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獨生女家庭的女婿不給岳父母養老是否違法
民法典當中提到了女婿不是岳父岳母財產的法定繼承人,也就是說,岳父岳母的財產,女婿沒辦法繼承,既然沒有享受這樣的權益,自然也沒有必須贍養岳父岳母的義務。
⑵ 老丈人沒有兒子,如果女婿拒絕贍養,法律上會怎麼辦
在我國很多人都認為女婿娶了自己女兒就應該贍養自己,現在民法典一實施,就告訴了廣大民眾這樣的想法是錯誤的。而實際上是說子女對父母有贍養父母的義務,並不規定女婿對岳父母同樣有贍養的義務。也就是往後女婿不贍養岳父母不違法了,這個時候只能說他這樣做違反道德了。當然,很多人認為既然如此,那兒媳是否就應該對公公婆婆沒有贍養義務了?答案是肯定的。
⑶ 只有女兒的老人喪偶後,閨女女婿不讓贍養,怎麼辦
只有女兒的老人喪偶後,閨女女婿不讓贍養,怎麼辦?女婿對岳父岳母並沒有贍養義務,這也是法律法規!從道德准則、情感需要、家中職責分工等領域而言,女婿的贍養義務是跑不了的。法律法規是做人的底線,並非社會發展青睞的群眾行為規范。
三、社會發展激勵女婿撫養岳父岳母
法規雖並沒有設置女婿對岳父岳母的法律規定贍養義務,但社會發展激勵女婿撫養岳父岳母,這合乎在我國尊老愛幼的中華傳統美德。特別是在女性過世後,女婿仍能對岳父岳母盡贍養義務的,會獲得很強的社會評價。法律法規也因此設置,離異女婿對岳父岳母盡了關鍵贍養義務的,能夠做為第一順序繼承人遺產繼承。需要注意的是,這里要求是「盡了關鍵贍養義務」,盡了一般贍養義務還不行。女婿對岳父岳母在精神實質、日常生活、經濟發展里的照料要與其他兒女同樣,或是要大於其他兒女。自然,女婿撫養岳父岳母多是以情感需求考慮,並非純粹為了能財產。
⑷ 女兒去世了,女婿再婚,他不想再贍養我,我可不可以告他
有一位老人,他女兒去世了,他的女婿再婚了。老人覺得女婿不想再贍養他了,就覺得這個事情不對,想告前女婿,這個事情,可以告。
一、提告是每個人的權利
就算是去提告,法院也不會支持老人的主張。這位老人想要前女婿學學黃秋燕,哪怕跟李連傑離婚了,對前婆婆依然很好。但是,這要徵得人家的同意。要是人家不同意,那就算了。
寫在最後:
老人想得挺好的,對於很多事情,只是站在自己的立場上,沒有想到對方,讓對方養自己的時候,需要考慮一下對方的感受。大家覺得呢?
⑸ 如果只有一個獨生女兒,而女婿又拒絕贍養岳父母,該怎麼辦
《民法典》正式實施,引起討論最為激烈的莫過於,女婿可以不贍養岳父母,那麼如果岳父母只有一個獨生女兒,而女媳嚴守法律,該怎麼呢?
准確的說,女婿可以依法不贍養岳父母並不是《民法典》的首創,它是從之前的《婚姻法》中來的,當時規定,只有子女有贍養父母的法律義務,女婿沒有贍養岳父母,兒媳沒有贍養公婆的法律義務。《婚姻法》廢止後,《民法典》沿用了這一規定。
所以說,這並不是新的法律規定,只是在新法實施時被大范圍討論,切不要錯誤認為是最新規定。
其實,子女贍養父母是天職,畢竟每一個子女都是父母養大的,這是投桃報李的孝順,這是愛的回饋和溫暖的延續。
而且在生活中,大多數男人對妻子孝順父母是持支持態度的,甚至會積極主動地拿出錢去贍養岳父母,如果有個別人想要依法不養,那麼女兒完全可以用法律賦予的財產共有和分割權去彌補這個缺位。
因為《民法典》中規定的子女有贍養父母的法律義務,就已經兜底了父母在年老時沒人贍養時的責任女婿不願意,那麼女兒可以從法律上獲得幫助。
隨著《民法典》的正式實施後,對我們權利的全方位保護更為完整和系統,男司機對賠償不滿意,完全可以提起訴訟,拿起法律的武器維護他的合法權益。
以法律為准繩用來保護,而《民法典》會在我們生活的方方面面都需要它的調整和保護,每個人都應該學習一下民法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