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如何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了撫養關系
根據《來婚姻法》第二十七源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B. 繼子女和繼父母之間有沒有撫養關系怎麼確定
我國法律規定,未成年子女的父或母離婚後與另一方結婚在一同居住,就形成了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關系。
我國婚姻法規定:第二十七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雖然法律對什麼情形下可以認定「形成撫養教育關系」並無具體規定,理論中亦有爭議,對此,可以從以下幾方面考慮:
第一,撫養教育關系的形成前提是繼子女未成年。
第二,一般需要有共同生活的事實。
第三,撫養事實持續足夠長的時間。
C. 什麼是繼子女與繼父母的撫養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D. 繼父母與繼子女如何認定撫養教育關系
推薦閱讀:變更撫養權協議書離婚時的子女撫養權問題 彼此身份是否認可 親生父母與繼父母結婚後,有些繼子女不稱呼繼父母為父親、母親,繼父母也不將繼子女作子女看待。這種情況下,即使繼父母對繼子女有一定的付出,也不能認定為撫養行為。 撫養教育時間長短 如果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短,則繼父母的付出與將來繼子女對繼父母的贍養付出要小得多,對繼子女來說顯失公平。所以,在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撫養教育因子女成年而自然終止的情況下,撫養教育的時間可以考慮得短些,但不應少於3年。低於3年的,如果繼子女成年後,雙方的身份依然持續,應認定他們之間存在撫養教育關系。如果雙方的身份解除了,撫養教育關系就沒有形成。如果繼子女尚未成年,但由於繼父母與親生父母之間婚姻關系解除,而繼父母又不願繼續撫養繼子女,則繼父母對繼子女撫養教育的時間應考慮長些,在5年以上。 健康成長有無積極作用 有些繼父母對繼子女進行了物質撫養,但也經常打罵、虐待繼子女。在這種環境長大的孩子往往存在心理疾病,甚至作出反社會或犯罪行為。筆者認為,只撫養,不教育,不能認定雙方形成撫養教育關系。 給財物行為是撫養還是贈與 撫養教育關系一般在繼父母與繼子女共同生活中形成,但當雙方不在一起生活時,要認定是否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就要注意撫養行為和贈與行為之間的區別。撫養是一種長期的、持續的負擔子女生活和教育費用的行為,費用的數額相對穩定。而贈與則是偶爾的給付行為,給付標的的價值不確定,一般每次給付都含有特定用意。對於贈與行為,即使繼父母贈與繼子女的財物較多,可能超出繼子女所需的撫養教育費用,也不能認定雙方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王啟軍
E. 簡述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法律關系.
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版的內容權:(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F. 怎樣才算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撫養關系
繼子女與繼父母形成撫養關系,主要看繼子女
是否在成年之前就與繼父母生活在一起了。如果
是的話,就形成了撫養關系。否則就沒有形成撫養
關系。
G. 繼子女和繼父母如何形成贍養關系
繼父母與繼子女是因婚姻關系而產生的一種親屬,屬於姻親。現實中,常版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的權關系有以下兩種:
1、名分型:即生父或生母與繼母或繼父再婚時,繼子女已經成年獨立生活,或雖未成年但仍由其生父母提供生活教育費,沒有受其繼父或母的撫養教育,所以僅僅是名分上的繼子女與繼父母的關系。
2、共同生活型:即生父或母與繼母或父再婚時,繼父或母對其承擔了部分或全部的生活教育費,繼父或母與繼子女已形成了撫養教育的關系。
依據《婚姻法》第二十七條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二、繼子女對繼父母有義務贍養嗎?
誰有義務贍養老人?繼子女有贍養老人的義務嗎?回答這個問題一定要分情況:
1、對於名分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由於繼父母沒有撫養教育繼子女,因此繼子女也就沒有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的義務。
2、對於共同生活型的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由於繼父母已經與繼子女形成了撫養教育關系,因此繼子女就有義務對繼父或母盡贍養義務。我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H. 法律如何規定繼父母子女關系
繼父母和繼子女的關系是由於生父母一方死亡,另一方帶子女再婚後形成的。根據婚姻法的規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繼父母對繼子女有撫養和教育的義務。繼父母不僅要保證繼子女的生活所需,而且要保證繼子女能接受正常的教育。對於不履行撫養義務的繼父母,未成年的繼子女或不能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有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權利;②繼子女對繼父母有贍養和扶助的義務。在通常情況下,受繼父母撫養成人並獨立生活的繼子女,應當承擔贍養繼父母的義務。繼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繼父母,有要求繼子女支付贍養費的權利;③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有相互繼承財產的權利。根據繼承法規定,繼父母和繼子女可按照繼承順序繼承相互遺產。同時根據1985年《關於貫徹執行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的規定,繼子女繼承繼父母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父母的遺產,繼父母繼承繼子女遺產的,不影響其繼承生子女的遺產,已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的生子女或養子女可以代位繼承;(4)繼父母有教育保護未成年繼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繼子女對國家、集體或者他人造成損害時,繼父母應當承擔相應的民事責任。繼父母和繼子女之間不能相互虐待和歧視,不能使繼子女因為父母婚姻狀況的改變而受到不公正的待遇,同時也保障繼父母能老有所養。
I. 如何認定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撫養教育關系
根據《婚來姻法》第二十七條載源明的「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的內容:(1)形成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在其生父與繼母或生母與繼父再婚時應是未成年人;(2)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或繼母的配偶應享有直接的撫養權;(3)形成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應共同生活,特殊情況除外;(4)撫養事實達到一定年限。
J. 關於繼子女和繼父母的關系
繼父或繼母是指子女對母親的後夫或父親的後妻的稱呼;繼子女是對妻與前夫或夫與前妻所生的子女的稱呼。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關系的產生,是由於父母一方死亡,他方帶著子女另行結婚;或父母離婚,撫養子女的一方或雙方另行結婚。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與親生父母子女關系相同。
1、你說的情形已經不屬於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了。這種關系成立的前提必須是在繼子女還需要父母撫養的時候,因撫養的一方結婚而帶進另一家庭,這時才會產生繼父母與繼子女關系。根據《婚姻法》第17條:「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繼父母與繼子女形成的權利義務關系能否解除的批復(1988年1月22日)》
2、關於贍養的問題訴訟,可以在繼父母所在地法院提起訴訟。根據〈民訴法〉贍養費案件,原被告住所地都有權管轄。
3、子女對自己的生身父母從道德上講有贍養義務,而從法律上講你說的情況下一般是沒有贍養義務,但是如果你的生身父母沒有其他孩子或其他可以贍養或救濟他的人,而他自己本身又生活困難,你的經濟條件也允許,在法律判決上會酌情要求給予部分贍養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