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養父母有權繼承養子女的遺產嗎
問題:我與妻子結婚15年未能生育,1995年收養一養子吳鐵。1997年初,我妻子39歲時懷孕內,後因難產而亡容,生有一女。在分割妻子遺產時,我不知道應不應該分給吳鐵一部分。請問養子女有權繼承養父母的遺產嗎?
養父母子女關系是依照法定的收養程序而產生的法律擬制的父母子女關系。在這種關系中,被收養人稱為養子女,收養人稱為養父母。根據《婚姻法》第26條規定:「國家保護合法的收養關系,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本法對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繼承法》第10條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是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收養關系一經成立,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就視同於親生父母與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他們之間自然應互有繼承權。
由此看來,你養子吳鐵對你妻子的遺產享有繼承權,你應依法分給他應得的部分。
㈡ 在孩子養父母不知道的情況下,孩子的親生父母認孩子違法嗎
根據抄我國收養法規定,生父母與子女的關系隨收養關系成立而解除。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如果沒有上述情形,你父母不能認回你妹。除非他養母同意解除收養關系。生父母要求解除收養關系的,養父母可以要求生父母適當補償收養期間支出的生活費和教育費,但因養父母虐待、遺棄養子女而解除收養關系的除外。如果你妹已經成年,可以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為由解除收養關系。經養父母撫養的成年養子女,對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養父母,應當給付生活費。同時我這里說的認回是法律意義上的,而不是世俗上道德上的認回。如果是世俗的認回不會產生任何法律問題。
㈢ 沒有離婚男方不養父母不養子女構成犯罪嗎
不是犯罪,按民事處理,男方需要盡到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及對子女的撫養義務。
㈣ 子女養父母法律規定
收養是一方當事人領養他人的子女為自己的子女的行為,通過收養行為,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根據《收養法》第二十三條的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即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從此取得了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根據我國婚姻法、收養法、繼承法等有關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和義務主要有:①養父母有撫養教育子女的義務,養子女有對父母贍養的義務;②養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經當事人協商一致,也可以保留原姓;③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和義務;④養子女和養父母互為第一順序的繼承人。此外,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之間也產生法律擬制的近親屬的關系,即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同樣對養子女也適用。
同時,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近親屬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消除。隨著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建立起擬制血親關系,養子女與生父母及其他近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關系即行消除,也就是說,收養關系的建立,不僅使養子女與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消除,而且其效力涉及到養子女與其祖父母、外祖父母及兄弟姐妹關系的消除。
㈤ 兒女不養父母構成什麼罪
刑法解釋:第二百六十一條【遺棄罪定義、量刑】 第二百六十一條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撫養,情節惡劣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解釋】本條是關於遺棄罪的處刑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遺棄罪是指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遺棄罪的犯罪對象,是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這里所說的「沒有獨立生活能力」,是指不具備或者喪失勞動能力,無生活來源而需要他人在經濟上予以供給扶養,或者雖有經濟收入,但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他人照顧等情況。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指對上述對象負有扶養義務的人。這里所規定的「負有扶養義務」,是指行為人對於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依法負有的對上述被扶養人在經濟、生活等方法予以供給、照顧、幫助,以維護其正常的生活的義務。扶養關系主要包括以下幾個方面:夫妻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父母對子女有扶養教育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養父母與養子女、繼父母與繼子女之間有相互扶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父母已經死亡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扶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扶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等。遺棄罪的犯罪主體是具有扶養義務的人,如果對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不負有扶養義務,就不存在拒絕扶養的問題,也就不能構成本罪。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具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由於行為人不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致使被扶養人得不到經濟上的保障或者生活上的必要照顧和幫助,生命和健康受到較為嚴重的威脅和損害。根據本條規定,遺棄行為人必須是情節惡劣才能構成犯罪。這是劃清本罪罪與非罪的重要界限之一。這里所規定的「情節惡劣」,主要是指由於遺棄造成被害人重傷、死亡等嚴重後果;有遺棄行為屢教不改;或者遺棄手段、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依照本條規定,對犯遺棄罪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㈥ 不養父母是否犯法
贍養,即照顧衰老的父母。所謂贍養,主要是指兒女在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需的生活用版品和費權用的行為,即承擔一定的經濟責任,提供必要的經濟幫助,滿足物質上的合理要求。法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在司法實踐中,存在3種可以免除贍養義務的情形:1、未婚或離異的成年子女無經濟收入、喪失勞動力或不能獨立生活的;2、已婚的成年子女本身無經濟收入,其家庭的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基本生活水平的;3、父母對子女有嚴重犯罪行為,比如犯有殺害子女、虐待子女嚴重的、遺棄子女的、或強奸女兒等行為的。需要指出的是,無給付贍養費能力的成年子女雖然可以免除給付義務,但生活上的照料、精神上的慰藉義務不能免除。因此,如果不是法律規定的免除贍養義務情形,女兒不養父母是違法的。
㈦ 不養父母的兒女父母去世不告訴她過份嗎
俗話說"父母恩如山""你養我長大,我陪你變老",說的就是兒女和父母的關系,父回母寒心如苦把我答們養大成人,一把屎一把尿地把我們拉扯大,一心一意,絕無三心二意,當我們成家立業了,父母老了,我們要像父母當年照顧我們一樣照顧父母,這樣,都無法報答對父母的養育之恩,可是有的人卻不顧這一切,完全不顧父母,不養父母,這樣的兒女在父母去世時不告訴他們,也是對的,活著的時候都不盡孝道,父母沒了,告訴他們有啥意義呢?所以,奉勸天下的兒女,一定要對父母好些,在他們有生之年盡一份孝心!
㈧ 養父母子女關系與繼父母子女關系有什麼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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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父母子女與繼父母子女的不同之處主要有三點。
第一,養父母子女關系因收養關系的設立而發生。繼父母子女關系因生母再嫁或者生父再娶而發生。
第二,養父母子女之間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即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自扶養關系形成之時起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長期共同生活,如繼父或繼母撫養繼子女三年以上,或者繼子女贍養繼父或繼母三年以上,才能形成扶養關系。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不發生擬制血親關系,為無權利義務的姻親關系。
第三,養父母子女之間因解除收養關系而權利義務終止。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形成扶養關系後,其權利義務關系不能解除。即使生母或生父再婚,也不能免除繼子女對繼父或繼母的贍養義務。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沒有形成扶養關系的,生母與繼父離婚,或者生父與繼母離婚,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繼親關系消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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㈨ 子女不養父母怎麼辦
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父母可以直接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也可以請求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以及所在單位調解,說服子女給付。如果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可以通過訴訟程序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根據父母的實際需要和子女的經濟負擔能力,通過調解或判決方式,確定贍養費數額和給付辦法。 對於被贍養人有生活來源,但因喪失勞動能力、生活不能自理而需要勞務扶助,起訴至人民法院的,法院也應當受理,從而促使義務人全面履行義務。義務人有能力贍養而拒絕贍養,構成遺棄,情節惡劣的,應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贍養義務的內容是給付生活費。這是後贍養義務區別於贍養義務的實質特徵。正常情況下,一般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既包括物質贍養即給付生活費,又包括精神贍養,而後贍養義務由於發生在收養關系解除之後,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不復存在的情況下,因此,以解決溫飽即生存問題為目的的物質贍養——給付生活費,成為後贍養義務的顯著特徵。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所以完整的贍養義務包括物質供養,精神慰藉,生活照料方面: 1.經濟上供養有扶養能力的成年子女在父母無經濟收入、或者經濟收入不足以維持當地最低生活需要時,要為老年人提供必需的贍養費用。如果子女和父母共同居住,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衣、食、住、行方面的必要條件;對於不能或不願與父母共同生活的子女,子女應當為父母提供必要的贍養費用。 2.生活上照料生活上照料是指幫助年邁體衰的父母《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該條規定明確了子女應當履行對父母的贍養義務,另一方面也明確父母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兩個條件,一個是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另一個是生活困難。不符合上述兩個條件之一的父母,無權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
㈩ 在美國,父母得養子女而子女成年後不必養父母
美國,父母養子女直到18歲,中國父母養子女到鞠躬盡瘁,你只想享受權利,不履行義務,告訴你,你也有老的時候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