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老人活着财产100万都过儿子名下女儿咋办
如果老人活着的时候讲财产,作为老人,讲自己名下的100万都过给了儿子,作为你来说,你就不要去争去抢,将来老人有老的时候就让她指望儿子,因为你没分得他的家产,也没有承受他的东西,所以说你对老人的责任是很小的,这是做女儿心里自己的怨恨,但是如果你的父亲,你的弟弟不管的话,你也不能不管,也要承担这份做儿女的责任,因为你也是,父母从小把你拉扯大,跟你的弟弟是一样的。拉扯只是在财产上分配的不公,你也一定要担起赡养老人的义务,这是我的看法
② 父母生前过户财产都留给儿子,女儿怎么办
无法尘竖继承。根据查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可知,有配兄或遗嘱的,优先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因此父母生前过户财产都培伍留给儿子,女儿就无法继承。
③ 父母财产百万只给儿子不给女儿女儿可以不赡养父母吗
父母的财产只给儿子不给女儿,说明了父母重男轻女。这种情况的话作为女肢薯儿是可以不赡养他的散饥仿父母。因冲纤为父母一点都不关心女儿。
④ 如果父母把家产留给儿子,那么女儿应该承担赡养父母的责任吗
在我们中国大部分的家长都会把自己的房产留给儿子,而非是女儿,那么,有的人就非常的疑惑了,如果说家长把房产留给儿子的话,女儿需不需要去赡养父母呢?当然是需要去赡养父母的,因为我们在成长的过程当中,父母也是起到了一个养育的责任,所以说在父母老了之后,大家也是需要去赡养父母的。
子女不赡养悄樱父母,这是属于违法的一件事情,而法律也不可能因为你的父母没有把房子留给你而同意你不去赡养父母。虽然说你的父母没有把房子留给你,但是在你成长的过程当中,父母也给你花了很多钱,并没有出现一个生而不养的现象启悄丛。
⑤ 父母把家产全部给儿子,女儿该赡养吗
女儿应当赡养父母。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版父母,有要求子女权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规定:
第二十一条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的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给抚养费的权利。
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禁止溺婴、弃婴和其他残害婴儿的行为。
⑥ 父母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儿子,女儿怎么办
通过查询相关资料显示:父母把所有的财产都给了儿子,女儿没有办法。财产给谁是父母的权利,任何人无权干涉。赡养父母,则是女儿应尽的义务。按照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我们要清楚子女的赡养义务是法定的,不会因为父母对财产分配的不公而消失。法律有规定成年子女有赡养扶助父母的义务,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任何理由加以改变,也不得附加任何条件加以限制。
⑦ 如果有家产都给儿子,女儿该承担什么义务
女儿有一部分赡养义务,不过儿子是主要赡养人。不存在只享受权利,不承担义务,儿子继承了大部分财产,儿子承担主要赡养责任。局毁女儿一般一个月给个几百块生活费,在尽可能的情况下帮忙照顾即可。有个案例也是这个情况(父母财产都给儿子,最后要女儿养老的),父母上诉女儿,最后法官判女儿一个月给父母200元赡养费,法桐早备官觉得儿子既然继承睁世了差不多全部的财产就要承担大部分的养老责任。
⑧ 老人把财产都给儿子,养老时却要靠女儿,作为女儿该怎么办
一、在老人决定把财产全部交给儿子的时候,就和老人讲清楚这件事情,希望老人能够明白其中的利害关系,也是会给老人打一个预防针。
如果老人是那种蛮不讲理的情况,那么我们就选择在关键时刻,让老人签署一份协议,就是在老人把财产全部给儿子的时候。让老人签署一份协议协议,上面明确标明老人以后的养老问题,由儿子来承担,女儿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和经济补偿。大多数老人肯定声称没问题,但是如果儿子在这个时候站出来声称反对,那么说明这个儿子肯定就不是一个孝顺的人。作为女儿,其实也可以看清楚更多事情,也能够保留自己的权益。
⑨ 父母把财产都给了儿子,女儿还要养老吗
法律规定,儿子和女儿一样都有赡养老人的义务。如果把财产都分给了儿子们,却要求女儿承担养老的责任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同样也不符合情理。在儿子有经济能力养老的情况下,女儿可以拒绝。虽然养老是孩子们的义务,但是如果老人不能一碗水端平,不仅会影响家庭关系甚至是孩子们之间的关系,更会影响社会的和谐。如果发生这样的事,应该要求街道办或居委会、村委会,直至当地妇联出面协调。
⑩ 老人把遗产全给儿子,女儿应该怎么办
【1】引言《民法典》继承中,关于继承份额有这样一条规定: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这一条规定,依然沿用的是《继承法》的说法(第十三条),没有做任何表述、字样甚至字数上的修改。
那么,这句话应该如何理解?是不是可以简单理解为:跟被继承人生前一起居住生活的人,就可以多分?
【2】儿子“抢”老人陈大爷一双儿女,女儿是老大。
陈大爷和老伴儿一直居住在老两口自己的房子,平时只有女儿经常探望。儿子却一年到头见不到面,几乎很少回去看望父母。
因为这种态度,女儿和儿子闹得很不愉快,为此大吵过几次,到后来,俩人几乎没有什么来往。老两口对儿子的这种态度也极度失望,长期下来,老两口对女儿的依赖特别重,倍加信任。
晚年之后,陈大爷和老伴儿的身体都不太好,成了“药罐子”,加上身体行动不太利索,大事小情都落到女儿身上。女儿在照顾二老的事情上特别细心,非常惦记老人的身体和日常生活。简单的例子,不用爸妈吩咐,一到药快吃完的时候,女儿就把药买回来给老人补上,后来老两口直接把医保卡交给女儿保管;米面粮油都定量的买,就怕放时间长了变质,快到用完了,新的马上送到。
如果陈大爷确实有把房子全部留给女儿的念头,嘴说无效,只能选择订立一份合法有效的遗嘱——通过书面形式(自书、代书、打印或者公证遗嘱)、或者录音录像形式,把自己的分配意愿夯实下来才行。
当然,在老伴儿去世之后,陈大爷的愿望已经无法得到满足——因为老伴儿那一半,已经发生了继承,由他自己和儿女法定继承。他能给到女儿的,只能是属于他自己的那4/6。
说句后话,当陈大爷和老伴儿对儿子态度不满意的时候,要么提前把房子过户给女儿,要么分别订立一份遗嘱,指定好自己的女儿作为继承人。如此这样,才能实现对女儿最好的鼓励和奖励。
与那些不孝子女相比,真正尽赡养义务子女吃亏的现实案例,难道还少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