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蘇州獨生子女獎勵費一次性發放

發布時間:2021-01-02 04:31:35

⑴ 蘇州獨生子女費標準是多少

蘇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辦法第十九條 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可以享受以下獎勵:
(一)在子女滿14周歲前,按每人每年不低於30元標准領取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
(二)年滿60周歲的農民,或者年滿50周歲只生育一個孩子且孩子已死亡未再生育和收養子女的農民,享受農村計劃生育獎勵金。年滿60周歲未育且未收養子女的農民夫婦參照執行。
第二十條 持有《光榮證》的企業職工,退休後可領取一定數額的計劃生育獎勵金,具體辦法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制定,報市人民政府批准後實施。
第二十一條 持有《光榮證》的公民,其獨生子女醫療費的報銷、農村居民自留地宅基地的安排、房屋拆遷安置補償中的優惠、入托(園)管理費的報銷等由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會同有關部門另行制定並實施。
(第十八條 自願終身只生育一個孩子的夫妻,可以共同向孩子戶籍所在地,也可向夫妻一方單位所在地的鎮人民政府、城市街道辦事處申請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以下簡稱《光榮證》),夫妻雙方各持一本。
屬以下兩種情形之一的夫妻也可領取《光榮證》:
(一)依法收養一個孩子後不再生育的;
(二)依照《條例》規定生育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結婚生育子女前死亡,以後不再生育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單獨領取《光榮證》:
(一)再婚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孩子的一方;
(二)再婚夫妻中一方系離婚者或喪偶且只生育一個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
(三)夫妻婚後生育一個孩子,離婚或喪偶後,未再婚的一方。
生育雙胞胎及多胞胎的夫妻不能領取《光榮證》。
)你可以參照蘇州市人口與計劃生育辦法看一下自己是否符合條件,具體能拿多少錢還請去咨詢市人口和計劃生育相關行政部門

⑵ 蘇州獨生子女證一年可以領多少錢

夫妻雙方一人30元一年,一共60

⑶ 不是獨生子女蘇州買房能落戶么

能的吧,不過是有條件的,好像是房子要多大面積的,住滿五年什麼的,或者社保交多少年的,具體你去蘇州政務網上查詢一下吧。

⑷ 蘇州獨生子女費如何領取

有公司的公司由公司統一向政府計生辦申請並發到員工手上,沒有公司的由社區居委會統一向政府計生辦申請並發到社區居民手上,前提是你需要有獨生子女證並在公司或者社區居委會登記備案.然後每年一次由公司或者社區居委會發放獨生子女費到個人手上的.

⑸ 我是韓國人,不信勿噴,但一直在蘇州這邊,我愛上一個中國女人,可她是獨生子女怎麼辦異國戀有結果嗎

異國戀跨越太大了,跟她是不是獨生子女沒關系,中國家庭大多獨生子女,因為計劃生育,你徵求一下她的意見,可以先跟她在蘇州發展一段時間。

⑹ 蘇州在什麼情況下可申領獨生子女證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夫妻:依法生育一個子女版後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的;
原無子女,合法收養一權個子女後,自願不再生育和收養的;經過批准生育了兩個孩子,其中一個孩子在未結婚生育子女前死亡的;孩子於196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
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本市戶籍公民:再婚夫妻中依法只生育一個孩子的一方;再婚夫妻中一方系離婚者且只生育一個孩子,未育且不再生育的另一方;夫妻婚後生育一個孩子,離婚或喪偶後,沒有再婚的一方;孩子於1963年1月1日以後出生的。
辦理材料:身份證;結婚證;戶口簿;孩子出生醫學證明;申請人近期兩寸照片一張;委託他人辦理,還須提供被委託人的身份證、委託書。
辦理流程:第一步:申請人向子女夫妻任一方戶籍所在地的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計劃生育服務窗口提出申請,填寫《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申領表並提交相關材料;第二步:對申請材料進行初步審查;第三步:經審查符合條件、證件齊全的,當場發放《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
辦理地點:在女方戶籍地鄉(鎮、街道)申請辦理。喪偶、離婚或者跨省婚姻的,可以在一方(女或男)戶籍地的鄉(鎮、街道)辦理。‍‍

⑺ 咨詢獨生子女父母退休補貼政策 我在蘇州,我同事的父母(是社保)在退休後都一次性領到補貼3000

這是地區性政策,是60歲後一次性補貼3000,同時社保每月多60,聯系你去勞動局社保上問問,

⑻ 蘇州市吳江區獨生子女父母離異退休有沒有補助

獨生子女父母離異,父母退休後有沒有補助?關於獨生子女父母的補助,是每個人享受的,父親享受父親的獨生子女補助,母親享受母親的獨生子女補助,

⑼ 蘇州獨生子女退休工人獎勵3600元幾月到帳

都算是你退休工人獎勵3600元,幾月能到賬?應該到當地有關部門去咨詢或者查詢一下

⑽ 有人知道蘇州對於生育的女職工在產假期間對於發放工資的規定嗎有沒有最低的限定,是多少

《蘇州市計劃生育辦法》

第一條 為實現人口控制目標,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促進我市經濟和社會事業的可持續發展,根據《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以下簡稱《條例》)和《江蘇省計劃生育條例實施細則》(以下簡稱《細則》)的規定,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凡居住在本市的我國公民,以及常住戶口在本市而暫住外地的公民,均應在執行《條例》和《細則》的同時遵守本辦法。

本市國家機關、部隊、人民團體、企業、事業單位(以下簡稱單位),均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 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計劃生育工作的領導,切實解決與計劃生育事業發展相適應的機構、人員、經費等問題,保證計劃生育基本國策的落實。 第四條 市、縣級市和區人民政府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具體負責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各級婦聯、工會、共青團、計劃生育協會等群眾組織和社會團體,應當密切配合,協助政府搞好計劃生育工作。

第五條 單位實行人口與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企業實行法定代表人負責制)。企業應當按照規定設立計劃生育辦事機構或配備專職、兼職人員管理本單位的計劃生育工作。

第六條 實行計劃生育一票否決制。凡不達到計劃生育規定指標或者出現計劃外生育的單位當年不得評為先進,兩年內不得評為文明單位。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違反計劃生育管理規定,當年考核定為不稱職或不合格。

第七條 計劃生育工作遵循屬地化管理原則。城鎮計劃生育工作實行「單位負責,條條保證,以塊為主,條塊結合」的管理體制。街道辦事處應配備計劃生育幹部1至2名。居民委員會要指定專人負責計劃生育工作。鄉鎮人民政府應當配備專職人員,負責轄區內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

第八條 建立健全以鄉鎮計劃生育服務所為重點的市、縣級市、鄉鎮、村4級計劃生育服務體系,開展宣傳教育、技術服務、信息管理、葯具發放等工作。

街道應當依託社區,開展計劃生育綜合服務。村以村衛生室為依託,設立計劃生育服務室。

第九條 凡外市進入本市擬暫住1個月以上的育齡婦女,必須到現居住地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交驗由育齡婦女常住戶口所在地縣級以上計劃生育主管部門簽發的計劃生育證明。經登記後,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加蓋本市統一制式的驗證章。

第十條 公安、工商、衛生、勞動、建設、房管、民政、交通、漁政等部門必須憑驗證的計劃生育證明辦理外來育齡人員暫住、經商、務工、運輸、出租等手續。

第十一條 本市各級政府應當協調相關部門為外來育齡人員提供計劃生育政策宣傳、避孕節育、生殖保健、子女就醫、入托、入園、入學等方面的服務,並列入當地管理和考核。

單位招用的外來育齡人員,其計劃生育管理工作以用工單位為主,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協助。未被單位招用的外來育齡人員的計劃生育管理工作,由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負責。

第十二條 凡同時符合以下條件的,可享受晚婚假7天:

(一)男女雙方均為初婚。

(二)男女雙方按法定婚齡推遲3周歲後依法登記結婚(僅一方達到晚婚年齡的,則一方享受晚婚假)。

第十三條 凡年滿23周歲結婚後(以結婚登記日期推算)生育第一個孩子(不包括再婚家庭領取二胎生育證的初產婦),在法定產假期間落實以放置宮內節育器為主的綜合避孕節育措施,並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育齡婦女,可享受晚育假30天。

晚育的初產婦生育雙(多)胞胎的,根據《江蘇省女職工勞動保護辦法》規定,在落實綜合避孕節育措施後,可享受晚育假。

第十四條 符合本辦法第十三條規定的,在女方產假期間,男方可憑醫療衛生單位證明享受護理假5天,女方難產的享受護理假7天。

第十五條 因綜合避孕節育措施失敗而施行終止妊娠手術的,其所在單位應按規定給予休息。懷孕3個月以內流產的女職工,憑醫療單位的證明,給予30天的產假;3個月以上7個月以內的,產假為42天。

第十六條 凡符合本辦法第十二、十三、十四、十五條規定享受假期的人員,應視為出勤上崗,不影響工資和獎金。

第十七條 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凡子女為本市市區戶口的,其獨生子女入托(園)期間的管理費可全額報銷,托費(保育費)可報銷50%,小學和初中的雜費應予報銷。上述費用按下列辦法報銷:

(一)夫妻雙方均在本市市區工作的,其子女入托(園)的管理費,單月在男方單位報銷,雙月在女方單位報銷;托費(保育費)在女方單位報銷,雜費在男方單位報銷。

(二)夫妻一方在本市市區工作,一方在市區之外的,管理費、托費(保育費)、雜費均在本市市區一方報銷。

(三)夫妻一方為在職職工,一方為現役軍人或無經濟收入的,入托(園)的管理費、托費(保育費)及雜費均在在職一方單位報銷。

第十八條 晚育並領取《獨生子女證》的夫妻,其獨生子女系本市城鎮戶口的,自出生至16周歲或在校的普通高中生,可享受獨生子女醫療待遇,但應到單位指定醫院現金就診,憑門診病歷、住院的出院證明和收據回單位報銷。

獨生子女按定額報銷醫療費(包括門診和住院費)。醫療費總支出年終進行結算,超過定額部分由獨生子女家庭負擔5%?/FONT>10%。若有結余,可轉入下年度使用。市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可會同財政、勞動等部門適時調整超過定額部分由獨生子女家庭的自負比例。 第十九條 獨生子女醫葯費按下列辦法報銷:

(一)夫妻一方在行政單位工作,一方在企業的,在行政單位一方報銷。

(二)夫妻在其他單位或企業的均各半負擔,可採取年份逢單時由男方單位報銷,年份逢雙時由女方單位報銷,也可在雙方單位自願協商,達成一致的基礎上,由一方負責管理,另一方向管理單位交納報銷定額的一半。

(三)夫妻一方為在職職工,一方為現役軍人或無經濟收入的,均在在職一方單位報銷。

(四)喪偶或離婚後沒有再婚的,由撫養孩子一方所在單位報銷。

(五)夫妻一方工作不在本市市區的,由本市市區一方所在單位負擔。

第二十條 凡領取了《獨生子女證》的職工,退休後加發百分之五的退休金,不受最低退休工資調整的影響。

第二十一條 獨生子女父母獎勵金的標准為每年40元,支付渠道除《條例》、《細則》明確規定外,其他單位的人員,由所在單位支付。

第二十二條 符合《細則》第三十條第(三)、(四)、(五)項規定的,可重新領取《獨生子女證》,但原證必須收回。

第二十三條 對於《條例》第十五條、第十六條規定以及《細則》第十六條規定以外的特殊情況,夫妻雙方申請再生一個孩子的,必須經蘇州市計劃生育委員會審核批准。

第二十四條 孕婦圍產期檢查、待產時,醫院必須查驗生育證和身份證。

嬰兒申報戶口,公安部門應當查驗生育證和出生證。

第二十五條 對計劃外生育夫妻徵收計劃外生育費,應當一次性繳納。當事人確有困難的,經主管的行政機關批准可以簽訂分期付款保證書,付款期限最長不得超過兩年。

第二十六條 私房出租戶在出租房屋時,應當與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簽訂計劃生育保證合同,對計劃外懷孕生育隱瞞不報或縱容包庇的,一經查實,按合同規定處理。

第二十七條 凡計劃外懷孕不願終止妊娠,外出躲避而造成生育後果的,其躲避期間,計劃生育主管部門和所在單位工作人員外出做工作的交通費、出差補助費和誤工補貼,按國家規定的報銷標准由該夫妻負擔。

第二十八條 當事人對徵收計劃外生育費的決定或者行政處罰決定不服的,可以根據《行政復議條例》或《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有關規定,申請行政復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

第二十九條 對已享受終身無子女退休金待遇的,如經合法手續再領養子女或與有子女並形成撫養關系的對象結婚,則從領養或結婚之日起停止享受終身無子女退休金待遇。

第三十條 女方現居住地與常住戶口所在地不一致的計劃外生育統計由女方常住戶口所在地負責,並同時列入夫妻現居住地和常住戶口所在地的鄉鎮(街道)的考核指標。 第三十一條 本辦法所稱「無經濟收入的」,是指依靠政府救濟的人員。

第三十二條 各縣級市獨生子女的入托(園)管理費、托費(保育費)、雜費和醫葯費的管理,可結合本地實際參照執行。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具體應用中的問題,由蘇州市計劃生育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自一九九八年八月一日起施行。一九九三年五月四日蘇州市人民政府印發的《蘇州市計劃生育辦法》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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