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新民法典有事實收養,可以落戶嗎
您好。
1999年的時候我國對《收養法》做了修訂,明確規定收養以登記為有效前提,因為《收養法》無溯及力,那麼修訂也應當無溯及力。因此,1999年之前的沒有登記的收養應當依法給予確認,對於1999年之後形成的收養應當以登記為前提,否則收養無效。知識拓展:事實收養指雙方當事人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未辦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便公開以養父母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行為。一、事實收養關系的認定應具備以下條件:1收養當事人雙方均須符合法律規定的條件。2收養人與被收養人公開承認其養父母養子女關系,以父母子女相稱,並為群眾及有關組織所公認;雙方相互間有扶養的事實。3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已終止了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4未曾辦理收養公證或登記手續。對此,中國有關政策規定:親友、群眾公認,或有關組織證明確以養父母與養子女關系長期共同生活的,雖未辦理合法手續,也應按收養關系對待。據此,凡符合前述條件的事實收養,國家承認其收養的效力,並予以法律保護。二、事實收養認定的條件之被收養人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第4條的規定,通常情況下,被收養人必須同時具備下列兩個條件:1年齡未滿14周歲;2生父母雙亡的孤兒、或是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棄兒、或者是生父母雖在,但因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其中,孤兒是指父母已經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兒童;棄嬰、棄兒是指被父母遺棄,縣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嬰兒和兒童;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是指生父母因傷、病、殘或經濟困難以及客觀條件不許可等原因,無力撫養的孩子。三、事實收養認定的條件之收養人具備的條件:根據我國《收養法》第6條和其他相關條款的規定,通常情況下,收養人應同時具備下列條件:1無子女。即收養人不論是有配偶者,還是無配偶者,必須無自己名義下的子女包括親生的子女、養子女、有事實撫養關系的繼子女。這里所說無子女,並非指不能生育者。如果有生育能力而不願生育,要求收養子女的,只要具備相應條件,也可以收養子女;當然,如果子女均已死亡的,也可以收養。2有撫養和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這種能力主要是指收養人須是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者,具備撫養被收養人的必要經濟條件,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質,能夠從物質生活和教育諸方面為被收養人提供必要的條件。3未患有在醫學上認為不應當收養子女的疾病。由於《收養法》此條為剛剛修改的內容,哪些疾病不準收養子女,還有待於醫療衛生行政部門進一步作出明確的規定。司法實踐中通常對有嚴重傳染病或精神病的人禁止其收養子女。4年滿30周歲。這是取得收養人資格的最低法定年齡,不滿30周歲的公民一般不得收養子女。若收養人為夫妻的,須夫妻雙方均年滿30周歲收養法修改前為35周歲。
社會福利機構收養的棄嬰由該社會福利機構申請辦理入戶手續。
公民合法收養的棄嬰,或者從社會福利機構領養的棄嬰,收養人憑民政部門簽發的《收養登記證》辦理被收養人的戶口落戶或遷移手續。
與收養人共同生活多年並已經形成事實收養關系,且因各種特殊情形無法按照《收養法》規定辦理《收養登記證》的,收養人可以憑當地公證機關出具的事實收養公證證明文件,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定後辦理被收養入戶手續。對已年滿18周歲、無法辦理事實收養公證的,可以憑被收養人戶口所在地派出所的綜合調查材料報市公安局戶政部門審定後辦理被收養入戶手續。
【法律依據】
中國公民收養子女登記辦法
第八條 收養關系成立後,需要為被收養人辦理戶口登記或者遷移手續的,由收養人持收養登記證到戶口登記機關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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② 民法典對父母全款給已婚子女購房,如何保障權利是如何規定的
你好,如果這種情況想法保障孩子的權益,最好的辦法就是用指定贈予的方法,這樣就能保障孩子的權益。
③ 民法典繼承開始後,繼承人沒有表示的
您好。
繼承法:
第二條 繼承從被繼承人死亡時開始。
第三條 遺產是公民死亡時遺留的個人合法財產,包括:
公民的收入;
公民的房屋、儲蓄和生活用品;
公民的林木、牲畜和家禽;
公民的文物、圖書資料;
法律允許公民所有的生產資料;
公民的著作權、專利權中的財產權利;
公民的其他合法財產。
第四條 個人承包應得的個人收益,依照本法規定繼承。個人承包,依照法律允許由繼承人繼續承包的,按照承包合同辦理。
第五條 繼承開始後,按照法定繼承辦理;有遺囑的,按照遺囑繼承或者遺贈辦理;有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協議辦理。
第六條 無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
限制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或者徵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後行使。
第七條 繼承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喪失繼承權:
故意殺害被繼承人的;
為爭奪遺產而殺害其他繼承人的;
遺棄被繼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繼承人情節嚴重的;
偽造、篡改或者銷毀遺囑,情節嚴重的。
第八條 繼承權糾紛提起訴訟的期限為二年,自繼承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犯之日起計算。但是,自繼承開始之日起超過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訴訟。
第九條 繼承權男女平等。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四條 對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可以分給他們適當的遺產。
第十五條 繼承人應當本著互諒互讓、和睦團結的精神,協商處理繼承問題。遺產分割的時間、辦法和份額,由繼承人協商確定。協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調解委員會調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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④ 民法典直系親屬包括哪些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 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
配偶、父母內、子女、容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
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採取列舉式的方式界定了民事領域屬於「近親屬」的親屬關系。
⑤ 民法典,什麼父母去世了父親/母親的財產不是。全部歸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侄甥也可
1、一般情況下,同一順序的各繼承人均等分配遺產。
《民法典》第1130條規定:同一順序的專法定繼承人屬在繼承遺產時,一般情況下,應當按繼承人的人數均等分配遺產數額。
2、民法典第1127條規定,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第一順序為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順序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按照民法典,從法定繼承的角度來看,如果父母沒有遺囑,獨生子女很難百分之百繼承遺產。」以房產繼承為例:若房產是父母的婚內共同財產,假如父親去世後,該房產父母各擁有50%,屬於父親的那一半房產作為遺產,有四個繼承人:母親、兒子和爺爺、奶奶,四人分別繼承父親房產的25%;若此後爺爺、奶奶去世,他們繼承的那部分房產則會由父親的兄弟姐妹(姑、伯、叔)繼承。若母親過世亦同理。此外,如果母親在其父親死後改嫁,則繼父作為其母親的配偶,也可以繼承其母親的遺產。在沒有遺囑的情況下,按照民法典規定繼承遺產,有繼承權的家人過世時間順序、家庭成員的構成和家庭是否重組過等具體因素都影響著獨生子女能否完全繼承父母遺產。
⑥ 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哪些為家庭成員
根據《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五條的規定,親屬包括配偶、血親和姻親。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為近親屬。配偶、父母、子女和其他共同生活的近親屬為家庭成員。
家庭成員合法權益受到法律保護,並應當履行法定義務。如;家庭成員中的撫養、扶養、贍養權利和義務, 禁止歧視、虐待、遺棄等權利。
第九條 民事主體從事民事活動,應當有利於節約資源、保護生態環境。
第十條 處理民事糾紛,應當依照法律;法律沒有規定的,可以適用習慣,但是不得違背公序良俗。
第十一條 其他法律對民事關系有特別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第十二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的民事活動,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法律。法律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
⑦ 民法典是否規定兒子,女兒同等贍養父母
這個當然是這樣的啦,現在根本不分兒子和女兒的同樣具有贍養父母的責任,當然不一定都拿一樣多的錢,主要看到時候個人的收入怎麼樣?
⑧ 新民法典中繼母去世後,她的子女與我父親沒有撫養義務,可以繼承我父親的財產嗎
無論是親生子女,還是繼子女,如果是沒有盡到贍養老人的義務,是沒有權利繼承財產的!
⑨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
依據我國法律的規定,養子女和生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一條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本法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生父母以及其他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消除。
(9)民法典父母子女關系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零五條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
收養關系當事人願意簽訂收養協議的,可以簽訂收養協議。收養關系當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辦理收養公證的,應當辦理收養公證。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應當依法進行收養評估。
⑩ 民法典直系親屬包括哪些
直系親屬,即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外祖父與專外孫子女等屬。一般分為直系血親和直系姻親。
直系血親:是指彼此之間有直接血緣聯系的親屬,包括己身所從出和從己身所出的兩部分血親。己身所從出的血親,即是生育己身的各代血親,如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等;從己身所出的血親,即是己身生育的後代,如子女、孫子女、外孫子女等。值得注意的是,直系血親除自然直系血親外,還包括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如養父母與養子女、養祖父母與養孫子女,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等都是直系血親。
直系姻親:配偶的直系血親。
婚姻法中的直系親屬一般是指直系血親,是指自己的父母和自己的子女上上下下的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等。
勞動和社會法律法規中供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和社會保障部18號令,這里所指的是供養親屬而不是直系親屬)親屬是指職工的祖父、祖母、外祖父、外祖母、父親、母親、丈夫、妻子,子、女、弟、妹、孫子、孫女、外孫、外孫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