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兒子工傷死亡賠償金父母是否有權獲得,所佔份額是多少
有權,20~30%
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內保險基金領取容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② 請問工傷死亡賠償家屬撫恤金怎麼計算
工傷死亡賠償撫恤金計算方式大致如下:
1、根據《工傷保險條例回》的相關規定,因工傷而死答亡的可以得到大約50萬-60萬的賠償金額,父親年滿60歲,母年滿55歲且無生活來源的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二老去世,有子女未成年需要撫養的也可按月領取供養親屬撫恤金,直至該子女年滿18周歲。
2、《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2)子女工亡的賠償金父母會有嗎擴展閱讀:
工傷死亡賠償金支付方式:
1、用人單位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2、用人單位未參加工傷保險的,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及供養親屬撫恤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3、根據各省安全生產條例,除上述工傷保險待遇外的死亡賠償金,由用人單位支付。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傷死亡賠償金
參考資料來源:網路-工傷保險條例
③ 工傷死亡,有妻子,兒女,父母比例各佔多少
父母有有繼承權的,工傷死亡的賠償,妻子,兒女,父母擁有同等份額繼承權,都屬於第一順序。但是請注意:1,遺產是要首先要將共同財產劃出一半歸妻子,其他的才能由包括妻子在內的上述人員均分;2,工傷死亡的喪葬費是辦理喪事用的,剩餘部分可以作為遺產繼承;3,,工亡的死亡賠償金是發給親屬的,上述人員人均分配;4,工傷死亡還會發給子女撫養費,父母贍養費,這部分按照法律規定屬於誰就歸誰,一般妻子沒份額的。
④ 有關獨生子女因工傷死亡導致父母成為失獨老人的賠償金怎樣計算問題
一,工傷死亡的職工供養親屬待遇,按照工傷保險條例進行,和獨生子女無關,第一,發給內喪葬費,本容地區平均工資的6個月,第二,一次性死亡補助為居民可支配收入的20倍。第三,供養親屬按月發給撫恤金,配偶每月為死者生前工資的40%,其他人員為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在30%的基礎上,增加10%,但是發放總額不能超過本人工資。
二,至於失獨政策,按照國家民政部門規定辦理,和工傷死亡的賠償無關。
⑤ 工傷死亡後的賠償金如何分配,算遺產嗎
死亡賠償金不是遺產。只有近親屬可以分配。也就是她的父母,配偶和子女分配。
死亡賠償金在扣除喪葬費、被撫養人生活費等費用外,其丈夫每月40%,死者的父母的兒子每人每月30%。
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1、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3、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近親屬可以享受本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待遇。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第十條,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5)子女工亡的賠償金父母會有嗎擴展閱讀:
死亡賠償金與遺產的區別:
1、死亡賠償金是公民死亡之後才發生的,非該公民死亡時所遺留的。
2、《繼承法》詳細規定了遺產的范圍,該范圍之內並沒有明確地包括死亡賠償金。
3、任何公民均可以在生前立遺囑處分自己的遺產,如未立遺囑,死後也可以依照法定繼承原則分配該公民的遺產,而公民在生前無法也不可能處分自己的死亡賠償金。
4、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法定繼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繼承人扶養的缺乏勞動能力又沒有生活來源的人,或者繼承人以外的對被繼承人扶養較多的人,也有權分得該項的一部分。
而且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按遺產處理死亡賠償金,繼承人繼承遺產應當清償被繼承人依法應當繳納的稅款和債務,而這有悖於立法上設死亡賠償金的目的。從這方面看,死亡賠償金似乎並不符合遺產的構成要件,但其實不然。
⑥ 工傷死亡賠償金的繼承人有哪些
參照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的范圍確定。
職工因工死亡獲得賠償,不是死者的遺產,是對近親屬財產損失的補償,因此,不能作為遺產繼承。其中,一次性喪葬補助費和供養親屬撫恤金,都有明確的指向性,不能作為共同財產損失參加分配。僅可以參加分配的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對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分配,司法實踐中,一般是參照繼承法關於繼承人的范圍確定,考慮與受害人的關系、勞動能力及共同生活緊密程度,照顧婦女兒童的原則確定。即:首先由第一順序繼承人配偶、子女、父母繼承;第一順序繼承人均不存在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繼承。繼承數額中,照顧與死者共同生活的人員和婦女兒童。
最高人民法院
《關於空難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復函》
(2004)民一他字第26號
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
你院粵高法民一請字(2004)1號《關於死亡賠償金能否作為遺產處理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空難死亡賠償金是基於死者死亡對死者近親屬所支付的賠償。獲得空難死亡賠償金的權利人是死者近親屬,而非死者。故空難死亡賠償金不宜認定為遺產。
以上意見,供參考。
二OO五年三月二十二日
《中華人民共和國繼承法》
第十條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十一條 被繼承人的子女先於被繼承人死亡的,由被繼承人的子女的晚輩直系血親代位繼承。代位繼承人一般只能繼承他的父親或者母親有權繼承的遺產份額。
第十二條 喪偶兒媳對公、婆,喪偶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主要贍養義務的,作為第一順序繼承人。
第十三條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遺產的份額,一般應當均等。
對生活有特殊困難的缺乏勞動能力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應當予以照顧。
對被繼承人盡了主要扶養義務或者與被繼承人共同生活的繼承人,分配遺產時,可以多分。
有扶養能力和有扶養條件的繼承人,不盡扶養義務的,分配遺產時,應當不分或者少分。
繼承人協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⑦ 兒子的工傷死亡賠償金46萬,父母能賠付多少,父親70歲,有退休金而母親沒有,還有未滿一歲的孫女
按照繼承法來 父母,孩子,配偶為第一自順位繼承人,也就是賠償金分為4份,46萬分為4分一份11.5萬,孩子歸你們的話一共是34.5萬。
繼承發規定:
遺產按照下列順序繼承
第一順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順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繼承開始後,由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第二順序繼承人不繼承。沒有第一順序繼承人繼承的,由第二順序繼承人繼承。
本法所說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扶養關系的繼子女。
本法所說的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扶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法所說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扶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⑧ 司機工傷死亡的每一項賠償金配偶 父母 子女都要均分嗎
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其近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內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容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由亡者的法定第一順序繼承人平均分配。也就是由子女、父母和配偶平均分配。。
⑨ 兒子工傷死亡賠償金父母是否有權獲得,所佔份
這個要看具體情況,以下僅供參考:
工傷死亡賠償金分配原則
喪葬費、供養親屬撫恤金、工亡補助金是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職工因工死亡後其直系親屬可領取的工傷保險金。
給付的標准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 職工因工死亡,其直系親屬按照下列規定從工傷保險基金領取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一)喪葬補助金為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二)供養親屬撫恤金按照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標准為: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核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恤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供養親屬的具體范圍由國務院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規定;
(三)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准為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012年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4565元 )的20倍。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近親屬享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待遇。
分范圍
勞動保障部令第18號
第一條 為明確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范圍,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七條第一款第二項的授權,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所稱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是指該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本規定所稱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系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本規定所稱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系的繼父母;
本規定所稱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系的繼兄弟姐妹。
第三條 上條規定的人員,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規定申請供養親屬撫恤金: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 60周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周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周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周歲的。
第四條 領取撫恤金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
(一)年滿18周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就業或參軍的;
(三)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四)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五)死亡的。
第五條
領取撫恤金的人員,在被判刑收監執行期間,停止享受撫恤金待遇。刑滿釋放仍符合領取撫恤金資格的,按規定的標准享受撫恤金。
第六條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享受撫恤金待遇的資格,由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
因工死亡職工供養親屬的勞動能力鑒定,由因工死亡職工生前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負責。
第七條 本辦法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OO三年九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