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退役军人事务部包括哪些部门
截至2019年5月10日,退役军人事务部内设10个司(厅),分别是办公厅、政策法规司、内思容想政治和权益维护司、规划财务司、移交安置司、就业创业司、军休服务司、拥军优抚司、褒扬纪念司(国际合作司)、机关党委(人事司)。
(1)离退休干部职工信访制度扩展阅读:
退役军人事务部主要职责:
1、拟订退役军人思想政治、管理保障等工作政策法规并组织实施;
2、褒扬彰显退役军人为党、国家和人民牺牲奉献的精神风范和价值导向;
3、负责军队转业干部、复员干部、退休干部、退役士兵的移交安置工作和自主择业退役军人服务管理、待遇保障工作;
4、组织开展退役军人教育培训、优待抚恤等;
5、指导全国拥军优属工作;
6、负责烈士及退役军人荣誉奖励、军人公墓维护以及纪念活动等。
② 国家关于老党员老干部老战士有哪些照顾尽可能系统全面,我姥爷五八年入党,十七岁参加八路军,公社书记
1.问:医药费保障机制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2003年6月中央组织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印发〈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基本要求〉的通知》(组厅字[2003]18号)规定:
1)地方行政机关和原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的医药费有切实保障或建立了有效的保障方式。
2)企业和原未享受公费医疗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实行医药费单独统筹。
3)乡镇离休干部参加县级医药费统筹,乡级财政缴纳统筹金确有困难的,县级财政要帮助解决。
4)离休干部医药费统筹金标准,既要符合离休干部的实际需要,又要考虑到当地的财政经济状况。
5)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由劳动保障部门统一管理,确保离休干部医疗待遇的落实和资金合理使用。
2. 问: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即六个"老有"是什么?
答: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目标即六个“老有”是: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3. 问:如何确定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及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
答:中组发[1982]11号文件规定,复员、退伍军人和精简人员又参加革命工作,凡间断年限不超过三年的,如果原工作年限长于间断年限,可从第一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否则从第二次算起;间断年限超过三年的,一般从第二次参加革命工作之日算起。转业军人的参加革命工作时间,从参军之日算起。
4.问:老龄工作的原则和目标是什么?
答: 老龄工作的原则是:加强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要遵循以下六条原则:坚持老龄事业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相适应,促进老龄事业健康发展;坚持家庭养老与社会养老相结合,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的积极作用,建立和完善老年社会服务体系;坚持政府引导与社会兴办相结合,按照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积极发展老年服务业;坚持道德规范与法律约束相结合,广泛开展敬老养老道德教育,加强老龄工作法制建设;坚持关心老年人生活以及老龄妇女的特殊问题与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相结合,使广大老年人物质生活得到改善,精神文化生活更加丰富;坚持统筹规划与分类指导相结合,因地制宜地开展老龄工作,发展老龄事业。
老龄工作的目标是:今后一个时期我国老龄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是: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出发,努力建立和完善有中国特色老年社会保障制度和社会互助制度;建立以家庭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社会养老为补充的养老机制;逐步建立比较完善的以老年福利、生活照料、医疗保健、体育健身、文化教育和法律服务为主要内容的老年服务体系,切实提高老年人的物质和精神文化生活水平,基本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教、老有所学、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5.问:怎样计算一次性抚恤金?
答:依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自2006年7月1日起,国家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的计发办法为:
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国家规定的基本离退休费为基数计发。其中:
①离退休人员为本人基本离退休费,即本人离退休时计发的基本离退休费和本人离退休后历次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费之和;
②按照《国务院〈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办理退职的人员为本人基本退职生活费,即本人退职时计发的基本退职生活费和本人退职后按国家规定增加的基本退职生活费之和。
6.问:处理老干部来信来访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1996年11月6日印发的《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处理老干部来信来访: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老干部方针政策,对各地各部门落实老干部政治、生活待遇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2)老干部信访工作要在各级党委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的领导下,坚持分级负责,归口办理,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做好政策解释和思想疏导工作,督促有关部门解决政策范围内的实际问题。
3)对离退休老同志反映的问题,要及时、妥善处理,不得推诿、敷衍、拖延。
4)各级老干部部门要以高度负责的精神,认真、慎重地处理每一件信访,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结果。要热情、耐心、细致地听取老干部反映的意见和要求,及时给予答复和处理,把问题解决在初发阶段。
5)办理信访的工作人员与信访事项或与信访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6)老干部部门工作人员在办理信访事项过程中,不得将检举、揭发、控告材料及有关情况透露给被检举、揭发、控告的人员和单位。
7.问:军工集团公司和委属单位是否都有离退休工作机构?
答:10个军工集团公司现有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5个,分别为:核工业集团公司离退休干部局、航天科技集团公司离退休干部工作部、航空工业离退休干部局、船舶工业离退休干部局、兵器工业集团公司离退休干部局。
七所高校和三线协调中心都有工作机构,分别是:北京航空航天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北京理工大学老干部处、哈尔滨工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哈尔滨工程大学离退休处、南京航空航天大学离退休人员管理处、南京理工大学离退休处、西北工业大学离退休工作处、三线调整协调中心离退休干部办公室。
国防科工委还成立了老干部活动中心。
8.问:老干部工作的基本政策原则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明确提出:老干部离休退休以后,一定要很好地安排照顾,基本政治待遇不变,生活待遇还要略为从优,并注意很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这应当成为我们党和国家的坚定不移的政策原则之一。
9.问:离休干部在医院重症室医疗、抢救中发生的医疗费用是否能全部报销?
答:中组发〔1990〕5号文件规定:“老同志在制度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应实报实销”,是指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公费医疗管理办法〉的通知》(卫计字〔89〕第138号)中第三章“公费医疗开支范围”及相应规定。在这些规定范围内的医药费用,应实报实销。
10.问:曾庆红同志在全国老干部工作先进集体和先进工作者表彰大会讲话中指出的开创老干部工作新局面要长期坚持的"六项重要原则"是什么?
答:1)必须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始终把老干部工作作为党的干部工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来认识,作为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一项重要工作来部署,努力在服务大局、维护大局中找准科学定位、更加奋发有为。
2)必须坚持把加强老干部队伍思想政治建设摆在重要位置,认真落实党和国家对老干部的各项政治待遇,不断用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最新成果武装广大老干部,努力使广大老干部更加自觉地做到政治坚定、思想常新、理想永存,永葆共产党员的先进性。
3)必须坚持以人为本,全心全意为老干部办实事,尽心竭力为老干部做好事,千方百计为老干部解难事,处处体现对老干部的关心、关怀、关爱,努力使老干部的生活待遇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使他们共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4)必须坚持把老有所养同老有所为结合起来,本着自觉自愿、量力而为、社会需求同本人志趣相结合的原则,积极创造条件,切实加强管理,引导老干部面向社会、面向群众、面向基层,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继续发挥作用。
5)必须坚持以改革创新为动力,以中央放心和广大老干部满意为标准,着眼于与时俱进地解决老干部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推动体制创新、机制创新和方法创新,使老干部工作更好地体现时代性、把握规律性、富于创造性。
6)必须坚持在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充分发挥组织(人事)部门和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职能作用的同时,最大限度地整合各方面资源、调动一切积极因素,形成齐抓共管的社会合力和工作机制,推动老干部工作不断向深度和广度发展。
11. 问:离休干部“两费”保障工作的“三个机制”是什么?
答:建立和完善离休干部离休费保障机制、医药费保障机制和财政支持机制,确保离休费按时足额发放,医药费按规定实报实销。(即为“三个保障机制”)
12. 问: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下发时间及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时间?
答: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的下发时间是2007年5月8日,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的时间为2004年10月1日。
13. 问:退休人员能比照享受离休人员的生活待遇吗?
答:不能。
14. 问:离休干部的“双高期”是什么?
答:随着我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广大离休干部已整体进入了高年龄期和高发病期。
15. 问:老干部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是什么?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办公厅1996年11月6日印发的《老干部信访工作暂行规定》中规定,老干部工作部门信访工作的职责范围是:
1)反映有关老干部的政策和规定不落实的情况;
2)老干部政策咨询;
3)对各级党委、政府的工作及老干部工作提出的建议、意见和要求;
4)反映所在单位领导和工作人员的违法、违纪、渎职行为;
5)老同志应如实反映情况,遵守信访程序,积极配合组织部门、老干部部门解决有关问题。
16. 问::国防科技工业有多少离退休老同志?
答:国防科技工业共有90多万离退休老同志,其中原军工总公司机关和部分派出机构有近5000人,委属单位有近12000人。
17. 问:不知现行离休干部用车收费上有什么新规定?
答:根据“劳人老[1983]20号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除学习、因公用车免费外,因私事用车应该按规定收费。
18. 问: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什么?
答: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10号)规定: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原则是:
1)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规章制度;
2)保证离退休人员个人待遇经费,兼顾其它支出;
3)勤俭节约,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19. 问: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什么?
答: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是: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10号)规定: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的基本任务
(一)合理编制经费预算,强化预算约束;
(二)运用科学的管理手段,加强经费管理,努力节约支出;
(三)认真编报经费决算,开展经费使用情况分析;
(四)建立健全经费管理制度,不断提高管理水平;
(五)对所属单位的离退休经费实施监督。
20. 问: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的主要内容是:关于印发《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98〕国管财字第210号)规定:中央国家机关行政单位离退休经费预算的主要内容包括,离退休人员个人待遇经费、公用经费,离退休干部工作机构经费和专项经费。
21.问:对解决离休干部住房困难哪些具体规定?
答:劳人老〔1982〕10号文件规定:离休干部住房有困难的,就地安置的由所在单位负责优先解决。确实无力建房的基层单位,由上级主管部门或房管部门负责解决。跨省安置离休干部的建房,原工作单位将所需建房费划拔给接受安置地区后,由接受安置地区作为自筹基建优先列入地方计划,并负责筹建、管理。各级离休干部每户的建筑标准,可参照国家建筑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确定。对到农村安置的,可酌情给予一定数额的建房补助费,补助费标准由各省、市、自治区制定。
22. 问:《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是哪一年发布的?
答:《中共中央关于建立老干部退休制度的决定》(中发[1982]13号)是1982年2月20日发布的
23. 问:老干部们关心的急救车费是否给报销?
答:北京市京组通[2002]57号文件规定:我市离休干部因急、重病呼叫急救车送医院抢救时,急救车费由原工作单位报销。请你咨询当地有关部门是否有类似政策规定。
24. 问:对干部离休后回家探亲国家有什么政策?
答:劳人老〔1983〕20号文件规定:干部离休后除继续享受国家对在职干部规定的探亲待遇外,本人还可按现行差旅费开支标准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住宿费和伙食费自理。探视地点只准一处(顺路中途下车的不限)。陪同人员的费用自理。离休干部出国探亲,按对在职干部的探亲规定报销国内途程的往返路费。
25. 问:国家对退休干部工作是怎样规定的?
答:《中共中央组织部、人事部印发〈关于加强干部退休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人退发[1992]11号)文件在第八款加强退休干部管理机构和工作队伍建设中表述:各地区、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适当措施,使干部退休工作有机构抓,具体事情有人办。
26. 问:什么叫异地安置?
答:劳动人事部印发《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老干部离职休养规定中具体问题的处理意见〉的问题解答》的通知(劳人老〔1983〕20号)规定:易地安置是指跨省、地、县安置,在本县范围内安置的不属“易地”。
③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的主要领导有哪些
1、尹蔚民来:人力资源和社会保源障部部长、党组书记,中央组织部副部长。
2、耿文清:中央纪委驻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纪检组组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党组成员。
3、张建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外国专家局局长、党组书记。
4、傅兴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国家公务员局局长、党组书记。
5、邱小平: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兼中华全国总工会副主席。
6、汤涛: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7、游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8、张义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9、吴道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党组成员。
④ 警察职务套改后还具有公务员身份吗
具有公务员身份的。
警察职务套改是指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序列的意见》(国办发[2008]9号),后专门制定了《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人民警察警员职务套改方案》,对于公安机关内设机构进行分类并重新规范了称谓,并对内设执法勤务机构和派出所的公安民警组织实施职务套改。
身份与编制有关,职务套改与薪酬有关,警察的身份是由公务员法确立了的,是以公安局的“三定方案”确定的。职务套改是由于警察的特殊职业形成的。
由于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以及所任职务的原因,每过几年,都会对其相对应的警察的职务职级进行套改,直接与工资发生关系,像警衔的升级、职务职级的提升,并不会改变他们的公务员身份。
(4)离退休干部职工信访制度扩展阅读
《公安机关组织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职务分为警官职务、警员职务和警务技术3个职务序列;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分为一级警长、二级警长、三级警长、四级警长、一级警员、二级警员、三级警员7个职务层次。
执法勤务机构警员职务套改的实施范围是: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及公安分局内设的执法勤务机构中,在编在职、评授警衔并已进行公务员登记的非领导职务人员。据初步测算,全省公安机关执法勤务机构将有近5万人参加套改。
为解决基层民警职级待遇普遍偏低问题,此次套改专门对执法勤务机构中副主任科员以下、工作年限较长的人员制定了
“高套”政策,全省将有1.4万名民警高套职务层次,并享受相关工资待遇。
⑤ 卫健委是什么机构
卫健委是国务院下设机构,是以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为基础,整合了原其它部门承担的卫生健康管理职能而设立部级机构。
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第三条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卫生健康工作的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坚持和加强党对卫生健康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拟订国民健康政策,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法律法规草案、政策、规划,制定部门规章和标准并组织实施。统筹规划卫生健康资源配置,指导区域卫生健康规划的编制和实施。制定并组织实施推进卫生健康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普惠化、便捷化和公共资源向基层延伸等政策措施。
(二)协调推进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组织深化公立医院综合改革,推进管办分离,健全现代医院管理制度,制定并组织实施推动卫生健康公共服务提供主体多元化、提供方式多样化的政策措施,提出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政策的建议。
(三)制定并组织落实疾病预防控制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以及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制定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目录。负责卫生应急工作,组织指导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预防控制和各类突发公共事件的医疗卫生救援。
(四)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人口老龄化政策措施,负责推进老年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医养结合工作。
(五)组织制定国家药物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国家基本药物价格政策的建议,参与制定国家药典。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依法制定并公布食品安全标准。
(六)负责职责范围内的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环境卫生、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等公共卫生的监督管理,负责传染病防治监督,健全卫生健康综合监督体系。牵头《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履约工作。
(七)制定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业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建立医疗服务评价和监督管理体系。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实施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标准。制定并组织实施医疗服务规范、标准和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执业规则、服务规范。
(八)负责计划生育管理和服务工作,开展人口监测预警,研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计划生育政策。
(九)指导地方卫生健康工作,指导基层医疗卫生、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和全科医生队伍建设。推进卫生健康科技创新发展。
(十)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负责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十一)管理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代管中国老龄协会,指导中国计划生育协会的业务工作。
(十二)完成党中央、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任务。
(5)离退休干部职工信访制度扩展阅读: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设下列内设机构:
(一)办公厅。负责机关日常运转,承担安全、保密、信访、政务公开等工作。
(二)人事司。拟订卫生健康人才发展政策,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人事管理、机构编制和队伍建设等工作,负责卫生健康专业技术人员资格管理。
(三)规划发展与信息化司。承担健康中国战略协调推进工作,组织拟订卫生健康事业发展中长期规划,指导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及信息化建设,组织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卫生健康统计工作。承担《烟草控制框架公约》牵头履约工作。
(四)财务司。承担机关和预算管理单位预决算、财务、资产管理和内部审计工作。
(五)法规司。组织起草法律法规草案、规章和标准,承担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查工作,承担行政复议、行政应诉等工作。
(六)体制改革司。承担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具体工作,研究提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重大方针、政策、措施的建议,承担组织推进公立医院综合改革工作。
(七)疾病预防控制局。拟订重大疾病防治规划、国家免疫规划、严重危害人民健康公共卫生问题的干预措施并组织实施,完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承担传染病疫情信息发布工作。
(八)医政医管局。拟订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医疗技术应用、医疗质量和安全、医疗服务、采供血机构管理以及行风建设等行业管理政策规范、标准并监督实施,承担推进护理、康复事业发展工作。拟订公立医院运行监管、绩效评价和考核制度。
(九)基层卫生健康司。拟订基层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并组织实施,指导基层卫生健康服务体系建设和乡村医生相关管理工作。
(十)卫生应急办公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指挥中心)。承担卫生应急和紧急医学救援工作,组织编制专项预案,承担预案演练的组织实施和指导监督工作。指导卫生应急体系和能力建设。发布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信息。
(十一)科技教育司。拟订卫生健康科技发展规划及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承担实验室生物安全监督工作。组织开展住院医师、专科医师培训等毕业后医学教育和继续教育工作,协同指导医学院校教育。
(十二)综合监督局。承担公共卫生、医疗卫生等监督工作,查处医疗服务市场违法行为。组织开展学校卫生、公共场所卫生、饮用水卫生、传染病防治监督检查。完善综合监督体系,指导规范执法行为。
(十三)药物政策与基本药物制度司。完善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拟订国家药物政策和基本药物目录。开展药品使用监测、临床综合评价和短缺药品预警。提出药品价格政策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生产鼓励扶持政策的建议。
(十四)食品安全标准与监测评估司。组织拟订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开展食品安全风险监测、评估和交流,承担新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新品种、食品相关产品新品种的安全性审查。
(十五)老龄健康司。组织拟订并协调落实应对老龄化的政策措施。组织拟订医养结合的政策、标准和规范,建立和完善老年健康服务体系。承担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的具体工作。
(十六)妇幼健康司。拟订妇幼卫生健康政策、标准和规范,推进妇幼健康服务体系建设,指导妇幼卫生、出生缺陷防治、婴幼儿早期发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和生育技术服务工作。
(十七)职业健康司。拟订职业卫生、放射卫生相关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开展重点职业病监测、专项调查、职业健康风险评估和职业人群健康管理工作。协调开展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八)人口监测与家庭发展司。承担人口监测预警工作并提出人口与家庭发展相关政策建议,完善生育政策并组织实施,建立和完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扶助制度。
(十九)宣传司。组织开展卫生健康宣传、健康教育、健康促进活动,承担卫生健康科学普及、新闻和信息发布工作。
(二十)国际合作司(港澳台办公室)。组织指导卫生健康工作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对外宣传、援外工作,开展与港澳台地区的交流与合作,承担机关和直属单位外事管理工作。
(二十一)保健局。负责中央保健对象的医疗保健工作、中央部门有关干部医疗管理工作,以及党和国家重要会议与重大活动的医疗卫生保障工作。
机关党委。负责机关和在京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干部局。负责机关离退休干部工作,指导直属单位离退休干部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