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孩子的撫養權在女方,女方因為意外事故去世了之後孩子的撫養權在哪裡呢
母親去世,孩子的父親作為孩子的直系親屬將獲得撫養權。
⑵ 老人父親歸一個兒子養,母親歸令一個兒子養,這種分家單有效嗎在法律上
有效。贍養老人的協議是民事協議,本案協議並沒有違反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是有效的。
⑶ 父母一方去世了沒遺囑,鍵在的一方現寫遺屬將房屋全歸一子女繼承,其他子女沒繼承可以嗎
不可以
父母一方去世沒有遺囑
這種情況意味著他的房產他的配偶以及所有子女都有繼承權
即配偶佔一半
另一半是配偶及所有子女共同繼承
鍵在的一方只能把自己的分額歸一子女繼承
⑷ 父母過世,遺贈房產歸一個子女,其餘子女均同意放棄並已公證,如不過戶,待賣房時其餘子女還需到場么
不用,因為其他子女已經做了同意放棄繼承的公證了!
⑸ 老人財產經過公證歸一子所有後,其他子女還有權利反財產么
老人財產經過公證歸一子所有後,其他子女是否有權利起訴,要區別對待。只要遺囑是老人真實意思的表示,沒有強迫的情況,就是有效遺囑。如果其他子女生活有特殊困難,缺乏勞動能力,可以起訴;否則,不能起訴。
《繼承法》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