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家庭就是夫妻之間的關系,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這是誰的觀點
無法相比的,父母子女是血緣關系,夫妻關系是無法與之相比的。
② 夫妻離婚不會影響父母子女關系,這個對不對
不但會影響,而且影響還非常大,很多單親家庭的孩子都很叛逆,就是因為缺乏父母關心,管教,所以越是單親的孩子越需要呵護,關心,能不離婚就不離婚,為了孩子的健康成長
③ 淺談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的關系
為人子女37年,為人妻10年,為人母9年。信主之前,覺得自己還行,過得去:在父母眼中還算是乖乖女;在丈夫面前也算一個獨立的女人;在女兒心中也覺得還是愛她。信主之後,發覺這三方面均是失敗:沒有好好孝敬父母;不會順服、尊敬丈夫,不懂真正愛女兒。
被聖靈光照,這樣的認識有些痛苦。
一、孝敬父母。
給父母買衣服、保健品,也常打電話回家。但當不懂事的我把一些煩惱帶給二老,使他們不得不為我操心和擔憂,突然明白,那是怎麼樣地一種不孝啊!
婚後一直和公婆住在一起,我也難免陷入婆媳關系的旋渦當中。婆婆對兒子的百般寵愛和對媳婦的挑剔,總是引起「戰爭」的導火索。往往又忽略了婆婆對這個家的辛勞付出,只盯著婆婆的「短處」,只為爭個「理」,使本應是充滿愛的家變得如銷煙般的戰場。唉!這又是一種怎樣地更不孝和不敬啊!
二、順服、尊敬丈夫。
這點完全是信主後的認識。信主前自己屬於「女王」類型,喜歡指導、改造丈夫。差一點兒就趕上「紅太狼」的節奏。在想要「改造」丈夫的過程中,內心其時並沒對丈夫的尊重與愛戴,我想更多的是控制和擁有的慾望,甚至不知不覺已產生了藐視。
以弗所書5:22-24
你們作妻子的,當順服自己的丈夫,如同順服主。因為丈夫是妻子的頭,如同基督是教會的頭,他又是教會全體的救主。教會怎樣順服基督,妻子也要怎樣凡事順服丈夫。
於是靜下心來學這門最讓我不喜歡的順服功課。(說實話:害怕從「欺負」地位跌落到「被欺負」地位。)沒想到完全慵人自擾,因著肯那麼一點點的順服,夫妻間的關系反而更進了一步!甚至變和諧而更加甜蜜!
三、愛子女。
以弗所書6:4
你們做父親的,不要惹兒女的氣,只要照著主的教訓和警戒養育他們。
以前覺得自己很愛女兒。給她吃,給她穿,給她受各樣的教育。信主後思想這個問題:我是真的很愛她嗎?希望她成績好,希望她聽話。我照著自己的私慾在要求她。甚至當我很生氣責罵或打她時,我真的是在管教她嗎?我發現更多的是在發泄自己的憤怒!
詩篇127:3
兒女是耶和華所賜的產業。
唉!我是不管理、荒廢這份產業呢?還是用自己的私慾霸佔這份產業?
覺得古人好有智慧。有三字經如:「昔孟母,擇鄰處。子不學,斷機杼。竇燕山,有義方。教五子,名俱揚。養不教,父之過。」道出了為人父母者的教育之職和教育方法的重要。有弟子規如:「父母呼,應勿緩;父母命,行勿懶。父母教,須敬聽;父母責,須順承。」說出了為人子女者該有的態度和行為。有千字文如:「上和下睦,夫唱婦隨。」古代人結婚時女人頭上的紅蓋頭,都在告訴我們當一個男人和一個女人結合時,「男人是頭」這一秩序問題。(其實無論是古代的「紅蓋頭」,還是今日的「白頭紗」,都提醒女人若讓男人當頭,那真的會很蒙福!)
這些寶貴的古訓與聖經上的教導如出一撤。也許我們智慧的老祖先早已得知啟示,代代相傳,使我們能擁有如此文化瑰寶!(出埃及記20:6愛我、守我誡命的,我必向他們發慈愛,直到千代。)但是我們卻忽略它,也不珍惜它,更沒有好好傳承它……
這個?
④ 父母與子女的關系,夫妻關系,哪個更重要
這個問題,如果從人生的整個過程來看,應該是同樣重要,只是在幾個時專間段,會有各自的側重:屬
1、在嬰兒期幼兒期少年期,當然是父母親與子女的關系更重要,這很明白:
2、青年期中年期壯年期,通常來說是夫妻關系更重要(事實上大多數家庭都是如此),因為這段時期,夫妻合力協同維持家庭生活取得物質基礎的來源,是必須做的;
3、到了老年期晚年期,老年人需要得到晚輩的照顧,子女應該承擔扶助老年父母的義務,這段時期,應該是父母與子女的關系更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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⑤ 成家後「夫妻關系」應放在「與 父母的關系」
如果是作為男人,在家庭當中如何跟妻子和父母之間協調相處呢?匯愛家給你答疑:
首先在任何一段關系當中,掌握的第一條就是秩序的問題。我們在一段關系當中先搞清楚秩序,所謂的秩序就是誰跟誰親?誰跟誰是離得比較遠?要把這個秩序先搞明白,所以在家庭關系當中,男人要明白的是:如果你自己有小家庭的話,你跟你的妻子才是家庭當中的第一關系,你跟父母就變成了第二關系;當你有了孩子以後,那麼你跟妻子是第一關系,你和孩子是第二關系,你和就父母退居到第三關系了。
如果男人在家庭中搞不清楚這些關系,動不動就把:老婆可以換,老娘不能換! 這句話掛在嘴邊,那麼像這樣的家庭夫妻關系很難和諧,男人也很難獲得幸福的婚姻和家庭。這對孩子來講也會產生極大的不利影響。因此男人首先要搞清楚誰跟你是第一關系。所謂的第一關系就是最重要的關系、最牢固不可破的關系。
最重要的關系:雖然我們從情感上或者從道德倫理上來講,很難接受這樣的一種說法,因為在中國的倫理觀當中會認為孝百善孝為大,所以這個孝對一個人最大的道德要求了。但是事實上你會發現,孝順固然很重要,可是如果你連自己的家都沒有,你連自己都過不好,你談何孝順!
另外從孝的這個部分來講,什麼叫真正的孝順男人?第一個部分:就是你要把夫妻關系放到你的家庭關系當中的第一位,這是秩序的部分。第二個部分就是你在家人的關系當中只有站位沒有對錯,所以當自己的媽和自己的老婆發生矛盾的時候,一定不要去講對和錯誰!誰對了我就站在誰那邊。一說對錯一定矛盾激化,因為你認為這是對的,可是在對方的眼裡他認為他自己是對的,三個人,每個人都有自己的是非標准,怎麼能夠統一呢?所以它永遠都會有戰爭爆發,所以在家人當中不講對錯,只講位置。所以這時候就很簡單,當發生矛盾的時候,你只需要向你的家人清晰的表明,你和你的太太是一體的,你可以不贊成她的行為,但是你需要跟她站在一起。
另外一個就是第三個部分要注意的就是:第一個是秩序要清楚;第二個是站位比對錯要重要;還有一個就是在家庭當中你要時刻關注對方的能量在哪裡。比如說作為男人來講很簡單,你要學會哄老婆開心,要學會哄老媽開心,事實是什麼樣子根本不重要!
比如說現在老媽和老婆兩個人為子女的教育發生了沖突,老媽就覺得對孩子不能管得那麼嚴,老婆就說對孩子得管的嚴一些,所以這時候男人如果一想誰對誰錯就麻煩了。這個時候其實很簡單,先把對錯放在一邊,然後先去哄老婆。這時候你就跟老婆講:你要有什麼不滿意的話,你可以跟我講,我再去跟我媽講,然後咱倆是一家人,有什麼不能商量的?我知道你為這個家付出很多。首先你去哄老婆,接著到你老媽那邊也是一樣的,不要表態誰對誰錯,你跟你老媽就說你真是辛苦了,你為我們家操心那麼多,媽,我們真的太感謝你了!然後你媽發牢騷你就聽著就完了,你不要接茬。你不要去說你老婆她也是好心,這時候千萬不要在你老媽面前說你老婆好,也不要在你老婆面前說你老媽好,你這么一說他們倆更加互相對對著干,你要做的就是把兩邊都哄好就行了!
匯愛家——助力千萬家庭幸福! 收起
⑥ 家庭裡面,夫妻關系重要,還是父母與子女關系重要
一般來講,夫妻關系更重要,因為你如果把夫妻關系處理好了,家庭就會變得更加和睦,那麼與父母的相處,也會變得更加和諧
⑦ 夫妻之間、父母和子女之間哪個關系更近
按道理應該是夫妻,夫妻算是法律上能當作共同體的,父母子女都是獨立人。但實際上大部分人應該是子女第一
⑧ 父母、 夫妻 、 子女 三者,何種關系最親密(轉)
一個女生走上台,教授說,請在黑板上寫下你難以割捨的20個人的名字。女孩照做,有自己親人、朋友、鄰居,
教授說 請你劃掉裡面你認為最不重要的一個人 女孩劃掉一個鄰居 教授再說 請你再劃掉一個 女生劃掉一個同事 ,
最後黑板上只剩下四個人 : 父母 、丈夫、 孩子。
教室里非常安靜,同學們靜靜地看著教授,感覺這視乎不再一個游戲
教授平靜地說, 請在劃掉一個 ,女生遲疑了 , 艱難地做著選擇,她舉起粉筆,劃掉了自己的父母的名字。請在劃掉一個 教授的聲音再度傳來 ,女生驚呆了, 她顫巍巍的舉起粉筆 , 緩慢地劃掉了孩子的名字 , 之後她哭了 ,樣子非常痛苦,
同學靜靜的看著那位女同學,等待她的回答。女生緩慢而又堅定地說:隨著時間的推移,父母會先我而去,而孩子長大又要獨立,而陪伴我一生的只有我的丈夫。
這個測試 ,我們清楚的知道 , 父母 ,夫妻 ,子女三者之間 ,夫妻關系最為親密 , 也許有人會對此不以為然, 他們認為夫妻可以離 , 離了可以再娶、再嫁,而父母只有一個,所以父母是最親密的人。
是的, 你可以再娶、再嫁, 如果你在再娶、再嫁之後,如果還是堅持認為「還有另一種關系是超越你們夫妻之間的關系」,那麼你們這種關系將是不穩定,不牢固的。因為你的這種移情別戀、你的這種將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投入他處的同床異夢的做法必將會因對方的傷心,而導致你們情感和關系的最終破滅,這樣你又要將面臨再次的再娶、再嫁,這樣你就始終不能「從一而終」。
幸福、快樂是一種心理感受,不把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與信任投入其中,卻幻想能從中獲得最高的幸福和快樂,幻想這種離心離德、同床異夢的關系能夠持久和穩固,這簡直就是痴人說夢的天方夜譚。
認識不到夫妻關系高於父母關系、子女關系的一種最親密的關系,從而不能將自己最深、最真的情感與信任投入其中,是使自己家庭破滅、是使自己無法由此獲得幸福和快樂的根源。
沒有疑問,夫妻關系,是人類得以延續的唯一途徑(父母對於子女,子女對於父母只有養育和瞻仰的責任和義務),把夫妻關系置於父母關系、子女關系之下,是違背天理和自然法則的,是婚姻破裂的源泉。
⑨ 夫妻關系比父母和子女之間的關系更親嗎
血緣關系是人類本性,無可厚非,夫妻是半路夫妻,有許多不確定因素,夫妻能夠成為夫妻是有各種條件的,血緣關系很多時候是無條件的,所以說,血緣關系具有天然屬性,夫妻關系更多的是社會屬性,當社會因素缺乏的時候,夫妻之間是不穩定的,當今的中國正好處於社會因素缺乏時期,所以,各種婚姻問題特別多,樓主能理解不?
⑩ 兩夫妻離婚的話財產分配和男方的父母與兒女有關系嗎
倆夫妻離異,協議分割屬於兩人婚後共有財產,和雙方父母無關,
但是,如果牽扯到雙方未成年子女撫養,那麼。得到孩子撫養權的一方,可以多分共有財產,或是得到全部婚後共有財產。當然,這些分割選擇細則,需要夫妻倆達成共識,雙方認可寫入離異協議,雙方簽字按手印,才可以有效。最好是做個公證!
離婚時,雙方有合法婚姻財產約定的,依約定。一方的特有財產歸本人所有。夫妻共有財產一般應當均等分割,必要時亦可不均等,有爭議的,人民法院應依法判決。
2014年新婚姻法離婚財產分割:
一、新婚姻法,房產增值部分,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解釋三》 第五條規定:確定了夫妻一方婚前或者婚後購買的房屋產生的增值部分,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房屋增值部分不予分割。
二、新婚姻法,婚內房屋贈與,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第六條規定:針對的是婚前或者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一方將房產贈與另一方,未過戶的,可以撤銷贈與行為。也就是說,未過戶的贈與屬於不產生效力的贈與,說的天花亂墜,把房子給你要和你結婚。沒有過戶,想什麼時候要回去就什麼時候要回去了。因此,有人要贈與房產的,先過戶。
三、新婚姻法,一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婚後由一方父母出資為子女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出資人子女名下的,視為只對自己子女一方的贈與,該不動產應認定為夫妻一方的個人財產。
此時,即使房子是婚後由父母購買的,如果是產權登記在出資方父母子女名下的,離婚時屬於一方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予分割。
四、新婚姻法,雙方父母出資買房,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七條規定:由雙方父母出資購買的不動產,產權登記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該不動產可認定為雙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資份額按份共有,但當事人另有約定的除外。也就是說父母出資購買的,是父母對子女的贈與,另一方無權進行分割。
五、新婚姻法,婚前一方購買房屋,婚後共同還貸,離婚財產如何分割
《新婚姻法司法解釋三》 第十條規定:夫妻一方婚前簽訂不動產買賣合同,以個人財產支付首付款並在銀行貸款,婚後用夫妻共同財產還貸,不動產登記於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離婚時該不動產由雙方協議處理。依前款規定不能達成協議的,人民法院可以判決該不動產歸產權登記一方,尚未歸還的貸款為產權登記一方的個人債務。雙方婚後共同還貸支付的款項及其相對應財產增值部分,離婚時應根據婚姻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規定的原則,由產權登記一方對另一方進行補償。此時,對於夫妻一方婚前購買的房屋,即使婚後夫妻共同還貸的,離婚時房屋歸屬於購買房屋的一方,另一方只能得到一定的補償。
詳細離婚財產如何分割內容
離婚財產分割原則
根據《婚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審理離婚案件處理財產分割問題的若干具體意見》(以下簡稱《財產分割意見》)的規定,結合司法實踐,人民法院在審理離婚案件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一、男女平等原則。男女平等原則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條法律規范中,又是人民法院處理婚姻家庭案件的辦案指南。該原則體現在離婚財產分割上,就是夫妻雙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財產的權利,平等地承擔共同債務的義務。
二、照顧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則。這里的「照顧」,既可以在財產份額上給予女方適當多分,也可以在財產種類上將某項生活特別需要的財產,比如住房,分配給女方。畢竟從習慣勢力上、從傳統因素的影響所造成的障礙上、從婦女的家務負擔、生理特點上講,離婚後一般婦女在尋找工作和謀生能力上也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會給予更多的幫助。同時,在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要特別注意保護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財產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
三、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則。在離婚分割共同財產時,不應損害財產效用、性能和經濟價值。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產資料進行分割時,應盡可能分給需要該生產資料、能更好發揮該生產資料效用的一方;在對共同財產中的生活資料進行分割時,要盡量滿足個人從事專業或職業需要,以發揮物的使用價值。不可分物按實際需要和有利發揮效用原則歸一方所有,分得方應依公平原則,按離婚時的實際價值給另一方相應的補償。
四、權利不得濫用原則。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得把屬於國家、集體和他人所有的財產當作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名義損害他人合法利益。
五、夫妻一方所有的財產,在共同生活中消耗、毀損、滅失的,另一方不予補償。這是司法實踐經驗的總結,符合夫妻關系和婚姻生活本質的要求,有利於避免不必要的糾紛。
關於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許多教科書里認為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必須堅持此原則。但我們以為,修正後的《婚姻法》已經新增離婚損害賠償制度以對離婚無過錯方進行補償,已能體現法律的公正,故在離婚分割夫妻共同財產時不必再堅持照顧無過錯方的原則,否則將有可能導致利益失衡。
夫妻共同財產的具體分割
隨著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發展和住房制度的改革,夫妻共同財產結構出現了多元化,尤其是房屋和股權等價值較大的財產在夫妻共同財產中佔有較大的比例。在離婚案件中,解除婚姻關系不再是案件的主要矛盾,問題主要集中於夫妻財產問題和子女的撫養問題,而夫妻財產分割則集中在房屋、股權等的分割上。下面就司法實踐中夫妻財產分割的這些重點問題進行探討。
離婚夫妻房屋分割問題
一、夫妻共有或一方所有房屋的處理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共同購買、共同建造的房屋,或者婚前雙方共同出資購買、建造的房屋,是夫妻共有房屋,離婚時應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根據《婚姻法解釋(二)》第20條規定:雙方對夫妻共同財產中房屋價值及歸屬無法達成協議時,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別處理:
(一)雙方均主張房屋所有權並且同意競價取得的,應當准許;
(二)一方主張房屋所有權的,由評估機構按市場價格對房屋作出評估,取得房屋所有權的一方應當給予另一方補償;
(三)雙方均不主張房屋所有權的,根據當事人的申請拍賣房屋,就所得價款進行分割。司法實踐的通常做法是:共有房屋能實際分割使用的,可以分割使用。對不能分割使用的,可以作價分給一方,另一方取得補償。在確定房屋分給哪方時,應考慮雙方住房情況、照顧撫養子女的一方。在雙方條件等同的情況下,應照顧女方。
婚後雙方對婚前一方所有的房屋進行修繕、裝修、原拆原建,離婚時未變更產權的,房屋仍歸產權人所有,增值部分中屬於另一方應有的份額,由房屋所有權人折價補償另一方;進行過擴建的,擴建部分的房屋應按夫妻共同財產處理。離婚時,如一方生活困難,如離婚後沒有住處,另一方應從其住房等個人財產中給予適當幫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