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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再婚成年子女有繼承權嗎

發布時間:2020-12-31 08:21:47

⑴ 關於父母離異後再婚,原有子女遺產繼承問題有哪些法律規定

《婚姻法》第三十六條規定: 父母與子女間的關系,不因父母離婚而消除。離婚後,子女無論由父或母直接撫養,仍是父母雙方的子女。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1)父母再婚成年子女有繼承權嗎擴展閱讀:

財產繼承中有關遺產的處理和分配的規定:

一、財產繼承的規定

繼承開始後,知道被繼承人死亡的繼承人應當及時通知其他繼承人和遺囑執行人。繼承人中無人知道被繼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繼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繼承人生前所在單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員會、村民委員會負責通知。

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放棄繼承的,應當在遺產處理前,作出放棄繼承的表示。沒有表示的,視為接受繼承。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受贈的表示。到期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二、財產繼承中遺產的處理和分配方法:

在我國,財產繼承中遺產的處理和分配大致是按如下步驟進行的:

(一)析產

析產,是指將共有財產中屬於個人的份額分割出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二)被繼承人債務的清償

1、被繼承人債務清償的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繳納稅款和清償債務以他的遺產實際價值為限。超過遺產實際價值部分,繼承人自願償還的不在此限。繼承人放棄繼承的,對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可以不負償還責任。"

2、債務清償原則

(1)限定清償原則。

(2)繼承人分擔債務原則。

(3)執行遺贈不影響債務清償。

《繼承法》第三十四條規定:"執行遺贈不得妨礙清償遺贈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

(4)遺產已被分割後,債務仍應當清償

(5)債務不得影響預留的份額

《繼承法》第十九條規定:"遺囑應當對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必要的遺產份額"。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繼承人保留的遺產份額,不得因債務清償受到影響。

(三)遺產的分割

1、遺產的分割原則

(1)遺產分割應當有利於生產和生活需要,不損害遺產的效用。

(2)保護其他人合法權益。

遺產分割時,應當保留胎兒的繼承份額。為胎兒保留的遺產份額,如胎兒出生後死亡的,由其繼承人繼承;如胎兒出生時就是死體的,由被繼承人的繼承人繼承。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2、遺產分割的方法

(1)作價分割價值或實物分割;

(2)不宜分割的遺產,可以採取折價、適當補償或者共有等方法處理。

(四)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的處理

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的遺產,歸國家所有;死者生前是集體所有制組織成員的,歸所在集體所有制組織所有。

⑵ 再婚配偶和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有繼承權。

根據我國《繼承法》規定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2)父母再婚成年子女有繼承權嗎擴展閱讀:

老張在連城縣新泉鎮建造有房屋六間,共計面積139.4平方米。前妻過世後,老張帶著婚生子小瑞(化名)與同樣喪偶的老江結婚,老江與前夫生有一子小桂(化名)。

老張與老江結婚後,一直居住在老宅內,共同將小瑞、小桂撫養成人。時光荏苒,老張與老江已相繼過世,小瑞成人後娶妻生子舉家共同生活在老宅內,小桂成人後則定居泉州。

2014年政府欲拓寬河道,加固堤壩,防災減澇,擬對河岸部分老房進行拆遷,老張的百年古宅很可能就在拆遷規劃的范圍之內。小桂得知後,訴請法院將古宅產權進行分割,要求下廳3間房屋由其所有並管理,余廳、天井、門及過道等由雙方共有並使用。

小瑞則認為古宅不能分割,因為該古宅是父親老張和母親老楊生前所建,小桂並非老張所生,因此不應享有繼承權。

該房屋一直由小瑞及其子女一家人使用居住,如果對該房屋進行分割,其子女將無處居住;如果分割古宅,通行出入將大為不便,嚴重影響房屋的正常使用,且小桂事實上並不需要使用該房屋。

連城縣人民法院經審理,日前判決古宅房屋下廳3間房間由原告小桂所有並管理,上廳3間由被告小瑞所有並管理,其餘廳、天井、門、過道等由雙方共有並使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10條的規定,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依法對繼父母遺產享有第一順序繼承權。根據法理精神和倫理規范,《繼承法》中的扶養關系應指的是廣義上的家庭成員相互之間的經濟上的供養,生活上的照顧,精神上的關愛。

法官審理認為,該案中,原告小桂雖非老張所生,但系由老張一手撫養長大,小桂成人後也對老張盡到了贍養義務。倆人已常年在經濟上相互供養,生活上相互照顧,精神上相互關愛。因此原告小桂已成為老張有扶養關系的繼子,依法對古宅屬老張遺產部分享有繼承權。

⑶ 再婚遺產繼承 子女成年

再婚夫妻,各自的婚前財產仍歸各自所有。再婚後形成的財產,一般為夫妻各佔一版半。
再婚夫妻一方權先去世的,其遺產繼承問題。根據《繼承法》規定: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沒有遺囑的,由配偶、子女、父母繼承。這里規定的子女,其中包括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分配遺產時,繼承人中有繼承法第十三條規定的情形,按照規定辦:(1)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應當予以照顧;(2)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贍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可以多分;(3)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應當不分或者少分。對其他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⑷ 再婚配偶和繼子女有繼承權嗎

現實困惑
王某與前夫離婚前,育有一個兒子。不久,王某與單身男子肖某再婚組成了家庭。婚後,兩人生有一個女兒。肖某去世後,王某與前夫的孩子享有對肖某遺產的繼承權嗎?
律師答疑
此子享有繼承權。我國《繼承法》第十條第三款中明確規定,法定繼承中,所指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此子為肖某的繼子,且形成了扶養關系,依法享有繼承權。
法條鏈接
《繼承法》
第十條第三款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法理薈萃
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與繼父母之間形成了法律上的擬制血親關系,繼子女也就能像婚生子女一樣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成為被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
喪失繼承權的,其子女能代位繼承遺產嗎?
現實困惑
陳某經常虐待、打罵自己的父母,情節十分惡劣。在一次交通事故中,陳某與妻子雙雙身亡,只留下一個兒子。如果陳某的父母去世,陳某的兒子可以代位繼承嗎?
律師答疑
陳某的兒子不能代位繼承。代位繼承,是指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時,由被繼承人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替先死亡的長輩直系血親繼承被繼承人遺產的一項法定繼承製度。例如,祖父去世後留下的遺產本應該由父親繼承,但是父親先於祖父去世了,則由父親的子女代替父親行使繼承權。但是,如果父親生前已經喪失了繼承權的,其子女就不能代位繼承了。陳某生前有打罵、虐待父母的行為,且性質惡劣,應被認定為喪失繼承權。父母喪失繼承權的情況下,其子女不能代位繼承,即陳某的兒子不能再代位繼承遺產了。
法條鏈接
《繼承法》
第十一條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若干問題的意見》28.繼承人喪失繼承權的,其晚輩直系血親不得代位繼承。如該代位繼承人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或對被繼承人盡贍養義務較多的,可適當分給遺產。
法理薈萃
繼承權一旦喪失,不僅其本人無法繼續行使,其子女也無法代位行使。

⑸ 父親再婚,其成年子女的財產繼母及繼母的子女有繼承權嗎

第一來順序:配偶、子自女、父母。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首先,如果你的繼母養你了,繼母的子女在你未成年前總跟你生活在一起,那按照「父母」和「兄弟姐妹」來算,不過對方負舉證責任。
如果你的繼母沒養你,繼母的子女跟你沒長期一起生活,那就沒有了。
另外,第一順序繼承人如若放棄繼承,才輪到第二順序的。否則第二順序就沒有

⑹ 關於父母再婚後子女遺產繼承問題

1.《繼承抄法》第五條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2.《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3.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4.《繼承法》第十三條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繼承法》第二十六條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財產,除有約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遺產,應當先將共同所有的財產的一半分出為配偶所有,其餘的為被繼承人的遺產。
5.遺產在家庭共有財產之中的,遺產分割時,應當先分出他人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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