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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18周歲後父母離婚撫養費

發布時間:2020-12-30 05:36:34

㈠ 父母離婚後,孩子以滿18周歲,就不必承擔撫養費了謝謝了,大神幫忙啊

父母離婚後仍要負擔子女撫育費,這並無爭議,然而當父母一方不能盡相應的義務時 ,該由誰來行使權利卻產生了分歧,即子女撫養費的追索權的主體是子女呢,還是與子女共同生活的父或母一方。 這究竟是子女的權利還是父母的權利? 一種觀點認為是子女,其理由是子女為被撫養人,撫養費是其所需,為其所用的,他不是權利人誰是權利人呢,而父母對子女均有撫養的義務,故均是義務人,而非權利人。 另一種觀點則認為,子女僅僅是權利的基礎和標的,是權利所指的義務對象而已,而非權利人本身。父母均為義務人,但權利義務是一致的,並且是可以相互轉化的,權利可以因多盡了義務而派生,即權利來自於多盡之義務。故一般情況下權利人應為多盡義務之父或母,而非子女本人。該權利其實質應為多盡之撫養義務而派生出來的追索權。離婚時父母雙方或者法院就子女撫養所作的處置,其實質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義務分配問題。而撫養費的追索其實質則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權益追償問題。但子女也非絕對不能成為撫養費追索的權利主體,只有兩種例外情況,當父母均不能盡相應的義務或者享有權利的一方不正當的放棄、怠於行使其權利致使子女權利受到影響時。 筆者認同後一種觀點,這種觀點與婚姻法的規定也是相符的。婚姻法第三十七條就子女撫養問題作了明確規定,其第一款規定「離婚後,一方撫養的子女,另一方應負擔必要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的一部或全部,負擔費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協議不成時,由人民法院判決。」其第二款規定「關於子女生活費和教育費的協議或判決,不妨礙子女在必要時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過協議或判決原定數額的合理要求。」其第一款規定子女撫養費負擔的多少和期限的長短,由雙方協議,這里的雙方無庸置疑指的就是父母,而非子女。即關於子女如何撫養,其費用的多少,並不必須或者說是並不需要徵求子女的意見,更不要說由子女來決定了。對於子女撫養費的負擔,父或母之一方可以負擔少部分、大部分、全部或者不負擔,只要父母達成合意即可,這種協議是合法有效的,應受到法律保護,而權利義務的主體是該協議的雙方即父母,而非子女。即使協議不成,法院判決權利義務的主體也是該父母雙方,與子女無涉。但婚姻法就子女撫養費問題並未就此打住,而規定了第二款,而第二款的權利主體卻又分明成了子女,這也是以上第一種觀點的法律依據所在。這第二款與第一款似乎是矛盾的,其實不然,所謂矛盾實屬理解之偏差,沒有充分注意到該款中「在必要時」。這一款其實是前款的延伸和補充,這種延伸和補充是恰當的也是必要的,旨在充分保護子女的權益,保障其實際利益不受侵害。 我們必須正確理解這前後兩款之間的關系,才能正確處理好問題。其前款是原則,而該原則是建立在一定的基礎之上的。這種基礎就是父母對與子女相關權益的處置不得對子女造成侵害。也就是說父或母一方可以負擔少部分或者不負擔,但其成立的前提是另一方需負擔相應的大部分或者全部,兩者之和必須能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不得對子女權益構成任何實質性的侵害。否則就是不成立的。 現實生活中,離婚時一方為了爭奪子女撫養權,往往會在撫養費上作出讓步,由自己來多承擔一定的撫養費用。如果這種讓步是建立在能保障子女的正常生活所需,不對子女權益構成任何實質性的侵害之基礎上,那麼這種讓步就是適當的,子女也無權再行使任何權利,這也就是「在必要時」的價值所在。還有一種情況,就是離婚時撫養費用的分擔本是適當的,但後來形勢發生了變化,使原來的義務分配不再合理,或者一方無力再承受原有的分配,該由誰來行使權利呢?撫養費問題首先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義務分配問題,其次是兩個義務主體之間的權益追償問題,這種失衡應當首先由兩個義務主體在彼此之間來尋求平衡,與子女無涉,子女也沒有「權利」可言。反之,如果因應當主動尋求平衡的一方怠於行使權利,子女才有權來行使權利,以保護自己的利益。這時,就會帶來一個監護權的問題,但這不是本案討論的內容,在此不作贅述。

㈡ 父母離婚後,子女成年後可否追溯18歲前 父親的撫養費

離婚的時候一般都有協議書,協議書上怎麼說的,父親有沒有違反協議的情況,如果有的話,就可以起訴他,要求履行協議。

㈢ 父母離婚孩子12歲了,撫養費每個月應該給多少

你好,你小孩才12歲,是未成年,應當在離婚協議中雙方協商,以有利於小孩成長方式支付撫養費。在具體實踐中,在確定子女撫養費的要從以下幾方面給予考慮:
1、子女實際需要;
2、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
3、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由於社會分工不同,當事人的工作情況也不同。從有無固定收入來看可以分成以下的類型:
1、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數目一般可按照收入的20%-30%。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收入的50%。在這里,工資總額應包括工資、較固定的獎金等。不能只憑工資單的數額確定總額。對於那些有虛報、瞞報,另一方可以申請法院調查,以此來確定數目。
2、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目可依當年的收入或同行業的年平均收入,其比例同第一點相同。這一點全國各地法院大都是以本省市交警部門發布的《道路交通事故賠償項目參照標准》來確定的年平均人收入、年平均生活費來作為依據。
3、對於存在特殊情況的,如私營企業主,如子女殘疾的,應適當考慮增加或減少;應以子女的實際生活需要為准線。
在撫養費的數目確定後,涉及到一個如何履行的問題?在司法實踐中,往往採用以下三種方式:
一、一次性給付
對於這種給付的方式,雖然有人認為應謹慎使用,但目前因人們經濟收入有顯著的增加,工作調動甚為頻繁,也考慮到法院的執行效率;在法院判決離婚涉及子女撫養費的,往往大多都採用這種方式。而且這種方式被大部份當事人所接受。
二、定期給付和以物折抵
定期給付一般以月或季或年給付,以物折抵往往適用於下落不明的一方。
一次性給付或以物折抵一般是以十八周歲為底線,即具體數目是按月或年的撫養費的數額乘以將子女撫養至十八周歲為止,計算總數一次性給付完畢。
子女撫養費發生法律效力之後,由於生活具有變動性,在父母的經濟狀況撫養能力及社會實際生活水平發生變化時,可以提起要求增加、減少或免除撫養費;子女要求增加撫養費的事由包括:
1、原定撫養費數額不足維持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
2、因子女患病、上學等,實際需要已超過原定數額。
如果上述理由發生以後,不撫養孩子一方,如果不增加費用,由撫養一方承擔,顯然不太公平。當然,無論生活費、教育費都應從實際出發,對於涉及數目較大的,必須由雙方協商確定,否則將由決定的一方個人承擔。現在較為突出的是擇校費。如農村孩子送到貴族學校學習。一次性要交五萬、十萬元,都應由雙方協商費用如何承擔。
至於減少與免除子女撫育費,主要是針對供養人的給付能力降低和經濟收入減少;或子女雖未滿18周歲但已有勞動收入,能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維持自己的生活所需這些情形。由於目前在實踐中,一次性支付較多,所以撫養費的變更一般都以增加的占絕大多數。

㈣ 父母離婚,孩子已滿18歲但在讀書,還需支付撫養費嗎

還需要支付撫養費。

因為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回體意見》第12條 尚未獨答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4)子女18周歲後父母離婚撫養費擴展閱讀: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

第7條規定: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

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8條規定: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

第9條規定: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㈤ 年滿十八歲,父母離婚。但是還是在校學生,還可以問父母要撫養費嗎

可以,只要是學費在合理范圍內,會得到法院支持。

《婚姻法》第21規定: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婚姻法》解釋(一)第20條規定 「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根據這項規定,尚在校就讀的子女屬於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但是對於尚在校就讀並沒有做出具體的界定,所以在當時的司法實踐中,均認為成年大學生應視為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可以要求父母支付大學期間的撫養費。

(5)子女18周歲後父母離婚撫養費擴展閱讀

給付期限

撫養費主要是父母離婚後對未成年子女應盡的撫養義務的體現,所以撫養費原則上的給付期限是到子女成年。子女撫育費給付期限包括原則期限和特殊期限兩種:

1、原則期限:

根據子女成年的含義,原則期限一般是支付到子女18周歲為止。如果子女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其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也可停止給付撫育費。也就是16周歲以下,父母必須支付撫養費,16周歲以上不滿18周歲視情況給付,18周歲以上就不再給付。

2、特殊期限:

一些特殊情況下雖然子女成年,但如果父母有經濟負擔能力,仍要負擔其撫養費,其停止期限視具體情況而定,包括以下三種情況:

(1)成年子女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成年子女尚在校就讀的;

(3)成年子女確無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如果有上述特殊情況之一的子女,有負擔能力的父母仍要負擔撫養費,這也是為了合理維護子女的利益。畢竟現實生活中孩子18歲才剛上大學,正是需要錢的時候,如果孩子父母是在孩子小時候離婚,按當時生活水平確定的撫養費不可能滿足大學學習生活的需要。

再如一些特殊的孩子,身體殘疾或者自閉症,可能一生都無法獨立生活,這種情況更不能因為其成年就終止支付撫養費,這也體現了法律的公平正義。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撫養費)

㈥ 如果孩子有抑鬱症,父母離婚後,孩子也到18周歲,撫養費怎麼辦

一,如果孩子雖已成年,但喪失勞動能力而無法正常生活,父母就得給付撫養費。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2001)第二十一條 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2001)第二十條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二,撫養費的分擔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無固定收入的,撫育費的數額可依據當年總收入或同行業平均收入,參照上述比例確定。有特殊情況的,可適當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三,撫養費的給付方式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1993)8、撫育費應定期給付,有條件的可一次性給付。9、對一方無經濟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財物折抵子女撫育費。

㈦ 離婚後孩子的撫養費給到多少歲

十八歲。但喪失勞動能力和尚在校就讀的除外。 一、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的解釋(一) 第二十條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的「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是指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或者喪失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非因主觀原因而無法維持正常生活的成年子女。 二、 最高人民法院印發《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通知 1 1、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 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 1 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 (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 (2)尚在校就讀的; (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㈧ 夫妻離婚孩子撫養費要給到多少歲!

關於撫養費支付的期限法律已有明文規定。父母離婚後,不直接撫養孩子的一方支付撫養費的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時止。子女年滿18周歲仍不能獨立生活,確實需要父母給付必要生活費、教育費的,應另行起訴,法院會視具體情況作出判決。那什麼是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一般是指子女雖然已經成年,但仍在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喪失或者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等客觀上不能維持正常生活的。在司法實踐中,經常會遇到大學生起訴父母要求給付撫養費的案件。對於這種在校就讀的成年子女,父母確無給付撫養費能力,而子女能通過申請助學貸款等方式能夠維持正常生活和學習的,父母可以不再承擔生活費、教育費。以上就是關於撫養費支付到什麼時候所作的解答。支付孩子的撫養費是作為父母的義務,是必須承擔的責任。撫養費的確定需要參考離婚父母的能力大小,經濟水平和孩子的生活、教育支出需要等因素綜合考慮。法律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十一條撫育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歲為止。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其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並能維持當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給付撫育費。12、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育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

㈨ 子女滿十八歲,離婚後父母還需要交撫養費嗎 

根據婚姻法的規定,撫養費的給付期限,一般至子女18周歲為止。但是,這一給付期限並不是絕版對的,父母權對未成年或者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根據相關司法解釋規定,尚在校接受高中及其以下學歷教育的成年子女屬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應繼續給付孩子的撫養費。為保護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成年子女的合法權益,最高人民法院在《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第12條中又作出規定:尚未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下列情形之一,父母又有給付能力的,仍應負擔必要的撫養費:1、喪失勞動能力或雖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但其收入不足以維持生活的;2、尚在校就讀的;3、確無獨立生活能力和條件的。對拒不履行撫育責任的父母,應加強教育,屢教不改構成遺棄罪,《婚姻法》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父母不履行撫育責任的民事責任,對遺棄家庭成員,受害人提出請求,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支付撫養費的判決。

㈩ 父母離婚,孩子的撫養費怎麼算

1、根據《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子女撫養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的5、父母雙方對十周歲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隨父或隨母生活發生爭執的,應考慮該子女的意見。 所以法院沒必要徵求你的意見。 2、根據上面《意見》的7、子女撫育費的數額,可根據子女的實際需要、父母雙方的負擔能力和當地的實際生活水平確定。有固定收入的,撫育費一般可按其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給付。負擔兩個以上子女撫育費的,比例可適當提高,但一般不得超過月總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根據該規定,你自行計算就可以了。給付方式可以一次性付清,也可以按月/年來給,但是一般是由不撫養小孩的一方直接給撫養小孩的一方,不通過法院給。如果通過法院給,那是強制執行的方式了。讀書的費用包含在撫養費裡面了。 3、如果是打官司的話,撫養費是按第2點的比例給付的,這是法院審理離婚案件應遵循的規定,如果是協議離婚的話則由雙方協商給付的金額,不再按第2點的規定支付。 若離婚後你母親的生活難以維繼,那麼可以請求你父親按月給付生活費,這個是有法律明文規定的。 4、最後,我所說的上述這些在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只能通過起訴你父親取得,否則你覺得還有什麼機構能幫你處理這些事情?起訴的方式是:寫好起訴狀,收集好證據後,到你父親的住所地所在的法院提交訴狀,法院在收到訴狀7日內決定是否立案。訴訟費是按比例收取,如果沒有可以先申請緩交,等訴訟結束後再由敗訴的人補交或是平均分攤。 如果是起訴離婚的,由你母親提起離婚訴訟。 如果他們已經離婚的,若是提起撫養費訴訟,那麼應由你們姐弟兩個作原告,你父親作被告;若是提起扶養費訴訟,那麼應由你母親作原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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