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珠海补发过渡性养老金的条件
记者近日从珠海市劳动保障部门获悉,根据省劳动保障厅日前下发的 精神,珠海市将从今年起提高过渡性养老金计发标准,无论目前已退休人员或今后办理退休人员的过渡性养老金每人每月都可提高100元。 据了解,此次过渡性养老金调整全省实行统一政策,增加额均为每人每月100元。
其中,2009年1月1日前已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离退休人员,从2009年1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2009年1月1日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本市离退休人员,从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之月起,按月加发过渡性养老金。
据市劳动保障部门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1月,珠海市已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对本市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进行了调整。此次提高过渡性养老金是我省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不同于每年的养老金调整。二者的区别在于养老金调整是年度性的,发放对象仅是当年已领取养老金的离退休人员的待遇调整,之后新退休的人员只能参加下一年度的待遇调整;而此次提高过渡性养老金标准是长期性的,无论是目前已离退休人员或是今后新退休人员每人每月都加发100元,提高的过渡性养老金还将列入今后基本养老金年度调整基数。
㈡ 哪些人可以领过渡性养老金
1.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可以领过渡性养老金。
2.过渡性养老金作为新老制度衔接过程中,为保障在过渡期退休人员的养老金水平,与老制度相比不会低于按照老制度来办理退休时的水平,总的原则是保低限高。过渡性养老金的概念第一次出现在国发(2005)38号文件中,即《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根据该文件精神规定,在“国发[1997]26号文件实施前参加工作,本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由于这部分人员处于新老制度交替的执行阶段,实际缴费年限比较短,个人账户余额比较低,如果只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养老金水平明显低于按照老制度进行退休的人员,所以过渡性养老金是作为在过渡阶段退休人员的一种补贴性的养老金。
3.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主要包括两大部分人员。一是1996年1月之前参加工作1996年1月以后办理退休的企业职工。包括在(1997)26号文件实施之前参加工作,该文件实施后办理退休的国有企业职工、集体企业职工、就按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这部分人员在1996年之前参加工作的工作年限视同为缴费年限,属于领取过渡性养老金的人员;二是2014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均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拓展资料:
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㈢ 哪些人可以领过渡性养老金
法律分析: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三)劳动合同期限;(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六)劳动报酬;(七)社会保险;(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㈣ 哪些退休人员有过渡性养老金
实际上判断的标准很简单,只要职工在退休时有视同缴费年限,那么他就可以领取一定金额的过渡性养老金。具体来说,有两类人群可以领取:
一是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退休中人,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含视同缴费年限的人员)
二是参加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的退休中人,而这里的退休中人特指的是在2014年10月实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时,在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参加工作,并在改革后退休的人员。
可以看到,企退中人和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中人在认定时间有所不同,但两者均有视同缴费年限,因此都可以按照一定的计算标准获得过渡性养老金。
事实上,配缓只要退休老人有养老保险的视同缴费年限,那么在退休时,其养老金待遇就有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养老金待遇一旦明确,今年每年都会在此基础上进行调整,因此在某种意义上来说,对于那些有视同缴费年限的老人来说,其过渡性养老金可以终身享受上涨的福利。
总的来说,过渡性养老金是比价特殊的存在,针对的也是特殊的人群,随着这一批退休人员的老去,过渡性养老金也会完成自己的使命,退出历史的舞台。
退休条件:
1、男职工年满六十周年、女职工年满五十周岁、女干部年满五十五周岁。
2、缴费年限满十年以上(98年7月后参加工作的,缴费年限慎贺满十五年以上)。以上两个条件必须同时具有才能办理退休,只具备第一条而不具备第二条的,只发一次性老年津贴及个人养老账户(含利息)。
过渡性养老金:
指数化平均缴费工资×缴费年限×1.2%(或1%)。
1平均指数(计算到2001年6月底止)(全部缴费年限各年度缴费年限各年度指数∑×)
计算“中人”建立个人账户之前的养老金叫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是统一制度后“中人”基本养老金的一个组成部分。对新制度(或“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之后退休的人员来说,由于其在此之前的工作年限没有实行个人账户,则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中没能体现这段年限的劳动贡献情况,因而其退休时的基本养老金不能简单用基础养老金加个人账户养老金计算,而应再加上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就解决了这一没有个人账户年限的养老金问题。法律依据:
《劳动法》
第70条规定:
“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宽卖派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第73条规定:劳动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
1、退休;
2、患病、负伤;
3、因工伤残或者患职业病;
4、失业;
5、生育。
另外,我国还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还有禁止破坏婚姻自由,禁止虐待老人、妇女和儿童等。
㈤ 哪些退休人员有过渡性养老金
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的人群如下:
1、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前参加工作,在建立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后退休的人。这类退休人员的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三部分组成;
2、部分机关事业单位职工;正式建立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个人缴费制度的时间是2014年10月1日,在此之前,大部分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是不需要缴纳养老保险,退休后就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但是在2014年养老保险进行了改革,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和企业退休人员的养老金采取统一的公式计算养老金,但是由于之前机关事业单位职工并态芦没有缴纳养老保险,所以对于2014年10月1日之前参加滑闭败工作,但是2014年10月1日后才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就可以享受过渡性养老金;
3、特殊情形人员;有一些特殊情况的人,可能也会有视同缴费年限,可以获得对应的过渡性养老金,具体可以咨询当地社保部门。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第五条
本决定实施后参加工拿橘作的职工,个人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组成游敏岩。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为省、自治区、直辖市或地(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帐户储存额除以120。个人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退休后不享受基础养老金待遇,其个人帐户储存额一次支付给本人。
本决定实施前已经离退休的人员,仍按国家原来的规定发给养老金,同时执行养老金调整办法。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按照国家规定进一步完善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认真抓好落实。
本决定实施前参加工作、实施后退休且个人缴费和视同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按照新老办法平稳衔接、待遇水平基本平衡等原则,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帐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确定过渡性信颤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神御从养老保险基金中解决。具体办法,由劳动部会同有关部门制订并指导实施。
㈥ 什么是过渡性养老金哪些人能领待遇怎么计算
但过渡性养老金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的,一般只针对统账结合之前的缴费年限,一般情况是1992之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或者是2014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均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二、怎么计算的?
(1)过渡性养老金=调休是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2年10月至1998年6月的缴费年限*1%*本人实际缴费指数;
(2)过渡性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992年10月前的缴费年限*1%*本人视同缴费工资指数
基础养老金=[退休时上一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1+本人实际缴费指数)/2*缴费年限*1%;
个人账户养老金+个人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㈦ 什么退休人员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具有视同缴费权益并建立了视同缴费账户的下列参保人,享有过渡性养老金。
1.1998年6月30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2006年7月1日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2.1998年7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参保前具有按国家规定的视同缴费年限,2006年7月1日后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的。
㈧ 哪些人不能领过渡性养老金
【法律分析】
过渡性养老金是针对“中人”来建立的,指的是那些在“统账结合”之前参加工作,在此之后退休的人员。我国从1992年开始缴纳养老金,但是有不少人在此之前就已经参加工作了,对于这部分人来说,因此有了“过渡性养老金”。
但过渡性养老金并不是所有人都有资格的,一般只针对统账结合之前的缴费年限,一般情况是1992之前参加工作的员工。
或者是2014年10月以前参加工作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或是辞职离职后到企业工作的人员,在2014年10月以后办理退休的,均可以领取过渡性养老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