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日本有啥社会福利,适合养老吗
从儿童福利到残疾人、
老年人福利
以及低收入人群的生活扶持、
医疗扶持等各种制度应有尽有,
日本保障每个公民
从出生到老年都能享受到社会福利。
由于日本的国情是人口减少趋势,所以政府大力鼓励大家生孩子。实际上,只要怀孕 4 个月以上,那之后无论是孩子出生,还是流产,都可以拿到42万日元(约合 2.5 万人民币)的补助。可以直接接受现金,也可以直接从给医院的住院费等里面直接扣除。
对象:所有怀孕 4 个月以上的居民。
之后政府每月还会支付0岁~15岁的孩子一笔津贴,如下所示:
0~3岁:一律每人15000日元;
3岁~小学毕业:第1胎10000日元,第2胎10000日元,第3胎(或以上)15000日元;
小学毕业~15岁:一律10000日元。
在孩子成长到6岁之前,所有医疗费用的其中一部分都由地方政府承担,具体百分比根据所在地有所不同。
总的来说,生活在日本的儿童完全不用担心没钱读书或者看病。
注意:日本的生育福利适用于在日本居住(持有定住或永住签证),并加入健康保险协会的外国人。
日本的退休金由退休补助(一次领完)和企业养老金2种组成。
养老制度完善:
养老金在日本被称为nenkin(年金),由日本年金机构(养老服务管理机构)和厚生劳动省(卫生、劳动和福利机构)管理。
在日本主要类型的养老金计划有两个:kokumin nenkin(国民年金),即国家养老金计划;kosei nenkin(厚生年金)即员工的养老保险计划。
只要国民按规定缴纳保险费,到法定的养老年龄后(始为60岁,现为65岁),就可以领取养老年龄后的基础年金;残疾人可以领取残疾人的年金;遗嘱可以领取遗嘱的年金。国民年金的保险费用按月缴纳,2007年每月缴纳为14,140日元(约1000RMB)。
参加养老保险40年的人,养老保险按月发放给退休人员,每月最高可领取金额为6,7000日元(约4500RMB)。
⑵ 都说日本养老好!日本养老产业的先进性体现在哪些方面
虽然日本的养老机制更加先进一些,但我认为如果真的想要养老,最好还是在中国本地找一个比较好的养老机构,因为如果单单只是为了更好的养老而去出国的话,就得不偿失了,因为人的老年更愿意落叶归根,在这个时候出国是不明智的,而且一旦出国,语言不通更不好受,再者,中国的养老机构,也是非常好的,由于老龄化加重,我们中国的养老机构也会越来越完善,因此如果想要养老的话,在中国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
再有就是社会对老人的一些福利非常棒。就比如说他们会通过政府补贴的方式去给孤寡老人送盒饭,这样即使是无牵无挂的老人也没有饥饿的痛苦,还有就是日本对于老人的健康情况,有一个“安危确认制度”,这个制度是为了随时保证老人是健康的,甚至可以知道老人有无需要,是否帮助。等等等等,日本还有许多对老人有益的举动。
以上是我的看法,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⑶ 东京养老保险现状
日本养老保险的概况:
从1942年开始日本推行养老保险制度1961年建立了国民养老金制度。国民养老金是日本的基础性养老金原则上要求在日本国内居住的20岁到59岁的居民必须加人保障的对象仅限于投保者个人。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建立了以企业新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日本国民养老金的资金来源于个人缴纳的保险费和国家财政预算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的资金则分别。由个人和企业政府对半分担,其中厚生养老金和共济养老金保险费的征收是强制性的。发展到现在日本的养老金制度中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年金等组成。其中日本政府管辖的养老保险主要由两大部分组成。一是由拥有5名职工以上的企业参加,以行业或大型企业为单位组成的“厚生年金”。加人该养老保险每月应缴纳的保费为月工资的13.58%,由企业和职工本人各缴纳一半。一是由农民个体经营者和自由职业者以及20岁以上的青年学生为主体参加的“国民年金”每月应缴纳的保险费为1.33万日元。
日本政府在1961年建立了基础养老金(也称国民养老金)制度,规定20岁以上的国民都有义务加入基础养老金,做到“全民皆有养老金”。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日本又在国民养老金的基础上设立了以企业在职人员为对象的厚生养老金和以公务员为对象的共济养老金。
⑷ 日本的养老金怎么发放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入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二、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据统计,国民养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这一制度成为人们老年时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随人口老年化面临着严峻挑战。
拓展资料:
养老金,又名退休金、退休费,是中国的一种社会养老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养老金定义为:在劳动者年老或丧失劳动能力后,根据他们对社会所作的贡献和所具备的享受养老保险资格或退休条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保险待遇。
养老金本着国家、集体、个人共同积累的原则积累、运作。当人们年富力强时,所创造财富的一部分被投资于养老金计划,以保证老有所养。
中国养老金主要分为两类:机关事业单位人员退休养老金和企业人员退休养老金。二者实行的不同制度,被舆论广泛称为养老“双轨制”,两者待遇差距巨大,是一种歧视性的制度,在中国已经持续20年。具体表现为三个不同:
一是统筹的办法不一样即企业人员是单位和职工本人按一定标准缴纳,机关事业单位的则由财政统一筹资;
二是支付的渠道不一样即企业人员由自筹账户上支付,而机关事业单位则由财政统一支付;
三是享受的标准不一样即机关事业单位的养老金标准远远高于企业退休人员,差距大概是300%~500%。
⑸ 日本养老保险普及率
日本养老保险的普及率是相当高的。
日本实行全民养老金保险制度,每一个公民,分别参加,某一年金系统的养老保险。
为了进一步稳定农业,促进农业的健康发展,激励农民经营农业生产的积极性,自1961年起,日本农民又参加了“国民年金”养老保险系统。
国民年金是一种集资制的,由政府管理的公共养老保险系统。其主要对象是,居住在日本国内20至不满60岁的农民及其他个体经营者(如开业医师、律师、渔林业、工商业等个体经营者)。
⑹ 日本主要的养老保险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入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据统计,国民养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这一制度成为人们老年时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随人口老年化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日本老年化的现状及其趋势
按照联合国的老年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则称为人口老年化国家。根据日本总务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数字显示,日本全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占到总人口20%,平均寿命为82岁,其中日本9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达到了101.6万,并且日本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据推算老龄人在今后十年内可能达到总人口的25%,到2030年将达28%.到2050年将达33%。目前每4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25年,每2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1.5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日本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采取的现收现付制为主,基金制为辅的混合制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跨代抚养的基础上运行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平均年龄是60岁,而现在平均年龄延长到82岁,60年代所确定的支付年限为10年,所以现在支付年限比原来延长近一倍。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显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势下,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所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结果。
(三)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日本大约有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滞交保险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由于贫困、失业、疾病等原因,没有交纳保险金的能力;第二,主要是由于中青年对现行的国民养老金缺乏信赖,有交纳能力但不愿意交纳。他们认为他们所承担的高额养老保险费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养老费用支出。而由于近年来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年化,当他们年老时,新的一代年轻人几乎无力承担逐步膨胀的老年人群的养老负担。他们越来越对国民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怀疑,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名存实亡。所以,为了解决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问题,也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四)家庭结构的变化
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使日本很快步入发达国家行列,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核心家庭越来越小,独居的老人越来越多。为了使老年人所需的生活、医疗和护理费用得到保障,现行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无法满足老年人的这些需求,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日本养老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对养老保险的管理及运营方式进行改革
管理和运作养老基金实现其保值增值对养老制度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日本政府以前在基金管理和运作中一直比较保守,主要以信贷的形式运作基金,控制基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而且信贷资金受到很多限制,其基金运作结果基本成赤字状态。日本为了解决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弊病,组建了年金经营基金会,扩大民间和精英人才对基金管理和经营的参与,引进竞争机制,有计划,有步骤的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向资本市场。为了加强资金运作的安全性,特设投资专门委员会,对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资金进行严格调查和审核。与此同时,推行国际财会标准制度,将经营状况的一切信息彻底公开,接受国民及国际社会的监督。
(二)推迟养老金的支付年限
为了缓解人口老年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推迟养老金的支付时间,具体方法为:将养老金的领取时间逐渐推迟到65岁,每3年提高1岁,男性从2013年开始到2025年结束,女性从2018年开始到2030年结束。这一改革将有效的减少养老金支付的数量。
(三)扩大保险基金的来源
在养老保险金财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日本首先将加入养老保险的年限由以前的25岁降低到20岁,延长了养老保险金交纳时间;其次,扩大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基数,即工资收入和奖金收入同时纳入保险金交纳基数;再次,对在职老年养老金也做了修改,规定在职养老金的对象包括65—69岁的公司职工,这些人也要交纳保险金;与此同时,加大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负担率,从原来的1/3提高到1/2。
(四)推行老年看护保险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随着人口老化的进展和子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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⑺ 日本 养老保险制度
(一)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概况
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有国民养老保险和厚生养老年金构成。国民养老保险又称为基础养老保险,凡年满20岁以上,65岁以下的公民必须参加入保。厚生养老年金是在国民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设定的一种附加年金,投保对象限定工薪阶层,强制性要求加入厚生养老年金,保费分别由政府、企业,个人共同负担。
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在政府的前提下运营,投保人在一生中都可以领取养老保险金。据统计,国民养老金待遇占老人家庭收入的63.6%,这一制度成为人们老年时生活的主要保障,一直发挥着非常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养老保险制度随人口老年化面临着严峻挑战。
(二)日本老年化的现状及其趋势
按照联合国的老年化的标准,一个国家65岁以上的人口占总人口比例超过7%则称为人口老年化国家。根据日本总务省2004年9月19日公布的人口推算数字显示,日本全国65岁以上老龄人口已占到总人口20%,平均寿命为82岁,其中日本90岁以上的高龄人口达到了101.6万,并且日本社会老龄化的趋势将进一步加剧。据推算老龄人在今后十年内可能达到总人口的25%,到2030年将达28%.到2050年将达33%。目前每4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 2025年,每2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到2050年,每1.5个工作人员养一个老人。日本的公共养老保险制度一般被认为是采取的现收现付制为主,基金制为辅的混合制养老保险制度,所以公共养老保险制度是在跨代抚养的基础上运行的。20世纪60年代日本平均年龄是60岁,而现在平均年龄延长到82岁,60 年代所确定的支付年限为10年,所以现在支付年限比原来延长近一倍。从上面的数据可以看出现代的工作人员的养老保险费负担显然大大加重了。在人口老年化的形势下,旧的养老保险制度已不能为更多的老年人提供必要的社会保障.所以日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人口老年化的必然结果。
(三)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
据统计,目前日本大约有1/3的被保险者拒交或滞交保险金。其主要原因有:第一,由于贫困、失业、疾病等原因,没有交纳保险金的能力;第二,主要是由于中青年对现行的国民养老金缺乏信赖,有交纳能力但不愿意交纳。他们认为他们所承担的高额养老保险费很大一部分用于当代养老费用支出。而由于近年来出生率下降,人口老年化,当他们年老时,新的一代年轻人几乎无力承担逐步膨胀的老年人群的养老负担。他们越来越对国民养老保险制度产生怀疑,如果这种状况继续下去,国民养老保险制度将名存实亡。所以,为了解决国民养老金出现空洞化问题,也需要对养老保险制度进行改革。
(四)家庭结构的变化
战后日本经济高速发展,使日本很快步入发达国家行列,生活方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核心家庭越来越小,独居的老人越来越多。为了使老年人所需的生活、医疗和护理费用得到保障,现行的现收现付制的养老保险制度已无法满足老年人的这些需求,所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是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发展的必然趋势。
二、日本养老制度改革的内容
(一)对养老保险的管理及运营方式进行改革
管理和运作养老基金实现其保值增值对养老制度的正常运行至关重要。日本政府以前在基金管理和运作中一直比较保守,主要以信贷的形式运作基金,控制基金直接进入资本市场,而且信贷资金受到很多限制,其基金运作结果基本成赤字状态。日本为了解决在基金管理方面的弊病,组建了年金经营基金会,扩大民间和精英人才对基金管理和经营的参与,引进竞争机制,有计划,有步骤的将养老保险基金引向资本市场。为了加强资金运作的安全性,特设投资专门委员会,对直接进入资本市场的资金进行严格调查和审核。与此同时,推行国际财会标准制度,将经营状况的一切信息彻底公开,接受国民及国际社会的监督。
(二)推迟养老金的支付年限
为了缓解人口老年化给社会带来的压力,推迟养老金的支付时间,具体方法为:将养老金的领取时间逐渐推迟到65岁,每3年提高1岁,男性从2013年开始到2025年结束,女性从2018年开始到2030年结束。这一改革将有效的减少养老金支付的数量。
(三)扩大保险基金的来源
在养老保险金财源相对不足的情况下,日本首先将加入养老保险的年限由以前的25岁降低到20岁,延长了养老保险金交纳时间;其次,扩大养老保险金的交纳基数,即工资收入和奖金收入同时纳入保险金交纳基数;再次,对在职老年养老金也做了修改,规定在职养老金的对象包括65—69岁的公司职工,这些人也要交纳保险金;与此同时,加大基础养老金的财政负担率,从原来的1/3提高到1/2。
(四)推行老年看护保险制度
20世纪90年代以来,日本社会随着人口老化的进展和子女的
⑻ 我国与其他各国养老制度优缺点
我国与其他国家养老保险制度比较
一、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简介
由于世界各国的政治制度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不等,历史传统各异,不同国家之间养老保险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世界各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都比较晚,但发展却很迅速。目前世界上已有160多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不同类型的养老保险制度,按照其覆盖范围、保障水平和基金模式,大致可分为以下类型:
(一)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收入关联型养老保险以美、德、法等国家为代表,贯彻“选择性”原则,即并不覆盖全体国民,而是选择一部分社会成员参加,强调待遇与工资收入及缴费(税)相关联。保险对象一般为工薪劳动者,养老保险费由雇主和雇员共同负担。待遇水平适中,如美国的平均基本养老金替代率为43%左右。待遇支付方面,一般有利于低收入人群。
(二)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储蓄积累型养老保险以智利、新加坡等国家为代表。这些国家的政府强制性规定公私单位的所有雇员都必须参加养老保险,政府的养老基金监管局负责规范与监督基金的管理,不具体参与实际管理事务。私营性质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作为法定的经营管理者。政府对养老基金管理公司的设立标准、财务状况、资产结构进行监管,并要求其交纳风险准备金;养老基金管理公司严格按照分散化、透明化和独立化的原则来进行管理,基金可以用于购买政府债券、企业证券和民营化的公共设施;基金所有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可以从自己选择缴费的养老基金管理公司领取养老金,或者将积累的养老金连本带利转向人寿保险公司以支取年金。
(三)福利型养老保险。福利国家型养老保险以英、澳、加、日等国家为代表,贯彻“普惠制”原则,基本养老保险覆盖全体国民,强调国民皆有年金,因此称为“福利型”或“普惠制”养老保险。在这一制度下,所有退休国民,均可无条件地从政府领取一定数额的养老金。需要说明的是,这种普惠制的养老保险待遇,一般水平很低,不足以维持退休者的基本生活;退休者要维持自身的基本生活,必须同时加入到其他养老保险计划中。
(四)国家型养老保险。国家型养老保险制度曾经在大多数计划经济国家实行,以前苏联、东欧国家为代表。按照“国家统包”的原则,由用人单位缴费,国家统一组织实施,工人参与管理,待遇标准统一,保障水平较高。这种养老保险制度不利于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不利于劳动力的流动,不利于培养劳动者个人的自我保障意识。目前,正在退出国际社会保障领域。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现状及主要特点
(一)我国养老保险制度发展概述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历史沿革主要可以分为五个阶段。
第一阶段,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1951年在苏联模式的基础上建立了中国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持续实施到1956年底。
第二阶段,恢复性改革阶段。1966年“文化大革命”开始,工会制度被废除,劳动保险基金被用于其它用途。这一时期我国的养老保险制度实际上是企业办保险,其特征是:企业职工的退休养老资金有企业从生产收益中筹集,并在企业营业外项目列支,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放养老保险金,而职工个人不承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义务。
第三阶段,探索性改革阶段。进入20世纪90年代,我国的计划经济体制进入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国有企业全部展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所以迫使养老保险在内的社会传统保障制度进行改革,建立社会化的养老保险制度。
第四阶段,个人养老保险基金账户实行试点阶段。2000年12月,国务院第42号文件《关于印发完善城镇社会保险体系试点方案的通知》,我国在东北三省进行了完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试点,在做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改革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提高统筹层次、加强养老保险规范化和信息化建设方面,取得了明显的成效,为在全国范围内完善这个制度积累了经验。
第五阶段,全国覆盖改革阶段。2005年12月3日国务院正式颁布《国务院关于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这一决定主要针对随着人口老龄化、就业方式多样化和城市化的发展,现行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显现出的一些与经济社会发展不相适应的问题。在总结我国20多年来在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探索和实践经验,经过充分的调研论证和2001年以来东北三省试点实践的基础上作出了改革决策。
(二)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现状
我国现行的养老保险制度由三个不同层次的养老保险组成,即基本养老保险计划、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和个人储蓄型保险计划,由此初步构建了我国现代养老保险体系的制度框架。
第一个层次是基本养老保险。它是按国家统一政策规定强制实施的为保障广大离退休人员基本生活需要的一种养老保险制度。我国对城镇企业职工强制实行统账结合、部分积累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其保障水平较低,覆盖面较广。在部分有条件的地区,我国政府鼓励当地政府开展农村养老保险的探索和试点。
第二个层次是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它由政府政策鼓励,企业自愿建立,企业或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费为职工建立个人账户,通过商业机构运营,给付水平由缴费和投资收益率决定。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建立的一种辅助性养老保险,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目前我国只有极少数效益比较好的企业为职工办理了补充养老保险,尚处于零星发展的状态。
第三个层次是个人储蓄型养老保险,它是由职工个人自愿参加、自愿选择经办机构的补充保险形式。后两个层次中,企业和个人既可以将养老保险费按规定存入社会保险机构设立的养老保险基金帐户,也可以选择在商业保险公司投保。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主要特点
我国是一个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人口众多、经济水平较低,是一个典型的二元结构社会,工业比较落后,农业比重较大,各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和人口结构的差异很大,加上历史、政治、经济和文化等原因引起的各种利益差异,使新旧矛盾相互交织,情况极为复杂。在这样的基本国情下,造就了我国特有的社会养老保险制度。我国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为社会统筹与个人帐户相结合。该制度在养老保险基金的筹集上采用国家、企业和个人共同负担的形式,社会统筹部分由国家和企业共同筹集,个人帐户部分则由企业和个人按一定比例共同缴纳。其中存在着不少问题,如覆盖范围不够广泛,大量的城镇个体户和灵活就业人员还没有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空帐运行,没有真正实现部分积累的制度模式,难以应对人口老龄化的需求;基本养老计发方法不尽合理,缺乏参保缴费的激励约束机制;基本养老金的调整机制还不健全,养老金总体水平还不高;统筹层次比较低,基金调剂能力还比较弱;企业年金发展滞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还没有建立起来等等。
三、国外与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比较分析
(一)我国社会养老保险统筹层次偏低
在养老金方面,瑞典和英国两国的养老金制度都包括统一标准的国家的养老金,与收入相联系的补充养老金,各种职业津贴等制度层次。日本的养老保险也分为三个层次:国民年金、厚生年金和共济组合年金、厚生年金基金。德国养老保险包括:法定养老保险、企业补充保险、个人养老保险。美国有多种养老保险,其中企业年金和个人年金比较发达。截止2007年底,我国已有北京、天津等13个省市实现了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辽宁、安徽等7个省份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以市级统筹为主;其它省份仍以县级统筹为主。我国的养老保险基金分散在全国1800多个统筹地区,成为世界上一道独特的“景观”。养老保险基金的分散管理,在实践中导致了很多问题:一是限制了保险的社会共济作用,低层次统筹的格局加剧了资金供求的结构性矛盾;二是加大了基金管理的风险,增加了基金监管的难度;三是过低的统筹层次,导致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困难,阻碍了劳动力的自由流动。
(二)我国社会养老保险覆盖面过窄
瑞典养老金的覆盖面具有普遍性,凡是达到在瑞典居住或工作的法定年限者都可以参加基本养老金制度。英国的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也具有普遍性,它的条件是所有满足国家基本养老金制度所规定的年龄和资格标准的老年人都可以领取。德国养老保障的受益人涵盖普通雇员、矿工、公共部门、雇员、自雇者;农民、农业工人,被排除于制度之外者很少。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一般限于全民所有制的国有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的固定职工,而占人口较大比重的农民群体和数量逐渐增多的灵活就业者,还没有被纳入养老保险的框架之内,养老保险的覆盖面依然较窄,说明我国的养老保险体系社会化程度不够,其所应有的保障功能还未实现。
(三)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没有专门的法律规定
从国外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的发展实践来看,尤其是总结美国、新加坡等养老保险法制建设比较规范的国家的先进经验,养老保险必须建立在一整套严密的法律体系支撑下有效地发展下去。我国现行养老保险制度的不完善是与国家养老保险立法不完善密切相关的。我国养老保险法律体系不完备,完善养老保险立法已是当务之急。迄今国家对养老保险尚未单独立法,代而行之的是各种政策、暂行规定、通知、决定等低层次的行政法规模式,且经常变动的政策文件,缺乏整体性和权威性。导致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缺乏原则性的依据,不少退休劳动者的养老费用被拖欠,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法律维护,使《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缺乏实施的物质基础。(四)我国养老保险的资金来源渠道单一
国外的养老保险资金一般说来有三条渠道:劳动者缴纳受保工资的一个比例,雇主缴纳工资总额的一个比例,政府做出一定贡献。发达国家中采取双方负担的标准模式是雇主和雇员共同缴费。缴费通常与收入水平相联系,受保工资有一个最高限额。雇主和雇员的缴费比例可以是相同的,但大多数国家雇主比例更高。政府的贡献来自于国家总收入,也有少数国家取自专项税收(如烟草税、酒精饮料税)。我国养老保险资金的主要来源是征缴养老保险收入及其利息收支、财政补贴,受到经济条件的制约,养老保险费的欠缴与流失情况十分严重。另一方面,由于老年人口数量的不断上涨,享受养老保险的人数不断增加,养老金的支出逐年增加,导致部分地区的收不抵支,原有的积累逐渐减少。此外,养老保险管理费用的不合理增加导致养老金开支更加“吃紧”。
(五)我国领取养老金年龄过轻
为了适应21世纪老龄化社会,1994年日本把领取养老金的起始年龄推迟到65岁,对没有工作或低薪的劳动者,可在60~64岁期间支付部分养老金。瑞典基本养老金和与收入相联系养老金的年龄资格未满65岁。美国通过一项国会立法,将退休年龄从65岁推迟到67岁。我国现行法定退休年龄规定是男60岁,女干部55岁,女工人50岁,特殊工种职工可以提前5年退休。更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地区和企业为减轻职工下岗和事业压力,通过采用提前退休的方式解决就业的矛盾,实际上就是把就业的压力转移给养老保险,把近期问题推向远期。
四、我国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及战略构想
我国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实践以及当前国际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发展的大趋势,为我们深入思考养老保险制度科学发展的路径,提供了充足的土壤和养分。现实的约束条件决定了我们不可能也没有必要对原有的制度安排推倒重来,但是,却迫切需要对原有的政策进行必要的调整与完善。
(一)推动养老保险统筹层次的提高
提高养老保险的统筹层次,从理论上讲有两种路径:一种思路是自下而上,从县、地市再到省级统筹,从而进一步发展到全国统筹。这种思路看似较为稳妥,实则十分缓慢。目前我国采用的就是这种思路。另一种思路是自上而下,一步到位。一步到位实行全国统筹,企业缴费形成的统筹账户资金统一由中央政府筹集、管理、调剂和调动,个人账户资金由省级机构负责管理和运营。这就将名义上地方负责、实际上中央出钱的暗补变为明补,充分明确中央政府承担养老保险的财政责任,进而增强人们在养老保险上的预期和信心,增强人们对于政府的信任和支持。
(二)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
首先,建立统一制度、统一规则的全国“大一统”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推动实现城乡全面覆盖、人人皆有保障、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的养老保障体系,符合建立和谐社会的政策需求,有助于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大的战略意义。其次,建立全国统一的基本养老制度,才是解决我国养老保障制度问题的根本之策。有媒体报道,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改革的动因是财政负担问题。若仅将减轻国家财政负担作为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目标,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将成为“头痛医头”的改革,将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待遇降低到企业水平,而公务员养老改革却不纳入改革的范畴,必将增加事业单位养老改革的阻力。将事业单位养老改革、公务员养老改革、农民工养老改革分而治之,我国养老制度的“碎片化”将从“二元”演变为“三元”“四元”,其面临的问题和困境将更加严峻。
(三)加强养老保险政府配套措施
政府应当建立专业的社会保险监督机构,及时全面地将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情况公开化,并切实实行问责制;让承担缴费义务的直接责任主体劳资双方及其代表组织工会和雇主组织参与养老保险事务的监督管理;国家加强养老保险的法制化建设,建立完善的养老保险法律体系,用法律法规及时解决在养老保险参保、退保中出现的问题,保证老年人的合法权益;加强养老保险基金的投资运营管理,提高资金安全性,强化保险费的收缴功能、达到保险基金收支平衡、防范保险基金支付风险。
(四)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的新来源
通过征收特种税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政府可以考虑征收遗产税、消费税,以及从个人所得税、利息税中划出一定的比例来补充养老保险基金。还可以从国有土地出让金、发售社会福利彩票等渠道筹资。一些专家建议建立保险基金对企业的持股,使其获得了稳定的基金来源,增强支付各项社会保险金的能力;同时,企业因让渡了一部分产权,也有利于将原来承担的社会职能转给社会保险体系。这也有利于减轻企业的负担,有助于企业改革。按照行业、地区,参照企业现行的税后利润上缴比例确定资产的平均报酬率,将历年来政府从企业中提取的超过这一水平的资产收益视为投资抽回,将国家的再投资和政府补贴视作投资追加。投资抽回与投资追加的差额,即资产存量中劳动积累形成的部分。
(五)适当延迟领取养老金的年龄
我国职工的退休年龄应适当延长,不同性质的劳动者不应“一刀切”规定退休工龄,即不分职业、学历,劳动者统一按到规定年龄实行退休。而且性别也不应是退休年龄的考虑的必要因素,劳动者的学历、职业应列于新体制制定退休年龄的考虑因素。采取“一刀切”规定退休年龄,将造成高素质劳动力的极大浪费,同时对高学历的劳动者来说也是不公平的。因此,建议新的养老保险立法将劳动者的学历作为参考因素来规定退休年龄,应比未接受高等教育者延长若干年。
五、总结
随着我国老龄化人口的加剧及家庭结构的变化,养老问题日益突出。进入21世纪后,我国养老保险面临严峻的挑战。不断出现的养老统筹层面低、筹资难等问题,已使现有的养老保险制度力不从心;而传统的养老模式与现实要求相距甚远。在养老保险制度的改善和完善上,不能一味照搬西方模式进行大范围甚至全国性的社会统筹,必须认真分析中外养老保险制度差异,准确定位制度改革方向,结合我国国情与经济实力,正确地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从而构建符合国情和深得人心的新的养老保险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