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壹』 取消独生子女政策
中国在1980年至1984年确实实行过一段时期的独生子女政策,但在1984年已经调整为现在的政策框架。现行的政策根本就不是独生子女政策,而是包含了一孩、一孩半、二孩、三孩多样政策的一个政策体系,当然也就不存在所谓“取消独生子女政策”一说。
人口政策是社会政策的一种,从它形成的时候开始,一直就处在与时俱进的不断调整和完善中。如取消对生育一胎的准生审批,允许双方都是独生子女的夫妇生育二胎,部分省取消一二胎之间生育间隔时间的限制,允许再婚夫妇生育二胎或三胎等等,都是过去十几年中调整和完善的结果。
十八大报告中再次强调逐步完善政策,是指统筹考虑人口与经济社会、资源环境等相关因素,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人口发展状况,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统筹规划、循序渐进,逐步完善政策,同时推动完善婚姻家庭、优生优育、性别平等、人口迁移分布、人力资源开发、社会保障等一系列政策措施,以实现人口中长期发展战略目标,努力构建人口均衡型社会。其含义非常丰富,不可简单理解为“取消独生子女政策”的信号。
一、独生子女完善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要在稳定低生育水平的前提下,着眼经济社会长远发展,统筹考虑人口数量、素质、结构、分布等要素之间的关系,坚持和完善生育政策。
2、进一步完善人口计生利益导向政策体系,建立奖励扶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逐步提高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少生快富、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以及国家法定奖励政策的标准,推出更多的人口计生民生项目,促进与相关经济社会政策的有机衔接,保障和改善计划生育家庭民生,使他们更多地分享改革发展的成果。
3、建立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制度,为城乡居民提供计划生育、优生优育、生殖健康以及人口和计划生育信息等服务,不断提高人口计生基本公共服务水平。
二、提高出生子女人口素质:
中央一直高度重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的工作,加大对医疗卫生、计划生育等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强出生缺陷综合防治体系建设,普及优生科学知识,提高公共服务水平。国家人口计生委将提高出生人口素质作为一项重要工作,发挥组织网络健全、直接面向家庭的优势,积极探索孕前预防、人群预防的新模式。
2010年国家人口计生委与财政部在18个省的100个县,启动了国家免费孕前优生健康检查项目试点工作,为符合政策、计划怀孕的农村夫妇(包括流动人口),免费提供19项检查服务。2012年,项目县增至1714个,占全国的60%。已累计有近1000万名计划怀孕夫妇接受了检查服务,筛查出的风险人群全部获得了针对性的咨询指导、治疗和转诊等服务。孕前优生健康检查目标人群覆盖率达到80%,群众优生知识水平明显提高,优生意识显著增强,有效降低了出生缺陷的发生风险。各地也结合实际,打造了一批富有地方特色的优生服务品牌,如广东、广西、海南针对地中海贫血高发的状况,实施了“地中海贫血孕前预防项目”等。
『贰』 国家什么时候取消独生子女政策
独身子女政策启示是我国必须推行基本国策 因为我国人口过于庞大 一方回面在为我国经济答建设提供充裕廉价劳动力同时 也严重滞后我国提高人口素质 进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步伐 所以 独生子女政策在长远角度看是利国利民大好事 另外 老年人无力赡养问题应当是国家福利问题 而如果老人赡养问题被迫成为子女与老人务必考虑问题 那么这只能是国家在社会福利上存在严重问题 与独生子女政策无关
当前我国已经面临巨大人口资源发展......压力 如果现在不继续推行独生子女政策 那么在可预见不远未来 我国将被庞大人口彻底推向毁灭深渊......
至于在农村这一落后愚昧......地区 多次拒绝执行这一政策 实际上也阻碍农业现代化建设 不可否认 现在三农问题如此严重 一方面与国家过去在农业上不够重视有关 另一方面 更与农民无节制生育又决定关系......
如果中国希望实现富强 希望实现社会现代化建设 希望构建真正小康社会 希望实现可持续发展 那么 就必须将独生子女政策推行到底......
『叁』 中国什么时候废除独生子女政策
永远直到国家人口很少的时候 中国13亿人口了怎么可能废除独生子女政策 国外可以是因为人口少 如果想多生的话入满八旗吧或转成农村户口(最多俩)
『肆』 关于中国独生子女政策
我不知道你在什么地方,各个地方都有自己的相关规定,你查查看。 比喻在新疆的,《新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03年)》第二十条 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的职工晚婚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婚假外,增加奖励假7天。晚育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奖励假30天,奖励假也可以由男方享受,休假期间不得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不休奖励假的,按照女方一个月基本工资的标准给予奖励。 个体工商户的雇工晚婚、晚育的,由雇主按照本条前款规定奖励。 农村居民、城镇无业居民和个体工商户晚婚、晚育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给予适当奖励。 第二十一条 一对夫妻生育(包括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不再生育,其子女在十八周岁以内的,由夫妻双方申请,经所在单位核实(没有单位的和农村居民,经户籍所在地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核实),由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以下奖励和优待: (一)每月发给10元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奖励费自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之月起发至其独生子女满十八周岁止; (二)女职工除享受本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的休假外,经所在单位批准,可以再增加产假三个月,但减免三年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独生子女的托幼管理费和十八周岁之前的医药费,由夫妻双方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报销; (四)独生子女父母,女方年满五十五周岁,男方年满六十周岁的,每人享受不少于10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农村在推行养老保险制度时,应当为独生子女父母优先办理养老保险。农村安排宅基地,对独生子女父母应当给予优先和照顾; (六)乡镇人民政府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扶持独生子女家庭发展生产。 第一胎生育双胞或者多胞的夫妻,不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女方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出具的证明,享受前款第(四)项规定以外的奖励和优待,但只享受一份独生子女奖励待遇。 第四十三条 对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不落实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优待政策,有关当事人可以向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督促落实,并对当事人维护合法权益予以支持。
『伍』 中国结束独生子女政策是否已经太晚
还好吧,想生的早晚都生,不想生的结束不结束也没啥影响。
『陆』 中国独生子女政策结束了吗的中文摘要300字
真聪明,知道到这来搞论文
『柒』 中国是从哪一年开始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
您好!中国是从1979年开始推行独生子女政策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于1978年年12月29日颁布,并于1979年9月1日起施行。谢谢阅读!
『捌』 中国独生子女政策
1949年~1961年。马寅初在1957年7月的人民日报上发表《新人口论》提出节制生育政策。当时中国没有明确的人口生育政策,但由于政府严格限制流产等规定,被专家认为,实际上是在实行鼓励人口增长的生育政策。
1962~1969年。限制生育政策提出,并在部分市、县试行。1962年12月中共中央和国务院发出关于认真提倡计划生育的批示。一年之后中共中央和国务院明确提出,大力提倡晚婚。并对不利于计划生育的规定进行了修改。1964年国务院成立了计划生育委员会。节制生育的实际工作在城市展开,农村约有五分之一的县不同程度地开展了计划生育工作。
1970~1980年。计划生育政策逐步形成并全面推行。1970年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人口计划正式纳入了国民经济发展计划。1973年明确了“晚、稀、少”的方针,经过逐步发展,政策明确要求,一对夫妇生育子女数最好一个。最多两个,生育间隔3年以上。
1980年~1984年。计划生育政策进一步抽紧。1980年9月,中共中央、国务院提出,要普遍提倡一对夫妇只生育一个孩子。在此情况下,计划生育政策一度抽紧。地方政府最终把“提倡”当作“政治任务”来抓。基本只准生一个孩子。这形成了国家生育政策与家庭个人生育需求之间的重大反差。1982年把计划生育作为基本国策。
1984年-现在。计划生育政策调整并稳定下来。在农村放宽了生育二胎的条件。并且各省、市、自治区先后制定了本地区的计划生育条例,实现了区别对待、多元化的生育政策,缓和了计生矛盾。这一政策在主流稳定的基础上不断开展奖励扶助制度、“少生快富”扶贫工程和“关爱女孩行动”以及“婚育新风进万家活动”等各项试点服务。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刘永富2004年9月表示,同西方国家相比,中国工业化还没有完成,老龄化就提前到来,规模大、速度快。是“未富先老”。英国等发达国家从成年型社会向老年型社会转变用了80年,同期人均GDP为5000美元到10000美元;而中国完成这种转变只用了20年左右,人均GDP只有1000美元左右。
全球在2002年,60岁以上的老龄人口是16个亿,这个数字到2050年将要达到20亿,也就是由占人口比例总数的10%上升到21%。其中发展中国家增幅最大、增速最快。
目前最有代表性的一个老龄化国家是日本,66岁以上的老人已经占到总人口的18.5%,到2050年,这个数字将上升到35.7%。
『玖』 中国的独生子女政策是那一年开始实施的
1979年,中国开始实行独生子女政策,第一批610万孩子领取了独生子女证。
对于多回生,各省各地答的处理办法都不尽相同。
对于与外国人结婚的生育政策,国家和各省都有相关规定,如
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港澳台居民结婚的生育政策如何规定的?
(1)在中国内地定居的执行内地居民一方户口所在地有关的生育政策;
(2)在执行中国内地有关生育政策的规定时,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在与大陆公民结婚前已生育的子女以及与内地居民结婚后生育的子女,不在内地定居的,不计算该子女数。
(3)大陆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以及香港、澳门、台湾居民结婚后,符合规定生育条件,但未办理有关生育手续的,补办生育手续后免予处理。未婚生育第一个子女的,补办结婚登记后,免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