育一個子女後,已承擔了相應的計劃生育法律責任,辦理了結婚證,不再生育也不再收養子女的。

(8)獨生子女獎勵第四十四條是什麼擴展閱讀: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

第二十七條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的夫妻,國家發給《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按照國家和省、自治區、直轄市有關規定享受獨生子女父母獎勵。

法律、法規或者規章規定給予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獎勵的措施中由其所在單位落實的,有關單位應當執行。

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的,按照規定獲得扶助。

在國家提倡一對夫妻生育一個子女期間,按照規定應當享受計劃生育家庭老年人獎勵扶助的,繼續享受相關獎勵扶助。

第二十八條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對農村實行計劃生育的家庭發展經濟,給予資金、技術、培訓等方面的支持、優惠;對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在扶貧貸款、以工代賑、扶貧項目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

第二十九條本章規定的獎勵措施,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或者人民政府可以依據本法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結合當地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

Ⅸ 甘肅隴西縣生二胎國家有補貼嗎

《甘肅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規定: 第十五條提倡一對夫妻生育兩個子女。 夫妻自主安排生育第一個和第二個子女,實行生育登記服務制度。生育登記服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章 優待獎勵與社會保障 第十九條依法辦理結婚登記的夫妻可以享受婚假30天。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產假180天;男方享受護理假30天。 職工在婚假、產假、護理假期間,其工資、獎金、福利待遇不變。 第二十條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子女,並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夫妻,享受下列獎勵和優待: (一)自領證之月起至獨生子女十六周歲止,每月給予不低於10元的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 (二)獨生子女父母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或者企業職工的,退休時由各自所在單位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三)安排就業、組織勞務輸出時,應當在同等條件下優先安排; (四)其獨生子女優先入托、入園、入學、就醫,有條件的單位可以免費; (五)對貧困的獨生子女父母,優先發放或者適量增加社會救濟金和生活困難補助費; (六)其獨生子女發生意外傷殘、死亡後不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由其住所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列為社會保障家庭,享受社會救濟金等優待。 第二十一條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農村居民家庭,除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的規定之外,還應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免去夫妻雙方兩年本村內集體生產公益事業所籌勞務; (二)申請使用宅基地,在符合規定條件下應當給予優先審批; (三)優先安排夫妻雙方或者其獨生子女在鄉(鎮)公益崗位中就業; (四)對貧困家庭,優先發放扶貧貸款,落實幫扶資金,安排扶貧項目和技術培訓。 第二十二條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由縣級人民政府給予不低於1000元的一次性獎勵: (一)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只生育一個女孩,不再生育的,並已經獲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 (二)符合本條例第十八條再生育子女條件,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自願申請放棄生育的。 第二十三條獨生子女父母獎勵費的支付,夫妻雙方均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的,由雙方所在單位分擔;一方系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另一方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全部由國家工作人員或者企業事業單位職工所在單位發放;夫妻雙方均系城鎮無業居民或者農村居民的,由其住所地的街道辦事處或者鄉(鎮)人民政府發放,所需資金由縣(市、區)、鄉(鎮)人民政府列入財政預算,在計劃生育事業費中列支。 第二十四條在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前,育齡夫妻系農村居民,符合規定生育了兩個女孩或者民族自治地方符合規定生育了三個女孩的,自夫妻一方施行絕育手術之日起,享受本條例第二十一條的優待。 農村居民中男方到有女無兒家結婚落戶的和實行計劃生育的貧困家庭,鄉(鎮)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以工代賑、扶貧項目、扶貧貸款和社會救濟等方面給予優先照顧。有條件的地方,可以根據政府引導、農民自願的原則,實行多種形式的養老保障。 第二十五條已經享受本條例第二十條、二十一條規定的家庭和夫妻,再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停止享受相關獎勵和優待,已經享受的不再退回。 全面兩孩政策實施後,不再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不再享受獨生子女及其父母相關獎勵優待政策。 第二十六條對計劃生育工作人員和技術服務人員,在職期間應當給予計劃生育崗位津貼,具體辦法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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