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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婚子女與父母是否為家庭成員

發布時間:2020-12-30 11:11:09

❶ 家庭主要成員及社會關系稱謂如何填寫

家庭成員是指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內的直系親屬。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包括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姊妹等。

」主要社會關系「一欄,主要填寫與本人關系密切或本人受其影響較大的親戚、朋友。

(1)已婚子女與父母是否為家庭成員擴展閱讀:

以血親或生理聯系為基礎而形成的社會關系。它是人類最早形成的社會關系,社會的發展又不斷賦予它新的內容。縱觀歷史發展的不同階段,以血緣關系聯結的社會群體有:種族、氏族、宗族、家族、家庭等。

在不同時代、不同社會制度里,血緣關系的緊密程度及地位、作用是不相同的。在原始社會里,血緣關系是社會組織的重要基礎。在奴隸和封建社會,血緣關系是區分社會階級的重要標志。近代以來,血緣關系的地位、作用有所下降。

在中國,仍然起較重要作用的血緣關系有:

①婚姻關系。它由自然與社會兩重因素構成,自然因素指人進入青春期後對異性的追求,社會因素指兩性關系受社會規范的約束。婚姻關系是兩性間具有法律效力的權利、義務關系,它是兩性的個體交往,具有排它性。

②家庭關系,它是社會發展到一定階段的產物。一夫一妻家庭關系的形成標志著文明時代的開始。

③親屬關系。主要指非直系血緣關系,如姑侄關系、叔侄關系、舅甥關系、姨甥關系、堂兄弟姐妹關系、姑表關系、岳婿關系、丈夫與妻弟、妻妹關系等。血緣關系的正功能是聯系社會與群體,使之增強內聚力,負功能是將人置於被動的地位上。

❷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哪些為家庭成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中的撫養、扶養、贍養權利和義務,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等權利。


(2)已婚子女與父母是否為家庭成員擴展閱讀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❸ 家庭成員包括哪些人

定義:

1、家庭成員是和你在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家庭」在法律上等同於戶籍,「家庭成員」是指在同一戶籍內永久共同生活,各個成員的經濟收入都作為家庭共同財產的人。

2、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內的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家庭成員主要指母父女男,有時也包括指姥姥姥爺奶奶奶爺孫女孫男及親姊妹兄弟等都是我們的家庭包括自己的母親的姊妹兄弟和父親的姊妹兄弟也是家庭成員。

3、在一個家庭內共同生活的具有血緣關系、姻親關系或法律上的繼、養關系的人都是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與「直系血親」、「親屬」並非同一概念,具有直系血親關系的人不一定互為家庭成員。

4、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未成年子女、已成年但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包括在校接受本科及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其他具有法定贍養、扶養、撫養義務關系並長期共同生活的人員。

(3)已婚子女與父母是否為家庭成員擴展閱讀:

下列人員不計入家庭成員:

(一)連續三年及以上脫離家庭獨立生活的宗教教職人員;

(二)在監獄、勞動教養場所內服刑及勞動教養的人員;

(三)有父親或有母親的未成年子女,戶口不在父母名下而在其他親屬名下的,不算作其他親屬的家庭成員;

(四)已婚出或正在服兵役,但戶口未遷出的人員;

(五)縣民政部門根據有關程序認定的其他人員。

❹ 家庭主要成員情況怎麼填寫

通常只需填寫配偶、子女、父母主要家庭成員的情況。

要填寫配偶、子女、父專母情況。填回寫時屬,稱謂、答姓名、年齡、政治面貌、工作單位及職務要填寫准確。尚在讀書的家庭成員應標明學校,如「重慶大學學生」。

沒有工作單位的家庭成員應標明居住地,具體到鄉鎮(街道),如「重慶市榮昌自治縣中和街道居民」。

家庭成員中有在國(境)外學習、工作、定居的,其所在院校、工作單位及職務、定居地點,應全部如實填寫。

家庭成員中凡加入外國國籍或持有外國永久居留證(長期居留權)的必須註明。家庭成員中已去世的,應在原工作單位及職務或居住地後加括弧註明。

(4)已婚子女與父母是否為家庭成員擴展閱讀:

家庭成員,例如:

父親,某某某,黨員,自由經商。

母親,某某某,群眾,在家務農。

哥哥,某某某,黨員,某某鎮組織部幹事。

妹妹,某某某,團員,在鎮一中就讀。

主要社會關系,例如:

姑父,某某某,黨員,村支部書記。

大舅,某某某,黨員,鎮人大主任。

二舅,某某某,黨員,自由經商。

伯伯,某某某,群眾,在家務農。

❺ 辦理低保時,子女已婚,與父母戶口不在一起,也不共同生活,算是家庭成員嗎

上述條件下的子女應該是不算。

❻ 家庭成員包括已婚子女嗎並且已婚子女還在戶口上

看戶口本有沒有遷出去,遷出去就不包括了

❼ 婚姻法中,家庭成員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三、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四、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3)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二、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❽ 家庭成員與社會關系怎麼填

家庭成員是指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內的直系親屬或旁系親屬。家庭成員主要指夫妻、父母子女,有時也包括指祖父母、外祖父母、外子女、外孫子女及兄弟姊妹等。

社會關系是人們在共同的物質和精神活動過程中所結成的相互關系的總稱。比如重要社會關系是指直系血親、三代以內旁系血親以及近姻親中的重要人員。

(8)已婚子女與父母是否為家庭成員擴展閱讀:

關系分類:

從結成社會關系的主體劃分有:

1、個人與個人的關系,它是全部社會關系的起點,是社會中最簡單、最基本的關系;個人與群體的關系,如一個職員與公司的關系;群體與群體的關系,它更集中地體現了社會關系的基本傾向;社會現象之間的關系,這是高層次、大范圍的社會關系,如失業現象與犯罪現象的關系。

2、從社會關系存在的形態上可分為靜態關系與動態關系。前者指社會關系的構成模式,亦稱社會結構,如家庭結構、階級結構、職業結構。後者指社會關系的相互作用模式,亦稱社會互動,主要形式有:暗示、模仿、順應、同化、交換、合作、競爭、沖突、強制等。

3、從交往的密切程度上可分為初級關系與次級關系,亦稱首屬關系與次屬關系。前者指建立在感情基礎上的社會關系,它反映人們之間廣泛、深入、直接的交往,如夫妻關系、朋友關系等。

❾ 家庭成員關系填夫妻還是配偶

家庭成員關系填夫妻。

夫妻指的是關系,配偶是一種稱呼。

夫妻是男女合法版婚姻關系。即人權類才有如此美好的人生形態,是指生理成熟的男人和女人以婚姻為紐帶結為一體的各自以自己所能無條件幫助和成就對方需要的家庭主要角色關系。

指夫妻雙方互為配偶。亦指男女相配為夫婦。夫妻的稱呼。法律對已婚男女之間關系的界定,即已婚男女互為配偶。配偶這一概念也界定了已婚男女最本質的生物學關系。

家庭成員是指同一個戶口本里的人,相互負有扶養義務的一定范圍內的直系親屬。

(9)已婚子女與父母是否為家庭成員擴展閱讀:

家庭關系,家庭成員之間的人際關系,包括姻親、血親與收養關系。其多樣性與家庭規模有關。核心家庭只有夫妻關系、父母子女關系和兄弟姐妹關系;直系家庭要加上婆媳(翁婿)關系、祖孫關系;聯合家庭還要加上妯娌、姑(叔)嫂關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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