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高级专家延迟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为免税收入,那还能填写专项扣除吗
税法规定退休金是免税
返聘等取得的工资薪金是应税收入
『贰』 退休人员开办公司可以免税吗
不可以免税。
只有残疾人开办的公司(要求残疾人占总人数一定比例)才能免税,由下岗职工办的公司,可以适当减税,其他就没有优惠政策了。
『叁』 已经到了退休年龄,残疾证放公司,公司可以免税吗今年51,到了退休年龄,残疾证在公司,公司可以免税吗
残疾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劳动合同自然终止,应该办理退休,不再是单位的职工,不能免税。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
第二十一条 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企业享受减免税收政策的条件:
对民政部门举办的福利工厂和街道办的非中途转办的社会福利生产单位,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35%以上的,暂免征收所得税。凡安置“四残”人员占生产人员总数的比例超过10%未达到35%的,减半征收所得税。
2.享受税收政策的“四残”人员的范围,包括盲、聋、哑和肢体残疾人员。
3.享受税收减免政策的福利生产企业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具备国家规定的开办企业的条件;
(2)安置“四残”人员达到规定的比例;
(3)生产和经营项目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并适宜残疾人从事生产劳动或经营;
(4)每个残疾职工都具有适当的劳动岗位;
(5)有必要的适合残疾人生理状况的安全生产条件和劳动保护措施;
(6)有严格、完善的各项管理制度,并建立了“四表一册”(企业基本情况表、残疾职工工种安排表、企业职工工资表、利税分配使用报表、残疾职工名册)。
由于职工已经达到退休年龄,不在残疾职工花名册之内,并且也没有适当的劳动岗位,不再享受减免税收政策,
『肆』 我退休后,又找了份工作,公司要我的退休证办理免税,我想问问,这办理免税手续后,会影响我的退休工资吗
不会影响你的退休工资,你的退休工资(即退休养老待遇)是由社保局核内发的,社保条容件只管到退休年龄按规定核发养老金,退休后又再找工作,这不关社保的事,它不会去减少,退休工资按正常规定增加。现单位的是否加工资, 取决于你的工作成果、价值和贡献。
『伍』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从原单位取得的收入免税吗
离退休人员在离退休之后从原单位取得的收入是否免税应当视具体情况确定:
(1)离退休人员从原单位取得的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放的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等免征个人所得税。
(2)对达到离休、退休年龄,但却因工作需要,适当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指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其在延长离退休期间的工资、薪金所得,视同退休工资、离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延长离退休年龄的高级专家包括:①享受国家发放的政府特殊津贴的专家、学者;②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院士。高级专家延长离休退休期间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其免征个人所得税政策口径按下列标准执行:①对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取得的,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向职工统一发放的工资、薪金、津贴、补贴等收入,视同离休、退休工资,免征个人所得税;②除上述①项所述收入以外各种名目的津贴补贴收入等,以及高级专家从其劳动人事关系所在单位之外的其他地方取得的培训费、讲课费、顾问费、稿酬等各种收入,依法计征个人所得税。
(3)离退休人员除按规定领取离退休工资或养老金外,另从原任职单位取得的各类补贴、奖金、实物,不属于税法所规定可以免税的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应在减除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陆』 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超5000元的可以享受六项免税吗
退休人员再就业工资超5000元的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的。
『柒』 退休人员的工资需要交个人所得税吗
聘用已退休人员的薪资个税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四条第七款规定,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退休工资、离休工资、离休生活补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但是,退休后人员受原单位包括其他单位再聘用取得的收入则不属于离退休工资之列,而是工资、薪金所得或者劳务报酬,应单独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兼职和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收入如何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5]382号)中规定:退休人员再任职取得的收入,在减除按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费用扣除标准后,按“工资、薪金所得”应税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
『捌』 离退休人员离退休后在其他们兼职取得的收入免税吗
退休人员的退休工资免税,退休后继续工作的工资薪金不免税。
『玖』 退职费要不要缴纳税款我一会看到要交的公式,在税收优惠里面又写着免税。困惑阿
是分两种情况的:
1、个人符合《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并按该办法规定的退职费标准所领取的退职费,免个人所得税。
2、个人取得的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应属于与其任职、受雇活动有关的工资、薪金性质的所得,应在取得的当月按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但考虑到作为雇主给予退职人员经济补偿的退职费,通常为一次性发给,且数额较大,以及退职人员有可能在一段时间内没有固定收入等实际情况,依照税法有关工资、薪金所得计算征税的规定,对退职人员一次取得较高退职费收入的,可视为其一次取得数月的工资、薪金收入,并以原每月工资、薪金收入总额为标准,划分为若干月份的工资、薪金收入后,计算个人所得税的应纳税所得额及税额。但按上述方法划分超过了6个月工资、薪金收入的,应按6个月平均划分计算。个人取得全部退职费收入的应纳税款,应由其原雇主在支付退职费时负责代扣并于次月7日内缴入国库,个人退职后6个月内又再次任职、受雇的,对个人已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退职费收入,不再与再次任职、受雇取得的工资、薪金所得合并计算补缴个人所得税。
【例题】若乙取得不符合上述办法规定的退职条件和退职费标准的退职费收入30000元,乙每月工资为3000元。由于30000/3000=10次﹥6次。应按照6次进行划分。应交纳个人所得税[(30000÷6-3500)×3%]×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