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养老院入住协议
甲方(养老院):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电话: 乙方:(入住老人) 姓名: 年龄: 性别 身份证号: 原单位: 丙方(亲属或本市担保人) 亲属姓名: 与入住人的关系: 工作单位: 身份证号: 住所地: 联系电话: 担保人姓名: 协议总则 一、为满足老年人安度晚年的实际需要,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乐、老有 所医、老有所学”,人人共享社会进步的成果,切实保护老年人的合法权益,为 老人营造温馨、舒适的生活环境,充分体现党和政府对老年人的关怀,体现全社 会对老年人的关心,各方遵循《民法通则》、《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老年福 利机构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管理办法》及国家其他法律法规,经平等协商 ,签订本协议。 二、各方签约表明: 甲方对乙方已进行体检,确信可以为乙方提供约定服务,并接受本协议的约 束。 乙方对甲方提供服务的宗旨、内容、性质、工作流程及责任已充分了解,自 愿接收甲方提供约定的服务,自主签约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丙方对甲、乙双方已有充分的了解,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三方均确认,协议内容已仔细了解,对各方的情况均已了解并理解己方的权 利和义务。 三、情形变迁时,得订立补充协议。 任何一方认为有必要,可订立补充条款。 协议分则 一 甲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提供与资质等级相应的服务设施和活动场所,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 复训练、医疗保健等服务设施配套。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具有专业知识、技 能的医疗护理人员和服务人员(无医务室的应有与其签约的专业医院负责老人疾 病的诊治)。老人居室及文化娱乐活动场所的使用面积不低于部颁《规范》,为 老人提供的生活设施和用品须是安全可靠的。有完善的管理规章和服务流程。提 供住宿条件及日常生活措施,保障乙方生活环境舒适、洁净; 二、生活照料的义务。按照入住老人的身体状况(自理、介助、介护)提供 相应的服务,注意营养,根据老人的需要或遵医嘱合理配餐,对生活不能自理的 老人要喂水喂饭。要及时清扫房间,保持室内洁净。定期帮助老人洗澡、理发 ,修剪指甲,更换衣物。照顾乙方的日常生活起居及一日三餐,实行科学配餐以 满足老年人所需的营养均衡; 三、医疗护理的义务。基于保护入住老人生命权和健康权的需要,对偶患疾 病或常年卧床的老人要尽到诊治护理的义务,严格执行康复计划。老人突发疾病 ,须尽快通知其亲属或单位,说明病情,提出治疗方案。对需抢救的,要先行抢 救。对介护老人制定护理方案并严格实行程序化个案护理。服务人员24小时值班 ,保障老人生命财产安全,防止老人意外伤害。对于潜在的危险和可能造成老人 伤害的,养老机构有告知和警示的义务。 四、满足老人精神文化生活需要的义务。经常组织老人进行必要的情感交流 和社会交往,开展文体活动,对老人进行保健知识教育,帮助老人树立健康向上 的老年价值观。帮助老人进行心理调适和处理好老人之间的关系。 五、对乙方需要的其他服务,由本协议三方另行补充并作为本协议附件。 二 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一、遵守规章,接受管理。入住前要如实向养老机构反映老人的情况,如脾 气秉性、既往病史等,入住后要自觉遵守养老机构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 公物,外出要请假。老人之间要搞好团结。 二、遵医嘱。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的效果取决于双方的共同配合,因此入住 老人须按要求接受医疗护理及康复训练,还应在患病治疗期间遵守医嘱,配合治 疗。 三、及时交纳费用。对偶发性费用如治疗、抢救费用等应随时结清。 四、乙方外出时应在甲方设定登记处进行登记或有丙方陪同; 五、家属及单位应经常与老人沟通,保持联络,满足老人的精神需求。家庭 及单位地址、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及时通知养老机构,否则,应承担由此引起的 一切后果。 三 丙方义务 一、丙方应保证至少 星期探视乙方一次,否则,除非乙方明确反对,丙方 应向甲方支付违约金______元。 二、丙方应积极配合公寓做好工作,使乙方心情舒畅。 三、丙方未经甲方同意不得随意进入用餐和为乙方选餐。 四、丙方如带乙方外出,所造成一切病情及事故,甲方不负责任。 当前页码:4 五、丙方对乙方原因造成的损害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四 三方安全义务 一、甲方在楼前设置门卫,外人入内均需登记,即使乙方亲自带入,如甲方 认为需要仍可要求登记; 二、乙方的房间属于私人空间,除非甲方提供的设施状况不良造成的伤害 ,甲方不承担责任; 三、在丙方或乙方其他亲属探视期间,甲方不对乙方在这期间的非他人故意 伤害承担责任; 四、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在房间内装置其他设备。 五、乙方在发生如下情况时,均须向甲方及时说明并服从甲方安排,否则甲 方对可能的伤害或损失不承担责任: 1、 在房间内保管贵重物品; 2、 会见可能有纠纷的客人; 3、 认为自身安全受到他人威胁; 4、 对自己的疾病及需要的护理内容,说明范围并不限于入院前查体的结果 ; 5、 服用自带药品、食品或使用自备小物品时有疑问; 6、 对于某种器材或设备的使用方法不明; 六、甲方保持文体活动器材及路面状况良好,并在可能有危险性的区域设置 警示标志。 七、甲方为乙方安全,有权劝阻乙方参与某项文体活动或服务,如乙方坚持 参与,须乙方及丙方的共同同意; 八、甲方定期组织乙方查体,乙方对拒不参加的后果负责; 九、乙方突发传染性疾病,应听从甲方安排; 十、在乙方需送医院就诊时,甲方应通知丙方,并协助丙方办理有关手续。 但如因丙方懈怠造成乙方病情加重,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一、乙方在甲方入住期间病情加重或新发疾病,甲方采取急救措施并通知 丙方,丙方应急时赶到。否则,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二、非甲方原因突发停电造成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十三、乙方已达到不能自理者,丙方应及时联系转院或甲方协助联系转院。 仍坚持留在甲方处发生意外,甲方不承担责任。 五 服务费用 乙方需按双方约定的时间向甲方缴纳有关费用。缴纳地点 :______。 一、乙方需向甲方支付如下固定费用: 1、床位费每月 ______元。 2、伙食费每月 ______元。 3、冬季取暖费每月 ______元。 5、交纳押金 ______元。 6、电费(指自带家用电器并经同意者),根据家电功率核定每月的收费。 7、其他约定的服务收费计 ______元。 8、每月交纳的费用,如乙方原因不在寓内住宿连续10天以上不在养老院内 就餐,餐费按天退还,床位费不予退还。 二、固定费用按月收费须由乙方在费用发生5日前支付,乙方也可与甲方协 商其他付费办法; 三、乙方使用甲方提供的医疗服务所产生的医药费用,按实际发生额随时收 取; 四、乙方损坏甲方物品,应照价赔偿; 五、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各项规定和制度; 六、在以下情况下发生的费用或赔偿,由乙方负担: 1、 医疗费用; 2、 丧葬费用; 3、 违反己方义务,造成自身或他人伤害或损失; 七、丙方对须由乙方负担的费用或赔偿负有连带责任。 协议附则 一 单方协议解除 一、以下情况下甲方可解除协议: 1、 甲方认为乙方的病情发展超出了甲方的护理能力; 2、 乙方患传染博精神病; 3、 乙方有过度暴力、自残、盗窃、诈骗倾向或其他严重不良嗜好,并有多 名老人投诉; 4、 乙方涉案刑事犯罪;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 乙方未按时缴纳有关费用或赔偿金; 6、 乙方不遵守甲方规章,对甲方工作产生严重干扰。 二、如甲方违反本协议中的甲方义务,乙方可解除协议; 三、任何一方解除合同,须至少半个月前通知对方; 四、合同解除后,甲方应按规定退还尚未发生但已预交的费用; 五、如乙方因其他原因解除合同,已交费用不予退还; 六、合同解除,并不影响甲方向乙方要求支付按《协议费用》一节发生的赔 偿金。 二 违约责任 除本协议已明确约定违约责任的条款外,违约方应支付给 对方违约金____元,因违约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 解决争议的办法 各方在履行本协议过程中发生纠纷时,由当事人协 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在协商和诉讼期间,各 方仍需履行本协议。 四 其他条款 一、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执一份,同等效力; 二、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各方协商,另订补充条款。 五 补充条款 (不足可附页) 甲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人: 乙方:(入住老人本人签名) 姓名: 丙方(亲属签名) 亲属姓名: 担保人姓名(签名): 协议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B. 养老院护工劳动合同
养老院护工劳动合同可以参考最新版劳动合同范本
用人单位(甲方)
地址(住所)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
员工姓名(乙方)
身份证住址:
身份证号码: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有关劳动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按照“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劳动合同,确立劳动关系。
一、劳动合同期限
(一)甲、乙双方商定,采取下列第____种形式确定劳动合同期:
1、有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2、无固定期限:从年月日起至法定终止条件出现时止。
3、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为期限:从年月日至工作任务完成时止。
(二)试用期的约定,采取下列第_____种形式:
1、无试用期。
2、试用期为_______个月(天),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一)乙方的工作岗位(部门、工种或职务)为:
(二)乙方的工作任务或职责是:
(三)乙方工作地点是:;如甲方派乙方到外地或外单位工作,应签订补充协议。
(四)甲方根据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可以合理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包括部门、工种或职务)
三、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一)甲乙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确定乙方的工作时间:
1、标准工时制,即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每周至少休息一天。
2、不定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不定时工作制。
3、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即经劳动保障部门审批,乙方所在岗位实行以为周期,总工时小时的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
(二)甲方因生产(工作)需要,经与工会和乙方协商后可以延长工作时间。除《劳动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情形外,一般每日不得超过一小时,因特殊原因最长每日不得超过三小时,每月不得超过三十六小时。
(三)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甲方依法按排乙方休息休假,因工作需要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补休或支付加班费。
四、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劳动报酬
(一)乙方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按下列第()种形式执行,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1、乙方试用期工资元/月(日);试用期满工资元/月(日)
2、其他形式:。
(二)工资必须以法定货币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
(三)甲方可以根据企业人力资源的经营状况和乙方的能力表现,及工作岗位的调整情况,合理调整乙方的工资。
(四)甲方每月日发放乙方上一个月的工资。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则提前到最近的 工作日支付。
(五)甲方依法安排乙方延长工作时间的,应按《劳动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支付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
(六)因乙方过错造成乙方停工,甲方不支付乙方停工期间的工资,并可根据造成的损失,按有关规定相应处理。
(七)非因乙方原因造成甲方停工、停产,未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最长三十日)的,甲方应当按照正常工作时间支付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乙方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甲方没有安排乙方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支付劳动者生活费,生活费发放至企业人力资源复工、复产或者解除劳动关系。
(八)乙方因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停止工作进行治疗,在国家人力资源规定医疗期内,甲方应当依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支付病伤假期工资。甲方支付的病伤假期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百分之八十。
(九)乙方依法享受法定休假日、年休假、探亲假、婚假、丧假、产假、看护假、计划生育假等假期期间,甲方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五、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新劳动合同范本
(一)劳动合同期内,甲方应依法为乙方办理参加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手续,社会保险费按规定的比例,由甲乙双方负责。
(二)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甲方应按国家人力资源和地方的规定给予医疗期和医疗待遇,按医疗保险及其他相关规定报销医疗费用,并在规定的医疗期内支付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
(三)乙方患职业病、因工负伤或者因工死亡的,甲方应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办理。
六、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新劳动合同范本)
(一)甲方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劳动保护规定提供符合国家人力资源劳动卫生标准的劳动作业场所,切实保护乙方在生产工作中的安全和健康。如乙方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甲方应按《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保护乙方的健康及其相关权益。
(二)甲方根据乙方从事的工作岗位,按国家人力资源有关规定,发给乙方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并按劳动保护规定免费安排乙方进行体检。
(三)乙方有权拒绝甲方的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对甲方及其管理人员漠视乙方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有权要求改正并向有关部门检举、控告。
七、劳动合同范本要求注明劳动纪律
(一)乙方应自觉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和企业人力资源依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服从管理,按时完成工作任务。
(二)乙方应保守甲方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顶。
八、劳动合同范本的履行和变更
(一)甲乙双方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
(二)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九、劳动合同范本的解除、终止和续订
(一)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由甲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应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由乙方提出协商解除劳动合同的,甲方无需支付乙方经济补偿。
(二)乙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乙方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三)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有权要求甲方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2、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3、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4、甲方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乙方权益的;
5、因甲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乙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四)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解除劳动合同thldl.org.cn,且无需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甲方的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甲方造成重大损害的;
4、乙方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甲方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甲方提出,拒不改正的;
5、因乙方过错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额外支付员工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乙方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方与乙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六)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乙方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1、依照企业人力资源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2、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3、企业人力资源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4、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七)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不得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五、六项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1、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3、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5、在甲方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1、劳动合同期满的;
2、乙方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3、乙方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4、甲方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5、甲方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甲方决定提前解散的;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甲方依本项第1目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但甲方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乙方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
甲方依照本项第4目、第5目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应支付乙方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九)劳动合同期满,有第九条第七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劳动合同第七项第2目规定乙方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合同的终止,按照国家人力资源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十)经济补偿按乙方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乙方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乙方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乙方月工资高于甲方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乙方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乙方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十一)劳动合同期满而甲方需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将《续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送达乙方,经双方协商同意续延劳动合同的,应在劳动合同期满前30日内重新订立劳动合同;重新订立的劳动合同,自前份劳动合同期满次日起生效。
十、违约责任(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
(一)乙方违反培训协议中的服务期约定,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二)乙方违反双方签订的竞业限制协议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三)乙方试用期满后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0天通知的,或者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而未提前3天通知的,或自动离职的,以乙方日工资为标准,每延迟1日支付1日工资的赔偿金;给甲方造成其他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赔偿金额包括但不限于甲方招收录用乙方所支付的费用、培训费用、对生产经营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
(四)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无效,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五)甲方违约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劳动合同第九条第十项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乙方支付赔偿金。
(六)任何一方的其他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按法律规定赔偿对方经济损失。
十一、争议处理(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
双方履行本劳动合同如发生争议,可先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协商不成的,可以向甲方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二、其他约定(新劳动合同范本要求)
(一)双方在此之前签订的所有劳动合同,凡与本劳动合同不一致的,应以本劳动合同为准,双方专门针对培训、商业秘密保护、竞业限制、购房等个别事项签订的协议除外。
(二)乙方保证与甲方签订本劳动合同时,已与其他用人单位解除或终止了劳动关系,并提供相关单位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证明,否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劳动合同。由于乙方的过错,导致甲方被乙方原工作单位追诉的,乙方应赔偿甲方因此受到的全部损失。
(三)乙方因故辞职,应按照甲方的有关规章制度办理完工作交接手续后方可离职,否则甲方有权不予办理解除劳动合同的有关手续(包括出具解除劳动合同证明、办理档案和社保关系的转移等手续)
(四)甲乙双方另行签订的培训协议、保密协议、竞业限制协议等与劳动合同相关的协议是本劳动合同的组成部分。
(五)甲方在企业人力资源内公开发布的各项规章制度对双方均具有约束力,除非该制度违反了国家人力资源法律法规或与本协议相冲突,否则视为本劳动合同的有效附件。
(六)劳动合同未尽事宜或劳动合同条款与劳动法规有抵触的,按现行劳动法规执行。
(七)本劳动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涂改或冒签无效。
甲方:(盖章)乙方:(签名或盖章)
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
20年月日20年月日
C. 老人糊涂进养老院签订合同时应注意什么
注意老人的人生安全,养护时间,看护的费用,以及照顾的内容等等
D. 养老服务合同必须一年一签吗
养老服务合同必须一年一签的。入住养老院,一般都是一年一签的,并且会收取一定的押金的,基本上是一万块钱左右,也是为了万一有病先治病的费用,也有可能有的养老院特殊。一般在入住并签署入住合同前,客户都会先参观了解养老公寓的情况,并向工作人员了解入住要求等。
养老院签订合同制度
聘用合同期限。本合同有效期一年,其中试用期一个月,合同到期续签,须提前两个星期。工作性质和劳动报酬乙方同意按甲方敬老院工作需要,完成养老院该岗位承担的各项工作任务。乙方在用期间的基本工资为月柒佰元小写700元,奖金见甲方的奖金发放制度。甲方的权利和义务甲方的权利依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和甲方的规章制度对乙方行使管理权考核权和奖惩权,合同期间因工作需要,甲方有权调整乙方的工作岗位。
E. 养老机构与养老院签订的合同
法律分析:养老机构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老年人及其家属或其他付款人、保证人、联系人等尽到提示义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七十条 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F. 养老院怎样和老人家属签合同
合法。
养老机构签合同一般是与乙方(委托人)、丙方(入住老人)、丁方(担保人)签订。如果丙方(入住老人)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乙方承诺其具备丙方的监护(代理)资格。
另外,养老机构签署合同一般会附一个条款,即,甲方(养老院)无法从乙方、丙方以外的途径得知丙方是毕悉乎否有其他负有赡养义务或享有继承权的亲属,若因乙方的其他亲属对本合同的签署和履行手悉提出异议,也就是说有其他亲属不知情的情况,这种时候,是由乙方负责协调处理,并承担由此引陆纤起的所有后果责任,与甲方无关。
G. 养老院在托养期间需要承担哪些义务
我认为可以把家属的合同义务分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约定义务,另一方面是法定义务。
先分析下约定义务。
约定义务就是双方当事人自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自愿原则,合同中当然可以约定家属的义务。有些义务也是应当约定的,如家属交纳押金的义务。目前我了解,个别机构还没有约定,还没让家属交这个押金。当然这是机构的权利,你可以放弃权利,可以不收。但是如果老人突发疾病需要及时知辩余送医,家属又没有及时赶到,你就要垫付住院押金,你不能以未交押金而不送医。因为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老人突发疾病及时送医也是机构的强制性法律义务。
在实践中,无论是一些示范合同,还是养老机构单方起草的合同,总的来讲,都是格式合同。有些格式合同,目前还存在一些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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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是家属义务约定得还不周延、不全面。举个例子,如有的没有具体约定家灶友属探望老人的义务,没有根据实际,约定家属一定期限内探望老人的次数。家属花钱把老人送进养老院,养老院要提供心理护理服务,但不能完全代替家属精神慰藉的法定义务。现实中一些老人因心理问题自残、自杀,很多情况跟家属、家庭有关,家属也有责任。但因为你在合同中没约定或约定了在履行中没记录,想让家属承担一定的责任,就存在一定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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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个问题是有些约定不公平、不合理,最后到了法院也不认。如有个单位的合同约定,家属给老人送药应及时,养老机构没有事先提醒的义务,因送药延误导致的一切后果由家属承担。法院认为,养老机构你应尽的提醒义务自己给排除了,你把家属的义务规定的太重了,这样不对,责任,双方要一起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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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个问题,就是约定了家属义务,但未建立起家属履行义务的机制。如有个单位合同约定,对老人实施安全保护约束措施时要征求家属同意,家属应做出是否同意的判断,如同意怎么样,不同意怎么样。这个约定是很好的,但履行过程中,机构未征求家属意见,也没有实施约束。最后,老人在床上躁动把手碰破了,还很严重,家属不依不饶,机构承担了全部责任。如果此案,机构让家属签字,家属不同意,至少能减轻机构的责任。
说到这里,机构如何进行风控,至少有几点已经清楚了,在把自己的义务定好的同时,要详尽约定家属的义务,要约定的公平合理,要建立家属履行义务的机制,包括制度、流程、记录等,要留痕迹,也就是证据材料。
第二方面的合同义务就是法定义务。
所谓法定义务,就是法律规定搭滚的合同当事人的强制性义务。那么家属法定的强制性义务是什么,有哪些?目前,我国与养老服务合同相关的一些法律和标准,如《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老年人权益保护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2001年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2013年《养老设施建筑设计规范》等,写的基本上都是养老机构的强制性义务,基本上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家属的义务,注意,我这里说的是明文、具体规定。说到这里,有的朋友可能会问了,我们的《婚姻法》、《继承法》、《老年人权益保障法》里不是写了晚辈对长辈的赡养、扶养义务吗?没错,这些法确实规定了这个义务,并且还是强制性义务,但这些规定不是针对养老服务合同的,我们不能简单把这些义务作为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的义务。这个问题,后面我还提到。
既然目前法律,强制性标准没有明文、具体规定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的强制性义务,这不就是说,家属没有法定义务吗?这不就麻烦了,义务和责任都成我们养老院的了?各位朋友,不是这样的,没有明文具体规定,不等于就没有规定。这里,大家要牢牢记住民法、合同法的讲的“诚实信用”原则。
2017《民法总则》第七条、1999《合同法》第六条都规定了这个原则。大家还要牢牢记住一个法条,1999《合同法》第六十条,这一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根据诚信原则,根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另外参照合同法关于委托合同、承揽合同最相类似的规定,我认为,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至少具有六项法定义务,一是如实告知的义务、二是协助机构服务的义务、三是善后义务,四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五是交纳费用的义务、六是向机构提出的服务要求合理、合法的义务。这六项法定义务,不管合同中有没有约定,都是要履行的义务。这六项义务内容到底是什么,为什么说它们是家属的法定义务,篇幅关系,下面我只就前四项义务稍展开来谈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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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项法定义务是如实告知义务。如实告知义务就是在签署合同前家属应向机构如实告知老人的情况,如脾气秉性、家庭成员、既往病史、健康状况、药品使用等情况,如实告知老人是否患有精神病、传染病等,具体应做的事就是要如实、全面填写或协助老人填写《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就是在评估老人能力时要如实、全面回答评估员的询问,不能做的事就是不隐瞒、不说谎,不欺诈。这条义务在法理上,也叫作先合同义务,是在签署合同前需要履行的。
把如实告知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除了诚信原则和合同法第六十条,另外的依据是什么?至少有两点。一是《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该条规定,养老机构应当建立入院评估制度,做好老年人健康状况评估,并根据服务协议和老年人的生活自理能力,实施分级分类服务。二是民政部《老年人能力评估》标准(MZ2009-T-034-2009)1.1.1的规定。该标准说,评估员通过询问被评估者或主要照顾者进行逐项评估。大家想一想,如果不把如实告知义务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养老机构的评估义务、实施分级分类服务的义务就无法落实,为老人提供精准服务的合同目标也就难以实现。
与这项义务相应的机构风险控制,就是要通知或告知家属,他要如实告知,就是要设计和提供《健康状况自我陈述书》等文书让家属填写,就是要做好老年人能力评估记录。机构只有这样做了,家属如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有问题,机构才能依法维权,或要求家属承担缔约过失责任、或要求撤销或变更合同,或要求解除合同,否则机构倒成了过错方,倒要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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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项法定义务是协助机构服务的义务。协助机构服务,就是协助机构服务好老人。如何协助,协助的内容是什么?机构服务内容是多样的,家属协助的内容也是多样的,当然并不是机构所有的服务都要家属协助。家属协助义务不可能罗列殆尽,但一般有如下内容,如同意入住或续约时与机构签署书面协议的义务;入住时向机构如实告知身份和户口信息、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并有变化及时通知机构的义务;如向机构如实告知与老人身心健康及机构服务紧密相关、为机构所不知的一些情况的义务;劝导老人遵守养老机构规章制度、接受管理、爱护服务设施、与其他老人和谐相处、遵守医嘱的义务;如遵守机构探视规定的义务;如对老人是否应使用约束用具进行判断并签署意见的义务;如及时协助机构处理老人走失、突发疾病等紧急情况的义务。
为什么把这些义务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除了诚信原则和合同法第六十条,另外的依据是什么?每项义务依据的具体规则不尽相同。拿与机构签署书面协议的义务举例,这项义务依据的具体规则至少包括《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十七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十一、三十三条的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养老机构应当与接受服务的老年人、家属签订服务协议,(大家注意,法律上的应当就是必须的意思)如未与老年人、家属签订服务协议,民政部门应依法责令机构改正;情节严重的,处以3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大家想一想,如果不把签署合同作为家属的法定义务,那养老机构的义务就无法落实,养老机构就要承担法律责任。在养老服务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很多情况合同双方是如胶似漆的关系,谁都离不开谁,离开谁都不行,所以协助是法定义务。
同样道理,如家属不告诉机构有效通讯地址和联系方式,养老机构就无法落实通知家属的义务;如家属不遵守机构探视规定就会影响机构履行服务的义务,影响老人们的生活,甚至健康、生命,去年就有一位家属探望老人时吸烟,与同屋其他一位老人发生争执,老人一生气,心脏病犯了,最后抢救无效死亡。每项义务都有依据,时间关系,不一一举例了。
与这项义务相应的机构风险控制,就是要通过合同、制度手册等告知家属这些义务,或者说要把这些法定义务变成你们之间的约定义务,在我国目前养老立法未健全的情况下,这点很重要;就是需要时,要通知家属履行义务,并把通知存档保存;就是要制定家属履行义务的一些操作文本,如《家属探视记录》、《老人回家居住在家情况告知书》等;如家属拒绝履行义务,要尽可能固定证据材料。各位朋友,风险控制措施多样,这里只是举例而已,无法详细展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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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项法定义务是善后义务。善后义务就是妥善处理合同终止事宜的义务。就家属而言,就是养老服务合同因到期、解除、老人去世等原因而终止后,家属有义务办理出院手续,将老人接走。如家属拒不把老人接走,或拖延接走老人,就可能对养老机构造成损害,这不仅违反诚信原则,也有违法律的公平,甚至公序良俗。
针对现实中合同终止后个别家属不接走老人的棘手问题,如何进行风险控制?这个问题也比较复杂,简单地说,机构就要把这项法定义务转化为约定义务,详细约定合同续签、合同解除、老人去世善后等事宜;就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方式、程序向家属履行通知义务,并留有痕迹;就要合理约定老人出院的方式,2016年民政部《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考虑到机构解除合同是否合法不得而知,机构将老人送回风险较大,所以引导机构采取诉讼方式解决这个问题,但这个示范文本并没有禁止,当然也不会、也不能够禁止机构将老人送回。只不过机构如要采取这种方式,一定要保证你解除合同、履行通知义务等没有问题,对老人安全也尽到了高度注意义务,必要时要邀请公权力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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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项法定义务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什么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根据《民法总则》第二十六条、《婚姻法》第二十一、二十八条、《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第九条等的规定,家属具有对老人的赡养或扶养义务,或监护职责,这些义务如何叫履行得好,一般意义上而言,是没有边界的、是无限的。而养老机构服务合同,我认为仅仅是一种服务合同,而不是赡养或扶养协议,更不是监护协议,机构的服务义务是有边界的、是有限的。如果机构与家属签订的服务合同,服务范围清晰,服务范围之外的义务,大多数应当是家属的义务,我把它叫做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到底有哪些?这不好笼统地讲,要看你们签的协议,要看相关法律和标准,比如协议中没约定机构有陪伴老人外出的义务、没有约定机构有给老人看病的义务,那么这些义务仍然是家属的。
有一点前面已提到,不管协议是否约定,机构对老人有精神慰藉的义务,但家属仍然也有该义务。不能认为,家属已经把该义务全部委托给机构了。
另外,家属还有依法依约为老人担责的义务,还有依法依约承担连带责任保证的义务,今天不再详细说了。
今天主要跟大家交流了家属在养老服务合同中的约定义务和法定义务,法定义务中重点谈了四项,一是如实告知的义务、二是协助机构服务的义务、三是善后义务,四是未委托给机构的义务。
H. 在签订养老院合同的适合要注意什么
这份协议要求老人在住养期间,身体健康状况若发生变化,养老机构要相应调整护理内等级容,应及时通知老人的家属、亲人即“托养人”一方;养老机构还要为老人建立健康档案,保证院内设施安全。此外,还要建立外出登记制度,有自理能力的住养人外出,在签订书面认可书后,外出期间发生问题,养老机构将不承担责任;养老机构要对工作人员失职造成的事故负责;老人患有精神病或有自杀、自残倾向的,养老机构有权终止协议,通知托养人接老人出院等。
协议的签订将有效地促进养老机构改善设施条件,提高服务质量和人员素质,加强管理,通过采取防范措施,降低意外事故的发生率。同时,协议的签订也将防止个别托养人欺诈行为的发生,想“靠”老人“出事”从中捞取一些钱财的人,不必再做“美梦”了
个人建议,好好的有家不住,何必呢...
有年交,也有月交的!!! 这就看你怎么签订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