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男方休10天的陪產假必須要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嗎
陪產假,又名陪護假,即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目前,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當然,還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如果你的狀況特殊,比如生活困難,妻子實在無人照顧,或醫院方面有相關的要求,可向單位申請困難補助或照顧。沒有規定休產假必須要辦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但是有地方規定辦理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產假可以多休幾天,具體的需要看本地政策來定。
提供資料:結婚證或戶口本,醫院產檢或出生證明
陪產假規定 2012之上海
第二十四條男年滿二十五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女年滿二十三周歲初次結婚為晚婚。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時,年滿二十四周歲的,為晚育。
第三十三條晚婚的公民,除享受國家規定的婚假外,增加晚婚假七天。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陪產假規定 2012之北京
第二十條晚育的女職工,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獎勵假30天,獎勵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間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資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不休獎勵假的,按照女方一個月基本工資的標准給予獎勵。
法律上對孩子父親的所謂「陪產假」是沒有規定的,只能休那個晚育獎勵假30天。但是男方如果休了晚育獎勵假,女方就不能再休了
。
陪產假規定 2012之廣東
國家工作人員和企業事業單位職工實行晚婚的,其婚假為30天;實行晚育的,其產假為105天,並給男方護理假15天。
其他陪產假規定 2012
第四十六條 男二十五周歲以上、女二十三周歲以上初婚的為晚婚。二十四周歲以上的已婚婦女生育第一個子女的為晚育。
職工實行晚婚的,在法定婚假的基礎上增加婚假二十天;實行晚育的,在法定產假的基礎上增加產假十五天,同時給予男方護理假十天;在產假期間領取《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另增加產假三十天。
第二十七條 育齡夫妻系城鎮居民,領取了《獨生子女父母光榮證》的,享受下列優待與獎勵:
(一)在產假期滿前領證的,女方產假增加50天,並給男方增加護理假5天。
⑵ 2016廣東省陪產假在勞動法中是怎樣的
多數省份的《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中規定男方陪產假一般是7天,晚婚晚育可延長至10天。但是也有長達30天的陪產假,例如河南省。陪產假期間的工資制度各單位也都不盡相同,獎金福利不變。還有部分地區可將男性的陪產假轉到女方的產假中去,由女性代替男性休假。
一般來說,相關勞動法規並無關於陪產假的明確規定,具體要看各地方、各企業的實際操作。有的地方或企業就可以,有的就不行。 如果你的狀況特殊,比如生活困難,妻子實在無人照顧,或醫院方面有相關的要求,可向單位申請困難補助或照顧。 建議咨詢所在省、當地的勞動部門。以下列舉部分城市的規定供參考。
l 上海陪產假規定:陪產假是晚育護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陪產假實際上叫做晚育護理假。法律依據是《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沒有這個假期。
l 深圳市勞動法關於男士陪產假的規定:女職工滿23周歲依法登記結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包括生育雙胞胎和多胞胎)的初產婦,可延長產假3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第一胎雙胎的話,男方沒有護理假。
⑶ 2017年廣東省陪產假規定多少天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31條
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三十日的獎勵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產假。在規定假期內照發工資,不影響福利待遇和全勤評獎。
陪產假,又名陪護假,英文(PaternityLeave)即依法登記結婚的夫妻,女方在享受產假期間,男方享受的有一定時間看護、照料對方的權利。勞動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並未對陪產假做出明確的規定,具體要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實際規定,基本都見於各地的計劃生育條例中,法律地位也不高。當然,還存在有的地方有陪產假,有的地方沒有陪產假的情況。
(3)廣東省規定的是必須領獨生子女證男方才能享受10天的帶薪陪產假擴展閱讀
廣東省:男方看護假10天《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男方休「產假」是有很多好處的,有利於產婦和嬰兒的健康。女性休產假期間,身體虛弱,當然更需要丈夫的照顧。而且產婦常常會有沉重的心理壓力,情緒容易波動,丈夫在身邊呵護,能夠使妻子和嬰兒得到更好的照料,也有助於消除產婦的緊張情緒,對於順利分娩、產後恢復,以及母乳喂養都有很大幫助。
有利於新生兒智力發育。新生兒雖然不會講話,視覺也不發達,但他們的感知覺靈敏,這時最易於接受父母的愛撫。父親的語言、氣息會給新生兒一種信息,對寶寶的感知覺發育和日後形成堅強的性格都有好處--據英國劍橋大學的一份研究表明,如果父親在嬰兒早期生活中的參與,會對孩子將來的身心發展產生積極影響,他們在社會交往能力和解決問題能力方面,會表現得更出色,這些都會在若干年後表現出來。
⑷ 廣東省陪產假規定只有在廣東出生才有嗎
一般來說,相關勞動法規並無關於陪產假的明確規定,具體要看各地方、各企業的實際操作。有的地方或企業就可以,有的就不行。 如果你的狀況特殊,比如生活困難,妻子實在無人照顧,或醫院方面有相關的要求,可向單位申請困難補助或照顧。 建議咨詢所在省、當地的勞動部門。以下列舉部分城市的規定供參考。
l 上海陪產假規定:陪產假是晚育護理假按照上海市的有關規定陪產假實際上叫做晚育護理假。法律依據是《上海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三十三條 符合本條例規定生育的晚育婦女,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增加晚育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晚育護理假三天。晚婚假期間享受婚假同等待遇,晚育假、晚育護理假期間享受產假同等待遇。 注意,只限晚育,不是晚育的就沒有這個假期。
l 深圳市勞動法關於男士陪產假的規定:女職工滿23周歲依法登記結婚後懷孕生育第一個孩子(包括生育雙胞胎和多胞胎)的初產婦,可延長產假30天,並給予男方護理假10天——第一胎雙胎的話,男方沒有護理假。
l 廣東省:男方看護假10天《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粵勞薪[1997]115號第六條規定:「女職工生育,產假90天,其中產前休假15天。難產的增加產假30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15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15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35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10天。」
⑸ 請問深圳男性的陪產假是多少天關鍵是文件出處《廣東計劃生育條例》規定是10天,但是公司領導說不適用
您好:深圳目前是按《廣東省計劃生育條例》執行。深圳特區報(今年4月回27日)今後答,「我市的新爸爸和新媽媽們可望有更多的時間陪伴初生寶寶。昨天首次提請市五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五次會議審議的《深圳經濟特區人口與計劃生育管理條例(草案)》將晚育假由原來的15日增加至30日,男方可享受的看護假也從10日增加至15日」。
⑹ 《勞動法》對男方陪產假是如何規定的
在我國現行的《勞動法》中, 目前只有對女職工休產假的具體規定 ,沒有內對男職工休容陪產假的明確規定。而男方陪產假是根據各地正則不同,陪產假天數也不同。
根據《北京市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第十八條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的女職工,按規定生育的,除享受國家規定的產假外,享受生育獎勵假三十天,其配偶享受陪產假十五天。女職工及其配偶休假期間,機關、企業事業單位、社會團體和其他組織不得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
(6)廣東省規定的是必須領獨生子女證男方才能享受10天的帶薪陪產假擴展閱讀:
根據《勞動法》第六十一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懷孕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孕期禁忌從事的活動。對懷孕七個月以上的女職工,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第六十二條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於九十天的產假。
第六十三條不得安排女職工在哺乳未滿一周歲的嬰兒期間從事國家規定的第三級體力勞動強度的勞動和哺乳期禁忌從事的其他勞動,不得安排其延長工作時間和夜班勞動。
⑺ 廣東省關於男職工產假陪護是怎麼規定的
產假期間給予男方陪護假十天。
根據《廣東省企業職工假期待遇死亡撫恤待遇暫行規定》:
第六條、女職工生育,產假九十天,其中產前休假十五天。難產的增加產假三十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個嬰兒增加產假十五天。實行晚育者(24周歲後生育第一胎)增加產假十五天。領取《獨生子女優待證》者增加產假三十五天,產假期間給予男方看護假十天。
第七條、職工享受節日假、年休假、婚假、喪假、探親假、產假、看護假期間,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工資標准支付工資。其中,參加了生育保險的企業,女職工產假工資可按當地生育保險規定的標准發給。
(7)廣東省規定的是必須領獨生子女證男方才能享受10天的帶薪陪產假擴展閱讀:
根據《廣東省人口與計劃生育條例》: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夫妻雙方共同申請,經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或者縣級以上直屬農林場審批,可再生育:
(一)已生育兩個子女的夫妻,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其中一個或者兩個子女均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二)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再婚後生育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三)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未生育,另一方生育兩個或者以上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四)再婚夫妻,再婚前一方生育一個子女,另一方生育一個或者兩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五)再婚夫妻經批准再生育的子女,經地級以上市病殘兒醫學鑒定組織鑒定為殘疾兒,不能成長為正常勞動力,且醫學上認為可以再生育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六)因子女死亡無子女的,可再生育兩個子女;
(七)因子女死亡只有一個子女的,可再生育一胎子女。
除前款規定的條件外,因特殊情況可以再生育的條件,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規定,報經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批准後施行。
按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對再生育子女的申請作出
的批准,應當報上一級衛生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備案。
夫妻一方為本省戶籍,另一方為其他省、自治區、直轄市戶籍的,按照有利於當事人的原則適用。
第二十條歸僑、僑眷的生育,戶籍在本省但居住在境外的公民的生育,以及配偶是香港特別行政區居民、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台灣同胞、外國人在本省生育的,除國家另有規定外,按本條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