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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上儿子与女儿都该孝敬父母

发布时间:2023-05-31 01:30:37

孝敬父母,法律作规定吗

第一,子女对来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自在物质上和经济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第二,《宪法》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中国《婚姻法》也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 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为保障受赡养人的合法权益,《婚姻法》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对拒不履行者,可以通过诉讼解决,情节恶劣构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Ⅱ 儿子和女儿在赡养父母方面有什么法律要求

法律分析: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就是说,女儿和儿子承担同等的赡养父母的义务,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我国立法为了保障父母能享受被赡养的权利,在立法的原则上,规定了儿子和女儿都属于老人的法定第一顺序继承权人,都有权在法定程序之中,对老人的遗产进行分割,且分割原则,基本上是平均的。另外亦规定了对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可以多分遗产。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应当少分或不分遗产。因此,这种立法是平衡了对于被继承人尽了较多扶养义务的人,以及有扶养条件和扶养能力而不尽扶养义务的继承人同其他继承人之间的利益。但是,无论老人是否有遗产,无论老人是否将遗产留给子女,子女都必须履行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法定的义务,否则将面临诉讼和道德的谴责。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四条 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Ⅲ 老人的儿子,儿媳和女儿女婿对养老的法律义务一样吗

儿子、女儿的权利义务平等,也就是说儿子、女儿的养老(赡养)义务是平等的,从法律规定上,儿媳与女婿对公婆或岳父母没有法定的强制赡养义务。

Ⅳ 儿子和女儿的赡养义务一样吗

儿子和女儿的赡养义务一样。
法律规定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赡养是指子女在物质上和精神上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条件,子女作为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儿子和女儿都有义务赡养父母。
赡养扶助的主要内容是指在现有经济和社会条件下,子女在经济上应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费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对父母应尊敬、关心和照顾。有经济负担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赡养时,都应依法尽力履行这一义务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不仅发生在婚生子女与父母间,而且也发生在非婚生子女与生父母间,养子女与养父母间和继子女与履行了扶养教育义务的继父母之间。
赡养人不分男女都有赡养被赡养人的义务,各赡养人应积极履行对被赡养人经济供养、生活照料和精神慰藉的义务。赡养人应尊重被赡养人的生活习惯、宗教信仰、隐私,禁止侮辱、诽谤、殴打、虐待和遗弃被赡养人。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赡养人家庭成员应尊重、照顾被赡养人。被赡养人所需的各项赡养费用和物资由赡养人根据各自的经济状况协商负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第二十六条 父母对未成年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和保护的义务。
成年子女对父母负有赡养、扶助和保护的义务。

Ⅳ 儿子和女儿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

儿女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吗?

男女平等,儿女都有义务。

《民法典》的规定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的抚养义务和子女的赡养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规定
第二章关于家庭赡养与扶养更是详细规定了赡养人的赡养义务。

第十四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Ⅵ 为什么要孝敬父母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讲

为什么要孝敬父母?
1.父母给予我们的生命,哺育我们成长,教给我们知识、技能和内做人的道理。
2.父母对子女容的爱是世界上最无私、最伟大的爱。
3.孝敬父母既是为人的基本要求,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
4.在现代社会、孝敬父母同样是基本的道德模范。
5.孝敬父母,是法律规定的义务。

本来孝敬父母是应该的,但总是有一些不孝子女的存在,所以法律出台,孝敬父母是子女应尽的义务

Ⅶ 女儿和儿子是否平等都应该孝敬父母亲

是的,儿女平等,都有赡养父母的义务。从道德上讲,每个人都应该赡养孝敬父母,不分男女。从法律上讲,权利和义务对等,无论男女,继承权是平等的,那么,赡养的义务也应该是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九条 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同时该法第十条还规定 遗产继承
第一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也就是说,非婚生子女、继子女和婚生子女的地位是平等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Ⅷ 有关孝敬父母的法律规定

法律主观:

从法律角度看女儿和儿子都有 赡养 父母的义务,女儿和儿子在对父母的赡养义务上是完全相同的。这项是义务是法定的,不因其他事由而改变。子女不履行赡养兆早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 赡养费 的权利。 《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六十七条 父母不履行 抚养 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族亩雀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 抚养费 的权利。 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法律客观: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耐兄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Ⅸ 女儿应该和儿子一样抚养老人吗

传统观念歼举是养儿防老,也就是说儿子承担着主要赡养老父亲老母亲的责任,现实大部分也是这种情况,父亲母亲基本上都是跟着自己的儿子的,不过实在是万不得已女儿也需要将父母接过来赡养老人。

就来说说我家里的事情吧,我姥姥,姥爷有三个儿子,两个女儿,这样的晚年生活本来应该无比幸福的,但是现在却过得非常不幸福,因为自己的三个狼心狗肺的儿子,还有三个从来没有拿姥姥,姥爷自己当家人的儿媳。

就拿去年的一件事情详细说说,去年我记得也像现在差不多四月多,那个时候我姥姥突然得了脑梗塞,幸好我妈和我姨及时发现了,之后就住院了,本来这件事情儿子女儿都应该来看看的,但是现实是大儿子只是帮自己的老婆抓药的时候来了一下,之后就再也没有来过,二儿子直接断绝关系了,小儿子也只来过一次,剩下的全部都是我妈,我姨照顾的,当然这中间还有我,我为了帮助我妈缓解压力,每天晚上在氏磨那里陪护,因为姥姥的胆子小,眼不好,需要照顾,母亲身体也不好,所以只能我上了。

当然这只是其中一件事情,也是最近的事情,其中还有很多事情就不一一列举了,现在姥姥因为儿子儿媳不管不问,所以由我家还有我姨家照顾。

期间也考虑过使用法律武器,但是姥姥坚决不让也就放弃了,只能这样子了。

哎,越说越气,所以说虽然自古以来赡养老人是儿子的主要工作,但是真的要到了无可奈何的地步,女儿也要承担赡养老人的氏核碧职责。

Ⅹ 关于孝敬父母的法律条约内容

一、《宪法》第四十九条

父母有抚养教育未成年子女的义务,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

二、《婚姻法》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三、《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一)虐待家庭成员,被虐待人要求处理的;

(二)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

四、《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虐待罪】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二百六十一条【遗弃罪】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10)法律上儿子与女儿都该孝敬父母扩展阅读:

案例:老人因疏于照料独死家中四子女因遗弃罪获刑

2016年3月份以来,业友谊老人一直身体不好,生活不能自理。他的四名子女因为种种事情都不太去照顾老人,一直照顾老人的是他的一位“花友”王先生。5月的一天,当王先生去业友谊老人家看望老人时,发现老人已经死亡了,去世时77岁。经法医鉴定,业友谊老人系多器官功能衰竭死亡。

2016年3月份老人曾去当地医院看过病,但因子女很少去看望老人并不知道。王先生说:“自从3月份以来,业友谊老人的身体状况很不好,有时候摔倒了自己都起不来,他的家人都不管他,因为我们是朋友,我就每天中午都去他家里给他做饭吃。”

业友谊老人有4个子女,大女儿业学梅是继子女,以老人也不需要她去赡养为由很少去看老人。三女儿业学竹因为和二哥业学民在分房子的事上有矛盾,曾被业学民威胁不能去看父亲,自2015年下半年开始不再去照顾老人。

二儿子业学民因为要照顾生病的妻子在2016年正月初十后就没有再去看望老人。小女儿业学娟偶尔去家里照顾父亲,但在老人去世前的十几天都没有去过老人家中。为了能让子女们照顾业友谊老人,王先生曾经找过律师、电视台,当地村委也曾协调过,但最终也没能解决这个问题。

淄博检察机关以遗弃罪对4名子女提起公诉,最终法院以遗弃罪分别判处业学民、业学梅、业学竹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业学娟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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