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子女向父母借錢寫的借條怎樣才能長期有效
首先,借錢的話應該打借條而不是欠條,兩者不一樣的。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本外幣)、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延遲償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條的主要條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一旦產生爭議,是可以作為證據向人民法院主張債權的,人民法院也會採信的。另外,您可以使用有錢花借錢,不用打欠條。有錢花安全靠譜,值得信賴。打開有錢花App後,點擊立即借款→查看額度 →申請借款 → 資金到賬。最多4步完成借款,最快3分鍾到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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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 借款人死了,可以向他父母要嗎
1、向死者的配偶追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專干問題的解釋(二屬)第二十六條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應當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共同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如果你不知道死者和他配偶之間存在婚姻期間財產歸各自所有的約定,就可以向死者的配偶要求付款。
2、死者生前所欠的債務,原則上應從死者遺產中償還。繼承人在繼承死者遺產的同時,也負有清償債務的義務。除非繼承人放棄繼承權,那麼死者生前的債務應由其他繼承人負責償還。因此,你還可以要求死者的繼承人及家庭成員在繼承的財產范圍內清償死者債務。
3、其他人願意償還的,誰願意誰還
㈢ 父母到法院要求兒子及兒媳還借款是否有效
有效。夫妻雙方償還,因為是購房款,並非男方一人使用,而是夫妻雙方共同使用,為共同受益人,所以債務也必須是雙方償還,當然如果夫妻雙方達成償還協議,可以按照協議執行。
㈣ 父母子女之間簽訂借款合同,不還的可以嗎
不可以,簽訂借款合同就有法律效力。
㈤ 子女買房向父母借款借條怎麼寫
子女買房向父母借款的借條,只要格式正確,簽字後具有法律效力專。
借條是指借個人或屬公家的現金或物品時寫給對方的條子,就是借條。錢物歸還後,打條人收回條子,即作廢或撕毀。它是一種憑證性文書。通常用於日常生活以及商業管理方面。從法律的角度看,借條是表明債權債務關系的書面憑證,一般由債務人書寫並簽章,表明債務人已經欠下債權人借條註明金額的債務。
借條的基本內容包括: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利息計算、還款時間、違約罰金、糾紛處理方式,以及債務人姓名、借款日期等要件。只要具備債權人姓名、借款金額、債務人姓名及借款日期,但符合借條的主要要件,因此具有法律效力。
㈥ 父母出資70萬給女兒買房錢能要回來嗎
父母出資給女婿買房,兒女打離婚官司後,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並得到法院支持;而在另一起案件中,同樣父母出資給兒女買房,法院卻認定這筆錢屬於贈與。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
【案例一】
岳父岳母出資70萬買房登記在女兒女婿名下
後女兒女婿鬧離婚,岳父母討要這筆款項
余某莎、黃某婚後打算購房,2013年3月9日,余某莎的母親毛某,在女兒和女婿購房的開發商處刷卡8萬元作為購房定金。隨後,毛某又通過向銀行貸款等方式陸續給了女婿黃某62萬元,後黃某將這筆錢用於購房。購房後,房屋登記在黃某名下。
2016年,余某莎、黃某夫妻倆訴訟離婚,毛某和丈夫余某遂向女婿黃某和女兒余某莎主張70萬元的借款。在余某、毛某的要求下,女兒余某莎向他們出具了《借條》,載明余某莎、黃某現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用於購買成都南城都匯4期房屋。落款為:「借款人:余某莎2013年3月6日」。余某、毛某解釋稱,原本有一張借條但後來遺失了,這張借條是補作的。
但黃某認為這筆錢系贈與。雙方爭執不下,余某、毛某於是一紙訴狀將女兒和女婿告到了成都高新法院,請求對方還款。
庭審中,原告稱,想到被告是自己女兒、女婿,就將錢借給了被告用於買房,但被告在後來對其態度惡劣。2016年9月,黃某毆打了岳母毛某導致她入院治療。
而女婿黃某作為被告則辯稱,對於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系。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為了與被告余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余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此外,出人意料的是,原告還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於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整。經法院詢問,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因此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媳婦的爸媽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該還」。黃某康還表示,自己不記得當時是否有書面的借款協議,但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值得注意的是,判決書這樣寫道: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生子之時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當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過先行向銀行貸款取得絕大部分款項後再行支付給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系基於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黃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案例二】
雙方父母出錢買房 ?
男方父母沒要借條 ?離婚後向子女討要這筆錢
朱某光與齊某於2013年10月結婚,一年後,2014年4月二人准備購買位於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總價76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朱某光父親朱某革於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轉款5萬元,而齊某的父母也出錢63萬元。房屋購買後登記為朱某光和齊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齊某共同向齊某家、曾某玲補出具借條稱,借款63萬元,用於支付購買位於成都市郫縣銀潤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購買成都市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與齊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
男方父親朱某革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但由於之前是一家人,出借時未要求出具書面憑據,僅要求有錢即還,於是將兒子朱某革和兒媳齊某告到成都成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兒子朱某光作為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內容屬實,二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但兒媳齊某則辯稱,公公所訴內容不實,這5萬元是基於二被告剛結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法院判決: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借貸關系,這筆錢是贈與
庭審中,朱某光主張因二被告共同購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請求借款,借款時均未向雙方父母出具借條,後因二被告婚姻出現問題,遂在齊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條,但為挽回婚姻,未讓齊某為自己父母補出具借條,而齊某則主張朱某光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贈與款,其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書載明,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從借款事實分析,本案雖然能夠確認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轉款5萬元,但是該轉款本身在性質上無法自證是借款,還是贈與,抑或其它經濟往來款項。
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於,借貸相較於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慣例相較於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而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系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此外,判決書還強調,本案中,涉案轉款發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額相較於購房款不大,距離被告於2016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有兩年多時間,期間原告並未就此向二人主張為借款性質,與被告朱某光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告齊某父母補出具63萬元借條明顯不同,原告在無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上述款項為贈與性質更具高度蓋然性。
【法律解讀】
為預防糾紛 父母可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
兩份判決,案情類似,判決結果迥異。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預防此類糾紛?記者為此采訪了多位律師。
而在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看來,父母給自己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一定就是贈與的。
「不能用親情代替法律思維。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財產是個人所有。在這類案件中,對於這筆錢是怎麼取得的,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主張是贈與的一方也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贈與的,而且不能只用中國文化傳統觀念當證據。」羅柯說。
假如雙方舉出的證據都不充分,那這筆錢該如何認定?羅柯認為,這時法院應該向雙方調查父母為何把錢給與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動提出買房差錢,即使父母礙於情面沒有明說是借或者送,這筆錢是借款的可能性還是更大,而如果是父母先主動提出要給子女,那麼贈與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羅柯認為,從某種意義上講,取得錢的一方的舉證責任甚至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條並不意味著這筆錢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錢到你那裡去,只要我不說是送的,性質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關系並不足以導致這種情況發生變化,法律上應該遵從同一種標准,否則就會造成混亂。」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則認為,這類案件一般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會更高。「親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相對來說可信度很低。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離婚或者離婚後,由於兩個被告一方是姻親一方是血親,因此證人證言和敘述的真實性比較低。」
在郭剛看來,雖然法律上有「對贈與事實的認定高於一般事實的證明標准」有的說法,一般情況下財物是不可能送的,應當謹慎認定,但是,具體到父母和兒女的資金往來中,贈與的可能性還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無語。
消息來自網易新聞。
㈦ 父母為子女購房的出資是贈與還是借款,如何判
面今居高房價少輕夫妻買房父母都給予定支持比較見:首付款由輕夫妻或雙父母資助銀行按揭由夫妻自行歸房屋產權登記夫妻或雙名 幾夫妻離婚資助房款父母否權要房款呢 根據《高民院關於適用〈華民共婚姻〉若干問題解釋(二)》(簡稱高院解釋)第22條第二款:事婚父母雙購置房屋資該資應認定夫妻雙贈與父母明確透露表現贈與除外 海市高級民院發布《關於適用高民院婚姻司解釋(二)若干問題解答()》(簡稱海高院解答)該解釋作更具體詳盡解答: 我認條文應認定父母實際資其具體意思透露表現明情形社理發推定贈與若事證據證明其與資間構借貸關系則能適用該條規定該證據應事離婚訴訟前構離婚訴訟父母作贈與意思透露表現陳述或證明尚足排除贈與推定實踐於夫妻婚父母資購買房屋產證登記資者自名社理發認定明確向自贈與該部資應認定所…… 根據我《合同》第185條:贈與合同贈與自財產償給予受贈受贈透露表現接受贈與合同 知我審理婚姻案件司實踐婚購房父母資認定贈與普遍原則(需要特別證據)認定借貸例外(由主張借貸關系舉證且證據形應離婚訴訟前非離婚訴訟); 認定及其配偶雙贈與普遍原則認定贈與例外(需要房屋產權登記資者自名或其明確意思透露表現)筆者認雖海高院解答比高院解釋更加具體具操作性其仍脫離沒其證據認定贈與原則該處理原則顯與我《合同》關於贈與規定相致利於珍合權益眾所周知我非注重情面親間經濟往即使家都知肚明借貸關系定寫借條 現房價言購房資助往往都萬甚至幾十萬能輩血輩婚姻解體由於拿寫借條些要承受精神痛苦能承受經濟巨損失鑒於目前司解釋規定勸告善良拿巨資幫助輩除非已經確定自該款項贈與給或及其配偶否則請務必要求及其配偶具借條父母幫助買房數輕購房主要資金源父母資借款贈與贈與自贈與雙父母錢幫取產權僅資離婚爭議焦點父母資購買房產究竟認定呢需要具體情形具體析情形: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自名離婚房產何處理若婚前購房父母全額資且產權登記自名則該房屋屬於登記婚前財產沒其相反約定離婚另自權主張割;若婚前購房父母購房款部剩餘購房款其按揭貸款式支付婚內夫妻雙共同貸則離婚般房判歸登記所由其繼續支付剩餘貸款於婚內共同貸部(包括本金利息)及其產增值則由房另做補償 情形二: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另名離婚房何處理婚前父母結婚購房資即使產權登記另名般認定夫妻共同財產非登記財產非登記權要求割房屋若其父母明確表示贈與登記或者雙間其相反約定除外情形三:婚前父母資產權登記雙名離婚房產何處理婚前父母結婚購房資產權登記雙名應認定雙共同財產雙約定共式共同共或按份共並約定按份共情況進步約定各自份額則按約定享產權雙共式沒進行約定則視等份共情形四:婚前雙父母均資產權登記雙名離婚房何割婚前購房雙父母均資應認定各自贈與能產權登記雙名理解雙贈與雙尚婚姻關系即使雙結婚目購房畢竟能否結婚仍變數雙父母都資情況難推定明確贈與雙同依據《物權》第103條規定共共產或者產沒約定按份共或者共同共或者約定明確除共具家庭關系等外視按份共
㈧ 大家對子女向父母借錢怎麼理解
借條,實際是一種借款合同。寫清借款的用途,幣種,數額,還款期限和約定利息。然後在上面簽名按印即可。如果有人,要求人也簽名按印。法律鏈接:《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七條借款合同採用書面形式,但自然人之間借款另有約定的除外。借款合同的內容包括借款種類、幣種、用途、數額、利率、期限和還款方式等條款。第一百九十八條訂立借款合同,貸款人可以要求借款人提供。依照《中華共和國法》的規定。
㈨ 父母出錢給兒女買房法律上怎麼判
案例1 借款
父母出資給女兒女婿買房,女兒女婿打離婚官司後,父母主張這筆錢系借款,將女兒、女婿告到法院,得到法院支持。
而女婿黃某稱,對於收到二原告的70萬元用於購買房屋沒有異議,但原、被告之間從未有借貸關系。原告起訴的真實目的是與被告余某莎惡意串通,偽造夫妻共同債務,多分夫妻共同財產。被告余某莎則認同原告的說法,認為這筆錢系借款。
出人意料的是,原告出具了女婿黃某的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載明其兒子、媳婦因購買房屋於2013年3月向毛某、余某借款柒拾萬元整。黃某康解釋,這份《證明》確實是他寫的。「我對兒媳婦很認可,但兒子對我們雙方老人都很不好,媳婦比較講理,她讓我寫這個我就寫了,兒子對岳父母不好,人家當時給了錢給我兒子媳婦買房子,我認為兒子作為男子漢,借的錢應該還。」黃某康還表示,自己知道房子是二原告出錢購買的。
法院判決
父母沒有義務給子女買房 這筆錢系借款
成都高新法院經審理認為借貸關系成立,判決被告黃某、余某莎償還原告余某、毛某借款本金70萬元。 法院認為,考慮到被告余某莎與二原告之間的親屬關系及二被告處於處理離婚糾紛過程中,僅憑被告余莉莎個人出具的《借條》及其陳述顯然不足以得出涉案款項系借款的結論。但二原告出示的被告黃某父親黃某康出具的《證明》經核實確系黃某康本人書寫,能夠證明款項發生之時及之後,二原告並沒有向二被告表示其支付的70萬元系贈與。
判決書這樣寫道:法律意義上,父母沒有義務出資給子女買房,因為子女成家立業生子之時已經不屬於父母履行撫養義務階段,恰恰相反,此時的子女應當向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而以近段時間的房價而言,父母在子女購房時的資助往往都是幾十萬元,這可能是他們一輩子的心血,在本案中原告毛某更是通過先行向銀行貸款取得絕大部分款項後再行支付給二被告,在這種情況下,父母提供購房款的行為更多的帶有暫時資助的性質,沒有明確約定還款時間不代表即為無償的贈與。在無明確證據證明原告系基於贈與向二被告支付相應款項的情形下,綜合款項的支付過程、支付方式及其他相關證據,本案款項的支付應為借款而非贈與。
黃某不服一審判決,提出上訴,成都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後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黃某不服二審判決,向四川省高級人民法院申請再審,四川高院經審理後裁定:駁回黃某的再審申請。
雙方父母出錢買房
離婚後男方父母向子女討錢
朱某光與齊某於2013年10月結婚,二人准備購買位於成華區雙橋路的房屋,總價76萬元,於是向雙方父母表明買房意願,男方父親朱某革於2014年4月21日向朱某光轉款5萬元,而齊某的父母也出錢63萬元。房屋購買後登記為朱某光和齊某二人共同所有。
2016年6月8日,朱某光、齊某共同向齊某父母補借條稱,借款63萬元,用於支付購買位於成都市郫縣銀潤南房屋的部分首付,以及購買成都市成華區雙橋路房屋的部分房款。
然而,朱某光與齊某二人情感破裂,2017年7月18日經法院判決離婚,並平均分割上述借款所購兩套房屋。 男方父親朱某革認為,當初的5萬元系借款,於是將兒子朱某革和兒媳齊某告到成都成華法院,請求法院判決二被告向原告償清借款5萬元。 兒子朱某光作為被告辯稱,原告所訴內容屬實,二被告應當向原告償還借款。但兒媳齊某則辯稱,公公所訴內容不實,這5萬元是基於二被告剛結婚,原告作為男方父親按照風俗贈送給子女的購房款,從未向她表示過這是借款,在她和朱某光離婚前也從未要求過償還。
法院判決
沒有足夠證據證明存在借貸合意 這筆錢是贈與
庭審中,朱某光主張因二被告共同購房,所以均向各自父母求助請求借款,借款時均未向雙方父母出具借條,後因二被告婚姻出現問題,遂在齊某及其父母逼迫下出具前述借條,但為挽回婚姻,未讓齊某為自己父母補出具借條,而齊某則主張朱某光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贈與款,其父母出資幫助購房均為借款,且不存在逼迫。
2018年2月,法院經審理認為,這5萬元應當認定為贈與,而非借款。判決書載明,民間借貸的出借人必須同時舉證證明雙方存在借款事實及借款合意。從借款事實分析,本案雖然能夠確認原告朱某革向被告朱某光轉款5萬元,但是該轉款本身在性質上無法自證是借款,還是贈與,抑或其他經濟往來款項。
法院認為,相關司法解釋實際已將父母出資性質的舉證責任分配給主張借貸的父母,而不是接受贈與的子女,其源由在於,借貸相較於贈與更容易證明,借貸的立據慣例相較於贈與的被動接受更容易留存證據,而現有國情中,基於雙方親緣關系亦決定父母出資為贈與的可能性高於借貸,所以父母一方不能就出資為借貸提供充足證據的情形下,一般宜認定為對子女的贈與。 此外,判決書還強調,本案中,涉案轉款發生在2014年4月21日,金額相較於購房款不大,距離被告於2016年7月提起離婚訴訟有兩年多時間,期間原告並未就此向二人主張為借款性質,與被告朱某光在提起離婚訴訟前向被告齊某父母補出具63萬元借條明顯不同,原告在無足夠證據證明雙方確實存在借貸合意的情況下,上述款項為贈與性質更高。
律師支招
出資時可讓自己子女寫借條 無須告訴對方
兩份判決,判決結果迥異。
對於婚後子女購房,父母出資未明確出資性質時,應如何評定,在司法實踐中存在兩種截然不同的觀點,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贈與,另一種觀點認為,應當認定為借款。究竟該如何認定?又該如何預防此類糾紛?記者為此采訪了多位律師。
這筆錢首先應當推定為贈與,因為父母給子女出資,相當於對子女家庭的祝福、幫助。在推定為贈與的情況下,父母應拿出充分的證據證明這筆錢是借款性質,如果不能完成舉證,就只能視為贈與。可以列舉的證據不一定是借條,還可以是轉賬時的備注。
對於如何避免此類糾紛,吳傑臻認為,全額出資然後將房屋寫到自己孩子一個人名下是最有保障的辦法。但現實中可能沒法實現,那麼父母可以書面明確表示這是贈與還是借款,贈與的話又是贈與給誰。吳傑臻表示,有時礙於情面確實不方便讓對方寫借據,但父母完全可以讓自己子女寫借條,而無須告訴對方,因為只要這筆錢是用於買房、夫妻共同生活,就不需要夫妻雙方知情同意,不會被認定為個人債務。
在泰和泰律師事務所律師羅柯看來,父母給自己買東西是人之常情,但不能得出結論認為父母給子女買的東西一定就是贈與。 「不能用親情代替法律思維。從法律上講,父母和子女都是獨立的個體,財產是個人所有。在這類案件中,對於這筆錢是怎麼取得的,雙方都有舉證責任,主張是贈與的一方也要舉證證明這筆錢是贈與的,而且不能只用傳統觀念當證據。」
假如雙方舉出的證據都不充分,那這筆錢該如何認定?
羅柯認為,這時法院應該向雙方調查父母為何把錢給子女,如果是子女主動提出買房差錢,即使父母礙於情面沒有明說是借或者送,這筆錢是借款的可能性更大,而如果是父母主動提出給子女,那麼贈與的可能性就比較高。
羅柯認為,取得錢的一方舉證責任更大。「父母拿不出借條並不意味著這筆錢就不是借的,按照常理,我的錢到你那裡去,只要我不說是送的,性質上一般就是借的,家庭關系並不足以導致這種情況發生變化,法律上應該遵從同一種標准。」
四川方策律師事務所律師郭剛認為,這類案件一般被認定為贈與的可能性會更高。「親人之間的借貸關系相對來說可信度很低。這種情況往往發生在離婚或離婚後,由於兩個被告一方是姻親一方是血親,因此證人證言和敘述的真實性比較低。」
在郭剛看來,一般情況下財物是不可能送的,應當謹慎認定,但是,具體到父母和兒女的資金往來,贈與的可能性還是比借款的可能性高,而且《婚姻法解釋(二)》第二十二條第二款明確規定了「當事人結婚後,父母為雙方購置房屋出資的,該出資應當認定為對夫妻雙方的贈與,但父母明確表示贈與一方的除外」。
人品一文不值。
消息來自鳳凰網。
㈩ 子女向父母借錢買房子,借條該如何寫法
其借條內容應按如下條款書寫:
一、借款事由。
二、借款數額。
三、借款時間。
四、還款時間。
五、若有約定利息的,應當按雙方約定的利息,在借款單上載明。
六、過期還款責任。
七、雙方簽名,見證人簽名。
借條格式
一、標題一定要寫「借條」二字,切莫被別人故意誤寫成「欠條」, 特別注意:雖然都是錢在別人那,但在法律上結果卻是完全不同的;
二、一定寫明「今借到***現金***元,註明大寫***圓整。特別注意:核實大小寫相一致,如果大小寫數額不一致,司法實踐中會以大寫金額為准;
三、一定寫正確出借人姓名,身份證號碼,同時一定要寫明借款人的姓名和身份證號碼,以避免發生糾紛時再去核實借款人身份是否重名等問題;
四、如果不能確定要求借款人什麼時候歸還,建議出借人不寫歸還日期,這樣時效上可以保證20年,而不會由於一時忘記導致時效超過不能收回。懂得法律的人都知道,寫上歸還日期與不寫歸還日期差別不大。
五、如果要求給利息,一定要寫明,法律規定:不明確約定支付利息的,歸還時要求利息的是不予支持的;
六、借條最好是在A4紙上先將借款人的身份證正、反面復印在紙張的右下方,然後在上端書寫借條,另外,注意:簽字後最好請他或(她)以右手大拇指(我國無論是法院或律師等司法實踐中都是嚴格執行右手大拇指)捺指印。
範文:
個人借條
原因:今日由於個人財務緊張借×××1000元人民幣(壹仟圓人民幣)
借款人:×××(簽名)
借款日期:2009年4月1日 還款日期:2009年8月1日
借條
甲方於某年某月某日借乙方多少錢,借款期限xx,約定於某年某月某日歸還,利息…… 如甲方不能按時歸還,付違約金多少多少。
甲方簽字
日期
(10)子女的借款是否可向其父母主張擴展閱讀:
欠條和借條雖然都是債權債務關系的證明,但它們之間也是存在差別的。
兩種常見的格式:
(1)借條
今借張三100萬元。
借款人:李四
2009年6月25日
(2)欠 條
今欠張三100萬元。
欠款人:李四
2009年6月25日
對於(1)適用於單純的借款,對於(2)適用於因某事造成的欠款,比如送貨後沒給錢,賭輸了欠錢,用餐後沒帶錢等情況。從法律的意義上講,第(1)種情況,也就是借條,不需要其他證據佐證;
但是第(2)種情況,就容易發生意想不到的情況,一般都會產生一個為何,因何,怎麼欠錢的問題,問題可能不是很大,但有時會比較麻煩,更有甚者,打了也是白打。
合法的借貸關系受法律保護,但例如賭錢輸後打的欠條,鬧到法院後,就是打了欠條也是白打,因為法律不保護非法的事情,賭博是非法的,因此產生的欠條,就是非法之債,是不受法律保護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