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 与孝心有关的历史建筑物
两个故事承载着孝道文化
洪圣殿,俗称大王庙,位于潮连镇富冈村北面,始建于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至今已有400多年历史,内供奉南海洪圣龙王及天后娘娘、王巡抚。洪圣殿的前身是天后庙。“天后庙”摇身一变为“洪圣殿”,这背后有一个关于孝道的故事。
据《潮连乡志》记载,明万历十三年(1585年),潮连北厢人卢鷘中举后被派任安徽蒙城县任知县。因母亲久病不得好转,待母至孝的他去到洪圣庙祈福,后来母病渐愈。卢知县任职到期后,按母亲的嘱咐,塑造了一个新的神像放在了当地的庙里,而把旧神像抬回潮连,并与乡坤商议决定把天后庙改建为洪圣殿。明万历二十八年(1600年),洪圣殿竣工落成,供洪圣龙王像于正中,天后娘娘像于洪圣龙王像左,后又置广东巡抚王来任像于右。
而洪圣公园一角有一两层高的八角亭子,亭内的“慈母石碑牌”记载的又是另一个母慈子孝的故事。
潮连富冈人区越八岁丧母,继母唐氏对其关怀备至。每当区越外出求学,唐氏都站在海边石头上等他回来。区越的老师陈白沙先生对此深受感动,为唐氏作了一首名为《慈母石歌为门人区越作》的诗:慈孝相感激,天机谢人力,谁来石下歌,见母不见石。后来,有人将白沙先生的诗作刻在石碑上,修建了一座亭子加以保护,现在这个亭子已经成为潮连人进行孝道教育的基地。
B. 中国对传统文化的保护政策及现行的措施
1、赋予传统文化特殊权利
利用我国的著作权法开展对传统文化的保护,主要有以下几种权利:在我国传统文化中,不乏一定的传统文化形象被侵害的实例。
例如:六小龄童起诉网游侵害孙悟空肖像权案,利用《著作权法》保护作品完整性的相关法条来保护这类具有标志性的角色一定的权利,这样在我国传统文化形象受到侵害时,即能够运用相应法律法规予以处罚,保护传统文化的权益。
另外,对于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同样应该包含其他的权利,例如:改编权、摄制权、翻译权等,所以,在立法完善对传统文化著作权保护后,也能够起到对于传统文化一定的保护作用。
2、设立相关传统文化保护的职能部门
对于传统文化的保护工作,我国现今是由多部门协作管理的,但是,从更好、更有效地对传统文化的保护开展工作的方面来看,设立一个专职的国家传统文化保护主管部门仍然是必要的。“音著协”,是专门维护作曲者、作词者和其他音乐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的非营利性机构。
同样,为了应对传统文化的著作权保护问题,开展对我国传统文化的保护也是需要一定的职能部门的,建立一个长期、全面、行之有效的保护机制,用系统的观点提出一整套现实有效的措施,用于维护我国传统文化的合法权益,防止其被不法侵害。
3、传承传统文化的精神理念,进行系统性的文化教育
这里的教育既包括由国家组织的小学、中学、大学及以上的国民教育,也包含了具备基础教育功能和高等教育功能的非行政教育。上述两种教育形式无论哪一种,都有传承和弘扬我国传统文化的责任。
国家教育主管部门针对这一状况,制定相关教育制度,将传统文化融入日常教育,保障教育阶段传统文化的有效传承。通过进行系统性教育,让人民群众将仁爱、敬业、孝顺和诚信等价值理念内化于心,成为自觉的行为准则和精神追求。
还要借助实际的文化形式来引导受教育者。如在传统文化课程中,适当的引入文学或哲学的经典名篇。对于传统文化的传承,要循序渐进,让人自然地产生兴趣,从被动学习到主动传承。同时,也要注重对文化自信的培养,通过培养文化自信,让更多的人加入到对传统文化的弘扬中来。
4、加大传统文化的宣传力度
“知识产权”、“著作权”是近年来,出现在我们生活中的新名词。因而,为提高全民法律意识,加强相关法律的宣传力度与引导,宣传传统文化具有著作权,引导以民族艺术家为代表的相关人员加强知识产权的运用、保护和管理,营造传统文化流传的良好氛围。
主要有以下几种建议:第一,针对人们对于知识产权了解薄弱的情况,在学校、社区、公司开设普及班,加大人们对于传统文化了解。
第二,派遣专家、学者前往偏远地区、民族民风丰富之地,开设省、村学习班,普及知识产权,并收集传统文化,汇编成册,同时,鼓励相关的权利机构或组织,运用一定的法律知识保护自身权益。
5、建设完备的法律保障体系
保护我国传统文化需要的不仅仅是一个专业的部门,更需要的是尽快建立较为完善的法律体系,用以保护我国传统文化的权益。一个体系的建立离不开法律作为保障。
通过制定中国传统文化保护法律法规,可以用国家的意志强制赋予中国传统文化以相应的法律地位、确认中国传统文化保护体系内各项制度的普遍法律效力、信息的权威性和指导作用。
C. 古代和孝心有关的建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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