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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养老金怎么解决

发布时间:2023-03-09 22:18:51

❶ 怎么解决中国的养老问题

近来,关于“延迟退休”、“养老基金入不敷出”、“养老金亏空”的话题不断。人保部官员放风“要延迟退休”,引起全社会广泛讨论与争议。 值得一提的是,前些年在一直大力宣传和鼓吹计划生育的时候,口口声声说:“养儿养女都一样”、“独生子女好”、“国家包养老,养老不用儿”。刚刚不过几年,就变成了“国家养老不能持续”、“养老基金入不敷出”、“必须延迟退休”了。这岂不可笑?当政者简直是拿国策当儿戏,耍国人玩。 讨论养老金的问题其实不是问题,也就是伪命题。真正是问题的是国家的政治制度与经济制度。如果中国没有这么多的公务员、如果公务员都和企业职工同样缴纳社保、如果中国的公务员没有比普通企业职工高很多的工资、福利待遇和优厚得多的退休金待遇、如果社保基金管理没有那么多的漏洞和腐败,社保基金和养老基金还会有数万亿元的亏空吗?还用得着担心无力支付养老金吗? 中国真的非常奇怪,问题明明不在养老金本身却偏要去抠养老金的问题,这无异于缘木求鱼。不从制度上着力解决实在是舍本求末。主张或者讨论“延迟退休”的中国官员以及众多学者实在可笑! 我三年前写过文章,论述过建立中国新型养老制度的重大意义和可行性。今天不妨再次重申: 第一、建立国家统筹养老基金。国家统筹养老基金来源:一、中央政府每年从国税中提取恰当的比例建立和补充国家统筹养老基金(我个人认为以10%-15%比较合适);二、加强央企红利收缴,每年从央企红利中提取30%-40%;三、出卖国有企业资产与股份。 第二、以省、自治区、直辖市为单位建立地方政府养老基金。地方政府养老基金来源:一、地方政府每年从地方税收中提取恰当的比例建立于补充国家统筹养老基金(我个人认为以10%-15%比较合适);二、加强地方国企红利收缴,每年从地方国企红利中提取30%-40%;三、出卖地方国有企业资产与股份。 第三、建立企业员工退休个人账户制度。设立包括国家统筹养老基金个人账户(25%)、地方政府养老基金个人账户(25%)、企业年金个人账户(25%)和个人缴费养老账户(25%)相结合的方式。 第四、建立公务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退休个人账户制度。包括两类:一、非中央级别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立包括国家统筹养老基金个人账户(33%)、地方政府养老基金个人账户(33%)、个人缴费养老账户(34%)相结合的方式;二、中央级别机关工作人员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设立包括国家统筹养老基金个人账户(66%)、个人缴费养老账户(34%)相结合的方式。 第五、取消退休金双轨制,实行全国统一工资级别与退休金级别。 第六、对于因病或意外死亡而尚未领回个人账户总额的差额部分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既可以一次性结算清户,也可以转移至继承人个人缴费账户。 第七、对于养老基金的管理和运作严格立法,实行管理人与责任连带人终生追责制度,杜绝黑箱操作与腐败发生。 中国只要按照我提出的方案来实施,就能从根本上解决中国养老基金入不敷出的难题。 面对养老金的困境,现在相关管理部门和部分学者谈论“延迟退休”无异于舍本求末、缘木求鱼。

❷ 解放前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是什么老人有退休金吗

社会保障要获得良好效果,必须依靠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的建立。按照现代社会保障理念,社会保障管理主要通过制度、法律和行政三种手段来实现。主要内容有设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制定有关法律、法规以及分配和管理社会保障经费。本文拟就对南京国民政府在建立社会保障管理体系方面所作的努力进行了研究,以期更加深入地了解当时社会保障制度建立的状况。
社会保障管理机构的设置
1927年4月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政府从中央到地方建立起一套较为完备的行政组织系统来管理社会救济事业。
从中央层面看,设立了内政部和实业部负责全国的社会保障工作。1928年《国民政府内政部组织法》颁布,规定内政部的职权范围包括各类民政事务,其中赈济与慈善事业是内政部的主要工作职责。《内政部各司分科规则》则更加具体地规定由民政司第4科负责贫民救济、游民教化、灾荒赈济、残疾老幼者救济、慈善团体管理等事项。除内政部外,设立实业部负责处理有关劳工的各种问题和事务。国家规定实业部劳工司负责劳工工作和生活、工会团体、工人失业及伤害救济、劳动保险、劳资纠纷等问题的处理。
从地方层面看,各省市建立社会局负责地方上的社会保障工作。南京作为国民政府首都,是地方上最早建立社会保障机构的城市。1928年1月南京市成立社会调查处,后改为社会处,1929年更名为社会局,正式成为近代南京实施社会保障政策的主要地方机构。社会局分设三科,负责全市社会行政事务,包括户口与农工商状况的调查、失业登记与救济、兴办平民工厂、开办救济院、贫民贷款所、游民习艺所等等。南京市政府高度重视社会局工作,在官员选拔上注重选聘人员的教育背景。让受过良好教育的专家参与社会保障事业的管理,显示了社会保障工作的专业化,在推动社会经济教育发展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除政府举办的社会管理机构外,民国时期还有众多民间的社会慈善组织。这些慈善团体大多由传统的社会救济机构演变而来,在赈济救灾、收留鳏寡孤独、收容妇女和弃婴、教化民众等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补充了政府救济的不足。
社会保障立法的主要内容
国家法律是确保国家有效实行社会行政的基础。1928年立法院成立后,国民政府颁布了一系列法律法规,为社会保障开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法律效力。
1928年南京国民政府颁布了《各地方救济院规则》,规定地方政府必须依照法律建立救济院,用于照料孤寡老人、孤儿和残疾人员等。这是南京国民政府颁布的第一部社会救济法规。在传统社会,对于贫民和老弱病残的社会救济属于地方慈善团体的个体行为。国民政府此次颁布的法律将社会救济纳入国家管理体制中,使社会救济由过去的民间行为转变为政府行为,有力增强了社会救济的力度、深度和广度,可以说是南京国民政府时期社会保障的显著进步。
由于民国时期灾荒频繁发生,国民政府出台了很多有关赈济方面的法规。比如,在组织方面有《赈务会组织法》、《赈务委员会制定各省赈务会组织章程》,对于中央、省赈务会组织都作了详细的规定。为了更好地促进赈济工作的开展,国民政府于1928年颁布了《赈款给奖章程》,对捐款者实行有效奖励;同时,颁布了《办赈人员惩罚条例》,对挪用、卷逃赈款者依照刑法加重处罚。建立仓储以应付灾荒是传统社会的主要社会救济内容。南京国民政府出台《各地方仓储管理规划》,对仓储的建立和管理做了详细规定,加大了国家对地方仓储的管理力度,使传统的仓储制度逐步适应现代化国家发展的需要。
如何救济失业,保证社会稳定是国民政府面临的重要社会问题。1931年实业部制定《职业介绍所暂行办法》和《县市设立民生工厂办法》,鼓励各城市、县里通过设立职业介绍所与民生工厂来救济失业,为实施失业救济提供了政策依据。同时,还具体规定了办理成绩卓著者或废弛者的奖惩办法,充分调动了地方办理的积极性。
民国时期,民间慈善团体发展迅速。1929年国民政府先后颁布了《管理各地方私立慈善机构规则》、《监督慈善团体法》和《监督慈善团体法实施细则》等,对慈善团体的建立、经费使用、慈善内容等作出详细规定。国民政府通过加强对民间慈善团体的监督与管理,逐渐将由民间举办的慈善事业纳入政府的管理体制中。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国家经济进一步发展,劳工势力不断壮大,国家对劳工享有的各种福利越来越重视,1929年颁布《工会法》,规定工会应设置职业介绍所、图书馆和书报社等福利设施。1932年国民政府又颁布《工厂法》,规定工厂有责任和义务保证工人享受教育和住宅的福利。为保证工人更好地获得受教育的福利,实业部与教育部共同颁布了《劳工教育实施办法大纲》,规定各厂矿、公司必须设立劳工学校,加强对工人技术和文化知识的教育,没有设立学校的将予以处罚。实业和教育两部还联合成立了劳工教育设计委员会,督促工厂和公司举办劳工教育,并取得了一定效果。为改善劳工的住宅条件,实业部拟定《劳工新村实施办法大纲》,在各城市修建劳工住宅并配置各种福利设施。
社会优抚制度是国家对因公牺牲和受伤人员及其家属的照顾与抚慰。针对辛亥革命和北伐革命造成了大量阵亡将士的遗孤,国民政府1929年在南京中山陵附近创办了“国民革命遗族学校”,收容阵亡将士的后代。学校设立幼儿部、小学部和中学部,让这些先烈的遗孤得到生活上的照顾和良好的教育。1934年国民政府颁布《陆军平战时抚恤暂行条例》,作为优抚制度的重要法规。条例规定,对因作战阵亡者、因公病故者、受伤者等不同情况,按照军衔高低,给予相应的抚恤金作为补偿。当时原第四军廿六师七十七团中校参谋长张淼五在战役中受伤,本人每年可从南京市政府领取抚恤金大洋四百元。
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
社会保障事业的正常开展,必须有充足的经费作保障。因此,随着社会管理的逐步规范,南京国民政府将救济经费开始纳入法制管理中。1930年,国民政府颁布了中国第一部《救灾准备金法》,明确规定,“国民政府每年应由经济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1%为中央救灾准备金,省政府每年应由经济预算收入总额内支出2%为省救灾准备金”。这在法律中明确了筹集救济经费是中央和地方政府应有的责任,是政府收支预算的重要内容。对于救济资金如何管理,国家也做了具体规定,即在中央和地方设立两级保管委员会负责管理这笔资金。救灾准备金的任何使用情况,必须定期向监督机关呈报。1935年颁布的《实施救灾准备金暂行办法》和《救灾准备金保管委员会组织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救灾经费的使用和保管必须依据法律规定。这些法律法规的出台,使得救济经费在数量上得到政府的有力支持,在使用上避免了私人的挪用和滥用,为社会救济事业的顺利开展提供了有力的资金保障。关于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国家首次以立法的形式将救灾经费纳入政府管理,表明了社会保障事业不再是政府的临时救济行为,而是政府管理国家事务的一项重要和长期实施的内容。社会保障经费的制度化、法制化管理保证了社会保障措施的有效实施,使经费筹集和使用呈现制度化、常态化,这是社会进程现代化的表现。
结语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起了比较完善的社会保障管理体系。从设置社会保障管理机构来看,无论是在中央还是地方一级,国民政府时期建立起了一套专门的行政机构,主要职能包括了社会问题的各个方面,凡是与民众生活有关的内容,均为政府统一筹划。从社会保障立法内容看,包含社会救济,社会保险、社会福利等,与现代社会保障事业的内涵基本一致。社会保障的形式也渐趋多样化,不仅限于财物、金钱的资助,还有医药救济、教育救济、职业救济等方式。社会保障对象的范围大大扩展,不仅包括传统社会的灾民、难民、鳏寡孤独残疾人,还包含不幸妇女、失业工人、工商业者等,受益者扩大到全体劳动者。颁布的社会保障以及与社会保障密切相关的法律法规,涉及社会保障的内容、设施、程序、经费等各方面,作为中央、地方及社会团体实施推行社会保障事业的依据,保证了社会保障事业的有序和顺利进行。特别是通过《救灾准备金法》而建立起来的救灾准备金制度更是一项有划时代意义的重要举措,表明社会保障制度已经开始脱离传统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逐渐向常规化、制度化,法制化嬗变。
南京国民政府时期建立起的社会保障管理体制,一方面为现代社会保障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另一方面也体现出国家在社会保障事业中的主体地位和责任,这无疑是社会发展的巨大进步,在某种程度上反映了现代化的发展水平。

❸ 民国时期退休金是怎么发放的

公务员还享有退休金、抚恤金的待遇。公务员退休分申请退休、命令退休两种。凡任职15年以上,年龄巳达60岁者;或任职25年以上,成绩昭著者,可以申请退休。凡年龄已达65岁者,神智不清或身体残废不能胜任职务者,则命令其退休。退休后,按资格分别给予年退休金或一次性给予退休金。 民国时期福建省的规定 所以我想退休制度应该是局部行业有 没有广泛推行 然后1948年 民国出台了一个公教人员退休制度 但又没有真的实现就不知道了

❹ 养老金缺口的解决办法,除了延迟退休,还有哪些方法

养老金缺口的解决办法,除了延迟退休,还有哪些方法?

养老金缺口的解决方法,除开延迟退休,还有没有别的办法呢?其实这当然是会有的,可是延迟退休是解决养老金缺口的最主要的关键方法,所以说延迟退休算得上是解决养老金缺口的关键,自然我们要围绕延迟退休,来从根本性的解决这种情况。虽说现在还没有执行延迟退休,也没有明确实行时刻表,可是未来一定会实行,这是毋庸置疑的。

 

❺ 国家在养老改革政策上采取什么缓解养老问题

1.增收节支,缓解现收现付制度的财务危机。主要措施包括:提高缴费率;提高领取全额养老金的年龄并延长享受待遇所需的最低缴费年限;加强养老金与收入和缴费之间的联系;改变与工资指数挂钩的养老金调整办法,按相对较低的物价指数调整养老金。

2.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险体制。一般包括三大支柱:即政府强制建立的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建立的企业年金计划;个人自愿储蓄性养老计划。为减轻财政负担,形成三方合理负担的责任机制,许多国家普遍缩小基本养老保险的规模,鼓励发展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养老计划,利用市场功能,加大企业和个人的责任,解决养老难题。

3.在政府严格监管下对养老保险基金逐步放开,进行投资运营,在一定程度上使养老保险基金保值增值,以提高基金收益率,满足养老金长期支付的需要。各国在基金的投资运营中总结出一些经验,例如政府严格监管,确保基金的安全和完整;引入市场竞争机制,实现尽可能高的投资回报率;采取有力措施防范和化解投资运营的金融风险等。

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往往是由于现收现付制度难以继续运作而引发的,而新的养老金储蓄账户的好处之一是自我储蓄上升,促进资本汇集和金融市场发展,政府和私营企业拥有了更多的资金来源。在南美,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类型是公共与私营混合的方式或由私营机构管理的全面私营计划。例如智利、秘鲁、墨西哥等国实行强制的、基金由私营机构管理的限定缴款计划。阿根廷实行混合制计划,成员可以选择加入公共或私营计划。

强制性公积金政策实质上是一种强迫员工为自己的退休生活而储蓄的政策,马来西亚、新加坡和现在的香港等2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这种公积金计划。

13.养老保险进行改革后有哪些进展?在欧洲,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采取步骤,改革传统模式,允许国家养老保险计划的成员为他们的退休生计而选择私营养老保险制度。例如,英国在过去20年间,法律已经允许公司和个人可以撤离政府的养老金计划,而加入私营机构所设置的方案,条件是雇主设立的私营机构方案必须能够提供相当于“国家计划”或更好的福利计划,雇主便可以“协议撤出”政府举办的与收入相关的“国家计划”。

❻ 退休后养老金怎么办

劳动者符合退休条件,依法 办理退休手续 后,劳动者就养老保险金发放存在疑问的,劳动者可以到当地的社保局进行详细了解,确定详细的问题所在,有针对性的解决问题,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社会保险法》第十三条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参加 基本养老保险 前,视同缴费年限期间应当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由政府承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政府给予补贴。第十四条个人账户不得提前支取,记账利率不得低于银行定期存款利率,免征利息税。个人死亡的,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第十五条基本养老金由统筹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基本养老金根据个人累计缴费年限、缴费工资、当地职工平均工资、个人账户金额、城镇人口平均预期寿命等因素确定。第十六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 法定退休年龄 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转入新型 农村社会养老保险 或者城镇居民 社会养老保险 ,按照国务院规定享受相应的 养老保险待遇 。第十七条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因病或者非因工死亡的,其遗属可以领取 丧葬补助金 和抚恤金;在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因病或者非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可以领取病残津贴。所需资金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第十八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适时提高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水平。第十九条个人跨统筹地区就业的,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缴费年限累计计算。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基本养老金分段计算、统一支付。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第二十条国家建立和完善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和政府补贴相结合。第八十三条用人单位或者个人认为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的行为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 申请行政复议 或者 提起行政诉讼 。用人单位或者个人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依法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核定社会保险费、支付 社会保险待遇 、办理社会保险转移接续手续或者侵害其他社会保险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个人与所在用人单位发生社会保险争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用人单位侵害个人社会保险权益的,个人也可以要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或者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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