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子女養父母責任平等嗎

發布時間:2020-12-28 04:14:42

Ⅰ 婚姻法中,家庭成員的責任和義務是什麼

《婚姻法》規定夫妻在家庭中地位平等,其主要內容是:夫妻對於共同生活中的共同事務如住所、生活方式等擁有平等的決策權,夫妻擁有平等的姓名權、人身自由權,共同承擔計劃生育的義務,夫妻對共同財產擁有平等的所有權、管理權、用益處分權,對子女擁有平等的監護權,在象徵性語言上夫妻也沒有等級秩序。
夫妻關系依據是否具有直接財產內容可以分為夫妻人身關系和夫妻財產關系兩種。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夫妻之間的人身權利義務有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1)夫妻都有各用自己姓名的權利;
(2)夫妻都有生產、工作、學習和社會活動的自由,任何一方都不得對他方加以限制或干涉;
(3)夫妻都有實行計劃生育的義務。
夫妻之間的財產權利義務主要有:
1、夫妻財產制
我國夫妻財產制是婚後所得共同制。
夫妻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所得的下列財產,歸夫妻共同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工資、獎金;
(2)生產、經營的收益;
(3)知識產權的收益;
(4)因繼承或贈與所得的財產,但遺囑或贈與合同中未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除外;
(5)其他共同財產。夫妻對共同所有的財產,有平等的處理權。
下列財產歸夫妻個人所有,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
(1)一方的婚前財產;
(2)因一方身體受到傷害獲得的醫療費、殘疾人生活補助費等費用;
(3)遺囑或贈與合同中確定只歸一方的財產;
(4)一方專用的生活用品;
(5)其他應當歸一方的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制並不排斥夫妻就財產的歸屬另行約定。
夫妻可以書面約定婚前財產以及婚姻關系存續期間的財產歸共同所有或各自所有,或部分共同所有、部分各自所有。夫妻對財產的歸屬一經約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變更或解除。在夫妻對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財產約定歸各自所有且第三人知道該約定的,夫或妻一方對外所負的債務以夫或妻一方的財產清償。
2、夫妻有互相扶養的義務
一方不履行扶養義務時,需要扶養的一方,有要求對方付給扶養費的權利。
3、夫妻作為第一順序法定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父母子女關系,也稱親子關系,是指父母和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父母子女關系可以分為婚生父母子女、非婚生父母子女、養父母養子女和繼父母繼子女四類。
一、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依據我國《婚姻法》的規定主要有:
(1)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
(2)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3)子女可以隨父姓,也可以隨母姓。
(4)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子女的權利和義務。在未成年子女對國家、集體或他人造成損害時,父母有承擔民事責任的義務。
(5)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6)子女應當尊重父母的婚姻權利,不得干涉父母再婚以及婚後的生活;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因父母的婚姻關系變化而終止。
二、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2)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母,都應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3)非婚生父母子女之間相互享有繼承權。
三、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四、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繼父母與繼子女間,不得虐待或歧視;
(2)繼父或繼母和受其撫養教育的繼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
(3)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其他家庭成員之間的權利義務包括祖孫之間的權利和義務與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和義務。
一、祖孫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2)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3)祖孫之間依據《繼承法》的規定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二、兄弟姐妹之間的權利義務主要有:
(1)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的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2)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3)兄弟姐妹之間作為第二順序繼承人相互享有繼承權。

Ⅱ 子女最後養父母的錢完全比父母養子女花的錢多幾倍,那是不是這個子女不公平

這不能考慮公平,這是義務和責任。
而且時代發展,那時候工資比較版低,房價比較低,給孩子花的權錢也是他們收入的很大一部分。
比如二十年前買套房子7萬,現在同樣的房子如果出售價格是70萬,這70萬只相當於之前的7萬。
而且父母養育兒女也有感情投入。這些是沒辦法用錢來計算的。

Ⅲ 養父母與養子女的關系。

所謂婚生子女是指在夫妻關系合法存續期間所生育的子女。非婚生子女是指未取得夫妻合法關系時所生育的子女。根據《婚姻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非婚生子女享有與婚生子女同等的權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視。

不直接撫養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生母,應當負擔子女的生活費和教育費,直至子女能獨立生活為止。

養子女同養父母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是從收養關系成立時起,雙方應相互承擔義務並享有權利;而繼子女同繼父母之間的權利與義務關系,是由於繼母或繼父對子女進行了撫養教育才互相承擔義務和享受權利。
養父母和養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依據《婚姻法》和《收養法》的有關規定,主要有:(1)養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婚生父母子女關系的有關規定,但對於養子女的姓氏,《收養法》規定可以隨養父或養母的姓,經過協商同意可以保留原姓; (2)養子女和養父母的其他親屬之間的權利和義務適用(婚姻法)對子女和其他親屬之間權利義務的有關規定; (3)養子女和生父母間的權利和義務,因收養關系的成立而暫停,在收養關系解除後生父母與生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恢復。
繼子女同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不因繼父或繼母與繼子女已形成撫養教育關系而消除。繼子女成年時,生父母和繼父或繼母對他都負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這樣,受繼父或繼母撫養教育的繼子女,與生父母和繼父母或繼母有著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如果繼父或繼母將繼子女收養為養子女,只要收養關系一成立,繼子女與生父母的權利義務關系就消除了,而與養父或養母建立起父母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這樣,繼子女雙重的權利義務關系也就存在了。雲南出台《公民事實收養有關意見》 萬余「黑孩」將告別黑戶 http://www.yndaily.com雲南省松山律師事務所的朱永江律師告訴記者,收養是根據法定的條件和程序領養他人子女為自己子女的民事法律行為。收養行為是一種設定和變更民事權利、義務的重要法律行為,它涉及到未成年人的撫養教育、對老年人的贍養扶助以及財產繼承等一系列民事法律關系。收養這種法律行為的目的在於使沒有父母子女關系的人們之間產生擬制的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收養行為一旦發生法律效力,便產生了兩個方面的法律效果:一是在收養人和被收養人之間產生法定的父母子女關系,二是被收養人及其生父母之間的父母子女關系以及基於此的其他親屬關系同時消滅。由於收養法律行為可以導致當事人人身關系和民事權利義務的變化,所以法律對於收養行為一般均規定比較嚴格的條件,其中包括對收養人的條件的規定,對被收養人的條件的規定以及對於被送養人的送養人條件的規定等。符合這些條件的當事人在自願、平等、協商的基礎上,達成收養協議,並且按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到主管機關進行收養登記後,收養關系便產生法律效力。我國《收養法》第十五條規定:收養應當向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登記。收養關系自登記之日起成立。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的,辦理登記的民政部門應當在登記前予以公告。《收養法》第二十五條規定: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五十五條和本法規定的收養行為無法律效力。收養行為被人民法院確認無效的,從行為開始時起就沒有法律效力。從上面所介紹的案情來看,收養人既不符合法定的收養條件,又沒有履行法定的收養登記程序。因此,法院確認收養無效是正確的。 是什麼造成「事實收養」 對於這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違背法律政策的收養行為,由於缺乏責任追究和執法矯正機制,以至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得不到妥善解決,新的事實收養不斷發生。 雲南大學法學院吳鵬副教授告訴記者,事實收養是一個全國性的問題,該問題的形成有其經濟、社會的根源,與人民群眾的法制觀念,收養、戶籍和教育等制度改革與完善,以及政府部門的執法力度都有著密切的關系。 受傳統習俗和觀念的影響,老百姓往往認為對於由監護人送養的,只要送養人和收養人達成協議即可,不需要到民政部門登記。而對撿拾的棄嬰兒童,缺乏及時報案,送福利機構撫養的觀念,而是懷著做好事的心理私自養育或送他人撫養。另一方面,《收養法》頒布實施僅10餘年,對該法的普及還遠不夠,群眾的收養法律意識淡薄,並未認識到收養的真正法律意義。認為只要與被收養人形成撫養教育關系,即成立父母子女關系,而收養只是解決其上戶的一個手續。實務中遇到的事實收養的收養人到民政部門尋求解決收養關系時,所提出的主要理由即是解決子女入戶、就學的問題。有的當事人利用人口普查的機會或托關系解決了被收養人的入戶問題,便認為辦理收養手續已無必要。有的當事人本來符合收養條件的,但由於一直拖著不辦登記手續,以致被收養人超過了14周歲的限制。所以不僅不符合收養條件的未辦理收養登記,不少符合收養條件的也不辦理登記…… 收養登記是對當事人之間的收養關系予以確認和監督的行政登記行為。收養制度涉及的不只是對收養關系當事人之間的民事權利、義務關系的調整,還涉及對未成年人合法權益的保護,以及對計劃外生育、遺棄、拐賣兒童等違法行為的預防、制止。因此,對於當事人不辦理收養登記的行為,不僅應只承擔收養關系無效的民事後果,某些情形下還應追究行政責任甚至刑事責任。但在現行收養制度下,對當事人不符合《收養法》規定而形成的事實收養,以及雖符合條件但不依法登記而形成事實收養關系等違法收養行為,並沒有予以強制糾正並追究收養人行政責任的規定。實務中,有的人將未婚生育的子女或超生子女私下送給他人撫養,而收養人對外稱是撿到的棄嬰;有的收養人年老或患病,自身生活已比較艱難,根本無力撫養被收養人;有的無配偶男性收養女性棄嬰,與被收養人的年齡相差不滿40周歲,使被收養人的身心健康處於不利境地……等等。對於這些侵犯未成年人合法權益,違背法律政策的收養行為,由於缺乏責任追究和執法矯正機制,以至已經形成的事實收養得不到妥善解決,新的事實收養不斷發生。 如果要徹底杜絕事實收養行為,應要求所有撿拾的棄嬰、兒童以及孤兒,都應送往兒童福利機構。同時,對不符合收養條件、對未成年人存在危害的事實收養,也應將被收養人送到福利機構。這就要求政府必須提供足夠的福利設施,有足夠的人力、財力,能承擔起對這些未成年人的監護職責。但現實情況是,除昆明市城區外,其他區縣並無專門的兒童福利機構,而敬老院等福利設施由於客觀條件的限制,也無力承擔對所有棄嬰、兒童和孤兒的照顧職責。即便是有兒童福利機構的地方,由於被收養人往往年齡較大也不會被接納。一些收養人到民政部門辦理登記,經審查得知不符合收養條件不能辦理登記時,便提出將被收養人交給政府撫養,而政府卻沒有足夠多的福利設施接納他們。對這些未成年人的照顧仍得依賴於社會力量,這在客觀上也是事實收養問題難解決的原因之一。 《意見》解決事實收養問題 市民如果撿拾棄嬰,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必須送交當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市民要求收養子女的,必須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申請和辦理收養登記。 據記者了解,我國的《收養法》1999年4月1日修正後重新發布,同年5月1日民政部又頒布了新的收養登記辦法。《收養法》規定,公民如果要收養孩子,首先必須年滿30周歲而且必須無子女;其次,要有一定的經濟能力,不患有醫學上認為不能收養的疾病。不符合這兩條的收養者只能歸為事實收養者或非法收養者。但是由於我國實行計劃生育政策的原因,在收養條件方面就規定得比較嚴格,原因是為了避免有人以收養為名超生、多生。 據記者從民政部門了解到,目前雲南省現存事實收養達10000多例。由於沒有及時辦理相關法律手續,被收養人與收養人之間無法確定法律關系,被收養人在落戶、入學、就業等方面的合法權益難以得到充分保障,為解決雲南省長期存在的事實收養問題,維護被收養人合法權益,規范收養行為,在多次調研論證的基礎上,2007年7月2日,雲南省民政廳、公安廳、司法廳、人口和計劃生育委員會聯合制定下發了《關於解決我省公民事實收養有關問題的若干意見》,從意見下發之日起至2008年6月30日,雲南省將對2007年6月30日之前形成的事實收養問題集中予以解決。 根據這個政策,目前只對2007年6月30日前形成的事實收養辦理戶口,辦理時間截止至2008年6月30日,逾期不辦。對雲南省現存事實收養問題,分1992年4月1日《收養法》實施前、1992年4月1日至1999年3月31日原《收養法》實施期間、1999年4月1日《收養法》修改後至2007年6月30日期間3個時段,區別不同情況,適用不同法律法規,採取不同方式予以解決。辦理基本程序均為由收養人補辦相應手續後,到收養人住所地公證機構辦理收養(撫養)公證或到民政部門辦理收養登記,再到公安機關申請落戶。 記者了解到,在此次出台的政策中,事實收養非福利機構撫養的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養父母因經濟狀況、身體健康等原因不再具備撫養能力,或者養父母一方死亡、離異,另一方無條件繼續撫養等情況,養父母或其親屬將被收養人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被收養人具備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除外)。 對於依法不予建立收養關系、撫養關系或者寄養關系的當事人(含寺廟收養、乞丐收養等),依據《收養法》及相關法律法規,由當事人住所地的鄉(鎮、街道)民政部門會同公安部門,動員其將棄嬰送交社會福利機構撫養。 事實收養發生時被收養人未滿14周歲,但現已滿14周歲的,依據《收養法》和上述意見需要,可補辦收養登記手續;夫妻雙方在婚姻關系存續期間收養的女性棄嬰,未辦理收養登記,後因離婚或者喪偶,女嬰由男方撫養,年齡相差不到40周歲,收養事實滿5年的,可憑法院判決書或者民政部門證明的原離婚協議書復印件,或其妻死亡證明,及其他相關證明材料,到縣級人民政府民政部門申請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今後,市民如果撿拾棄嬰,必須到當地公安部門報案;查找不到生父母和其他監護人的,必須送交當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撫養;市民要求收養子女的,必須到民政部門或者社會福利機構申請和辦理收養登記。 事實收養構成要件為當事人須公開以父母子女相稱、相待,建立了事實上的養父母、養子女關系;當事人之間須有共同生活、扶養的事實;需親友、群眾公認;養子女與生父母在事實上消除了權利義務關系;未辦理收養登記手續。

Ⅳ 母親沒有養兒女又嫁人了兒女有養父母的責任嗎

從原則、道德、論理、良知上來說有義務!但從中國傳統的尊老愛幼上來說,父母沒盡內應有的責任把子女扶容養成人(至少16歲)的,子女有權拒絕對其父母的贍養義務!因這種父母行為也構成拋棄親生子女罪!望參考有關法規扶養法、贍養法!

Ⅳ 收養子女有贍養養父母責任嗎

收養子女與養父母之間的關系,現在法律規定,就是父母與子女的關系。贍養父母或者養父母,都是養子女的法定義務。

Ⅵ 法律上,如果養父母主動與養子女斷絕關系,養子女要承擔什麼責任

根據《收養法》26、27條規抄定,有以下情形的,可以解除收養關系:
1、收養人不履行撫養義務,有虐待、遺棄等侵害未成年養子女合法權益行為的,送養人有權要求解除養父母與養子女間的收養關系。

2、養父母與成年養子女關系惡化、無法共同生活的,可以協議解除收養關系。

3、 收養人在被收養人成年以前,不得解除收養關系,但收養人、送養人雙方協議解除的除外,養子女年滿十周歲以上的,應當徵得本人同意。

解除了,就不用再承擔撫養或贍養的義務

Ⅶ 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和義務有哪些

我國《收養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自收養關系成立之日起,養父母與養子女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父母子女關系的規定;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的權利義務關系,適用法律關於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關系的規定。」根據該條款的規定,收養人與被收養人之間形成了法律擬制的直系血親關系,養子女取得與婚生子女完全相同的法律地位。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產生了與親父母子女間相同的權利義務關系。養父母與養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具體如下:

養父母對養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養父母應當從物質生活上對養子女進行撫育和照料,從思想品德和知識上對養子女全面培育和正確引導,直到養子女獨立生活為止。如果養父母未履行其應盡的撫養義務,養子女有權要求養父母給付撫養費。該義務不因養父母的離婚而解除,即使雙方離婚,不撫養子女的一方也要依法給付撫養費。

養父母有管教和保護未成年養子女的權利與義務

養父母既要依照法律和道德的要求對養子女進行管理、教育和必要的約束,又要保護養子女免受他人的不法侵害。如果未成年的養子女實施侵權行為而對國家、集體和他人造成損害時,養父母須承擔賠償經濟損失的責任。

養子女對養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已獨立生活的成年養子女應當為缺乏勞動能力的和生活困難的養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資料與扶助和照料,直至養父母死亡時為止。對養子女不履行贍養扶助義務的,養父母有要求給付贍養費的權利。必要時,可以通過起訴,強制養子女給付。

養父母與養子女間有相互繼承遺產的權利

養子女與婚生子女一樣,都是養父母遺產的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人,雙方享有同等的繼承權。現實生活中,有些人千方百計阻撓養子女繼承養父母的遺產,或隨意減少養子女的繼承份額,這些都是違法的。同樣,養父母對養子女的遺產也享有第一順序的法定繼承權。

養子女與養父母的近親屬間形成擬制直系或旁系血親關系

依照我國婚姻法的有關規定,子女與父母的近親屬形成權利和義務關系的范圍,包括孫子女、外孫子女與祖父母、外祖父母之間以及兄弟姐妹之間。因此,養子女與養父母的父母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祖孫、養外祖孫的近親屬關系,他們產生了附加條件的撫養、贍養義務。養子女死亡時,養(外)祖父母可作為其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如果養父母先於養(外)祖父母去世,當養(外)祖父母逝世時,養(外)孫子女可以代位繼承養(外)祖父母的遺產。養子女與養父母的婚生子女及其他養子女之間形成法律擬制的養兄弟姐妹的近親屬關系,產生了附直條件的扶養義務。養兄弟姐妹之間可互為第二順序法定繼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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