① 在北京自家利用自家的院子可以办养老院吗
不管在哪个城市办养老院是要通过多个部门审批,只要符合条件在自家可以办养老院。
② 自家宅基地怎么申请建养老院
法律分析:敬老院属于国家公益项目。隶属于民政部门,卫计委等部门联合管辖。
法律依据:《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以下简称土地出让收入)是指政府以出让等方式配置国有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全部土地价款。具体包括:以招标、拍卖、挂牌和协议方式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取得的总成交价款(不含代收代缴的税费);转让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或依法利用原划拨土地进行经营性建设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处置抵押划拨国有土地使用权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转让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按照规定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改变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应当补缴的土地价款,以及其他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变更有关的收入等。
③ 老人住在养老院真的比自己在家呆着好吗
我觉得,对于这个问题不能直接评判哪一个方法好,哪一个方法不好,应该来辩证的看问题,因为都各自有各自的优缺点。
首先我们得谈一谈养老院的问题。
将老人放在养老院,这确实是一个方法。现在很多的城里人都是这样做的。因为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年轻人压力比较大,而且每天都要上班,哪有这么多时间空着去照顾老人家呢!如果真的为了照顾老人家而辞去工作,整天呆在家里,那么生活伙食费又从哪里来呢。而且现在物价这么高,如果不赶快挣钱的话,可能连吃饭的钱都没有了。
而且在养老院也有养老院的优点,养老院可以天天有人照顾了,随时有专人来陪伴着老人家。老人家在那里也可以遇到与他同龄的人,可以一起下下棋,讲讲话之类的。她在那里一天三餐无忧,起床就有人伺候一点也不要担心有生病等问题的发生。
但是他有一点不好的地方,就是没有子女的陪伴,那这一点就是住在家里的好处了。
我们都说陪伴是最长情的告白,父母长辈年纪都这么大了,他最希望的不是住进什么特别好的房子里面,吃上什么特别美味的山珍海味,而是希望能够有自己的儿女陪在自己的身边。即使每天过得很辛苦,他们也无所谓。他要的就是这样一种陪伴的感觉。
不管最后选用的哪种方法,我觉得都没有错误。但是不管哪种方法,他们最希望的还是有我们的陪伴。所以如果真的有老人被你送去敬老院了,你要常去看看她,给他心灵的慰藉。
④ 我想在农村里,自家办个养老院,国家有什么优惠政策
按相关法律规定,养老院属于社会福利机构,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可以按规定进行办理。
相关法律规定《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社会福利机构是指国家、社会组织和个人举办的,为老年人、残疾人、孤儿和弃婴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机构。
第八条申办人申请筹办社会福利机构时,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二)申办人的资格证明文件;
(二)拟办社会福利机构资金来源的证明文件;
(四)拟办社会福利机构固定场所的证明文件。
申办人应当持以上材料,向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由受理申请的民政部门进行审批。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组织和个人,华侨以及国外的申办人采取合资、合作的形式举办社会福利机构、应当向省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筹办申请。并报省级人民政府外经贸部门审核。
第九条民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根据当地社会福利机构设置规划和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审查,作出同意筹办或者不予同意筹办的决定,并将审批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条经同意筹办的社会福利机构具备开业条件时,应当向民政部门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
第十一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机构,应当符合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下列基本标准:
(一)有固定的服务场所、必备的生活设施及室外活动场地:
(二)符合国家消防安全和卫生防疫标准,符合《老年人建筑设计规范》和《方便残疾人使用的城市道路和建筑物设计规范》;
(三)有与其服务内容和规模相适应的开办经费;
(四)有完善的章程,机构的名称应符合登记机关的规定和要求;
(五)有与开展服务相适应的管理和服务人员,医务人员应当符合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资格条件,扩理人员、工作人员应当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健康标准。
第十二条申请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时,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申请《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的书面报告;
(二)民政部门发给的社会福利机构筹办批准书;
(三)服务场所的所有权证明或租用合同书;
(四)建设、消防、卫生防疫等有关部门的验收报告或者审查意见书;
(五)验资证明及资产评估报告:
(六)机构的章程和规章制度;
(七)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护理人员的名单及有效证件的复印件以及工作人员的健康状况证明。
(八)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民政部门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0日内、对所报文件进行审查,并根据社会福利机构设置的基本标准进行实地验收。合格的,发结《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不合格的,将审查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申办人。
第十四条申办人取得《社会福利机构设置批准证书》后,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登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