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运管所是什么单位
运管所全称是道路运输管理所。通常指县一级设立的道路运输市场管理部门。
工作职责主要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道路运输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并具体实施;按照管理权限,对道路运输行业进行行政许可,并对道路运输管理行业实施行业管理,维护运输行业安全和市场秩序;监管道路客货运输、运输站场、汽车维修以及运输服务;负责道路运输行政执法工作 。
内设机构
道路运输管理所内设9个机构。
(一)办公室
负责组织编制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发展规划;负责组织协调全所日常工作,起草、审核重要报告和综合性文件;负责值班、文秘、政务信息、督办、机要、保密、档案、信访、文印、宣传、考核及重要会议会务工作;负责全所行政后勤管理、接待、安全保卫、综合治理与稳定工作;组织、协调对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答复工作;负责公务用车的调度、管理工作;
负责所党支部日常工作和精神文明建设工作;承办全所机构编制和人事管理工作;协助做好全所人员录用、调配、劳资、福利、职称评聘、考核奖励、干部任免及交流工作;负责计划生育、离退休人员管理等日常工作;负责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精神文明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负责所纪检监察工作;负责指导工、青、妇等群众组织工作。
(二)安全法规股
负责道路运输法规和政策的贯彻实施工作;负责组织道路运输行业发展的政策研究;负责本所起草的规范性文件管理有关工作;负责对全县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行政执法活动指导监督检查;负责本所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行政赔偿案件的处理,依法组织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听证工作;负责指导全县道路运输行业安全生产管理的监督工作;负责组织全县重大运政稽查活动;负责全县道路运输行业法制教育培训和执法证件管理工作。
(三)财务统计股
负责组织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统计调查、分析、监督工作;负责编制和上报全县道路运输行业综合统计资料;负责道路运输行业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负责日常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报表汇编等工作;负责制定并监督执行有关财务工作计划和财务规章制度;负责道路运输相关票据、牌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固定资产、基本建设、各项经费的管理工作。
(四)行政审批股(运政服务大厅)
负责全县道路运输经营业户行政许可的受理、资料审查和相关牌证的打印发放工作;负责全县道路运输经营者经营证照的年度审验、换证工作;负责道路运输经营业户档案管理工作。
(五)客运管理股
负责实施全县道路旅客运输、出租车客运和城市公共汽车客运行业发展规划及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公布客运市场供求信息;负责客运业务的衔接、协调和投诉处理工作;负责全县出租汽车经营权出让管理工作;负责客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客运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全县客运应急管理工作。
(六)货运管理
负责实施全县道路货物运输、物流行业发展规划及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负责道路货物运输投诉处理工作;负责货运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货运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全县货运源头治超、应急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七)驾驶培训和机动车维修管理股
负责全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的行业管理;统筹规划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布局、引导驾培行业的发展方向;指导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提高办学质量、规范经营行为;负责审核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学校的办学条件;负责机动车驾驶员培训结业考核发证工作;负责全县机动车驾驶员培训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负责全县机动车维修行业发展规划及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负责机动车维修企业质量信誉考核和相关从业人员考试、发证工作;负责重大维修质量纠纷的调解处理;负责机动车技术性能检验机构的委托管理工作;负责客货运输车辆技术管理及节能减排工作;负责全县机动车维修行业监督管理工作。
(八)站场管理股
负责实施全县道路客货运输站场发展规划及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工作;负责全县汽车站驻站管理及安全生产监督工作;负责客货集散地运政管理工作;负责全县道路客货运输站场质量信誉考核和相关从业人员培训、考核工作;负责全县道路客货运输站场站级核定工作。
2. 河北人事局统计离休和退休人员认证干什么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老干部管理局、人社部等都是可以认定离休和退休的。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主要工作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编制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拟定区域劳动和社会保险的规章、政策,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
3、制定促进区域劳动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范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促进就业、自主创业服务体系;制定企业失业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和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区域被征地劳动力开发就业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
4、贯彻实施调整劳动关系的法律、法规,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规则;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的贯彻执行情况,依法行使劳动保障监察执法权,查处用人单位违反国家劳动保障法律、法规、规章行为;监督检查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劳动保护等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5、贯彻实施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规范并实施劳动争议的调解和仲裁工作,负责劳动合同鉴证工作,依法调整劳动关系。
6、综合管理区域劳动职业技能培训、工人技术考核工作和就业培训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劳动技能培训、再就业培训和农村征地劳动力培训的规划及政策;制定并监督实施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和职业技能鉴定制度;综合管理职业技能竞赛和表彰工作。
7、对区域用人单位工资及其他劳动报酬进行宏观管理,指导区内各类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制定并公布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协议;制订全区最低工资标准。
8、组织实施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制定农村基本养老保险、高新区基本医疗保险、征地人员保养和医疗保险、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及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审核、审批各类用人单位职工退休待遇;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
9、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
10、制定养老保险和失业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则和政策;组织做好区域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服务管理工作。
11、承担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12、承办党工委、管委会交办的其它事项。
3. 住房公积金是什么个人承担多少单位承担多少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及其他城镇企业和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在职职工,对等缴存的长期住房储蓄。
目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是5%-12%。
拓展资料
《住房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财政厅,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降低实体经济成本,减轻企业非税负担,现就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延长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的期限
各地区2016年出台的阶段性适当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继续延长执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区要对政策实施效果进行评估,并可结合当地实际进一步降低企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二、切实规范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
缴存住房公积金的月工资基数,不得高于职工工作地所在设区城市统计部门公布的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凡超过3倍的,一律予以规范调整。
三、扩大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浮动区间
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为5%,上限由各地区按照《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的程序确定,最高不得超过12%。缴存单位可在5%至当地规定的上限区间内,自主确定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
四、提高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和缓缴的审批效率
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讨论通过,可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者缓缴。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应授权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审批,审批时限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改进住房公积金缴存机制,进一步降低企业成本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部门各单位要将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上来,按照职责分工,周密组织实施,加强政策解读,切实抓好落实。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和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要于2018年6月底前,将本通知落实情况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2018年4月28日
4. 人社局具体是做什么的
人社局,即人抄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属于政府职能部门。
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主要负责用人,招工,部队退伍转业安置,职工调转,晋升,就业,劳动争议,劳动仲裁,指导监督社会保险局对于社会保险保障制度的实施情况。
(4)关于做好离退休人员统计扩展阅读:
机构职责
(一)高县人社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作的相关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拟订全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并组织实施人力资源市场发展规划和人力资源流动政策,建立全县统一规范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有效配置。
(三)负责促进就业工作。拟订统筹城乡的就业发展规划和政策,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拟订并组织落实创业、就业援助制度,完善职业资格制度,统筹建立面向城乡劳动者的职业培训制度,贯彻落实高校毕业生创业就业政策,提出就业资金安排计划并组织实施。
5. 社保局上班时间
社保局星期六是不上班的。社保局属于国家机关,实行统一的的工作时间,星期六和星期日内为周休容息日。根据《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的通知第三条 职工每日工作8小时,每周工作40小时。1、社保局的作用:指导各县(市、区)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有关社会保险工作。2、组织实施市本级社会保险工作计划,加强业务工作的日常管理,保证计划按时完成。3、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各项社会保险基金收支两线管理工作,及时向地税部门提供各项社会保险征收的原始资料,负责按时拨付各项社会保险基金。4、建立各项社会保险业务台账,定期与企业、职工个人账户进行核对,认真做好社会保险系统计算机开发利用,对各项账、卡和册进行档案化、计算机化管理。5、负责编制社会保险基金的预算和决算,负责社会保险基金的稽核工作,负责编制全市社会保险会计、统计和信息工作。6、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离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
6. 人事的主要工作是什么具体的
1、考勤(各级打抄卡记录,配合财务算员工的工资) ;
2、招聘(面试邀请、面试考试、招聘人员) ;
3、培训(员工培训、在职培训、岗前培训) ;
4、绩效(员工绩效考核) ;
5、企业文化(员工文化一类) 。
7. 离退休干部信息统计系统月收入总额怎么填写
离退休干部月收入总额包括了个人的所有收入,即除养老金外的其他补贴,稿费收入,房租收入,财产性收入等等。就是按规定个人所获得的所有收入加在一起填上就行了!
8. 养老保险统计中的人员理解
参保离退休人员5807万人指领取养老金的人员数。离退休人员不需要缴费。
9. 94年退休的基本养老金根据哪个文件计算请告诉下文件名谢谢!
文件号:京劳险发字〖1994〗477号文件
颁布日期:1994年8月23日
各区、县劳动局,市属各局、总公司劳动处,各计划单列企业:
根据今年6月6日全市加快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工作会议上,关于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改革工作“要在抓好试点的基础上迅速在全市推开”的精神,经研究决定,《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在试点的基础上在全市城镇企业中普遍实行。现将该办法和《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发给你们,请组织企业实施,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镇企业1994年1月1日以后已离退休人员的基本养老金按本通知规定的办法重新计算;先行试点企业中1994年1月1日后按试点办法办理离退休的人员,凡与本通知规定办法不一致的,按本通知规定办法进行调整。
二、加强基础管理工作。全市城镇企业均要建立职工个人收入台帐,认真填写《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准确记载个人缴费情况。原未实行以个人工资总额计发退休费办法的企业,应抓紧建立1990年以来职工个人收入台帐,经区、县、局、总公司审查报市劳动局批准后实行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
三、在全市城镇企业中实行基本养老金新的计发办法是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重大措施,由于其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关系到职工利益的调整,各区、县、局、总公司应予以高度重视,帮助企业做好基础工作。按新的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办理退休人员的审批工作由各区、县劳动局,各局、总公司劳动处负责。在执行中出现的有关情况及时报告市劳动局。
四、本通知下发后,凡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一律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一: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适应经济体制改革、转换企业经营机制和劳动、工资、保险制度改革的需要,保证退休人员生活,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中具有城镇户口的职工。
第三条 符合国家规定退休条件,企业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满10年及其以上的职工,从办理退休手续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直至去世为止。
基本养老金由两部分组成:
第一部分按照企业职工缴费年限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5年及其以上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企业职工本人缴费满10年不满15年的,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0%计发。
第二部分以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期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
上述两部分计发的基本养老金合计低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可以补足其差额;高于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水平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今后将随着经济发展,逐步提高封顶比例,直至取消。
第四条 企业职工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不满10年的,按照职工在职期间缴费每满一年,一次性发给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3个月的生活补助费。
第五条 1992年10月1日,职工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按国家有关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职工个人缴费年限。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高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以上的部分,既不缴纳个人基本养老保险费,也不做为计发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的基数。职工本人月缴费工资低于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以北京市职工上一年月平均工资的60%做为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基数。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办理。
第七条 按新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人员,自本办法实行之月起,北京市《关于发给退休职工困难补助的通知》(〔87〕市劳险字第82号)规定的困难补助及北京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增加离退休金的通知〉的通知》(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给离退休人员增加10%离退休金的规定,停止执行,每人每月加发20元离退休金,其他各项补贴照发。
第八条 职工退休以后领取的基本养老金,从退休的下一年起每年下半年根据上一年北京市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率的一定比例调整一次。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做调整。当年国家规定给退休人员增加的各类补贴金额高于调整增加的部分,予以照发(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九条 按照本办法规定计发的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开支。
第十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件二: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计算办法
以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做为计发缴费性养老金的基数,是改革养老金计发办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它是适应各种所有制、各种用工形式和各种分配形式的规范化的养老金计发基数。
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就是将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期间的缴费工资,以本市历年职工平均工资为参数加以指数化。其计算方法是:将职工每年的缴费工资,除以本市当年职工平均工资,即为当年指数,再将历年指数相加,除以缴费年限,得出平均指数,将平均指数乘以职工退休时上一年社会月平均工资,即为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计算公式为:
S=C1/12N×(X1/C1+X2/C2+X3/C3……+xn/Cn)
式中:
S??职工个人指数化月平均工资
X1、X2、X3……X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年平均缴费工资;
C1、C2、C3……Cn??职工退休前一年、二年、三年…的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N??企业和职工缴纳养老保险费年限。
(例)某职工1994年退休,1958年参加工作,从1992年10月1日起企业和个人开始缴费,并有90年至93年的工资记载。假定1990?1993年该职工本人平均缴费工资分别为2418元、2870元、2905元、3526元;1990?1993年本市社会平均工资分别为2650元、2877元、3402元、4523元。
按上列公式计算,该职工的个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小数点后保留两位)
S=4523/(12×4)×(3526/4523+2905/3402+2870/2877+2418/2650)
=94.23×(0.78+0.85+1+0.91)
=94.23×3.54
=333.57(元)
附件三:关于实行《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处理办法
第一条 《北京市城镇企业职工计发基本养老金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适用于北京市城镇企业和参加北京市退休费用统筹的中央在京企业、军队在京企业中符合国家规定离、退休条件的固定工、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及机关、事业单位中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城镇临时工。
第二条 企业自1994年1月1日开始实行《暂行办法》。1993年12月31日前已经离休、退休人员不再改变原离、退休金计发办法,但执行《暂行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第三条 职工按《暂行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与按国家及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的水平相比,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新老办法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相比较时不含各类补贴和京劳险发字(1992)628号文件规定增加的10%离、退休金。
第四条 企业职工退休时,以1990年至退休上一年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五条 基本养老金第二部分中职工缴费工资和缴费年限,以社会保险机构核定的《职工养老保险手册》中的记载为依据(职工退休前一年的缴费工资暂以个人收入台帐计算)。1992年10月1日以前按国家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视同缴费年限;1992年10月1日以前的缴费工资(含当年发放的价格补贴),以企业记载的职工个人收入台帐为准。
第六条 因工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休的职工,在国家工伤保险没出台新政策之前,暂按国家和北京市现行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
第七条 不具备退休条件,因病或非因工负伤,经市、区、县劳动鉴定委员会鉴定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仍按国发(1978)104号文件的有关规定领取退职费。
第八条 自1994年1月起,企业中达到退休年龄,本人缴费不满十年的城镇劳动合同制工人,自《暂行办法》实行之月起改按《暂行办法》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发给生活补助费。
第九条 缴费年限不满10年的占地农转工人员,可按《暂行办法》计算基本养老金,其第一部分按照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的25%计发;第二部分以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缴费每满一年发给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1%。计算出来的基本养老金低于按京劳办发字(1993)451号文件规定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的可补足其差额,高于的,其增加幅度不得高于20%。
第十条 符合养老条件的城镇临时工按《暂行办法》计发基本养老金后,其他待遇仍按京劳险发字(1988)550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应办理退养的人员,暂不执行《暂行规定》仍按京合总字(83)008号文件规定办理退养。
第十二条 实行《暂行办法》前已退休人员中,按京劳险字(1998)103号文件和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规定计发基本养老金由企业负担的金额暂不列入市退休统筹基金。实行《暂行办法》后,退休人员中仍按京劳险发字(1990)278号文件计发的基本养老金,继续按文件规定由退休统筹基金与企业分别负担。
第十三条 基本养老金第一部分中上一年北京市职工月平均工资,1994年退休人员以4523元计算,以后以北京市统计局每年提供的数字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劳动局负责解释。
附:
1990年至1993年北京市职工年平均工资
1990年 1991年 1992年 1993年
2650元 2877元 3402元 4523元
10. 工商局人事教育科平时的工作是什么,工作量怎么样,普通职员每天都忙什么,知道的告诉下。。
我也是学理工科的,在学理工科的学生中,有你这样想法的人大有人在,不过,能否事随人愿,那要看你碰到的机会,当然还有你实现做的准备。
你现在还没有工作,根本还不能对“人事”这个大概念有多少真正的认识和体会。如果你的观念还是计划经济时代的那个管理单位人员档案,别人有事找你开个证明,那你要做的功课就太多了。
首先,当你在写下这个网络问题的时候,说明你自己对如何去做,没有什么明确的想法。我有几个简单的问题问一下你:
第一,你自己目前的专业课,学的还算凑合吧?因为任何用人单位对于不能干好本职工作(你的专业目前就是你的本职)的人是不会有好的看法的。
第二,你说想从事人事方面的工作,是因为你觉得那是个管人的职位?呵呵,如果你只是因为这个原因而去努力,那到头来很可能竹篮打水。
第三,你了解过现在在企事业单位做人事的人都是学什么专业的吗?相应的管理方向的课程你选修过,或者自学过吗,学过多少?
第四,人事是跟单位的所有人员打交道的,你觉得自己在人员交际,协调,组织方面具备比一般人突出的素质吗?或者说,你以前参加或者组织过哪些学生活动,社会活动?
就这些问题,你可以好好的自我衡量一下,我想你会知道自己该怎么做。呵呵,我说话方式直接,但还是希望可以帮到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