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孩子殺人了,但是已經成年,父母需要經濟賠償嗎戶口是在一起的!
刑法的基本原則有一條是:罪責自負原則,根據「罪責自負原則」,父母是不會承擔刑事責任的,且經濟賠償以行為人自己的財產進行賠償,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已滿十六周歲的人犯罪,應當負刑事責任。
第二百三十二條【故意殺人罪】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三十三條【過失致人死亡罪】過失致人死亡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1)父母殺人子女要賠償嗎擴展閱讀:
刑法的溯及力原則:
1、從舊原則,對於該類行為一律適用舊法;
表面上符合罪行法定的要求,但不能完全貫徹罪行法定的人權保障精神,尤其是在新法輕於舊法時。
2、從新原則,對於該類行為一律適用新的法律;
不符合罪行法定的要求。
3、從輕原則,即不論舊法新法,哪個處罰輕就適用哪個刑法。
4、從舊兼從輕原則,原則上適用舊法,但當適用新法對當事人有利(處罰較輕)時,則適用新法;
5、從新兼從輕原則,原則上適用新法,但當適用舊法對當事人有利(處罰較輕)時,則適用舊法。
⑵ 兒子殺人 父母賠償問題
兒子已經21歲,是成年人了,屬於獨立的民事行為能力人,如果兒子殺了人,依法父母和兄弟親屬是不用承擔賠償責任的。
但如果兒子還未成家另過,所掙的工資金等收入全部交到家中,依法其所承擔的民事賠償的部分,應該從家庭共同財產中扣除。
如果兒子殺人後自殺,不影響民事賠償。
⑶ 父母需要為兒子殺人,承擔經濟賠償嗎
不用,兒子已經是完全行為能力人,是獨立的個體
被害人要求經濟版賠償,父母可以不管,被權害人也沒有權利要求父母帶兒子賠償
如果實在沒錢,法院會判延期執行,說白了就是先欠著,什麼時候有錢什麼時候還
被害人再無依無靠也不行,因為加害人,就是你兒子他真沒錢,法院就沒辦法,兩邊都沒辦法,法院不會偏袒哪邊 ,賠償是肯定的,但是不管什麼條件,都是你兒子賠,而且是有錢了再陪
⑷ 父親殺人做子女的要賠償嗎
這個要視情況而論,總的來說是不需要賠償的。
如果子女已經成年,子女也要求繼承財產,則需要賠償,但其價值不超過財產價值。而如果子女未成年,其財產本身無力撫養子女到成年的就不需要賠償。
⑸ 父親殺人了,兒子需要承擔賠償責任嗎
那要看情況,如果兒子是父親故意殺人的共犯,那麼是要承擔刑事責任的,如果不是共犯,那當然就不承擔責任的,因為罪責自負。
⑹ 成年人殺人家長用賠償嗎
如果此人身體健康,具有完全的民事能力,則他對自己的行為造成的民事後果以回其全部個人資產承擔責答任,判處死刑的會並處沒收全部個人財產,用以賠償被害人的損失。
父母不負有連帶責任,當事人的個人資產不足以賠償的不再與其他人有關系。 另外,罪刑法定,民事賠償不會對刑事後果產生影響,也就是說父母代為賠償法院會輕判之類的是不成立的。
⑺ 殺人後需要家人賠償嗎
刑事責任不會連累家人,但是會有民事賠償。
根據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 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這只是原則性規定, 具體案情是更重要的。
關於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如下: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額。
3、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 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 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 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 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生活費的相關計算標准, 依照前款 原則確定。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5、交通費、食宿費等。(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故意殺人罪肯定是將被害人致死了的,所以民事賠償也少不了喪葬費、死亡賠償金和精神損害撫慰金。但一般情況下,精神損害撫慰金是需要死者近親屬向法院申請的。而死者家屬的交通費、食宿費是根據實際合理支出確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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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死亡賠償金的性質《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撫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國家賠償法》第34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造成死亡的,應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
由此可見,死亡賠償金是不法致人死亡時特有的財產損害項目,是對受害者近親屬的賠償,有以下特點:
1.死亡賠償金並非死者的遺產。遺產表現的財產權益系死者生前已經合法所有的,而死亡賠償金的形成及賠償金的實際取得均發生在死亡之後。
2.死亡賠償金不是夫妻共同財產。夫妻共同財產是指夫妻關系存續期間,夫妻一方或雙方所取得的合法財產。夫妻關系終結於離婚或一方死亡(包括宣告死亡),而死亡賠償金產生於夫妻關系終結之後。
3.死亡賠償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賠償,並非對死者自身的賠償,是對受害人近親屬因受害人死亡導致的生活資源的減少和喪失的補償。
二、計算期限
1、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
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 這既體現了人身損害賠償計算的歷史連續性,也與現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相一致。
2、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將遞減的年齡起點定為60歲,主要根據是國家統計局的咨詢意見。
國家統計局的專家介紹,平均壽命在統計學上是一個動態概念而非靜態概念。平均壽命70歲,是指0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而50、60歲乃至70歲仍尚生存的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當然就不一定是70歲。
根據2000年第五次全國人口普查的資料計算,60、70、75歲人口的平均預期壽命分別為78.36、81.39和83.69歲。國家統計局的專家據此建議,將賠償期限遞減的起點調整為60歲,75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以與統計結果相一致。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採納了這一意見。
⑻ 兒子故意殺人罪家長需要賠償被害人嗎
需要,作為未成年人的法定監護人,父母是有義務對被害人或者被害人家屬進行民事賠償的。
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的規定相關規定,關於賠償問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的相關規定。
具體包括: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死亡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交通費、食宿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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賠償問題具體金額的計算:
1、喪葬費。(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准,以六個月總額計算。 )
2、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 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
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 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被扶養人是指受害人依法 應當承擔扶養義務的未成年人或者喪失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成年近親屬。
被扶養人還有其他扶養人的,賠償義務人只賠償受害人依法應當負擔的部分。被扶養人有數人的年賠償總額累計不超過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額或者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 出額。 )
3、 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 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 歲以上的, 按五年計算。
4、精神損害撫慰金。(受害人或者死者近親屬遭受精神損害,賠償權利人向人民法院請 求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的, 適用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確定民事侵權精神損害賠償責任若干問 題的解釋》予以確定。 )
5、交通費、食宿費等。(以死者家屬實際合理支出考慮)
⑼ 父親殺人。子女是否需要承擔賠償責任
一、我認為責任應該認定為貨車司機負主要責任,承擔70%的責任。理由如下:
1、車禍發生於2004年3月4日7時30分,肇事者未能及時報警,延誤搶救盡2個小時。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第二章「現場處理」第七條「發生交通事故的車輛必須立即停車,當事人必須保護現場,搶救傷者和財產(必須移動時應當標明位置),並迅速報告公安機關或者執勤的交通警察,聽候處理」之規定,肇事者明顯未能盡到及時搶救傷者的責任,未能盡到避免事故擴大的責任。
2、《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關於同等責任認定是這樣界定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基本相當的,兩方負同等責任。然而,從交警現場勘查繪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可以看到,肇事者的車是越過道路中線數米從後撞上死者的,憑借這點,就可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的第三章「責任認定」的第十九條的第二款「兩方當事人的違章行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違章行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負主要責任,另一方負次要責任」。顯然,肇事車超速不能自控導致越過道路中線,是直接導致事故發生的根本原因。如果不是肇事者緊急避險不當,事故本可避免。而如果被認定為同等責任,就好比在道路兩側人行道上的行人,本來互不相干,但最左邊的行人從後面向最右邊的行人沖過去,猛踩了前面的人一腳,卻聲稱是前面的人擋道,要求前面的人承擔一半的責任,這豈不是很荒誕可笑嗎?因此,責任應認定肇事者負主要責任,承擔至少70%的責任。
二、我認為應該賠償金額至少為208,250元(下面所列賠償總額為297,500元,承擔70%責任,貨車車主應該賠297,500×70%=208,250元),理由如下:
1、法律依據: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賠償金至少包括以下幾項:
①死亡賠償金100,000元。《解釋》第二十九條: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准,按二十年計算。2003年,望城縣農民人均收入3608元,20年即72160元。依據《解釋》第三十條:賠償權利人舉證證明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高於受訴法院所在地標準的,殘疾賠償金或者死亡賠償金可以按照其住所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相關標准計算。死者所在地農民年均收入至少是5000元以上。按5000元計算,二十年應該為100000元。
②被扶養人生活費37,500元。《解釋》第二十八條:被扶養人生活費根據扶養人喪失勞動能力程度,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消費性支出和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標准計算。被扶養人為未成年人的,計算至十八周歲;被扶養人無勞動能力又無其他生活來源的,計算二十年。但六十周歲以上的,年齡每增加一歲減少一年;七十五周歲以上的,按五年計算。據了解,2004年,死者有2女不到13歲,撫養至18歲,兩人合計10年。死者父親至少算5年。三人合計至少15年。2003年望城農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費支出不低於2500,15年即37500。然而,即使賠償這么一點點被撫養人生活費,還根本無法應付2個學生的學費,老人的看病就醫的費用。
③喪葬費20,000元。
④醫療費、誤工費、護理費、交通費、住宿費、住院伙食補助費、必要的營養費以及親屬辦理喪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費、住宿費和誤工等損失40,000元,依據是《解釋》第十七條之規定。
⑤精神損失費100,000元。依據以下理由(陳敘的均屬事實):
1、死者系獨生子,且為家中主要勞動力。
2、事故發生後,由於肇事者不積極救助,導致傷者救助不及時而死亡。在商量賠償時,肇事者又百般推脫責任,導致賠償遲遲不能到位。
3、繪制的「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程序不合法,肇事者勾結有關人員使得死者家屬未能在現場圖上簽字確認。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十七條規定「交通事故現場圖繪制完畢後,勘查員、繪圖員應當簽名或蓋章。當事人在現場的可以要求本人簽字;當事人不在現場或者無能力簽字的,應當由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無見證人或者當事人拒絕簽字的,應當記錄在案」,有關人員並未履行這一程序。
4、肇事者勾結有關人員偽造事故認定書,將長沙市公安交警支隊事故現場圖藏匿不於死者家屬過目,妨礙了死者家屬了解事情真相,侵犯了死者家屬的知情權。
5、肇事者勾結有關人員,在2004年4月,以簽到的名義騙得死者的妻子在事故調節終結書上簽字,這違背肇如實告知的義務,嚴重傷害到死者家屬的感情。
2、相關賠償案例:關於賠償金額問題,報紙上有相似的案例賠償。
①2001年7月16日四川省威遠縣徐文英命案經中央焦點訪談到地查明完全是交警責任,2年後,法院判決賠償命案99000元,四個交警伏法。
②2006年9月11日衡陽市公路邊無人認領的屍體,由交警代告法院,賠償款有163119.8元。2007年6月21日,祁東縣公路車禍一無名女屍,約五十歲,當地交警出面索賠人民幣19萬元,這兩個無名屍的賠償款都由當局部門保管,查明以後有人認領即付。
③2006年元月10日,在同一路段的公路上,潘德全6旬車禍喪命,之前王厚明老人、李日星、王少雄之子都是車禍身亡,這些都是交警楊軍(同時也是此案辦理者)一手辦案,賠償款都在20萬左右。
⑽ 兒子殺人父母要賠償嗎
如果兒子屬於未成年人,對他人造成傷害的,父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屬於成年人的,由其本人財產進行賠償。
法律規定:
《民法通則》
第一百三十三條 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監護人承擔民事責任。監護人盡了監護責任的,可以適當減輕他的民事責任。
有財產的無民事行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造成他人損害的,從本人財產中支付賠償費用。不足部分,由監護人適當賠償,但單位擔任監護人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