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成都市都江堰市的农村养老保险能转到社保里面吗我爸今年有个名额可以买社保,但之前已经买了4年的养老
你说的是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和灵活就业人员养老保险互转吧
根据规定是可以的,但是你的问题太过笼统,你爸爸转后应当符合参保缴费满15年方可以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领取养老金,同时前面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只转移角分金额,不转移缴费年限,也就是说重新开始计算参保时长
Ⅱ 都江堰农村第一次买养老保险需要什么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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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买。这个社保里包含了农村养老保险。
农村养老保险针对达到退休年龄的,有2种解决办法:
(一)老人可以不交(但子女必须参保);
(二)或者老人采取一次性交清两种处理方式,是可以享受养老金待遇的。
在当地农村养老保险管理中心(村办公室驻点)申请,其手续包括身份证,户口簿,保费等即可。
身在农村,可以在试点区参保农村新型养老保险,其交纳是根据当地农民去年的纯收入为基数,分5个档次,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原则上是交得多,对应将来就可以领得越多。
其交纳和领取均会随生活水平的提高而提高。
Ⅲ 养老保险怎么办理
法律分析:
不同社会身份的人有不同的养老保险购买方法,以下是具体说明,企业在职职工,在事业单位就职的职工的社保办理及费用缴纳都是由单位统一进行的,社保中包括养老保险,因此职工不用自己去购买养老保险,只需要提供相关的信息即可,单位会统一办理并按比例缴纳社保费用,非企业在职职工:除企业在职职工外的其他人,要购买养老保险需自己带上身份证、户口本等,相关的材料前往当地的社保管理服务中心购买养老保险,缴费的档位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自己选择,可每月缴费一次或每年缴费一次,多缴多得。如果是首次办理需要以下资料户口本原件、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近期一寸免冠照片2张。如果是续接缴费的,携带的资料为户口本、身份证原件、《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医疗保险证》等相关资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衍生问题:
个人养老金怎么交?
按照制度设计,参加个人养老金需要开设两个账户。一个是在信息平台开设个人养老金账户,用于信息记录、查询和服务等,另一个是在银行开立或指定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用于缴费、购买产品、归集收益等,两个账户相互唯一对应。参加人可以通过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全国人社政务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商业银行等多个渠道开设,其中,通过商业银行可以一次性把两个账户开好。实行个人账户制能够方便个人操作,更加直观体现个人权益,为参加人提供完整记录和服务。
Ⅳ 成都失地农民养老金怎么办理啊
一次性缴纳2-4万元的养保金,到退休年龄后就你领取养老金了,大概是500-700元之间。
Ⅳ 请问都江堰市退休人员死亡抚恤金业务何时才能够办理
凭死亡证,迁移户籍 就可以去办理的。
Ⅵ 同样交19年退休金,为啥都江堰才拿1468元,成都就拿1980元,都是交的百分之百,相
这个要根据当地的职工的收入来看的。成都的经济肯定要比都江堰的发达一点,职工的收入要比都江堰的高一些吧。退休金都是根据上一年的,本地的平均职工工资来计算的。
Ⅶ 都江堰社保局
要停的话,你需要去都江堰的社保中心再跑一趟,办理停缴手续,就像你当初办理个人缴费手续一样。去之前打电话问问。
如果嫌去都江堰麻烦,看能不能先打电话给都江堰的社保中心,要求停交个人社保缴费。然后呢,把银行卡里的钱全部转到别的卡里,让都江堰的社保中心扣不到费,自然就停了。
养老保险年内就可以省级统筹了,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个人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基本没有什么问题。
Ⅷ 都江堰市农村养老保险费规定
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5个档次,地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增设缴费档次。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国家依据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增长等情况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Ⅸ 成都市都江堰市养老保险能转到社保里吗
可以,先在
成都社保
开同意
接收函
,然后到都江堰社保开转出函,拿到成都社保就可以办了,如果方便的话,最好直接咨询下社保局,不知道有没有新规定,原来这样是可以的。
Ⅹ 都江堰市社保金如何算法
一、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人员,退休后均按本意见计发基本养老金。
二、 “统账结合”后参加工作且缴费年限累计满15年的人员,退休后按月发给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统账结合”前参加工作,本意见实施后退休且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累计满15年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和过渡性调节金。
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调节金分别按下列办法计算:
(一)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缴费年限×1%
(二)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计算公式为:
个人账户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计发月数
(三)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2%。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统账结合前的缴费年限×1.2%
(四)过渡性调节金以当地现行标准为基数,2006年至2014年退休的按一定比例计发。2015年及以后退休的,不再发给过渡性调节金。
按上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时,统账结合时间、缴费年限、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过渡性调节金计发比例,按《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见附件)执行。
三、为了保持待遇水平平稳过渡,设立3年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按照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高于原办法的,2006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30%; 2007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70%;2008年退休的发给高出部分的90%。2009年以后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按新办法计算。过渡期满后按新办法计算的基本养老金仍低于原办法的,差额部分予以补齐。
附:
关于改革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有关问题的解释
一、统账结合时间
统账结合是指基本养老保险费用社会统筹和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养老保险制度。统账结合时间,2005年12月31日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按照缴费工资基数11%或12%计入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2006年1月1日后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从建立个人账户的时间算起。
二、缴费年限
缴费年限是指依据有关规定实行个人缴费至职工退休时,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年限。实行个人缴费制度之前,按国家和自治区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可视同缴费年限。计发办法中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月数除以12换算,保留两位小数。
三、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
计算基础养老金和过渡性养老金使用的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以统计部门公布的盟市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参加自治区统筹的原养老保险行业统筹企业、电力企业,以统计部门公布的自治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准,其他企业要逐步过渡到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四、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005年当地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二)新办法中的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以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工资、缴费年限和盟市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1998年以前以职工平均工资为依据),按下列公式计算: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退休时当地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上式中,平均缴费工资指数按下列公式计算:
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职工退休当年、前一年,二年......n-1年的年缴费工资基数,年缴费工资基数等于每个月的缴费工资基数之和。
------ 职工退休前一年,前二年......前n年当地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实行个人缴费制度至职工退休前的缴费年限。不足整年的,按缴费月数除以12换算。
五、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
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月数按本人退休年龄所对应的下表所列标准执行。非整数年龄按月数除以12换算后四舍五入。
退休年龄/ 计发月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