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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葬父母費用子女應當分擔

發布時間:2020-12-28 16:06:12

A. 安葬父母是子女的法定義務嗎

安葬並沒有明文的法律規定,安葬這應該屬於道德的范疇。
介於B沒滿18周歲,屬於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所以一般不會承當安葬費。

B. 在繼承父親遺產時,是應該先扣除扶養費和學費還是先扣除安葬費用

遺產要先扣除安葬費,撫養費和學費原則上只支付到年滿18周歲,剩下的部分屬內於甲乙父親的遺產。所以甲乙容父親的實際可分割遺產不足2萬元,乙要求3萬元的訴訟請求不合理。乙的父母已經離婚,其父又死亡,那其撫養權只能向其母親主張,不能再從遺產中主張。乙的父母已經離婚,所以乙的母親不再是其父親的繼承人。父親有甲乙丙三個子女,且未立遺囑,那甲乙丙均為父親的法定繼承人。乙在其父死亡時只有17周歲,還不是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人,其拒絕安葬的行為合法。所以最後這不足2萬元的遺產要在甲乙丙三人之間分割,且要按照照顧弱者的原則分割,甲可以拿回4萬元的安葬費。

C. 贍養義務包括死後安葬費用的承擔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回對答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費是對活著的父母支付的相關生活費用,不包括死後的安葬費。
縱橫法律網 貴鑄律師

D. 有沒有相關的法律條文規定子女必須承擔安葬父母時的安葬費用的

這是子女的天然義務,還得法律規定?至於兄弟姐妹之間怎麼算那是內部問題。

E. 承擔安葬父母的安葬費用是法定義務嗎那是否可以是未成年就不需承擔

未成年又沒有依靠自己的勞動獨立生活,是不用承擔的。

F. 安葬父母的安葬費用是由子女自願承擔還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若是法定義務請說出相關的法律依據

律師專業解答:
您好,安葬父母雖然法律並沒有明確規定,必須由子女安葬,但回是這是孝敬父母的一部分,答也是子女的一部分,而且安葬父母產生的錢屬於父親的債務,從這個角度考慮,首先需要從遺產中預先扣除,才能繼承遺產。如果該人確實不孝,可以主張他雖然不滿18歲,但是有獨立經濟來源,也屬於成年人了,要求平均分割遺產。

G. 安葬父母的安葬費用是由子女自願承擔還是子女的法定義務,若是法定義務,請指出相應的法律依據

《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根據規定,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不以對方的付出為前提,而是基於雙方特殊的身份關系。兄弟姐妹之間的關於放棄繼承的權利從而不承擔對父母的贍養義務的協議同樣無效。
根據相關司法審判實踐和慣例,在,被贍養人與贍養人之間的關系中贍養人應盡的主要義務,包括贍養費用的分擔,農村老年人口糧田、自留地、承包地的耕、種、管、收,城市老年人的工資、福利及財產性收入,老年人患病住院的醫療費用和僱人照料費用以及死後喪葬費用的負擔。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以下簡稱民法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以下簡稱民事訴訟法)等有關法律規定,結合審判實踐,最高人民法院就有關適用法律的問題曾經作如下解釋:
在喪葬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
1.1為安排死亡人生前好友和親屬遺體告別儀式租用場地的費用、為死亡人整理遺容費、火化費、運屍費、屍體冷藏停放費、預定靈車、骨灰寄存、購買墓碑等支出的費用;
1.2規定允許土葬的地方,為安葬死亡人的未超過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標準的墓穴佔地面積使用費、購買棺材費用,在許多農村安排為死亡人送葬的親朋好友宴席等支出的必要費用,等等。
2、在人身損害賠償司法解釋公布前,實際上還有一種賠償實際損失的辦法,這就是按照喪葬的實際損失,支付賠償金。其應當賠償的項目是:
2.1壽衣費
受害人死亡的壽衣支出,應當賠償。壽衣的購置費,應當是一般的壽衣,受害人家屬採用高級壽衣裝殮的,只賠償一般標準的壽衣損失。
2.2運屍和火化費
這是必須支出的費用,應當全額賠償。
2.3骨灰盒(棺木)費
在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只賠償骨灰盒的購置費用,標準是中等的費用。如果受害人家屬採用高級骨灰盒,則按照中等的購置費用計算。在沒有火化場所的地區,則應當賠償棺木購置費。
2.4骨灰存放費用
對此,只賠償一期骨灰盒放置費用。必須採用土葬的,則適當賠償安葬費。
註:對以上的賠償,如果當地有關機關有賠償標準的,依照該規定標准賠償。沒有標準的,按照實際支出和上述合理標准計算。

H. 父親故意殺人子女應出安葬費嗎

不會強制執行 但父母的財產都會沒收 你要心裡平衡 安葬費出也沒關系吧

I. 小兒子沒結婚該不該承擔父親安葬費,如果該承擔的話,承擔多少

當然該承擔。只要自己能力夠,應當盡可能盡力多承擔,甚至不必依賴其他兄弟姐妹。 在《集福消災之道》這本書中寫道,「為人子女侍奉雙親,沒有比送終這件事情更大了。若是連為父母送終的這件大事,都無法盡心的話,那麼其他的事情,也就不可能盡心了啊!有的是因為家裡的兄弟多,就彼此互相推諉;因而將父母的喪事草率地處理完事,導致了日後的後悔和遺憾。為人兒女的,應該當成是自己的責任,力量能夠獨立辦理的,就應該獨力地去辦,不必再派其他的兄弟。各人各自地盡心,爭先地出力,這樣才是做人家兒子的道理啊!若是有心想靠別人一分,便是在自己的心上,就有了一分不能盡心的地方啊!" 以上這段話說得非常通情達理,值得深思。在《集福消災之道》還引用了一個故事,供你參考: 羅鞏在做太學生的時候,經常為了前程而向神明祈禱,希望自己的仕途順利、前程似錦。有一天晚上夢到神對他說:『你已經得罪了冥王,最好趕快回家,別再問前程了!』羅鞏還是不明白意思,就再向神叩問:『我不明白您為何要我趕緊回家,別再問前程了呢?』神回答說:『你的父母過世了很久,你卻延誤至今而不埋葬,這是大不孝的行為,冥王已經錄下你的罪過,馬上就要懲罰你了。』羅鞏說:『我有哥哥啊!他應該負責埋葬父母,冥王為何只怪罪於我呢?』神說:『你哥哥不過是個庸庸碌碌的凡夫俗子,所以不值得怪罪;而你是個讀書人,明白聖賢的道理,所以冥王要責罰你。』說也奇怪,羅鞏這一年就死了!

J. a的父母生前賣掉所有財產,把錢給了其他子女,死後,其他子女要a來承擔母親的安葬費,a不答應,a的

通常沒有權利 1.老人在世時對其名下房產的處分是其基本權利,不受他人回干涉! 2.遺產沒有共答有的說法。 除非房屋首次登記在老人名下時,子女父母都在世,而房產過戶行為在老夫妻其中一人已過世之後的。那麼可以起訴,認定房產為父母的夫妻共有財產,那麼其中一人單方面指定給子女的,只能處分其個人份額,對剩餘份額其他子女可以提出異議。也就是說,假設有子女N人,父母其中一人去世後(假設父母的父母此前已經死亡),那麼另一方有1/2+1/2(N+1)份額,每個子女有1/2(N+1)的份額,其指定某個子女得其房子的贈與行為有效。但其他子女可以主張自己1/2(N+1)的份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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