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擔心兒女們的婚姻是好事還是壞事
可憐天下父母心,作為父母的有操不完的心,但是在兒女們的婚姻方面應該放手,順其自然,幫他們把把關,不能自做主張,要給兒女們自由選擇的權力,使兒女們能夠找到自己喜歡的另一半。
⑵ 在我國,下列( )適用婚姻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律師意見,BCD,A不全面,只有形成事實撫養關系的繼父母子女才適用婚姻法中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
⑶ 被繼承人的婚姻、父母、子女情況證明及有關親屬關系證明怎麼開
有出生證可直接證明,遺失或缺失者,要到相應街道辦、派出所、村委會開,如果屬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國企的,單位人事處可以開證明。
開具親屬關系證明需提交的材料
1、申請人的《居民身份證》、《戶口簿》;申請人已注銷戶口的,提交原戶籍地公安機關所出具的戶籍記載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人事部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所在單位無人事部門的,由申請人檔案所在地或上級主管部門出具親屬關系證明;申請人無工作單位的,由其所在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本人與關系人之間的親屬關系證明;
3、委託他人代為辦理公證的,應提交《授權委託書》及本人的《居民身份證》;
4、關系人須提交《居民身份證》、《戶口簿》、或《護照》、通行證及其他能夠證明其身份的證明;
5、公證員認為應當提交的其他證件、證明材料。
當然,不同的公證處對材料及證明的要求可能會有所不同,建議您先向當地的市一級公證處咨詢。
每一個縣市都有公證處 ,沒有明確的地域限制。
(3)父母介入子女婚姻關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法》第十一條根據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的申請,公證機構辦理下列公證事項:
(一)合同;
(二)繼承;
(三)委託、聲明、贈與、遺囑;
(四)財產分割;
(五)招標投標、拍賣;
(六)婚姻狀況、親屬關系、收養關系;
(七)出生、生存、死亡、身份、經歷、學歷、學位、職務、職稱、有無違法犯罪記錄;
(八)公司章程;
(九)保全證據;
(十)文書上的簽名、印鑒、日期,文書的副本、影印本與原本相符;
(十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自願申請辦理的其他公證事項。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有關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應當向公證機構申請辦理公證。
申請條件:司法部《公證程序規則》第十九條符合下列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可以受理:
(一)申請人與申請公證的事項有利害關系;
(二)申請人之間對申請公證的事項無爭議;
(三)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十一條規定的范圍;
(四)申請公證的事項符合《公證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和該公證機構在其執業區域內可以受理公證業務的范圍。
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公證的事項,符合前款第一項、第二項、第四項規定條件的,公證機構應當受理。
對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條件的申請,公證機構不予受理,並通知申請人。對因不符合本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不予受理的,應當告知申請人向可以受理該公證事項的公證機構申請。
辦理材料:
1、申請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
2、關系人的身份證件、戶口簿原件及復印件;關系人在境外,提供護照復印件。
3、所在派出所出具的親屬關系證明或有關單位的人事檔案資料(申辦與父母關系提供的證明材料與出生公證相同)。
辦理流程:申請——受理——審查——出具公證書(或不予辦理公證或終止公證)。
⑷ 父母的婚姻關系對子女的成長有哪些影響
在 家庭關系中,很多人說對自己影響最大的是父母的教育,其實我覺得父母之間的關系對於孩子的成長是一件十分重要的事情。大量研究表明,父母婚姻關系的破裂、沖突以及對於孩子的不滿意會導致兒童出現攻擊、違紀等問題,還有焦慮、抑鬱傾向等內隱問題,以及同伴沖突、學業成績落後等諸多的不良適應問題。
愛是世界上最偉大的力量,也是最溫潤的滋養。一個在愛里培養的孩子,能夠更敏銳的感知愛,而且會更無私的回饋。但是從小在爭吵中長大的孩子卻是不懂得如何去愛別人。所以多多愛自己的家人,也用自己的一切去表達著愛。幸福美滿的愛情對於孩子的成長來說是十分重要的一件事情。
⑸ 父母的婚姻關系究竟對子女產生著怎樣嚴重的影響
很多時候我們的目光都是短淺的,短淺到只看到自己的身邊發生的事情,短淺到只把自己身邊發生的事運用到自己的身上,就好像父目的婚姻一樣,在父母的婚姻當中,我們很多時候會選擇用特別極端的方式去看待父母的婚姻帶給我們的影響!就好像我一個朋友吧,她是親眼看到自己的母親喝葯自殺的!
後來老公也是把家裡人都召集起來,一起跟她做解釋,她才稍稍放了些心,只是老公和家人都被她折磨的疲憊了,就直接跟她說,你這是一種心理疾病!你不能認為這個世界上的男人都是這樣的,你也不能總活在你爸媽的陰影下,不過好在後來全家人一起說服她讓她去看了心理醫生,才得到改善,現在的她生活的也是挺幸福的!
⑹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自父母的婚姻關系發生變化時鍾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能因父母的婚姻發生變化而終止。
⑺ 怎麼理解婚姻法中的父母子女關系
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3)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⑻ 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請撤銷婚姻關系嗎
在滿足法抄律規定的條件下,父母可以代替子女申請婚姻關系無效,但是一般而言,父母不能代替子女申請撤銷婚姻關系。根據《婚姻法解釋(一)》第10 條第2 款規定,「 因受脅迫而請求撤銷婚姻的,只能是受脅迫一方的婚姻關系當事人本人」。所以,除了婚姻關系當事人之外,其餘人包括父母在內都不能代替申請撤銷婚姻關系。
⑼ 父母介入孩子的婚姻,會導致什麼後果
父母其實沒抄有必要介入孩子的婚襲姻,在生米沒有煮成熟飯前,父母要給孩子提出自己的建議和觀點,最好就是叫孩子帶著對象到親戚和朋友面前走一圈,聽取一下各個親戚朋友意見,然後有一個總結,最後叫孩子自己做出結論,一個人想看透一個人比較難,眾人看透一個人比較容易!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這一點永遠不會過時,結婚是兩個家族的融合!我們不是西方,西方文化追求個人,隨便結婚離婚,然後和父母可以老死不相往來!這里是東方華夏文化,不要企圖逃避現實,你是逃不掉的,聽取各方意見觀點後,最後決定權還是在你孩子手裡。
一個孩子出來玩,西方人會問:他叫什麼名字?中國人會問:這是誰家的孩子?西方代表的個人,而華夏文化代表的是你整個家族。
⑽ 我國憲法、婚姻法對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是怎樣規定的
父母對未成年子女的撫養作為生活保持義務,是無條件的,子女一旦出生,父母無論經濟條件、勞動能力如何,也無論是否願意,均必須依法承擔撫養義務。 即從子女出生時開始,到子女達到成年年齡乃至具有獨立生活能力為止,父母均責無旁貸地承擔撫養義務。
父母對已成年子女的撫養的特定條件:(1)成年子女因自身的生理、心裡的客觀障礙和短期內學習條件的限制,沒有勞動能力或獨立經濟來源,確實需要他人供養或扶助;
(2)父母在現實條件下具備承擔供養義務的經濟承受能力或提供扶助的身心操勞能力。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