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退休人员与原退休单位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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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情况各不一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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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养儿防老一说词,原企业与退休人员没有了关联,现实太残酷,尽管社会有着各种福利,但曾经奉献了青春年华的企业,一下子一点关系也没有,同父辈为子辈奉献青春后精神回报没有的感觉类似,很多的退休人员,为此总是伤心泪水一直在内心萦绕不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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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案之一,原来企业效益好的,对于退休人员,念起当初曾为企业繁荣奉献了数十年之由,每到大节如5.1、10.1、春节时期,总会发一点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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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情况,原来企业效益差的,
对于退休人员,基本没了关系,真有种抛弃老人的感觉类似。
㈡ 退休员工与原企业是什么关系,企业对退休
退休员工实行社会化管理,原企业不再承担管理责任,属于曾经在企业工作过的关系。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等部门
《关于积极推进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
中办发〔2003〕16号
二、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的主要内容
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是指职工办理退休手续后,采取管理服务工作与原企业分离,养老金实行社会化发放,人员移交城市街道和社区实行属地管理,由社区服务组织提供相应管理服务。街道和社区的社会化管理服务工作主要包括:配合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做好确保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工作,保障企业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为企业退休人员提供社会保险政策咨询和各项查询服务;跟踪了解企业退休人员生存状况,协助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领取养老金资格认证;帮助死亡企业退休人员的家属申请丧葬补助金和遗属津贴;集中管理企业退休人员的人事档案;组织企业退休人员中的党员经常开展组织活动,加强企业退休人员的思想政治工作;建立企业退休人员健康档案,有计划地开展健康教育、疾病预防控制和保健工作,提供方便的医疗、护理和康复服务;组织企业退休人员开展文化体育健身活动,指导和帮助他们通过各种形式的社会公益活动发挥余热,开展自我管理和互助服务。
㈢ 达到退休年龄后和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聘用的是劳务关系。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退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已退休人员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㈣ 退休后,工资关系转到新的单位,属于原单位还是新单位的退休人员
退休以后您才把工资的关系转到新的单位,那您当然是属于原单位的退休人员了,毕竟您是在原单位办理了退休呀。这点您不用怀疑。回答是爱心采纳是尊重。
㈤ 达到退休年龄后和用人单位是什么关系
达到退休年龄,用人单位聘用的是劳务关系。
根据国务院《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应当退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聘用已退休人员的,按劳务关系处理。
国务院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一条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
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别繁重体力劳动或者其他有害身体健康的工作,男年满五十五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本项规定也适用于工作条件与工人相同的基层干部。
(三)男年满五十周岁,女年满四十五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四)因工致残,由医院证明,并经劳动鉴定委员会确认,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
法释〔2010〕12号
第七条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
㈥ 单位与退休人员建立的是什么关系
1 个案情况各不一样;
2 从养儿防老一说词,原企业与退休人员没有了关联,现实太残酷,尽管社会有着各种福利,但曾经奉献了青春年华的企业,一下子一点关系也没有,同父辈为子辈奉献青春后精神回报没有的感觉类似,很多的退休人员,为此总是伤心泪水一直在内心萦绕不散;
3 个案之一,原来企业效益好的,对于退休人员,念起当初曾为企业繁荣奉献了数十年之由,每到大节如5.1、10.1、春节时期,总会发一点福利的;
4 常见情况,原来企业效益差的, 对于退休人员,基本没了关系,真有种抛弃老人的感觉类似。
㈦ 退休职工与原单位是什么关系
分情况,如果是正式工,当然会有退休金。其他的,可就难说了。
你把福利那词免了吧,这称呼根本没有,那都是别人瞎叫的,单位分配的房子,当然是要还给人家,你哪来的权利?
㈧ 退休人员是不是劳动者,退休人员与用人单位之间的关系
退休人员在退休时劳动合同自然终止了,所以身份不再是劳动者了,退休后到单位返聘是劳务关系,也就是单位的临时用工,单位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可以随时招聘和辞退劳务人员的
㈨ 退休人员与原退休单位的关系是什么
双重劳动关系:所谓双重劳动关系,是指一个劳动者具有双重身份和享有两个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或表现为两个劳动关系都是法定的,或表现为一个是法定的劳动关系,另一个却是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现象在我国的产生和发展,表现为一个从隐性到显性的过程。但是双重劳动关系自身产生和发展的社会动因,却是我国从计划经济体制向市场经济体制过渡的特殊历史条件。一旦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逐步健全,双重劳动关系就面临着被清理且消亡的历史要求。
特殊劳动关系:特殊劳动关系是一种用工关系,首先在《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中提出。 为了维护劳动力市场的正常秩序,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于2003年4月25日下发了《关于特殊劳动关系有关问题的通知》(下称《通知》)。《通知》所称的特殊劳动关系,是指现行劳动法律调整的标准劳动关系和民事法律调整的民事劳务关系以外的一种用工关系,其劳动者一方在用人单位从事有偿劳动、接受管理,但与另一用人单位存有劳动合同关系或不符合劳动法律规定的主体条件。其对象主要有:1、协议保留社会保险关系人员;2、企业内部退养人员;3、停薪留职人员;4、专业劳务公司输出人员;5、退休人员;6、符合前述规定的其他人员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