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 父母与子女签了断绝关系协议,子女还需要承担赡养义务吗
如果父母与成年子女相约断绝关系,甚至不止于口头约定,进一步通过书面协议明确了该结果的情形,子女的赡养责任,是否还需要承担?该约定本身有效否?履行或者免除赡养义务能通过附条件来实现吗?
于老太和丈夫余某生育了5个孩子,除了儿子余四之外,与另外4个子女的关系尚可。余四与父母之间的矛盾要追究到30年前他结婚之际。当时余四娶妻成家,在彩礼和分房事项上想多争取父母支持,却没有全部如愿,余四因此认为父母偏心,每日吵闹,父母疲于应付。
另根据《民法典》第1067条第二款,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可以行使权利,要求意图逃避责任的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余四与父母签订的那份协议本身就无效,至于他主张的已经放弃继承父母遗产,母亲于老太有其他4个兄弟姐妹负责赡养,生活不存在困难,他无需再履行赡养义务,在法律的角度同样站不住脚。
《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九条第一款明确,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因此最终余四的主张未获得支持,法院判决其应当继续履行赡养的义务,于老太依然可以要求这个儿子给付赡养费,承担她的医疗费用。
父母与子女签断绝亲子关系的协议,这种解除双方关系的做法,呈现出明显的传统“家有家法”式封建认知色彩,通过此类约定免除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没有法律约束力,父母生养抚育子女长大的过程中充满艰辛,出现家庭矛盾最好坐下来协商解决,而不是走极端轻言断绝关系,不仅容易引发纠纷,也不利于一个家的和谐长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