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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隨父母遷戶口上海

發布時間:2021-01-02 18:16:39

獨生子女在上海工作,上海戶口。父母退休後可隨子女落戶上海共同生活嗎

如果你父母戶口本來就是上海戶籍,就可以遷回上海;如果你父母是外地人,就不可以通過投靠子女擁有上海戶口。

原因:根據《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滬公發[2013]166號)的相關規定,除非是上海遷出去的,否則按目前政策遷不進來。

(1)子女隨父母遷戶口上海擴展閱讀

《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滬公發[2013]166號)

本市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本市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外省市無子女,其在本市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本市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本市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本市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本市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本市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
3.本市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本市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本市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Ⅱ 父母的戶口可以跟隨子女遷到上海嗎

1、本區內遷拿薯入的,居民持相關手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申請人及被申請人《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2)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被申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配偶為房主的同意入戶證明及子女《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2、主城他區城鎮居民到我區入戶的,應先到遷入地派出所出具《同意入戶證明》,再到遷出地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開具《戶口遷移證》,之後到遷入地派出所辦理入戶,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所需證明材料如下:
(1)《戶口遷移證》;
(2)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父母《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入戶地《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配偶為房主的同意入戶證明及子女《結婚證》等)。
3、主城區外城鎮居民到我區入戶的,應到錦江區行政服務中心辦理戶口《准遷證》,再持《准遷證》二聯及原籍戶口簿回原籍派出所辦理戶口遷出,開具《戶口遷移證》,之後持《遷移證》、行政服務中心檔案袋、入戶地戶口簿到入戶地派出所辦理入戶登記消斗者,手續齊全的當場辦結。辦理《准遷證》所需手續如下:
(1)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書面申請;
(2)父母子女關系證明;
(3)被申請人《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屬喪偶的需出具派出所死亡注銷戶口證明;
(4)子女及其配偶住房證明原件及復印件
(5)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戶口簿》及銷指《居民身份證》原件及復印件;
(6)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如子女配偶為房主的同意入戶證明及子女《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等)。

Ⅲ 子女隨遷上海戶口政策

如果父親有上海戶口,有固定住所,子女未成年,且符合當地計劃生育規定,是可以遷移戶口;但是如果不符合上海計劃生育規定,就不能遷。

辦理外省市遷入本市的戶口,應向遷入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證件:

(1)遷入人的戶口遷移證、准予遷入證明和居民身份證;

(2)市局、分(縣)局開具的入戶證明;

(3)遷入戶的居民戶口簿;

(4)18周歲以上人口交本人正面免冠一寸光紙黑白大頭照片兩張;

(5)畢業分配應持報到證和接收單位局級以上組織人事部門的報戶口證明和接收單位證明。

(3)子女隨父母遷戶口上海擴展閱讀:

老人投靠子女申請入戶應向其子女戶口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入戶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戶籍證明;

(3)入戶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4)被投靠人的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5)其他相關證明。

外埠農業人口與本市農業人口初婚申請入農業戶口應向其配偶戶口的所在地派出所交驗的證明材料:

(1)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被申請人居民戶口簿及居民身份證;

(3)結婚證書;

(4)申請人常住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

(5)被投靠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及村鄉(鎮)證明。

參考資料:

網路_戶籍遷移

Ⅳ 父母在外地的戶口可以隨獨生子女遷入上海嗎

父母在外地的戶口符合以下條件戶口可以隨獨生子女遷入上海。

根據《關於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若干實施意見》規定:

第三條 關於老人投靠

(一)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要求回滬投靠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如系未生育或未領養過子女,本市親屬(父母、兄弟姐妹)願意接受的,可准予其在本市親屬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原本市常住戶口人員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現已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夫妻雙方須同時符合規定年齡),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要求返滬投靠本市子女的,可准予其在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子女隨父母遷戶口上海擴展閱讀:

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戶口所需手續: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

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原由本市遷出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7、申請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8、申請人所有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9、申請人原是否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

10、申請人原由本市知青、支邊、支內的原始依據;

(11)申請人夫妻雙方的人事檔案;

(12)申請人配偶在職情況;

(13)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

(14)申請人在滬子女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的戶籍證明及原始人事檔案或相關憑證;

(15)申請人的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

(16)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

(17)本市(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情診斷證明;

(18)申請人子女均在滬的資料及回滬的審批材料、目前的戶籍資料、身份證復印件、職工登記表或幹部履歷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Ⅳ 老人投靠子女,子女是上海戶口,如何申請老人的上海戶口

這種情況初步判斷符合目前上海老人投靠子女的落戶政策,具體還要咨詢當地公安分局。

關於老人投靠:

上海支內、知青,或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以下統稱「外遷人員」)及其配偶,按國家法定年齡退休,或者男性年滿60周歲、女性年滿55周歲的老人,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一)夫妻雙方均為上海外遷人員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 無子女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3. 外省市無子女,其在上海的子女因應征入伍、出國(境)、死亡(失蹤)或判刑等原因被注銷上海戶口的,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二)夫妻一方為上海外遷人員,其外省市配偶婚姻登記滿10年的,按下列規定辦理:

  1. 可以同時或者先後在其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2. 無子女的,夫妻一方為上海支內、知青的,且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可以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不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應在其本人擁有的上海合法住所處落戶。其外省市配偶可以隨遷,或待上海支內、知青回滬落戶後再申請;

  3. 上海支內、知青已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4. 因其他原因去外省市工作的原有上海戶口的人員死亡的,其外省市配偶未再婚,外省市無子女的,可以在他們生育的子女戶口所在地落戶。

(三)上海外遷人員屬單身老人,其未生育、未領養過子女的,可在其父母、兄弟姐妹戶口所在地,或本人、親屬在上海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Ⅵ 父母戶口怎樣隨子女遷入上海

上海接收外地戶籍的人通過結婚投靠和居住證積分辦理落戶上,但是隨遷的戶口只能是結婚配偶和未成年子女的,父母的戶籍不能跟隨遷入上海。

Ⅶ 父親是上海戶口,外地成年子女可以落戶上海嗎

成年子女不能投靠父親落戶上海。

依據《上海市公安局關於執行本市投靠類戶口遷移政策的若干規定》

一、關於子女投靠

(一)原由本市經動員、分配去外省市工作人員(以下簡稱「支內、知青人員」),現戶口已回滬落戶的,其子女具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可以回滬落戶:

1、本市支內、知青人員本人未生育子女,其戶口回滬落戶前已經依法收養的子女,長期隨養父(母)在本市共同生活、年齡不超過25周歲、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養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生育的子女,因病、因傷或因身體重度殘疾而完全喪失生活自理能力,需要父母照顧,與父母長期共同生活,且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的,可以在其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二)本市支內、知青人員無子女回滬落戶的,可以照顧一名未婚、未育、無子女、在外省市未就業、且實際生活基礎長期在本市的親生子女,或符合前述規定的年滿16周歲不超過25周歲的一名孫輩,在申請人本人擁有的合法住所處落戶。投靠人如系未成年人的,應當依法委託一名本市常住戶口人員代為監護。

(三)外省市人員與本市常住戶口居民(在本市戶口登記滿5年)生育的未成年子女,按下列規定辦理:

1、父母生育的唯一子女系非婚生,該子女取得《獨生子女證》,或其父(母)取得《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可以在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

2、本市一方因死亡、判刑被注銷本市常住戶口的,其與外省市人員生育的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的子女,出生後一直在本市生活的,可以在本市(外)祖父母戶口所在地落戶;如(外)祖父母死亡或不同意落戶的,可在本人、親屬或願意接受其落戶人員在本市的合法住所處落戶。

(四)父(母)遷滬落戶時,符合計劃生育政策生育的未成年繼子(女),其父(母)擁有撫養權滿5年,且其隨繼父(母)在滬共同生活居住滿5年的可以隨遷。

(7)子女隨父母遷戶口上海擴展閱讀

上海戶口遷入條件:

1、具有上海市戶籍的居民申報新生嬰兒戶口;

2、非上海市戶口居民申請上海市公共戶入戶;

3、非上海生源高校畢業生進滬就業(含本市、外地高校畢業生;

4、本市中等專業學校就讀的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在上海就業並落戶的;

5、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中等專業學校非上海生源畢業生分配來本市工作及入戶的;

6、外省市部屬中等專業學校的上海生源畢業生回滬就業入戶的,凡已落實工作單位的畢業生;

7、本市技工學校畢業生分配工作需要辦理申報戶口手續;

8、持有上海居住證申請入戶;

9、上海父母、配偶、子女相互投靠入戶;

10、收養關系落戶;

11、進滬人員落戶「社區公共戶」。

Ⅷ 子女戶口都在上海父母能不能也轉入上海戶口

可以的。

所需材料和條件如下:

1、受理單位

戶籍所在地人口管理服務部門(分局人口管理服務中心、派出所)

2、審批條件

(1)符合遷滬落戶相關政策的人員;

(2)申請材料齊全、手續完備。

三、老人投靠本市子女戶口所需材料

(1)申請人的入戶申請書;

(2)申請人系無民事行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其申請行為應由其監護人辦理,並應出具與監護人關系的憑證(如:法院判決、監護公證等)及監護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3)申請人(監護人)及入戶接受人[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因本人患有嚴重疾病或年邁體弱等原因而無法前來辦理相應手續的,應以法定委託的形式,委託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前來辦理。委託書應寫明具體委託事項和委託許可權,並提供委託人和受託人的有效身份證件;

(4)入戶地(具有本市常住戶口)房屋產權人(共有產權須徵得共有產權人同意)或公房承租人或農業戶戶主被投靠人同意接受書面意見;

(5)入戶地房屋有效的《上海市房地產權證》、《租用居住公房憑證》或《房屋所有權證》等房屋有效權證;

(6)申請人原由本市遷出時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如:戶籍證明、《居民戶口簿》等,應註明:姓名、戶口地址、單位、戶口性質是農業或非農業等項目,下同);

(7)申請人在外省市戶口所在地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及本人《居民身份證》;

(8)申請人所有子女的全戶詳細戶籍資料;

(9)申請人原是否有無工作單位的相關有效原始憑證。如:原有工作單位的需提供離(退)休證、離(退)休審批表、申領退休金的相關憑證。原有工作除名或無業的需提供與原單位脫離關系的原始憑證、就業失業登記證等無業憑證、養老保險手冊等原件及當地縣以上社會保障經辦機構為申請人出具的「是否參加當地社會保險及參加社會保險的起止日期」的證明及歷年來繳納養老保險金的清單、對帳單、個人繳納收據等原始憑證,居(村)民委員會的證明等;

(10)申請人原由本市知青、支邊、支內的原始依據(如:招工表、錄取通知書、檔案館保存的支援外地建設分配去向名冊、曾在本市代訓的職工登記表、中學生畢業登記表等);

(11)申請人夫妻雙方的人事檔案(如:職工登記表、幹部履歷表等、若人事檔案在外單位的由保管檔案的單位出具證明及保管費用的收據);

(12)申請人配偶在職情況(退休附上退休證、無業提供相關部門憑證,如:失業證、解除勞動關系證明等);

(13)申請人的婚姻狀況原始憑證(如:結婚證、結婚登記申請書、婚姻狀況證明、離婚證、離婚判決(協議)書、婚姻登記機關出具目前婚姻狀況的證明等);

(14)申請人在滬子女與申請人之間的關系的戶籍證明及原始人事檔案或相關憑證;

(15)申請人的子女情況的有關原始憑證(如:《獨生子女證》、申領《獨生子女證》的審批依據、單位或街道計劃生育部門出具有無其他子女的證明等。必要時需區縣以上計生部門出具相關證明);

(16)申請人在本市居住的原始憑證(如:原暫住證,現居住證等);

(17)本市(區縣)級以上醫院就診的病情診斷證明;

(18)申請人子女均在滬的資料及回滬的審批材料、目前的戶籍資料、身份證復印件、職工登記表或幹部履歷表;

(19)需提供的其它證明材料。


(8)子女隨父母遷戶口上海擴展閱讀:

辦理機構

(一)辦理機構名稱及許可權

下列戶口審批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受理、審核,公安分(縣)局作出審批決定:

1、外省市人員在本市配偶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2、夫妻一方或雙方系原由本市去外省市工作的人員,按照國家法定年齡退休,並已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在配偶、子女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3、外省市人員與具有本市常住戶口的居民辦理婚姻登記後,符合本市計劃生育規定生育的未成年子女,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4、原由本市遷往外省市大中專院校在校學生因退學、開除學籍等,在父(母)戶口所在地申請遷移落戶的;

5、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規范性文件規定應當由公安分(縣)局審批決定的其他事項。

除由公安派出所和公安分(縣)局審批決定的戶口審批事項,其他戶口審批事項由公安派出所初審,公安分(縣)局審核後,由市公安局作出審批決定。

(二)審批內容

外省市戶口遷滬落戶。

(三)審批對象

外省市戶籍的申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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