㈠ 重庆有哪些养老院
重庆的养老院有:
1. 重庆金山养老院
2. 重庆巴南康乐养老院
3. 重庆渝州怡园养老院
4. 重庆长寿菩提树养老院
5.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养老中心
详细解释:
重庆金山养老院:位于重庆市渝北区,是一家提供全方位养老服务的大型养老机构。这里配备了先进的医疗设施,为老年人提供了舒适的居住环境。
重庆巴南康乐养老院:位于巴南区,是一家专门为老年人服务的养老院。这里环境优美,服务周到,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温馨的家园。
重庆渝州怡园养老院:该养老院位于重庆市渝中区,是一家提供高品质养老服务的机构。这里设施完善,服务多样化,包括健康检查、康复训练等,旨在满足不同老年人的需求。
重庆长寿菩提树养老院:位于重庆市长寿区,这家养老院以关怀和照顾老年人为己任,提供全方位的养老服务,包括健康咨询、日常照料等。
重庆合川宏仁医院养老中心:该养老中心结合了医疗和养老服务,为老年人提供了一个集医疗、康复、护理于一体的温馨环境。位于合川区,为当地的老年人提供了便利的养老服务。
以上这些养老院都为老年人提供了良好的居住环境和专业的服务,旨在让老年人在一个温馨、舒适的环境中安享晚年。
㈡ 重庆渝中区康心养老院怎么样
重庆渝中区康心养老院非常好。根据查询相关公开信息显示,重庆渝中区康心养老院是目前渝中区最大规模医养结合养老院,重庆市级养老示范中心。康心养老院集医疗养老、智慧养老、居家养老、机构养老、社区养老为一体的实体养老机构。参照国内、外先进养老院理念,专注为高龄、失能、半失能、失智老人提供颐养、照料、医疗、护理、康乐等优质服务。
㈢ 沙坪坝区法院集中宣判两起涉养老诈骗犯罪案件!养老骗局都有哪些套路
养老诈骗事件屡见报端。不法分子利用人们对生活不易和健康重视程度等特点,通过社交媒体、自媒体等渠道传播“长寿秘籍”推销所谓养生保健产品“赚钱”、“养老”等噱头欺诈老人……不仅侵害老年人合法权益,还损害国家金融安全。
套路一:承诺高额回报
不法分子通常以“高收益、高回报”为诱饵吸引老年人投资,打着为老年人养老的旗号,给老年群众许诺高额回报,甚至以高额利息为诱饵吸引老年群众投资。如以“投资养老公寓”为名吸收公众存款;有的犯罪分子打着“发展养老养生客户”“开发老年公寓”等幌子,向老年人非法吸收资金;有的不法分子假借“金融创新”名义吸收资金;还有的犯罪分子编造“海外置业”“境外投资”等虚假项目或虚构其他项目。此类案件,老年人往往是受害者之一,其投入款项大多被犯罪分子用于偿还债务、投资理财、支付投资款利息及支付高额利息等,但由于缺乏偿还能力及投资回报预期,最终血本无归。还有一些老年人由于无法偿还部分钱款被犯罪分子欺骗后选择向公安机关报案。
一些养老机构打着“高额回报”、“快速致富”等幌子,向老年人非法集资,将原本用于发放养老金、开展“老年保险”的资金用于发放虚假分红、利息或以其他形式掩盖非法占有目的。如被告人张某以其开办的北京昌平养老养生中心为据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46万余元并将所吸收资金用于投资养老公寓、养老院,且未归还部分款项便携款潜逃至境外。此类案件在法院审理中发现,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集资,并非罕见行为,往往同时触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值得注意的是,这种行为通常会让投资人血本无归。此外,此类案件中犯罪分子还会用养老机构为幌子,夸大收益并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公众融资,一旦资金链断裂,便携款潜逃。
㈣ 重庆市城乡养老机构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规范养老机构服务行为,促进养老机构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服务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前款所称养老机构,是指为老年人提供住养、生活护理、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第三条养老机构的发展坚持政府举办和社会兴办相结合、政府扶持和市场推动相结合的原则。
鼓励集体、村(居)民自治组织、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个人和外资以多种形式兴办养老机构,捐资、捐物支持养老机构的发展。第四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人口老龄化和养老服务的需求状况,制定养老机构发展规划,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第五条市和区县(自治县)民政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养老机构的养老服务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发展改革、城乡规划、机构编制、工商、税务、建设、国土、财政、价格、卫生、劳动保障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养老机构的管理和发展工作。第六条市和区县(自治县)人事、民政部门对扶持和发展养老机构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应当给予表彰。第二章机构设立第七条开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手续:
(一)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二)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开办地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三)开办营利性养老机构,申办人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外商投资开办养老机构的,还应当依法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第八条养老机构应当自登记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地民政部门备案。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登记机关颁发的登记证书复印件;
(二)机构章程、管理制度;
(三)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基本情况。
养老机构备案事项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变化之日起30日内重新备案。第九条养老机构的服务、管理和设施设备应当符合《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其建筑设计应当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
养老机构符合上述两个规范的,可自愿向民政部门申领养老机构证书。养老机构证书不得转让、出租、出借和涂改。第三章服务管理第十条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分为收养人员和休养人员。
收养人员是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扶)养人,按有关规定到养老机构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
休养人员是指自愿到养老机构按合同约定接受养老服务的人员。第十一条利用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服务对象主要是收养人员,在完成收养任务的前提下,可以接收休养人员。
利用非国有资产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营利性养老机构根据市场需求自主确定服务对象。对其接收收养人员的,政府应当给予鼓励和支持。第十二条养老机构应当与服务对象或其亲属、送养单位(以下统称送养人)签订服务合同。
服务合同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合同各方姓名(名称)和地址;
(二)服务内容和方式;
(三)服务期限和地点;
(四)收费标准和方式;
(五)合同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合同变更、解除与终止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
(八)争议解决方式;
(九)其他约定事项。
市民政部门可以制定养老机构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养老机构和服务对象参考使用。第十三条养老机构开展服务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根据服务对象的生活自理能力和护理的等级标准,实施分级护理服务;
(二)制定老年人营养均衡的食谱,合理配置适宜老年人的膳食。老年人膳食制做和用餐应当与工作人员分开;
(三)开展适合老年人特点的康复活动、文化体育活动;
(四)为服务对象建立健康档案,定期检查身体,做好疾病预防工作;对入住后患传染病和精神病的老年人,养老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采取必要的隔离措施,并通知其送养人转送专门的医疗机构治疗;
(五)建立夜间值班制度,做好老年人夜间监护工作;
(六)建立卫生消毒制度,定期消毒老年人使用的餐具,定期清洗老年人的被褥和衣服,保持室内外的环境整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