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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麼是企業養老金續接

發布時間:2022-06-18 04:42:36

1. 養老保險怎麼續交

必須原公司辦理了社保繳費終止手續,你才可以個人繼續繳納社保費。

注意,公司應在員工辭職30日內,到社保中心辦理終止該員工繳費的相關手續,否則公司有繼續繳納保費的義務。

現在,你可以先社保中心(電話12333,或直接去管理中心),咨詢一下你的社保狀況,如果超過30日了,還沒有原單位終止繳費關系,你還是到原單位溝通一下,拖下去對雙方都沒有什麼好處。

原單位終止繳費手續後,戶口在當地的,到戶口所在街道辦理(掛人才中心的,到其職介所辦理),以自由職業者身份個人獨立繳費。或者到新單位後,由新單位繼續繳費即是了。

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人員,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累計繳費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長繳費至滿15年。社會保險法實施前參保、延長繳費5年後仍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補繳至滿15年。

職工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必須具備三個條件:

1、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並已辦理退休手續;

2、所在單位和個人依法參加養老保險並履行了養老保險繳費義務;

3、個人繳費至少滿1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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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社保繳費比例

社保分單位繳納部分和個人繳納部分。具體社保費繳費比例分別為:

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0%、8%;

醫療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12%、2%;

失業保險,單位和個人分別繳納2%、1%;

生育保險單位繳納0.60%,個人不繳;

工傷保險單位繳納2%,個人不繳。

二、社保「一增一減」成亮點

數據顯示,截至2018年底,我國基本養老、失業、工傷保險參保人數分別達到9.42億人、1.96億人、2.39億人;

全年三項基金總收入為5.6萬億元,同比增長15.28%,總支出為4.87萬億元,同比增長16.08%。社保卡持卡人數達到12.27億人。進一步提高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水平、城鄉居民基礎養老金最低標准。

「委託投資的省份和基金委託規模都進一步擴大。」人社部新聞發言人盧愛紅介紹,截至2018年底,累計已有17個省區市委託投資基本養老保險基金8580億元,已經到賬的資金達到6050億元,在這17個省區市裡面,有9個啟動了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委託投資,合同金額是773億元。

「特別是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工作取得了實效。」

盧愛紅指出,2018年,人社部還協調相關部門制定了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的有關稅收優惠政策,明確了養老保險基金投資運營享受免徵增值稅、企業所得稅,印花稅先征後返等優惠政策,有力促進了基金的投資運營,為基金的保值增值發揮了很大作用。

社會保障制度改革也取得重要突破。「建立實施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基金中央調劑制度,邁出全國統籌的關鍵一步。深入推進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

建立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確定和基礎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繼續實施養老保險、失業保險、工傷保險階段性降費率政策,全年為企業降低成本1840億元。」盧愛紅說。

中國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執行研究員張盈華對《經濟參考報》記者表示,「一增一減」是2018年社保成績單的突出亮點。

加法方面,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委託投資規模擴大、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開啟委託投資,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走上增量擴容階段,並依靠資本運作走上自我增值良性軌道。

「減法方面,降低社會保險費率成果顯著,也為下一步『更大規模減稅、更明顯降費』打下堅實基礎。」

2.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政策解讀

國務院第93次常務會議於2009年12月22日討論通過了《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以下簡稱《辦法》),該《辦法》旨在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實現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辦法》的制定頒布是一項利國利民之舉。
一、《辦法》的頒布實施是完善我國社會保障體系的助推器
黨的十七大提出到2020年,我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要基本建立,要實現人人享有基本生活保障。在我國的社會保障體系中,基本養老保險占據重要位置。我國特殊的計劃生育政策導致人口老齡化問題集中爆發,異常的嚴重,預計2010年和2020年我國退休人員將分別達到7000萬人和1億人。如果沒有比較完善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不僅我國的進一步發展勢必受到嚴重的制約,就是部分退休人員的基本生活也難免保障缺失或者保障無力的嚴重問題。在嚴峻的老齡化形勢面前,我們必須要未雨綢繆,抓緊工作,統籌考慮當前和長遠的關系,建立起適合我國國情、實現可持續發展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
長期以來影響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完善的最大障礙就是勞動力資源跨省、區流動養老保險關系不能轉移接續的問題,尤其是進城勞動的1.5億農民工,他們之所以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積極性不高,或者即使參加,一旦離開工作的城鎮也紛紛退出保險,根子就在於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不能實現跨省、區轉移接續。專家學者對於完善我國養老保險制度的普遍建議是提高統籌層次,實現養老保險關系跨地區轉移接續,尤其是農民工更是翹首以待,盼望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能夠隨工作地區的轉移而轉移。針對這種情況,黨的十七大在明確我國完善社會保障制度中長期發展目標的同時,在論述加快建立覆蓋城鄉居民的社會保障體系,保障人民基本生活問題時特別指出:「促進企業、機關、事業單位基本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提高統籌層次,制定全國統一的社會保險關系轉續辦法。」《辦法》解決的核心問題就是實現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全國的無縫隙地轉移接續。可見《辦法》是貫徹落實黨的十七大關於完善社會保障體系精神的重要措施,是完善社會保障制度健全的助推器。
二、《辦法》解決的核心問題是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跨省、區轉移接續且最大限度保護參保人員的利益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題目,就畫龍點睛地說明了其核心作用。《辦法》在實現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跨省、區、直轄市轉移接續方面,可謂安排周到、服務到家。
首先,養老保險關系轉移,只要職工提出申請即可,其他皆由有關部門辦理。《辦法》第八條規定:「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辦法》不僅規定養老保險關系轉移,由職工的新就業地與原就業地的社保經辦機構完成,而且是限時完成,省去了職工往返勞頓之苦。
其次,在養老保險關系轉移中充分照顧到了職工的利益。《辦法》第五條規定,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結合實際情況分析,上述「4050」人員尤其是農民工他們多來自中西部地區,他們能夠參加基本養老保險,往往是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出色並且工作的時間比較長,否則用人單位是不願意為他們繳納數額不小的保險費用的。隨著中西部大開發步伐的加快,他們有可能返回家鄉就業,但是養老保險關系保留在原工作地有利於提高他們退休後的保險待遇,故辦法規定他們的養老保險關系原則上不轉移,而只臨時性轉移。這是人性化管理的生動體現。
第三,流動就業的職工退休後養老保險待遇在繳費滿10年的地方享受待遇。《辦法》第六條規定,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述規定一方面保障了參保人員絕對有地方享受保險待遇,不會出現不同地方相互推諉的問題,同時規定了享受保險待遇地以繳費滿10年地確定的原則。這有利於保障參保人員利益最大化,也體現了權利義務相一致的公平原則。
三、農民工退保,利益受損失的絕對是農民工自己
《辦法》公布後,有人發表文章說,職工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繳費時間長,爾後到經濟不發達地區就業,退休後在窮地方領取養老金得不償失;甚至有人說,《辦法》中有陷阱。其實這裡面的誤解是顯而易見的。
首先,如果職工在經濟發達地區工作,且參加基本養老保險時間長超過十年的,或者是女年滿40、男年滿50歲的,其退休後的待遇是在繳費滿十年或者是在原養老保險參加地——經濟發達地區領取養老金,基本不存在降低養老保險待遇的問題;
其次,對於年紀較輕的人而言,他們可能工作時間短,是在經濟發達地區繼續工作,還是到經濟欠發達地區工作,完全由他們自己權衡選擇,這里根本不存在強迫的問題。何況,國家正在採取扶持中西部發展的有力措施,逐步縮小地區發展和貧富差距乃是大勢所趨,若干年後我國各地的收入差距必然會縮小,即退休職工的待遇差別也必然會減小。
第三,職工退出基本養老保險,充其量得到的是自己已經繳納、進入自己養老賬戶的那點錢,而帶不走的是用人單位每月繳納的占工資20%左右的大頭。這部分已經進入社會統籌的錢,只能一分不少的留在原工作地的社保機構。如果職工退保,可能偷著樂的就是原工作地的社保機構(如果其沒有大局意識,過於看重自己的經濟利益的話),吃虧的唯一人就是基本養老保險的退保人。按照現在有關規定,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職工繳納工資總額的8%,用人單位繳納工資總額的20%(多數地方是這樣的),職工繳費部分全部計入個人賬戶,用人單位繳費的全部進入社會統籌。因為社會保險其中包括基本養老保險不以盈利為目的,即在這項制度的設計中,職工個人繳費與用人單位的繳費,最終全部用於職工退休金的發放及其服務上,這也意味著,職工的退休金自己承擔1份,統籌部分承擔2.5份。職工一旦退保,得到的是其一,丟失的是其二點五,這才是典型的撿芝麻丟西瓜典故的現今版。職工萬不可人雲亦雲,輕易退保,如果退保利益受損失的絕對是自己,而不是他人。
《辦法》盡管是暫行的,但是其保障參保職工的利益初衷是不會改變的,只是在貫徹實施中,可能存在這方面或者那方面的不足,而需要進一步修改完善,但是其完善過程中只能是更有利於參保職工利益的有效維護,有利於有關機構之間利益的合理協調,從而充分調動職工參保和有關機構提供優質服務的積極性,而不會是其他。基於上述分析,在舉國貫徹落實以人為本科學發展觀的當今,完善社會保障,實現居民人人享有社會保障不僅是大勢所趨,而且社會保障的大網已經基本織就,我們怎麼還能對《辦法》持觀望或者懷疑態度呢?對其不足之處可以善意提出,無據指責真是不足取。

3. 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如何銜接二者的區別是什麼

企業年金和職業年金轉移續接需要滿足兩點條件,先要確保職業年金的賬戶都是實際賬務繳費才行,如果賬戶有虛賬則必須到社保相關窗口辦理職業年金記實業務;其次如果在2014年10月之前有過機關事業單位這類編制內的工作經歷,也需要到社保窗口辦理職業年金補記業務。只有記實和補記繳納完成後,才能辦理銜接。

同時領取方式也不同,職業年金的領取方式和養老金一樣,需要退休才能按月領取,而企業年金既可以按月領取也可以一次性領取。最後轉移方式不同,職業年金只能在統籌范圍內相互轉移,而且只需要轉移養老保險不需要轉移基金,企業年金可以在任意有相關制度的企業間轉移,如果新企業沒有年金制度,那麼年金賬戶甚至都可以留在原企業管理。

4. 個人養老保險和單位養老保險怎麼接續

根據勞動保障部、財來政部、人事部、中自編辦《關於職工在機關事業單位與企業之間流動時社會保險關系處理意見的通知》(勞社部發[2001]13號)規定,職工從機關、事業單位轉入企業工作之月起,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單位和個人按規定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個人賬戶,原有的工作年限視同繳費年限,與轉到企業後的實際繳費年限合並計算,退休時按照企業的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

你的情況,原來的養老保險要算數,給你並到現在的裡面,向養老保險經辦機構申請應該就行了。
之前的年限作視同繳費年限,就是沒有繳費而視作繳費了,視同繳費年限的作用可以簡單理解為錦上添花,它可以延長繳費年限但不能當作實際繳費年限,而退休時有實際繳費年限的限制,如果實繳年限不夠,即使視同年限+實繳年限夠了仍不能退休。

5. 企業養老保險轉移續接的問題

是需要原單位證明.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十九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個人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時,基本養老金分段計算、統一支付。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第三十二條個人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基本醫療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第五十二條職工跨統籌地區就業的,其失業保險關系隨本人轉移,繳費年限累計計算。
包括養老,失業;醫療;
參保職工流動就業的,可以辦理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持身份證原件或復印件、醫保中心出具的參保人員變動通知單(單位參保人員還需提供解除勞動合同證明書),到轉出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申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再將參保繳費憑證交給轉入地社保經辦機構即可.

6. 如何續接養老保險

續接養老保險的證件是: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

續接養老保險的具體手續如下:

(1)第一步,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6)什麼是企業養老金續接擴展閱讀

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第六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後,按規定在新就業地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新就業地的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就業地社保機構提出轉移接續申請並出示《參保繳費憑證》,填寫《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申請表》。如參保人員在離開原參保地時未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可由新參保地社保機構與原參保地社保機構聯系補辦。

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第七條,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受理《申請表》及相關資料並予以審核。符合轉移條件的,應在受理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聯系函》,並向參保人員原參保地社保機構發出。

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第八條,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在收到《聯系函》之日起的15個工作日內完成以下手續:

1、核對有關信息並生成《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信息表》;

2、辦理基金劃轉手續;

3、將《信息表》傳送給新就業地社保機構;

4、終止參保人員在本地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第九條,原參保地社保機構將參保人員有關信息轉出後,仍需將該信息保留備份。

參照《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業務經辦規程》第十條,新就業地社保機構在收到《信息表》和轉移基金後的15個工作日內辦結以下接續手續:

1、核對《信息表》及轉移基金額;

2、將轉移基金額按規定分別記入統籌基金和該參保人員個人賬戶;

3、根據《信息表》及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提供的材料,補充完善相關信息;

4、將辦結情況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7. 為什麼要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國辦發布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轉移接續辦法
中新網12月29日電據中國政府網消息,國務院辦公廳今日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關於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通知全文如下:
國務院辦公廳關於轉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的通知
國辦發〔2009〕6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已經國務院同意,現轉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國務院辦公廳
二○○九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暫行辦法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財政部
第一條為切實保障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人員(以下簡稱參保人員)的合法權益,促進人力資源合理配置和有序流動,保證參保人員跨省、自治區、直轄市(以下簡稱跨省)流動並在城鎮就業時基本養老保險關系的順暢轉移接續,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於參加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所有人員,包括農民工。已經按國家規定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人員,不再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
第三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由原參保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以下簡稱社保經辦機構)開具參保繳費憑證,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應隨同轉移到新參保地。參保人員達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領取條件的,其在各地的參保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個人賬戶儲存額(含本息,下同)累計計算;未達到待遇領取年齡前,不得終止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並辦理退保手續;其中出國定居和到香港、澳門、台灣地區定居的,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四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轉移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時,按下列方法計算轉移資金:
(一)個人賬戶儲存額:1998年1月1日之前按個人繳費累計本息計算轉移,1998年1月1日後按計入個人賬戶的全部儲存額計算轉移。
(二)統籌基金(單位繳費):以本人1998年1月1日後各年度實際繳費工資為基數,按12%的總和轉移,參保繳費不足1年的,按實際繳費月數計算轉移。
第五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按下列規定辦理:
(一)參保人員返回戶籍所在地(指省、自治區、直轄市,下同)就業參保的,戶籍所在地的相關社保經辦機構應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
(二)參保人員未返回戶籍所在地就業參保的,由新參保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為其及時辦理轉移接續手續。但對男性年滿50周歲和女性年滿40周歲的,應在原參保地繼續保留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同時在新參保地建立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記錄單位和個人全部繳費。參保人員再次跨省流動就業或在新參保地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將臨時基本養老保險繳費賬戶中的全部繳費本息,轉移歸集到原參保地或待遇領取地。
(三)參保人員經縣級以上黨委組織部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批准調動,且與調入單位建立勞動關系並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的,不受以上年齡規定限制,應在調入地及時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第六條跨省流動就業的參保人員達到待遇領取條件時,按下列規定確定其待遇領取地:
(一)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在戶籍所在地的,由戶籍所在地負責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而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滿10年的,在該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當地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三)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累計繳費年限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回上一個繳費年限滿10年的原參保地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四)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不在戶籍所在地,且在每個參保地的累計繳費年限均不滿10年的,將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及相應資金歸集到戶籍所在地,由戶籍所在地按規定辦理待遇領取手續,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
第七條參保人員轉移接續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後,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按照《國務院關於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國發〔2005〕38號)的規定,以本人各年度繳費工資、繳費年限和待遇領取地對應的各年度在崗職工平均工資計算其基本養老金。
第八條參保人員跨省流動就業的,按下列程序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
(一)參保人員在新就業地按規定建立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繳費後,由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向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提出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的書面申請。
(二)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15個工作日內,審核轉移接續申請,對符合本辦法規定條件的,向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的社保經辦機構發出同意接收函,並提供相關信息;對不符合轉移接續條件的,向申請單位或參保人員作出書面說明。
(三)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接到同意接收函的15個工作日內,辦理好轉移接續的各項手續。
(四)新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在收到參保人員原基本養老保險關系所在地社保經辦機構轉移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和資金後,應在15個工作日內辦結有關手續,並將確認情況及時通知用人單位或參保人員。
第九條農民工中斷就業或返鄉沒有繼續繳費的,由原參保地社保經辦機構保留其基本養老保險關系,保存其全部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個人賬戶儲存額繼續按規定計息。農民工返回城鎮就業並繼續參保繳費的,無論其回到原參保地就業還是到其他城鎮就業,均按前述規定累計計算其繳費年限,合並計算其個人賬戶儲存額,符合待遇領取條件的,與城鎮職工同樣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農民工不再返回城鎮就業的,其在城鎮參保繳費記錄及個人賬戶全部有效,並根據農民工的實際情況,或在其達到規定領取條件時享受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轉入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
農民工在城鎮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與在農村參加新型農村社會養老保險的銜接政策,另行研究制定。
第十條建立全國縣級以上社保經辦機構聯系方式信息庫,並向社會公布,方便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情況,辦理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手續。加快建立全國統一的基本養老保險參保繳費信息查詢服務系統,發行全國通用的社會保障卡,為參保人員查詢參保繳費信息提供便捷有效的技術服務。
第十一條各地已制定的跨省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相關政策與本辦法規定不符的,以本辦法規定為准。在省、自治區、直轄市內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轉移接續辦法,由各省級人民政府參照本辦法制定,並報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備案。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繳費年限,除另有特殊規定外,均包括視同繳費年限。
第十三條本辦法從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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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企業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怎麼銜接呢

(一)關於如何做好與企業職工養老保險制度和機關退休養老制度銜接問題
20世紀90年代初期,我國開始了對企業養老保險制度的改革,實行企業與個人共同承擔的「統賬結合」模式。而機關和事業單位職工的退休養老通常由國家財政負擔,個人不承擔相應的責任。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正式下發關於《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並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改革的主要內容包括:事業單位人員也要和城鎮企業職工一樣繳納養老保險,退休待遇與繳費相聯系;養老金發放採用「老人老辦法,新人新制度」;基金逐步實行省級統籌;建立職業年金制度;建立基本養老金正常調整機制等。此次試點改革進展緩慢,並遇到了很大阻力,其中很大一部分原因是改革整合了企業和事業單位兩個「碎片」,卻又造成公務員養老制度這一新的「碎片」,形成了新的不公平。
目前我國城鎮主要的基本退休制度包括三部分內容。從大的方面講,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是第一個部分。截止2008年底全國參保職工為2.19億人,其中離退休人員大約5000萬人,月人均退休金1080元;事業單位是第二個部分,全國3000多萬職工,月均養老金是企業退休職工的1.8倍,全國離退休費支出1400億元,其中大約一半是財政撥款,一半是自籌;第三個部分是機關公務員退休人員,養老金水平是企業的2.1倍,全國1000多萬職工,每年大約700億全額撥款。
從上述城鎮退休人員養老金三部分內容和事業單位的分類可看出,五省市改革試點遇阻事出有因,不可忽視,主要存在兩個問題:
第一個問題涉及到公平問題。事業單位養老金處於第二個台階,比上不足,比下有餘:與公務員相比,事業單位養老金要稍低一些,但此次改革試點卻明顯沒有將公務員包括進來,並且公務員改革沒有預期,這自然成為事業單位攀比的參照系,也是網民質疑最為嚴厲的一個焦點,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一;與企業相比,企業可以搞活,工資上不封頂,工效掛鉤,尤其壟斷性行業和企業的退休金要遠遠高於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退休金只是一個能「過得去」的平均數,退休前不能向高收入企業看齊,退休後卻要向低收入企業看齊,這是事業單位感到不公平的原因之二。
第二個問題是改革方案的技術問題。既然事業單位改革方案無論在繳費設計還是在待遇計發方式等方面,其絕大部分內容與企業養老保險幾乎別無二致,那麼,養老金水平下降就是不可避免的,這就是此次事業單位人員改革的預期:在替代率上講要從80-90%下降到50%。改革方案中沒有明確改革後養老金水平是否變化的預測和承諾,只籠統地提到要建立職業年金,但沒有任何具體細節和彌補措施,任憑改革試點單位和不參加改革的事業單位憑空想像和任意猜測,試點省市參加改革的人人自危,人心恐慌,非試點省份事業單位人員預期暗淡,消極回應。這樣的結果和局面是此種改革方案的必然趨勢,如發生在其他國家,其效果和後果也必然如此:任何改革,如果沒有良好的預期,如果只有暗淡的預期,如果感到福利水平是「絕對」地下降,那麼,這項改革勢必流產,或造成社會震動。如此「碎片化的試點改革」和「前景暗淡的改革預期」,必然導致相互攀比,人為製造恐慌,其結果必將是難以推動,這顯然等於增加了改革的政治成本,人為「拉長」了改革的歷史進程。
因此,事業單位養老制度改革成功與否,關鍵在於明確「一個為主」和「三個聯動」。所謂「一個為主」,即堅持社會保障以公平為主的原則,統籌考慮機關、事業和企業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調整,使不同單位同類人員退休後的待遇水平保持比較合理的比例關系,逐步縮小待遇差距。所謂「三個聯動」,一是事業單位與公務員改革一起行動,以避免互相攀比,相互掣肘,左顧右盼。作為公共部門,不要在養老保險制度上再人為分出三六九等;二是事業單位的三個類別一起改革,在養老保險上也不應再次分出三六九等;三是事業單位改革與建立職業年金一起進行,以彌補參加改革後降低的那部分,旨在給出預期,減少阻力,維持生活水平盡量不要降低,給所有人一個「定心丸」,實現平滑轉型,這是減少社會震動的最好辦法,也是保證改革的最優方案途徑。
(二)關於如何掌握好改革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協調性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既包括范圍、內容、時機選擇,也包括改革成本及其支付、分擔比例等問題。前者主要是推進的力度或改革的進程,後者是改革成本的籌集等。在實際改革中,必須把握好推進力度和承受能力的關系,使改革能夠持續向前。
第一,在改革的順序上,首先面臨的是機關和事業單位誰先改的問題。當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處於改革的前沿。但按一般邏輯分析,從試點、探路的角度看,機關和事業單位均可列入試點,或者同時選擇其中一部分「先行先試」。在機關和事業單位長期採用財政保障養老制度運行狀態下,沒有哪一類組織願意首先改變。因而,如何盡力避免互相攀比,需要進一步考量和探索。同時,事業單位按照功能劃分,包括行政支持類、公益類和經營開發服務類,除經營開發服務類事業單位多已依照企業養老保險辦法繳納養老保險金外,行政支持類和公益類執行參差不齊,但最終退休後的養老待遇均按在職工資(檔案工資)的一定比例支取,與繳費多少無關。在這種情況下,是所有事業單位養老保險一起改,還是待分類後逐步改,從哪一類開始,都需要做深入研究。特別是在分類改革還未完成,而2008年提出的試點方案覆蓋范圍卻定位分類後的公益類事業單位,致使改革無從著手。
第二,要充分考慮改革承受能力問題,以利於形成持續變革的動力。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對民眾社會公正訴求的一種回應,要逐步調整現有的退休養老制度,實行社會統籌和個人賬戶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從「退休養老制度」到「社會養老保險制度」的轉變。改革中,必然需要一定的「變軌」成本。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成本主要包括誘導直接參與者接受的額外補償及制度設計運行的成本等。改革的成本的支付主要靠財政資金。從目前財政狀況看,有一定的財力支持改革,可以促進消費,進而促進經濟增長和發展。但如果將財政資金過多地用於支付改革成本,自然會壓縮財政資金使用范圍和力度,降低使用效率,不利於在宏觀調控中運用政府財政手段。因此,改革中要充分考慮改革的效率和成本,防止單純追求推進速度。
(三)關於如何解決好改革後基金收支缺口與地方財政負擔問題
基金收支情況是確定改革實施方案的基礎,財政負擔情況是制定財政補助政策的依據,測算的結果勢必對試點地區未來較長時間的財政收支狀況產生一定影響。對於當前我國基本養老基金是否存在缺口,反映不一。我國養老金的缺口到底有多大,各方測算的口徑也尚不統一。
根據人社部發布的《2011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下稱《公報》),截至2011年年末,我國企業職工養老金目前結餘1.9萬億元,所以從全國層面看,不存在養老金缺口的問題,未來全國養老保險基金能夠做到長期收支平衡。但如果從不同省市來看,我國部分省市養老金缺口較大,如2010年,企業部門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當期征繳收不抵支的省份(含新疆建設兵團)共有15個,缺口高達679億元。這是由我國各省份的發展差異所決定的,而對於那些養老金收不抵支的省份,國家每年會給予財政補貼。社科院編撰的《中國養老金發展報告2011》顯示,從1997年各級財政開始對養老保險轉移支付算起,補貼規模迅速擴大。2000年各級財政補貼金額為338億元,2006年為971億元,2010年1954億元,2011年新增補貼高達2272億元,財政累計補貼金額達1.2526萬億元。這意味著,近三分之二的養老保險累計結余(1.9萬億元),來自於財政轉移支付。
已經進行試點的省份對於實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前後基金收支情況和地方財政負擔進行了測算,由於參保范圍選取、財政補助比例設定、做實個人賬戶比例選取以及養老保險費征繳率設定的不同,測算結果也不盡一致。有的試點省份測算結果是增加了財政負擔,有的認為沒有增加,反而會減輕財政支出。認為增加財政負擔的省份要求中央財政增加對地方的補助。中央財政是否對地方開展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試點給予補助,取決於改革是否過多地增加了地方財政負擔,並據此在制定財政配套政策時統籌確定。由於測算標准不一,測算結果難以反映真實情況,在地方財政負擔不明晰的情況下,不宜簡單確定中央財政的補助政策。再者,由於目前事業單位分類改革不到位,財政配套政策難以具體明確,因此,財政對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的補助政策也難以先行明確。事實上,即使下一步中央財政對事業單位做實個人賬戶所需資金予以補助,也不能簡單比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做實個人賬戶的補助政策,因為國家出台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政策時,已經安排了財力性補助,改革後這部分財力性補助依然會予以保留。
在此,需要說明的是,無論改革後地方財政負擔是增加還是減小,財政補貼政策如何確定,負擔如何劃分,都應該把過渡性養老金水平作為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的核心問題來研究,只有確定了合理的過渡性養老金水平,特別是「中人」和「新人」的待遇,才能保證改革試點工作的順利開展。
(四)關於如何統籌好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人員待遇調整問題
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改革是根據2009年1月,國家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下發的《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方案》,首先在山西、上海、浙江、廣東、重慶五省市試點。由於我國各省市經濟發展水平不同,財政狀況差異,績效工資改革進度不同,事業單位養老保險模式也不盡相同。未來的改革勢必要向全國推開,因此,應統籌考慮試點地區和非試點地區事業單位人員待遇的調整問題。一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的頻率問題。既要研究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時間或頻率,也要考慮非試點地區的調整頻率問題。如,對試點地區與非試點地區是一樣隨統一的事業單位退休費調整一並進行,還是定期根據經濟發展和物價變動情況進行調整,需要研究明確。二是統籌考慮養老待遇調整幅度(標准)問題。研究明確試點地區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調整幅度,是大體與非試點地區退休費調整水平相當,還是與企業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調整水平一致,也需要綜合考慮。
(五)關於如何發揮好相關制度改革綜合配套的協同性問題
分類推進,是事業單位改革的基本方向。涉及到的內容包括管理體制、治理方式、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養老保險、財政體制等。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是事業單位改革極為關鍵的一項。如果不能很好地解決事業單位改革前後的養老保險待遇問題,特別是不能給改革後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一個良好預期,改革將極難推進。但是,養老保險制度改革更要與事業單位改革的各「部件」密切配合,綜合配套,分類展開。
事業單位的現有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包括機構編制、人事制度、收入分配製度和財政政策等都需要與養老保險制度同時改革,互為橋梁。要著力消除制約事業單位和公益事業發展的體制性障礙,建立起功能明確、治理完善、運行高效、監管有力的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中共中央國務院關於分類推進事業單位改革的指導意見》指出,要改革管理體制、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結構、深化人事制度改革、深化收入分配製度改革、推進社會保險制度改革、加強對事業單位的監督等。但在管理體制方面,依然存在政事不分和管辦不分等情況,事業單位還存在依據級別享受養老保險的問題。在運行機制上,沒有形成獨立的法人治理結構,多根據行政機關模式運轉。在機構編制和人事制度方面,欠缺動態管理意識,未能很好地根據現實條件變化做出調整,不能完全適應形勢發展需要。在財政體制上,還存在「吃大鍋飯」、「金飯碗」等情況,不能很好地體現事業單位的工作績效。在收入分配中,還存在「平均主義」等問題。由此,延伸出人事制度和收入分配製度上的諸多問題,很難形成有效的激勵約束機制,降低了收入和養老激勵效果。為此,需要進一步思考事業單位包括養老保險制度在內的各項制度綜合配套改革,協同改革,避免彼此制約,為全面推進和實現改革目標奠定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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