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健在的情況下通過什麼方式贈與子女存款
如果父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並且是父母自願並且親自給子女存款的,是可以的,不需要特殊手續,只要以現金方式或者銀行轉賬方式贈與就行了,
如果父母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比如精神病患者,老年痴呆患者等等)那就要通過特殊方式贈與了,一般情況下,就是需要第三方證人證明或相關證據證明,你父母是自願將錢贈與的,
⑵ 父母贈與子女存款,是否可以要回
1,適用合同法的,贈與合同是非要式合同,不以書面形式為生效要件,另,根據合同版法的權規定,即便法律規定是要以書面形式才生效的,但一方履行主要義務,另一方接受的,合同成立並生效。所以適用合同法的規定,但父母如果想要反悔,必須證明自己的權益被受贈與人「嚴重」侵害,如果只是一般的不盡贍養義務恐怕不行。如果是常年虐待毆打父母的,或者父母現在的生活陷入嚴重困難的(必須是達到了一般貧困標准,不能和原生活標准相比),可以要求撤銷贈與。2,如果父母有充足理由撤銷贈與,可以在起訴時請求法院調取相關證據,就是委託法院調查該贈與款項的使用情況。法院可以要求子女自己出示,也可以依法調查。另,即便這筆錢被用光了,父母若有充足理由撤銷贈與,仍可以要求子女用其他財產償還,不必需是原款項。3,如果父母能要回,子女除「償還後將無法保障正常生活」,可以暫時不還,其他情況。。。必須返還。因為合同法規定,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的,雙方應各自返還因履行合同獲得的財物。
⑶ 父母如何將存摺內的錢贈與給自己的子女
存款贈與公證是指哈爾濱公證處根據當事人的申請,依照法定的程序,依法對贈與人贈與存款的行為的真實性、合法性予以證明的活動。 哈爾濱公證處的丁龍公證員提醒當事人,如果不是為了某種特別的原因,如因為辦理簽證,需要通過存摺直接改名字,存期可以達到更長的時限使用等特殊原因,一般情況下,父母沒有必要辦理存款贈與公證,父母可以將其存款取出後,以子女的名義開戶,然後存進去就可以了,通常情況下,父母是沒有必要一定要辦理贈與存款公證的。 辦理存款贈與公證,通常情況下需要提交如下材料: 1、存款所有人的身份證、戶口和存摺; 2、存款所有人已婚的,一般情況下夫妻雙方帶身份證、戶口和結婚證、存摺一同辦理; 3、受贈人帶身份證、戶口; 4、贈與協議:可以請哈爾濱公證處的公證員給你代書。 5、哈爾濱公證處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⑷ 子女贈予父母的錢被父母轉贈給其他子女,需要歸還嗎
不需要。這和遺產贈予的性質有些相同。由於你贈予父母,這就是父母的私有物品,不存在借貸關系。之後父母如何處理,就是父母個人意願了,被給予的對方和你也沒有任何借貸關系。
⑸ 父母有權利把錢只贈予一個子女而其他子女沒有嗎其他子女也同樣的在
法律上允許,但他的良心會受到譴責的
⑹ 父母的存款瞞住其它子女思自送給子女中一個別的子女有權要求他把錢退出嗎
沒有權利,父母有自由支配自己財產的權力,可以贈與任何子女甚至不相乾的陌生人
⑺ 父母將銀行卡的存款贈與兒女,要公正嗎
父母將銀行卡的存款贈與兒女,並不需要公正。
如果是父母給未成年人子女或者已經成年但仍然在校期間子女的必要生活費和學費,不能認定是贈與。因為這是撫養義務。3、如果存款是給已經成年並且能夠獨立生活的子女,則可以認定是贈與行為,適用贈與合同的有關規定。
⑻ 父母財產贈與兒子其他子女還有贍養義務嗎
父母財產贈與兒子其他子女還有贍養義務。
子女對父母履行贍養義務,贍養是指子女在物質上和經濟上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條件,子女作為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兒子和女兒都有義務贍養父母。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婚姻法》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義務。這種贍養是有條件的,即須孫子女、外孫子女有負擔能力,且祖父母、外祖父母的子女已經死亡。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應當履行對老年人經濟上供養、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義務,照顧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給付贍養費的權利。」
⑼ 父母在分家前贈予其它子女的財產,兄弟分家時還能要求拿來平分嗎
父母分家前贈予其他子女的財產,分家時不能平分了,那是分家前給的
⑽ 如果父母在世,財產轉移給其中一個子女,需不需要其他子女簽字同意呢
不需要其他子女簽字同意。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71條關於財產所有權的定義:
財產所有權是指所有人依法對自己的財產享有佔有、 使用、 收益和處分的權利。
父母對自己的財產有佔有、使用、收益、處分的權利,經真實意思表示將財產贈與給子女是他們行使處分的權利,且該財產上沒有負擔其他的如債務等權利,其他子女無權反對,也不需要他們簽字同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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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產轉移方式
1、轉移存款。這種轉移比較簡單,一般會設立新的賬戶,通過長期將存款轉移到新辦理的賬戶里,如果另一方未察覺,且不知道新的賬戶存在,很難查到對方賬戶中的財產。有些更徹底一些,直接拿出現金來操作。
2、用私下贈予財產轉移,這種需要人配合,但對於轉移的人來說風險也是很高的。
3、轉移房產。一般是私自隱匿擁有的房產信息、私自將房產過戶到他人名下,套取現金。這種方法表面上看並不是很高明,因為在整個交易過程及所有交易信息都會在房地產交易中心。
一查就知道,而且歷時比較長,但它有個很好的長處就是可以在最短的時間內套取大量現金,並尋找消耗的理由進行掩飾。
4、轉移公司資產或股權。有轉移公司流動資金、製造虛假「借款」等,具體說來就是將自己所佔股權化小或化零,造成沒有股權或甚至欠外債的表象。
相對於其他的,公司類轉移,可以說是技術性比較高,而且操作空間比較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