Ⅰ 子女有沒有孝敬父母的義務
有。。
首先父母把你帶到這個世界上給了你一切。。。在你小的時候不會吃,內不會喝的時候給你喂養容大。。。在養你的同時他們不僅用物質上給予你,更多的是精神上日夜為你操勞。。。在十八歲之前父母有義務撫養你。。但十八歲及成人之後就要盡義務去贍養他們。。。這是在道德和素養上都能考慮到的。。。古語說得好:「百行孝為先」。
另外從法律上,也規定了子女都有孝敬父母的義務。。。
基於做一個守法的好公民。。更應該孝敬父母。。。
Ⅱ 《民法典》沒規定女婿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那隻有女兒的怎麼辦
《民法典》有了一些新的規定:女婿拒絕贍養岳父母不違法,兒媳不贍養公婆也不違法。
不管是之前的《婚姻法》,還是現在的《民法典》,我們都沒有規定女婿有贍養岳父母的法律義務。可能因為《民法典》剛剛實施,引發大家關注。但《民法典》並沒有對我們以前的法律規定,社會秩序等方面進行顛覆。相較而言,《民法典》的多數條款還是沿用原先法律規定。新增的規定,修改的規定,其實都是少數。
不過很多父母又受傳統觀念影響,在財產分配上卻沒有考慮女方,或者女方分配的較少。因為父母的不公平或區別對待,導致子女在承擔贍養義務上有所抱怨。所以父母怎麼處理子女之間的關系,本身也很重要。
Ⅲ 法律從哪一年開始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義務
至少1950年頒布的《婚姻法》的第十三條就明確規定了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
Ⅳ 中國法律中有沒有要求子女孝順父母
法律沒規定子女必須孝順父母,但孝順父母是中國民族的傳統美德。
但法律有規定,子女贍養父母的義務,即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
那這就以法治國和以德治國相結合的問題了。實際上法律做為強制性行為規范,不宜,也不可能將所有行為納入其調整范圍。
個人認為,法律規定的只是最低的道德 ,社會上大量行為還是靠道德、風俗習慣來調整的。
Ⅳ 關於孝順父母的法律
《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中國《婚姻法》也規定:子回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答,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
贍養扶助的主要內容是指在現有經濟和社會條件下,子女在經濟上應為父母提供必要的生活用品和費用,在生活上、精神上、感情上對父母應尊敬、關心和照顧。
有經濟負擔能力的成年子女,不分男女、已婚未婚,在父母需要贍養時,都應依法盡力履行這一義務直至父母死亡。
子女對父母的贍養義務,不僅發生在婚生子女與父母間,而且也發生在非婚生子女與生父母間,養子女與養父母間和繼子女與履行了扶養教育義務的繼父母之間。
為保障受贍養人的合法權益,《婚姻法》規定: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對拒不履行者,可以通過訴訟解決,情節惡劣構成犯罪者,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
Ⅵ 《民法典》沒規定女婿有贍養岳父母的義務,那隻有女兒的怎麼辦
有些事情雖然沒有法律束縛,但可以用道德實現解決,這就取決於每個人的思想認知了。其實就是法律上很難保證全職家庭主婦的利益,如果沒收入的也很難拿錢養父母,因為現金沒有,總不能把資產賣了吧,今天賣台電視,明天賣台冰箱?最後還是要看個人良心。
現在的民法典就是告訴我們以後別再養孩子了,兒媳沒義務贍養公婆,女婿沒有贍養岳母岳父的義務,那還養孩子幹嘛?自己過好自己就行了。
贍養不贍養這個問題應該是真對兒女們來說的,知於兒媳,女婿,從法律上講,人家確實沒贍養的義務,但如果繼承老人的遺產了,就必須贍養老人的義務。嫁雞隨雞嫁狗隨狗,你聽過嗎,如果你是個好媳婦,服侍照顧公婆,你老公一樣會照顧岳父母,另外看雙方有沒有兄弟姐妹,應該往好的方面想,不要總是找法律的漏洞,人除了法律的約束更應該要自我約束,憑良心。人不要總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來喪盡天良,在法律不完美的時候要憑良心道德做人底線或者民心所向的基礎上來處理判斷。這樣社會才和諧美滿。希望你擺正心態,不要總是利用法律的漏洞來為自己的邪惡辯護。
如果你倆在婚姻期間你贍養父母的費用是可以跟丈夫平攤的,如果你掛了,你們的婚姻也就不存在了,所以也就沒辦法平攤了,相對應的媳婦不用贍養公婆這是好多年前都規定過的,現在國家的做法只是把女人享有的權利分享給了男人一點,這就坐不住了嗎?
Ⅶ 父母老了,有的子女盡孝,有的子女不盡孝,在法律上有沒有說法
老年人權益保護法明確規定,子女有贍養父母的法定義務,這個義務對於親生子女來說,不以財產,關系等問題而變化;對於養子女/繼子女來說,要看實際情況
就目前法律框架下,親生子女(不包括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別人合法收養的子女)對父母具有絕對法律義務,父母年邁且失去生活來源,生活困難的,子女必須承擔贍養的。之前有拋妻棄子的老人回來找成名的子女索要贍養費的案例,法院最後還是判決子女要盡義務。而如果是養子女/繼子女的話,如果關系確實破裂,可以依法解除關系,但子女一方應當一次性支付一筆贍養費用
但是目前的法律,一般只限於經濟層面的贍養,對於精神撫慰方面的並無明確的規定和尺度,僅有上海有兩例父母起訴要求子女探視的案例。因為經濟贍養法律上比較好判定尺度,但是精神撫慰這種盡孝,法律並沒有辦法判定標准,而且精神撫慰這方面也強迫不得,如果子女和父母關系確實緊張,強行要求精神撫慰適得其反
Ⅷ 法律上叔叔沒有子女誰來贍養
一、法律上叔叔沒有子女誰來贍養
1、法律上叔叔沒有子女誰來贍養,需視情況而定:
(1)在法律上,侄子女對叔叔沒有法定贍養義務,除非有侄子女與叔叔依法成立撫養關系的;
(2)叔叔如果符合五保護標準的,可以與政府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由政府供養。
2、法律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
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
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二、贍養需要具備什麼條件
1、被贍養的人與贍養人有自然血親關系或形成擬制血親關系;
2、被贍養的人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需要贍養;
3、贍養人有贍養能力。
Ⅸ 法律上兒媳婦兒有孝敬公婆的義務嗎
兒媳婦孝敬公婆不是法定義務,是傳統美德與社會的公序良俗的彰顯。兒媳與公婆的親緣關系是建立在婚姻關系基礎上的,如果沒有婚姻關系的基礎則不存在親緣關系,因此法律上沒有對這種關系賦予法定的義務。
《老年人權益保障法》第11條規定:「贍養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贍養人的配偶應當協助贍養人履行贍養義務。」配偶只是「應當協助」,並非贍養人。此條中的「其他依法負有贍養義務的人」是指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
《婚姻法》第28條規定:「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根據上述規定,贍養人的范圍只包括老年人的婚生子女、孫子女及外孫子女,而不包括兒媳、女婿。
(9)在法律上由誰來孝順父母的擴展閱讀:
案例:
老人狀告兒子、兒媳的贍養糾紛案,法院依法判決兒子承擔贍養義務,即由被告陽某乙每年給付原告陽某甲、齊某贍養費每人1325元,承擔齊某的醫療費5567元;兒媳與公婆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義務。判決兒媳何某不承擔贍養義務。
公婆起訴兒子兒媳,法院:只有兒子有贍養義務,兒媳真沒有……
1月20日,湖南道縣人民法院通報了這樣一起案:
原告陽某甲、齊某共生育了五個子女,子女均已成年,成家另過。因家庭矛盾,長子陽某乙和長媳何某於2008年外出打工一直未歸,對二老沒有盡到自己的贍養義務。
2013年,原告齊某在家中摔傷,二兒子為其花費醫療費27835.4元,長子陽某乙未予照顧,也未支付醫療費。現兩原告年老體弱,無勞動能力也無其他經濟來源,遂向法院起訴,要求兩被告每年承擔贍養費。
法院審理認為,贍養父母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也是中華民族的傳統美德。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現兩原告均已年老體弱,失去勞動能力,其請求被告陽乙給付贍養費的理由正當,法院予以支持。
被告何某與兩原告並非法律上的父母子女關系,不具有父母子女間的權利和義務,其作為兒媳對兩原告沒有法定的贍養義務,兩原告要求被告何某給付贍養費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Ⅹ 法律上叔叔沒有子女誰來贍養
法律上叔叔沒有子女沒有人有贍養的義務,有勞動能力的就自食其力,如果年齡超過六十周歲的,可以申請低保,也可以與政府簽訂遺贈扶養的協議,由政府進行供養,所以侄兒侄女沒有贍養義務,除非有侄子女與叔叔依法成立撫養關系的。
首先,贍養的義務- -般是指子女對父母。《憲法》規定,成年子女有贍養扶助父母的義務,但沒有規定對旁系血親有法定贍養義務。《婚姻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父母對子女有撫養教育的義務;子女對父母有贍養扶助的義務。父母不履行撫養義務時,未成年的或不能獨立生活的子女,有要求父母付給撫養費的權利。子女不履行贍養義務時,無勞動能力的或生活困難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給贍養費的權利。禁止溺嬰、棄嬰和其他殘害嬰兒的行為。
其次,叔叔如果符合五保護標準的,可以與政府簽訂遺贈扶養協議,由政府供養。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
法律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
第一千零七十四條 有負擔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孫子女、外孫子女,有撫養的義務。有負擔能力的孫子女、外孫子女,對於子女已經死亡或者子女無力贍養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贍養的義務。
第一千零七十五條 有負擔能力的兄、姐,對於父母已經死亡或者父母無力撫養的未成年弟、妹,有扶養的義務。由兄、姐扶養長大的有負擔能力的弟、妹,對於缺乏勞動能力又缺乏生活來源的兄、姐,有扶養的義務。